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

大马人可无需警察准证为国许新年愿望

日期: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

中马
活动:大马人无需警察准证可在轻快铁内往双峰塔时许新年愿望
时间:下午1点-3点半
地点:吉隆坡中环广场轻快铁至双峰塔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42639605761701/

南马
活动:大马人可无需警察准证在古来名牌城集会许新年愿望
时间:下午1点-2点
地点:柔佛古来名牌城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9027359825242/

东马:
活动:大马人可无需警察准证集会许新年愿望-快闪
时间:下午1点-5点
地点:砂拉越古晋旧法庭
详情:http://www.facebook.com/events/198410586920036/

北马
活动:大马人可无需警察准证在双溪大年金銀禧公園集会许新年愿望
时间:下午2点-3点
地点:吉打双溪大年金銀禧公園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42857955827078/

活动:大马人可无需警察准证集会许新年愿望-快闪
时间:晚上9点至2012年
地点:槟城升旗山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26880124054410/

2011年12月29日星期四

周六创意集会述新年祈愿 组织冀大马明年自由无惧

创意集会的网络组织Killthebill.org在周六继续创意集会反对《和平集会法案》,并吁请人民在气球上写下给国家的新年愿望。该组织也祈愿2012年将是马来西亚自由和无惧的一年。

创意集会的网络组织Killthebill.org今天发表新年献词称,2011年见证了平民崛起重夺自身权益和声音,这场运动从集权的阿拉伯国家蔓延到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

至于在马来西亚,人民也站出来,在709当天,共有五万人在干净与公平的选举联盟2.0的号召下走上吉隆坡的街头要求民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违抗了警方和极端右派组织如土著权威组织(Perkasa)的暴力恐吓。

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全马黄色花开

1居銮--黄在圣诞街头倒数晚会
日期 : 24/12/2011
时间 : 傍晚六点
活动:居銮“欢乐居銮2011”圣诞节街头倒数晚会 "1 Joy 1 Kluang" Christmas countdown
地点:居銮星光大道 Kluang Bintang Walk, Jalan Persiaran Dato Haji Ismail Hassan, Kluang
集合地点:圣诞树下
负责人:lee kok li
做什么?
五点或五点多到,拿黄色气球到处乱逛(气球看看 Lee KokLi 可以准备吗,到时跟她拿,如果她没准备,大家自行解决),逛到接近六点时,就到圣诞树附近等机会,六点一到,就马上聚合起来,拍张照片,然后,又各自去做各自的事情,当然大家可以相约喝茶或吃晚饭等。

2砂拉越--黄在博物馆
负责人: yitping
日期∶4/12/2011
时间∶2pm
活动:参观砂拉越博物院,认识历史,认识自己
地点:砂拉越州博物院
集合地点:砂拉越博物院大门口的草坪
做什么:自己,一家人,朋友……一起在两点之前或之后到博物院参观。但是,2点正必须在大门口集合,在草坪上拍照。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9901733791699/

3昔加末--黄到吉日在火車&巴士站 (如果沒有淹水)
日期 : 25/12/2011 (注意是圣誕節當天)
时间 : 下午兩点
集合地点:火車站候車室
负责人:Eric Ng
配備:任何黃色衣服,黃色氣球,如果沒有黃色衣服就手綁黃色絲帶
活動:從火車站出發到巴士站,沿途發送氣球給鄉親父老。給大家加油打氣。

4槟威---黄花朵朵渡两岸之旅
公共交通:渡轮
地点: 北海码头
日期: 24/12/2011
时间: 早上8时
节目重点: 早上8时集合在北海码头,较后在渡轮上来回两岸遥望美丽的槟威两岸至9时;接着步行到小印度或任何地点吃早餐---黄花朵朵耀古迹;接着到槟州大会堂观看画展!

有意参与的朋友请将名字加入此贴的下面:
5关丹--黄在海边
日期:24/12/2011
时间 :2pm
活动:享受海风,珍惜大自然,捍卫行动自由
地点:Teluk Chempedak
集合地点:海滩 /店铺五脚基(若下雨)
负责人:Elle Eff Fly
做什么:穿上黄衣/stop lynas衣服,在黄气球上写上要说的话。把黄气球派送给游客们,传达信息。拿着气球在店铺/餐馆前走动、绕圈。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08685132548821

6太平--黄在太平湖
日期: 24/12/11
时间 :2pm-3pm
活动:太平湖的黄色party
地点:太平湖
集合地点:太平湖Flemington Hotel 前面
负责人:Cheng Fui Lien
做什么:请大家穿黄,带黄色气球,到时会在气球上面写“KILL THE BILL-平安夜快乐!"等字,在沿着美丽的太平湖绕一圈,送给每个经过的朋友,并祝他们圣诞节快乐~

7吉隆玻--黄在KLCC生日会
日期:12月24号(星期六)
时间:下午两点至三点
活动:黄很大生日派对
集合地点:KLCC The Apartment
负责人:Beh Sin Yee
做什么:请大家穿黄衣。由于这间餐馆消费比较高,大家可以先行用过午餐,再来到这里喝杯茶。三点左右,会有朋友带头唱生日歌,大家自动跟唱。然后拍照。散会。大家拿着黄色气球(如果明天我买到),逛KLCC各商店。

8安顺--黄在斜塔下

9新山--黄在高尔夫球练球场--
日期 : 24/12/2011
时间 : 1pm-2.30pm
活动:新山活力一杆挥去阿彪,捍卫行动自由
地点:Driving range@Johor jaya, Johor Bahru
集合地点:
负责人:Eddie Leong and Cloey Chong
做什么:
一点或一点多到,人人穿黄衣,自己,一家人,朋友练习挥杆,小孩拿黄色气球,两点一到,就马上聚合起来,拍张照片,然后,又各自去做各自的事情,当然大家可以相约喝茶
或吃晚饭等。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1291517265222/

10芙蓉
日期:12月24号(星期六)
时间:6点 - 7点傍晚
活动:<人人都是KTB黄色汽球圣诞老人。>
集合地点:Seremban 2 City Park,靠近停车场。(如果下雨,我们直接去Jusc
o,但是那里不能派森特宣传单)
负责人:我(李智豪)和Leichoon Lee
活动:人人穿黄衣,派黄色汽球,我或许在现场示范如何balloon twist制作黄色小狗,一定大受欢迎,然后在汽球上写
KTB(Kill The Bill),加上一句[祝你有个KTB圣诞快乐! 谢谢你!]。

11怡保

12马六甲
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6942280027340/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和平集会法案通过 解除令明年生效

(吉隆坡20日讯)国会上议院今日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和解除三项紧急状态,意味着新法案和解除令将在明年生效。

上议院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在首相署副部长拿督刘伟强总结辩论后,为示公平,以投票方式做决定。

在39票赞成,8票反对的情况下,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通过三读。

这宗法案是随着上月29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后,今天提呈上议院二读、三读及辩论,最后在大多数上议员赞同下通过。

较早前,刘伟强在上议院动议解除三项紧急状态,和一并废除所有配合紧急状态颁布的法令。三项紧急状态:
(1)国家元首于1966年9 月14日颁布,以解决沙巴州政治问题;
(2)国家元首于1969年5月15日,针对五一三种族冲突事件颁布;
(3)国家元首于1977年11月8日基于吉兰丹州政治纠纷颁布。

经过二读和三读及辩论后,解除三项紧急状态的动议也在平和气氛中通过。不过,民联8位上议员一致反对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二读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人民公正党上议员赛胡先阿里认为,上述法案不该取代现有的警察法令,因为此法案过于严厉。

和平集會法案‧上議院二讀通過

(吉隆坡20日訊)上議院週二在代表民聯的上議員要求記名投票下,對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進行二讀,投票結果顯示此法案獲得通過,39名上議員支持法案,只有8名代表民聯的上議員不同意通過二讀。

上議員賽夫向上議院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建議記名投票,而阿布查哈認為符合議會常規而批准記名投票。

較早前,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在提呈上述法案時說,這項法案旨在允許人民舉辦及參與和平集會。

劉偉強在總結時駁斥上議員賽胡先指有商人在709淨選盟集會時趁機牟利的說法。

“這是不正確的說法,我接獲東姑阿都拉曼路及十合購物中心的投訴,有關店主因為集會而面對損失,誰要為他們的損失負責?”
國會下議院於11月29日通過上述法案,不過修改數項條文,其中包括第9(1)條文,即原本必須在和平集會前30天通知警方的條文,縮短成10天。

下議院也通過修改第12(1)條文,即警方接獲集會通知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集會場所周圍的利益相關人士,並非之前的48小時。

另外,下議院也修改第12(2)條文,即集會場所周圍利益相關人士原本可以5天內以書面表達擔憂或抗議集會舉行的期限,改為48小時。

修改第14條文後,警方在接獲利益相關者回應後,需通知集會主辦者是否允許進行集會,所需的時間從原本的12天縮短至5天。

從辯論到總結不到4小時‧和平集會法三讀通過

(吉隆坡20日訊)備受爭議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今日在上議院以大比數三讀通過。

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在上議院提呈和平集會法案二讀,從10名國陣與民聯上議員參與辯論,到部長總結及通過這個法案,前後不到4個小時。

上議院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先以口頭表決方式,遭到民聯上議員援引議會常規45條文要求投票,儘管國陣上議員反對,指這是浪費時間的做法,但阿布查哈基於民主制度,答應通過記名投票方式。

阿布查哈稍後宣佈,在39名上議員投票贊成,8名上議員反對的情況下,和平集會法案通過二讀,再以口頭表決方式三讀通過。

較早前,巫統上議員拿督阿茲央奧斯曼參與辯論時表示,詳讀和平集會法案條文後發現,沒有一個條文是讓人民受苦的,而反對這個法案的也只有一小撮人。

他認為,相比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文更嚴苛,“大部份人支持和平集會法案,因為他們要求安寧的生活。”

他說,這個法案唯一要挑剔的是罰款太低,並要求政府解釋為何舉辦非法集會和參與者,只需分別面對1萬和2萬令吉的罰款,因為破壞安寧是很重大的事。

過解除3項緊急狀態

另一方面,上議院今早也通過解除3項緊急狀態,即1966年和1977年在砂拉越和吉蘭丹州頒佈的緊急狀態,以及1969年針對五一三事件頒佈的緊急狀態。

劉偉強向上議院提呈解除這3項早年頒佈之緊急狀態時說,這些緊急狀態經已不合時宜,威脅也已不存在。

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39對8票通過 和平集會法案

(吉隆坡20日訊)儘管反對黨和民間組織大力反對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國會上議院今日以39票對8票大比數通過。

 此法案已于11月29日在下議院三讀通過,隨著上議院通過后,再獲國家元首御准,法案就會在憲報頒布成為具有法律效應的法令。

 上議院經過逾3小時辯論后,在下午5時45分以記名和口頭表決通過法案,由于國陣上議員佔絕大多數,在上議院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要求表決后,8位民聯上議員均投反對票。

 此法案由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親自提呈一讀,提呈后受到反對黨和民間組織的激烈反對,要求政府收回法案,然而在一片反對無效下,下議院還是三讀通過,此法案也在無修改條文下通過。

 共有6名國陣上議員及4名民聯上議員參與法案二讀辯論,其中,國陣上議員阿茲占指出,法案條文並無讓人民受苦,只有小撮人反對,並建議提高法案罰款額。

解除3緊急狀態

 另外,上議院今午也通過解除1966年、1969年和1977年生效的緊急狀態。

 3項緊急狀態,分別是國家元首于1966年9月14日為讓政府解決當時的政治問題、1969年5月15日因1969年5月13日種族衝突事件,以及1977年11月8日因解決當時吉蘭丹州的政治糾紛,而宣布的緊急狀態。

 首相署副部長劉偉強參與辯論時說,解除緊急狀態證明,政府在國家法律改革方面經常準備就緒,確保符合時勢需求。

 首相于11月24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動議,解除這3項緊急狀態。

反對和平集會法案 5代表國會呈備忘錄

(吉隆坡20日訊)“反對和平集會法案”運動(Kill The Bill.org)5名代表,今日在國會走廊提呈反對和平集會法案備忘錄,給人民公正黨中委賽胡申阿里及另7名民聯上議員。

 由雷維娜為首的“反對和平集會法案”運動指出,那是不公平的法案,希望通過呈交備忘錄,上議院可聆聽他們的心聲,今日不會三讀通過此法案。

 “備忘錄雖然只獲逾150名公眾聯署簽名,但這只是我們花了一天收集。”

 陪同出席的行動黨上議員拉馬克里斯南說,政府會否撤銷這項法案,決定權在於人民手裡,並認為人民自由聲音對國家非常重要,一旦失去自由聲音,國家將不會出現創意和革新的思維。

 該運動原欲提呈備忘錄給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但苦等約5小時仍不見納茲里,因此轉而提呈給副部長劉偉強。

 劉偉強澄清,這項法案並非限制不讓人民舉辦集會,只是需在特定地點,這也是為了保護商家的利益,而不受集會影響。

记名方式投票39议员赞成 上议院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尽管受到多方促请暂搁通过,但上议院最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代表民联的上议员要求记名投票,投票结果显示39名上议员通过上述法案,只有8名不同意通过二读。

上议员赛夫向上议院主席阿布查哈建议记名投票,而阿布查哈认为符合议会常规而批准记名投票。

较早前,首相署副部长刘伟强在提呈上述法案时说,这项法案旨在允许人民举办及参与和平集会。

国会下议院于11月29日通过上述法案,不过修改数项条文,其中包括第9(1)条文,即原本必须在和平集会前30天通知警方的条文,缩短成10天。

此外,下议院也通过修改第12(1)条文,即警方接获集会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內通知集会场所周围的利益相关人士,并非之前的48小时。

另外,下议院也修改第12(2)条文,即集会场所周围利益相关人士原本可以5天內以书面表达担忧或抗议集会举行的期限,改为48小时。

修改第14条文后,警方在接获利益相关者回应后,需通知集会主办者是否允许进行集会,所需的时间从原本的12天缩短至5天。

第15条文修改后,警方有权限制集会进行,包括时间及地点,以维持安全或公共秩序;第16条文修改后,集会主办单位向部长上诉的时间缩短。

较早前,刘伟强在总结时驳斥上议员赛胡先指有商人在709干净及公正选举联盟集会时趁机牟利的说法。

“这是不正确的说法,我接获东姑阿都拉曼路及十合购物中心的投诉,有关店主因为集会而面对损失,谁要为他们的损失负责?”

組織呈備忘錄反集會法

(吉隆坡20日訊)自由集會運動份子Killthebill.org成員於週二趁2011年和平集法案在國會上議院提呈二讀,而向國陣及民聯70名上議員,以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提呈備忘錄,要求他們反對這項法案。

Killthebill.org代表雷維娜說,和平集會法案是一項不公平的法律,而且不符合國際基準,希望通過備忘錄傳達他們的心聲。

另一方面,人民公正黨上議員賽胡先阿里過後在國會走廊召開記者會說,雖然民聯上議員只有8人,聲音微弱,但他們會反對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到底。

民主行動黨上議員拉瑪克司南說,所有發展國都允許人民表達心聲,惟獨我國限制人民表達意見。

律師公會促上議員支持替代法案‧“勿通過和平集會法案”

(吉隆坡20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今日促請國會上議員,勿通過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反之應支持律師公會建議的和平集會替代法案。

他在一封致給上議員的公開信中指出,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是一項不公正的法案,它在倉促下擬定,而且已引起人民的抗議。

“上議員職責是為民服務,不是盲從於某政黨,而人民不應在政黨政治的角力下被犧牲。”

“人民的自由掌握在你們上議員手中,所以須以應有的尊重來看待。作為上議員,是必須履行人民給予你委托的職責。”

“律師公會堅決重申,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在現有階段,不能成為法律。”

“想要規範化聯邦憲法賦予的基本自由權之任何企圖,都必須先諮詢所有相關黨團,如反對黨及公民社會組織。對此,律師公會已建議以另一替代法案來取代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而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則交由國會遴選委員會檢討。”

“在目前該法案進行二讀階段,我們呼吁上議員支持律師公會的立場。”

比現有法令條文 和平集會法案更嚴厲

大馬律師公會指出,2011年和平集會草案比現有法令條文更嚴厲,例如禁止“街頭抗議”,警方在指導一項集會、時間、日期、地點有不受限制的權力。

“法案更附上一些不合理的條文,如雖然警方不須被通知這是一項宗教集會,有關集會卻不被允許在一般舉行宗教崇拜儀式的地方展開。再者,一名居住在幼稚園或學校距離50公尺的住宅,不允許舉行門戶開放的慶典活動、葬禮或婚宴。”

律师公会促上议院 否决和平集会法案

(吉隆坡20日讯)《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预料将在今日提呈到上议院辩论,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今日向全体上议员发表公开信,呼吁他们拒绝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

林志伟在公开信中重申,律师公会之前已经建议一项替代法案,并呼吁政府把法案交到国会特选委员会研究,他促请所有上议员,支持律师公会的呼吁。

他指上议员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职责,因此不应该盲从党的指示。人民不应该因为政党政治而受累。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不公平的法案,在匆促与不适当的情况下提呈,备受人民的谴责。”

“现在已没有其他选择了,不要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支持我们的替代法案,支持我们要求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的呼吁。”

有许多争议之处

林志伟点出法案的许多争议之处,包括了禁止街头示威、警方拥有决定集会时间与地点的无限权力、不能在膜拜场所集会、不能在幼儿园与学校50公尺内举办开放日、丧礼与婚礼。

他强调,这些争议之处,完全违反了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大马日前夕许下的承诺。

他说,法案既不符合国际标准,也没有尊重人权与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势必将导致我国与先进国目标越走越远。

国会下议院已经在上个月29日三读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只要上议院再通过法案,且获得国家元首御准的话,法案就会宪报公布成为具有法律权力的法令。

2011年12月18日星期日

快闪反对和平集会法案 50黄衣公众聚品牌购物城

(新山17日讯)约50名身穿黄衣的公众,通过面子书相约于柔佛品牌购物城以快闪方式反对和平集会法案,惟广场保安基于担心影响秩序,最终没收了他们带来的黄色气球。

上个星期刚由首相开幕的柔佛品牌购物城,适逢周末今日聚集了许多人潮。下午1时45分左右,一群穿着黄衣和手持黄色气球的公众开始于广场喷水池附近聚集,其中不少为妇女和孩童,引人侧目。

约5分钟后,广场保安通过闭路电视影像,发现集会人士向在场者派发气球,数名保安人员在保安组主任王先生带领下,到场与集会人士交涉,现场也有近10名警力在旁驻守。

王先生以广场为私人地方,不允许集会者在未向广场申请下向顾客派发气球为由,要求他们交出手上的气球;集会者却认为他们并无触法,拒绝交出气球。双方僵持不下,气氛升温。

虽然集会者表示不会再派发气球,不过王先生仍不允许他们将气球带走,甚至恫言将报警处理。最终集会者交出气球后,气氛才没进一步升级。

集会者随后移步到喷水池前的楼梯合照,保安也没进一步干预。约下午2时10分,集会者才慢慢散去。

集会召集人萧德龙(工程师,37岁)表示,他们不来自任何政党和组织,纯粹是因为在面子书上看到今日有人号召前往吉隆坡双峰塔公园集会,反对和平集会法案,而于新山响应这项活动。

携母亲前来的他表示,这群“志同道合”者认为政府在709集会后,就在1个月内通过订立和平集会法案限制人民的自由,令网友觉得很不合理。

询及为何选在柔佛品牌购物城,他表示这是网友在面子书讨论的结果,并认为这里人潮最多,而且也是新的地点。

集会者杨文俊(37岁,设计师)不满,广场保安将他们气球没收的做法,并否认他们有向其他顾客派发气球。

王先生表示,广场是接到其它顾客反应受到干扰,加上经闭路电视发现对方穿着黄衣、同时向人派发气球,怀疑他们具有特别意图,所以才采取行动。

2011年12月17日星期六

黃衣野餐會抗議集會法案‧“比卡丘”變相代言

(吉隆坡訊)以電影《追殺比爾》(Kill Bill)為名,其實是“反對和平集會法案”(Kill the Bill)組織發起的黃衣野餐聚會,週六下午在吉隆坡城中城公園順利舉行,恰好現場也有動漫展覽,打扮成神奇寶貝主角的比卡丘,一身黃色造型變相成了“黃衣野餐代言人”。

食物皆黃色

以比卡丘裝扮的女生,原本站在吉隆坡國際展覽中心走廊外,為動漫展覽的其中一個參展商站岡。全套的黃衣裝扮,頓時吸引了在展覽中心旁野餐的“黃衣潮”焦點,大伙蜂擁而上,與比卡丘合影。

剛開始,比卡丘仍未搞清楚狀況,正疑惑為何有成群黃衣者要求與她合照,當大家舉起“Kill the Bill”的牌子,才驚覺自己成了“黃衣”代言,趕緊與朋友“逃離”現場,免得明明是在參展,卻無故與請願活動扯上關係。

由“反對和平集會法案”組織(Kill The Bill.org)鼓吹的黃色野餐活動,原來是在陽光購物廣場外的露天公園舉行,但因為當局正在進行大規模的清洗活動,所以黃色野餐被逼移陣到展覽中心旁的草原進行。

湊巧的是,草原上有棵結了黃花的大樹,很自然地就成了聚餐的“遮陰”佳點。

活動在下午2時開始,參與者各自攜帶“黃色”食物野餐,如黃姜飯、蛋塔、咖哩及以黃色為主的糕點,大家坐在黃色草席上,聊天用餐,並且黃色汽球作點綴,綠色草原泛黃星光。

這是“爭取自由集會”運動的第4個週六活動,也是第一次舉辦露營式的野餐;上週六的活動是在陽光購物廣場欣賞聖誕樹。
下午3時,近百名參與者拍了大合照後,高唱國歌後,即和平解散。離開前,大家自動自發收拾現場,把垃圾帶走。

近百人黄色野餐抗议集会法 双峰塔藉浇草皮吹枯叶骚扰

李龙辉

近百名公众人士今日身穿黄衣,再赴双峰塔公园办“黄色野餐”,抗议《2011和平集会法案》。

不过,双峰塔管理层却“凑巧地”在他们的野餐地点开启浇水机器浇水;而水更直接喷到集会者放在草地上的野餐食物,似乎有意骚扰活动的进行。

部分集会者和一些记者,也不小心被水喷湿衣服。

此外,双峰塔也安排了清洁工人,在野餐旁用吹枯叶机清理草皮上的枯叶,以及用割草机割草,似乎是有意制造噪音,干扰集会者的交谈。

尽管如此,集会者马上将食物移至安全地点继续野餐,也无视噪音的存在,继续交流。

廖国华:故意骚扰集会

今日也有参与野餐的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主席廖国华表示,人们一般上只会在早晨或傍晚时段浇水。

他解释,若在大热天下浇水,植物会比较容易枯死。

“这种(行为)是故意(骚扰集会)的。”

连续四个周六围起公园

“黄色野餐”是由“KillTheBill.org”组织通过面子书所发起,他们是于下午2点开始,在吉隆坡会展中心前的公园草地上开始野餐,但马上受到干扰。

无独有偶,双峰塔管理层今日同样围起公园的大部分空地进行清洁工作。这也是双峰塔连续第4个周六这么做。

双峰塔也派出一名保安人员,全程拍摄野餐的过程。

黄色气球抗议集会法案

一些出席者今日携带气球参与野餐,球上更写着许多反对和平集会法案的字眼。

此外,也有一些集会者主动向经过他们路人收集反和平集会法案的签名,以呈给上议员和国家元首。

他们在用餐后便拍摄一张大合照,高喊数声“杀死法案”(kill the bill)。他们在唱完国歌便准时在3点宣告散会,现场并无发生任何不愉快事件。

早已料到会有干扰策略

负责筹办这次活动的“KillTheBill.org”组织成员阿杜卡(Aduka Seri Perkasa)稍后受访时表示,虽然双峰塔管理层“凑巧地”启动机器浇水,但他却丝毫不介意。

针对公园大部分空地被围起来进行清洁工作,他说,“我们已经预料到,他们会进行清洁工作。”

派代表呈签名予上议员

询及今日收集了多少个反和平集会法案的签名,他指出,该组织在统计后,将会发出文告对外宣布。

他说,该组织将于周一委派代表前往国会,将这些签名交给上议员。

阿杜卡透露,这是该组织在今年最后一个反和平集会法案集会,同时也在密集筹备将在明年展开的活动。

料上议院周一提呈法案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早前已在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预料政府将在下周一的上议院会议提呈法案。

法案一旦获得国会两院通过,将会呈给国家元首御准,成为正式的法令。

集会频频遭双峰塔骚扰

这群社会活跃分子在过去3周皆在双峰塔公园办反和平集会法案集会。

集会者在第一周在现场教授瑜伽,第二场集会则找来国家文学家沙末赛益吟诗。

不过,双峰塔相关单位却不断骚扰这个集会,在第一场集会围起双峰塔公园前的喷水池空地,还派近20人在洗地;在第二场集会封锁公园大部分场地,启动浇水器往集会者射水。

双峰塔发出律师信警告

上周六,双峰塔管理层在“KillTheBill.org”组织计划在阳光购物广场进行另一场集会前,通过面子书和电邮向黄进发等7人发出律师信。

律师信是要求他们不可举办集会,否则将申请庭令禁止7人踏入双峰塔范围。

尽管如此,近百人还是无惧警告,身穿黄衣前往该广场购物,并与广场内的圣诞树合照,继续抗议和平集会法案。

让上议院听到我们的呼吁!

我们已经没有时间了。明天是非常关键的时刻,因为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会可能在十二月十九到二十三号通过,如果通过了这个法案就会变成我国的法律,变成我国的法律,以后我们就无法为自己的权益集会表达想法了。这事非常严重,对你的下半生和孩子孙子的一辈子都有很大的影响。

我们现在能做什么呢?
1)中马的朋友可以在明天下午两点到三点住中马的到KLCC。
2)南马的朋友可以在明天下午一点半到两点半前往古来名牌城
3)穿黄衣,拍照。

然后其他刚好没空/不敢/不想/上街的朋友,麻烦你们签这个请愿书(http://www.change.org/petitions/to-all-members-of-the-dewan-negara-stop-the-peaceful-assembly-bill-2011),然后分享出去让你们的朋友填写。

我们只是想告诉有关当局:人民的力量不容忽视,尤其是愤怒人民的声音。

转载自:许慧珊

南马Kill the bill 黄色见面会

日期:17/12/2011(星期六)
时间:13:30 - 14:30
地点:古来名牌城

1 一点到达,可以选个地方相见,聊天,有机会可以念绘本给小朋友听,
2 手拿黄色气球, 身穿黄色衣裳。
3 现场想做什么都行,随大家的喜爱。有意见可在这里提出来。

2pm 集合拍照
二楼 地上喷水池+游乐场 (Adidas 门口。楼下就是Burberry, 上手扶梯就是了)

这里要再度重申我们这次集会的重点:

1)我们没有示威,我们只是希望未来可以自由逛街的马来西亚子民。
2)没有口号,没有布条,没有看板,不影响别人做生意,没有破坏,没有骚扰。
3)我们不是暴民,我们只是单纯的想聚在一起照一张相片而已。

如果遇到保安人员或者警察问话,就说你是来逛街和照相的。

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

大马人无需警察准证可在双峰塔举行黄色野餐


日期:2011年12月17日(星期六)
时间:下午2点-3点
地点:吉隆坡双峰塔公园

这是您公开反对和平集会法案的最后机会!国会上议院将在下周一(12月19日)辩论该法案。上议院辩论以后,最高元首将在一个月内盖印。然后,和平集会法案将成为马来西亚正式的法令。所以,我们需要大家的力量来否决这个法案!

在这个来临的星期六,我们需要更多人参与!
(所以,请携带5名新朋友或亲戚到来,因为他们需要知道这个法案将如何影响他们,及马来西亚各领域的发展和自由的空间进程。每个出席净选盟3.0的人将被罚款RM10,000?什么时候开始我们不能在自己的国家聚会?我们自由的权利,不是应该受到宪法的保障吗?难道我们是政府的囚犯,要被囚禁在屋子里?
为什么?)

这个星期六,我们将:
1. 签署请愿书/备忘录,呈交给国会上议员们
2. 携带食物和亲朋戚友出席(两者是马来西亚人重要的文化)
3. 用自身的兴趣、嗜好或创意(通过 Twitter推特, Facebook面子书, 绘画, Frisbee (飞盘), 诗歌, 短文写作等)来回应:为什么我到这里?为什么我们反对这项法案?若是通过推特回答问题的话,可加上标签#KillTheBill、#PA2011,我们将收集您所有一切形式的不满,然后发布出去。

重要事项!参与者须知常规: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KillTheBill/doc/257944877598633/

如果您愿意成为星期六聚会的义工(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方),请填以下表格: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hl=en_GB&formkey=dFZRb3NnV3NIWGFzdUdNRFI2bEJ0aVE6MQ#gid=0

如果您未能来到双峰塔参与聚会:
1. 甚妙!请成为全球行动计划的一员,以捍卫马来西亚人自由集会的权益及海外马来西亚人自由投票的权益!目前已经有两个海外城市(澳洲珀斯,香港)正在响应这个计划。我们希望看到全球更多的城市响应!
2. 召集您的亲朋好友,在公园、游乐场、瀑布等地点野餐,或直接穿黄衣“突袭”商场或餐馆,拍摄照片和录影,然后上载至KillTheBill.org的Facebook面子书网页(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2713944835348/),以便让所有人知道这个全球性的网上抗议活动。以黄色代表你的决心,尽情发挥你的创意!

“积极参与行动,而不是成为问题。”

请密切留意最新动向!

伊党挑战集会法案违宪失败 3申请人将提出上诉

(吉隆坡15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以滥用法庭程序为由,拒绝向伊斯兰党挑战《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违宪案发出准令,并谕令该党缴付8000令吉堂费。

不过,3名申请人包括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瓜拉吉赖区国会议员莫哈末哈达与瓜拉雪兰莪区国会议员祖基菲里阿末已表示会提出上诉。

法官抨议员没在国会反对

吉隆坡上诉与特别权力高庭法官罗哈娜表示,虽然其中两名申请人是国会议员,但他们并没把握在国会辩论的机会反对这项法案。

她表示,两名申请人这种做法已经是滥用法庭程序。

法官认为,由于这项法案仍未被制定为正式法令,因此若法庭在这个时候介入,就是干预国会的立法特权。

伊斯兰党代表律师是哈尼法,而代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与大马政府的是高级联邦律师苏扎娜。

这也是大马首次在立法程序时,由第三方入禀司法检讨的诉讼,这也被视为第一项“测试案例”。

无论如何,莫哈末沙布、莫哈末哈达和哈尼法稍后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会将此案上诉至上诉庭。

3人于本月2日入禀法司法检讨,要求法庭宣判:

1)答辩人逾越权力或滥权,其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一些条文,已违反联邦宪法第10(1)(b)和10(2)(b)条款。

2)发出禁令阻止答辩人持续滥权或逾越权力,以禁止他们让有关法案变成一条合法执行的法令。

3)或者,谕令答辩人撤回或修改有关法案,以便符合联邦宪法的条款。

国会下议院已于上月29日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新法将在本月7日至22日召开的上议院通过,并在国家元首御准后,便会成为正式法令。

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

为城中城带来2500元收入 组织促管理层勿干扰集会

自从政府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以来,一直在吉隆坡城中城(KLCC)举办创意集会的网络组织Killthebill.org表示,将于周六下午2点再办野餐集会,并希望管理层不阻止他们野餐,而且他们的集会确实为城中城带来收入。

Killthebill.org发文告说:“相信城中城管理层会对我们在上周(圣诞树)集会所消费的数目感到开心,我们一共花了马币2439元50分。”

组织将于周六“马来西亚人可以不需要警察准证穿着黄衣在城中城野餐”,并保证他们的集会将会是和平、有趣和为城中城带来生意。

沙州25警區主任‧公正執行和平集會法

(沙巴‧亞庇14日訊)沙巴州警察總監拿督韓查泰益今日指出,州內25位警區主任,是以公正和妥善的手法來執行2011年和平集會法的。

他說,新的法令共有23項條文,大多數涉及警區主任可履行的權力範圍,因此,他希望各警區主任能勝任執行這項新法令。

他今日在沙巴聯邦大廈的大禮堂主持沙州警隊常月聚會後受詢時說,他認為新法令將更有效的控制非法集會,跟之前的警察法令第27條文相比,也更加合情理。。

“我認為有了這項法令,警方將更加容易的執行任務,因為它除了是一項清晰的指南外,也說明了觸犯法令的刑罰。比方說有人要舉辦宗教活動,他們不需申請准證,只需向警區主任做出通知,讓警方更有效的執行保安工作。”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双峰塔黄色野餐周六举行 反对和平集会法最后机会

继上周前往双峰塔阳光广场购物中心,以购物及与圣诞树合照的方式集会后,由一群社会活跃分子组成的“KillTheBill.org”组织再广邀民众,于本周六到双峰塔公园来一场“黄色野餐”,以温馨和谐的形式反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这也是该组织在今年最后一场反集会法案集会。

随着国会上议院将在下周一辩论该法案,该组织将向出席野餐的人士收集签名呈给上议员和国家元首,表明他们拒绝这项法案。

根据活动简介,活动名称是“大马人能在没有警察准证下进行黄色野餐”,是在本周六(12月17日)下午2点至3点,假双峰塔公园进行。

活动简介指出,这是人们在今年内最后一次机会,向即将在下周一辩论和平集会法案的上议员,表达反对该法案的心声。

“经上议院辩论后,国家元首将在一个月内盖印。然后,和平集会法案将成为马来西亚的法令。”

主办单位希望能有更多人身穿黄衣出席本周六的活动,并呼吁出席者偕同5名新朋友或家人赴会,因为他们需要知道,这个法案将如何影响他们,以及大马的自由进程。

回答为什么反法案?

简介指出,本周六的“黄色野餐”集会将办3件事:

(一)联署备忘录呈给上议员和国家元首。
(二)携带食物和家人赴会
(三)用自身的兴趣、爱好或创意来回答“为什么我在这里?”和“为什么我反对这个法案?”这两道问题。

该组织呼吁人们,当天通过面子书、推特、绘画、飞盘、诗歌和写作等方式,回答上述问题。若是通过推特回答问题的话,可加上#KillTheBill和#PA2011两个标签,主办单位将收集所有的答案。

该组织也呼吁有意帮忙筹办野餐的人士,可前往这个网址填写表格。

至于那些无法出席的人士,该组织则希望,他们不管身在何处,都能参与这个捍卫大马人集会和投票权力的全球行动。

“目前,参与这项活动的城市是珀斯和香港。我们非常愿意看到全球更多城市的参与。”

该组织指出,这些无法出席者可以汇集家人和朋友,在公园、游乐场或瀑布旁野餐,或单纯只是身穿黄衣“突袭”购物广场或餐厅。

该组织继指,参与者可以拍摄照片和录影,然后上载至 “KillTheBill.org”组织的活动面子书与他人分享。

集会法限制小市民表不满 添强称警方或滥用裁量权

【刘伟鸿撰述】人民公正党峇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认为,不应只看《和平集会法案》的通过将限制人民就大课题表达不满,反之该法限制了一些切身利益遭剥夺的平民百姓,就小课题提出抗议。

蔡添强颠覆了一般人认为,和平集会法将限制人民对大课题表达抗议,却忽略了集会法也限制了小市民在切身感受的小课题提出抗议。

“举例子,集会法现在禁止小市民街头游行,那么如果你遇到发展商不负责任行为,又或者是前面沟渠滋生黑斑蚊投诉多次不受理,你根本无法抗议。

黄进发称小人物可改历史 组织群众游行要创意好玩

【刘伟鸿撰述】政治学者黄进发认为在历史上的大集会事件,通常都是有默默无闻的小人物开始推动,进而改变历史进程。他强调人民力量的重要性,并认为要组织群众游行就必须创意“好玩”。

黄进发举例,很多人都认为19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代表人物是马丁·路德·金,但是民权运动的根源是一名黑人妇女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拒绝在巴士上让位给白人坐事件所引发的。

“就好象Aunty Bersih (黄秀兰,Aunty Annie)一样,身为公务员的她之前是因为要保住饭碗而不敢向政府不当政策表示不满,但是她在净选盟2.0出现就代表了平民的勇气,而成为净选盟的标志。”

执政党破坏国会传统保政权 王维兴认为议会早已变质!

【刘伟鸿撰述】在短时间内起草和通过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到底对国家体制和个人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政改研究所(KPRU)政策研究员王维兴从国会历史的角度分析,力陈国会早在1965年便已变质,当时执政党为了快速通过马新分家的修宪法案而不惜破坏国会传统,仅允许三小时辩论。

王维兴以1965年马新分家的修宪法案为例阐述,该修宪法案与近日匆匆在国会通过的集会法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皆没有让议员们有足够的时间辩论。

“(马新分家)对马来西亚联邦影响那么大,竟然只是用了三个小时来通过,这与集会法一样,可说是经历了‘宪法政变’。”

黄进发批民联未计票反集会法 蔡添强坚称离席是最激烈抗议

尽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已在国会下议院通过时,民联国会议员集体离席抗议的做法,却仍然掀起热烈讨论。净选盟2.0委员黄进发认为,民联应通过记名投票的方式反对,以便对选民作出合理的交代。

不过,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和政改研究院政 策研究员王维兴皆认为,在法案铁定获得通过的情况下,民联不必太在乎这些枝节,反而必须选择以最激烈的抗议策略,来回应全国各地的支持者。

约60名民联国会议员于11月29日,在国会法案二读投票前,不满议长只限制每个政党的一名国会议员辩论法案,而决定集体离席以示杯葛。

集会法旨在阻止净选盟3.0? 蔡添强指小市民权益首当其冲

李龙辉

一般认为政府制定《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为了防止足以动摇国阵政权的大型街头示威,但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认为,该法案下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反而是看似毫无关系的小市民。

他表示,和平集会法案矫枉过正,将导致掌握地方势力的小拿破仑更有权力,在社会形成一个新的服从文化。

他举例,全球多个发生政权改变的国家,如印尼和缅甸等国所拥有法令,比我国的还来得严厉,但还是无法阻止政权转移。

2011年12月12日星期一

不滿馬大禁辯論大專法令‧賽夫丁:要相信學生

(吉隆坡12日訊)高等教育部副部長拿督賽夫丁直言,他對馬來亞大學學生事務部以行政程序要求馬大生終止就大專法令展開辯論感到不滿,因為這項辯論畢竟具有意義。

他於週日出席“壞律師”組織(Loyar Burok)代表雲大舜與吉打民青團團長陳慶亮就《2011年和平集會法令》辯論會後,因有出席者提及上述事件,並表示極度不滿校方和質疑政府倡儀民主自由改革,而特地在辯論會結束後召開記者會作出解釋。

他指出,其實他事先已接獲馬大辯論主辦單位,即法律系第一學年生阿都拉的通知,表示辯論會將圍繞著大專法令,同時也向校方提出申請。

“這確實是一場深具意義的辯論會,我們應該相信我們的學生。”

賽夫丁說,馬大校園的保安人員於當天要求主辦單位終止辯論會,但在經過長時間的洽商後,辯論環節也相應結束,換言之辯論會基本上並未受到任何阻礙。

“我不高興的是,校方竟以行政上程序等試圖終止這場辯論;畢竟這是一場很好的辯論會,而行政程序也並非用在這方面上。”

詢及會否對馬大校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時,他強調本身並不贊同法律行動,反而會選擇以開明的態度與相關方面聆聽和交流來解決問題。

讚和平集會法辯論精彩

針對陳慶亮和雲大舜就《2011年和平集會法令》進行的辯論,賽夫丁表示,這場辯論會確實精彩有趣,正好配合要瞭解人民對這項法令的爭議和不同意見。

“這是一項好的法令,只是或許可以更加好,我的意思是內容或傳遞這項法令方面可以修改一些。”

他強調,他並非贊同律師公會遊行抗議的舉動,但明白律師公會之所以發動遊行的真正目的,畢竟在傳遞及咨詢外界對這項法令方面確實需要改善。

他說,儘管身為副部長,但他沒有參與國會下議院辯論,然而,各個領袖在巫統會議中都有提出討論。

“1%”論成民眾攻擊把柄

陳慶亮在談及為何政府禁止街頭示威時,聲稱政府害怕當中1%惡意搗亂搞破壞,因此才要求所有集會及示威都在指定的地方進行,未料此“1%”一再被民眾作為對他發動“攻擊”的“把柄”。

一名妙齡華裔女大學生指責,政府不應該以1%的害群之馬作為借口,強迫其他99%熱愛和平集會的人民接受2011年和平集會法令,同時也要求政府不要把法令等政策當作是在煮快熟面,倉促地提呈或通過。

就此,陳慶亮糾正說,他提及的1%並非來自全國總人口,而是來自示威群的1%人士。他也以英國早前發動的遊行為例,指當初遊行主辦人也只是想和平集會,卻沒料到後來演變成暴亂。

“其實,面子書、推特等電子媒體都如此先進快速,就算示威只有區區數十人,但經電子媒體發放出去,就會變成數千人參與,所以我們並不一定需要街頭示威。”

他強調,政府禁止街頭示威,主要是基於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安全為一切的大前提。

陳慶亮與雲大舜勢均力敵

雖然吉打民青團長陳慶亮遠從吉打驅車到來吉隆坡,參與政黨對壘非政府組織的辯論會,但卻沒有影響他捍衛2011年和平集會法令的辯論表現,與舉辦單位代表,也是律師公會前主席的雲大舜勢均力敵。

民政黨副主席拿督馬袖強及民青團團長林時彬都有出席聆聽這場辯論。
陳慶亮和雲大舜在完成各自的演說後,即輪流針對對方言論作出反駁,但最為精彩的是民眾發問環節,尖銳和一針見血的問題一再指向兩名主講人。

當中包括一名民眾認為律師公會不應該再屢次援引前巫統主席拿督翁再阿法在1946年帶隊走上街頭示威為例子,畢竟當時正好是英殖民時代,國會內根本沒有任何馬來亞領袖代表發言――這個觀點獲得雲大舜的認同,但他堅持和平的街頭示威是必須的。

“不好意思,但我必須說的是,政府欺騙了我們(律師公會);因為政府在咨詢律師公會時是沒有透露備受爭議的那部份。我要說的是它有好的,我們接受;但是醜陋的一面,我們必須修正。”

他強調,街頭示威視乎集會的技術性,並非每一場集會都帶來衝擊或人民回響,只有一些確實真正帶有關系到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集會才有,所以街頭示威應該被允許。

“在外頭有很多普通市民,他們不會走上街頭把話說出來,我們必須為他們這麼做。”

陈庆亮云大舜幽默辩集会法案

(吉隆坡11日讯)吉打州民青团长陈庆亮与LoyarBurok发起人之一云大舜律师,公开辩论2011和平集会法案,两人以幽默的方式来呈现论点,现场充满笑声,少了火药味。

此辩论吸引近百人出席,大部分为青少年;高等教育部副部长拿督赛夫丁、民政党副主席拿督马袖强、民青团团长林时彬也出席聆听。

辩论的程序为双方各有5分钟陈词时间,接着各有反驳时间,再接受出席者提问,最后总结。

整个辩论过程进行网上直播,同时,对此课题感兴趣者也能通过推特来发问,两名辩手也会回答。

陈庆亮:争取更多地点集会

陈庆亮指出,和平集会法案列明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不过,有关地点名单还未公布。因此,他认为各造应该努力,争取更多的地点作为可进行集会的地方。

他也说,和平集会法案要求集会者提前10天通知,因这让警方有充裕的时间来告知集会地点附近所涉及的人士,确保他们的权益也受到保障。

此外,他强调,集会不一定要走上街头,在体育场内集会,媒体前来报道,也能获广泛的回响。

“更何况,无法确保不会有一些有政治议程者利用街头示威来引起混乱,就好像我相信云大舜会和平示威,但是可能会有0.1%的人借着街头示威来闹事。”

云大舜:警察法令更佳

云大舜说,和平集会法案第4条文完全禁止了街头示威,这是不符合宪法的。

他说,现有的警察法令可说是比和平集会法案更佳,因若你获得准证,你还是可以举行街头示威。

他形容2011和平集会法案可分为三个层面,好的一面、坏的一面及丑陋的一面,而坏的一面的影子已把好的一面完全遮挡了。

抗議和平集會法案‧近百人陽光廣場集會

(吉隆坡10日訊)儘管吉隆坡城中城管理層已表明不歡迎黃進發等人在陽光廣場舉行抗議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的活動,但今天依然有近百人到場參與。

一些參與抗議活動的男女也收集他們在廣場消費的收據,以證明他們的行動不但沒有危害公共秩序,且也帶來經濟效益。

這也是他們連續3周在陽光廣場進行抗議活動,而今天的主題是“無需警方准證,馬來西亞人也能在陽光廣場看聖誕樹”。

集會消費帶來經濟效益

這次活動的發言人雷薇娜(法律系學生)說,除了黃進發之外,她與另6人也在面子書接獲自稱是吉隆坡城中城管理層代表律師發出的信函,表示陽光廣場不適合舉行抗議活動。

“每個人都有權利在陽光廣場拍照及逛街,而且我們將會收集所有參加者今天在這裡消費的收據,以證明我們並沒有危害其他公眾的安危,反而還帶來經濟效益。”

雖然今天穿上黃衣的參與者比較上兩次來的少,但他們抵達陽光廣場後,就在大廳的聖誕樹下合照。他們也當場唱起聖誕歌及國歌,以及配戴黃色飾物,包括有人頭戴時下當紅的黃色“憤怒鳥”,以支持這項活動。

雖然在整個過程有保安員在旁監視,但他們沒有趨前阻止。參與活動者在約一小時後陸續離開。

2011年12月11日星期日

现在还不算太迟,纳吉还可以暂停已经提交上议院的《和平集会法令》的审核程序

在今年马来西亚日,首相纳吉将我国抬举成“全球最佳民主体制”之后,马来西亚人今天在庆祝国际人权日时,应该要觉得自己高人一等。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就好像昨日的国际反贪日,我国政府表现怯懦、心里有鬼似得。

结果呢?首相纳吉尽然都没有在国际反贪日与国际人权日发表任何一个关于这两个节日的言论!

就昨日的国际反贪日而言,我国政府没有任何值得大肆吹擂的成绩,因为就在一周前,我国拿到了有史以来最糟的反贪国际成绩单,我国在2011国际透明组织反贪印象指数排名绑上落到第60名,得分4.3;1995年时,我国排名23,1996年,我国得分5.32。

至于今天的国际人权日,我们更没有什麽值得报喜的事情,除了首相在今年九月的马来西亚日矢言推动一系列的民主化工作,及废除恶法如《内安法令》、检讨不民主的《警察法令》第27条,“为了符合国际习惯,在考虑集会自由时将把《联邦宪法》第10条纳入考量”等“政治转型”。

但纳吉的“民主之春”带来的喜悦一下子就归零了,因为政府急匆匆的在国会下议院通过《和平集会法令》,根本不给任何相关单位,如政党、国会议员、人权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足够的时间接受谘询,确保我们所立之法确实推动马来西亚人的集会自由权利,而非更加限制、压制公民集会自由权的恶法。

就如大家已经冷眼指出的事实,驯鹿红鼻子鲁道夫以及耶诞佳音在此法令之下,可能都必须在向每一户报佳音前,向警方申请准证!

而且,这也是我国史上头一遭,让所有联合国人权专员一致抗议,批评《和平集会法令》威胁人权。

负责和平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的联合国专员基艾(Maina Kiai)对于我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公民社会,在拟定此法时,没有接受政府有意义之谘询,表达“深切遗憾”。

他且指出,该法案对于集会的定义模糊,为集会设下许多限制与条件,授予执法
官员及内政部长“过量职权”与权力。

他说:“在国际法下,许多限制乃不合理之限制,而且,该法案也授予警察裁量权以各种形式录下集会过程。”

另一名联合专员塞卡基亚(Margaret Sekaggya)则表示,她惊讶于此法案竟然禁止21岁以下公民参与集会。

她说:“透过和平抗议参与政治与社会,不但让孩童、青少年及学生学习经验,同时也是对整体社会的一种投资。”

另一名专员拉鲁(Frank La Rue)则就言论自由敦促我国政府慎重考虑是否要落实此法。

他说:“个人可否自由表达意见,包括以和平集会方式表达,乃是测试任何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石蕊纸。”

另外,砖于移民人权的专员克雷普(Fracois Crepeau)亦呼吁紧急检讨此项法案。

克雷普表示,“每个人,不论国籍,理应享有集会、表达、结社之自由。”

首相必须记住,至2013年为止,我国可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我们必须在国际上树立榜样,尊重、推广普世认同、记载于国际公约中的人权价值。

现在还不算太迟,纳吉还可以俯顺我国在野党与联合国人权专家的意思,暂停已经提交上议院的《和平集会法令》的审核程序,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展开全面的谘询、检讨工作。

此举才能真的让2011年的国际人权日产生意义、让人铭记。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于2011年12月10日(星期六)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2月10日星期六

网民面书涂鸦要求穿黄衣购物 双峰塔强调公园只准休闲活动

双峰塔透过面子书发律师信,禁止反对和平集会法案活动一事引起网民关注,纷纷在双峰塔面子书涂鸦墙上留言,谴责对方打压和平集会的行动。

一些网民甚至语带讽刺的询问,双峰塔是否允许他们明天穿黄衣到阳光购物广场购物?

不过,双峰塔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和双峰塔阳光购物广场私人有限公司今日发表联合文告强调,任何人只要没有做出一些“不寻常”的举动,那当局便不会对他采取行动。

文告也强调,双峰塔公园属于私人场地,所有人只能在该处进行休闲活动。

若无不寻常动作不受对付

文告表示,阳关购物广场公司和零售合作伙伴只是推动购物、用餐和休闲活动。

“只要他们没有在我们的建筑物作出一些不寻常的举止,没有人会受对付。”

它们强调,双峰塔资产管理公司是双峰塔公园拥有人,同时也是该公园的管理单位。

“任何在公园所进行的活动,只限于休闲活动,并且须获得双峰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强调双峰塔公司无关政治

文告也强调,两家公司无关政治,也没有与任何政党有来往和瓜葛。

双峰塔阳光购物广场私人有限公司(Suria KLCC Sdn Bhd),是双峰塔资产有限公司(KLCC Property Berhad)和美国洛杉矶世邦衛理仕公司(CB Richard Ellis Inc)联营的公司。

至于双峰塔资产管理公司(KLCC Urusharta Sdn Bhd)则100%属双峰塔地产控股有限公司(KLCC Property Holdings Berhad)所拥。

恫言申请庭令阻止办集会

昨日,“KillTheBill.org”组织成员兼政治学者黄进发在其面子书揭露,吉隆坡城市公园有限公司、双峰塔资产管理公司和双峰塔阳光购物广场公司,向他与另6人通过面子书和电邮发出律师信。

律师信恫言,若7人没有在24小时内保证不会继续举办有关集会,其当事人将申请庭令,禁止黄进发等人再度在双峰塔办类似集会。

不过,“KillTheBill.org”组织已表明不会理睬这项“禁令”。

没回应是否已经申请庭令

无论如何,双峰塔今日的文告并未回应,是否已委托代表律师申请庭令,禁止明午举行的反和平集会法案集会。

《当今大马》今日曾联络上述律师楼,以了解双峰塔公司是否已经申请庭令。不过,有关律师表示,他受到当事人指示,不可透露详情,并反促记者去询问双峰塔相关单位。

不要赠品只穿黄衣行吗?

许多网友知晓双峰塔的“禁令”后,昨晚开始便涌往双峰塔的面子书专页,调侃询问双峰塔会否允许人们穿黄衣购物?

网友“Pow Kiew An”问说,他将花500令吉参与购物广场的推销活动,但他却不要取得赠品,只问是否可与其家人一同穿黄衣购物?

还有不少相信曾参与过去两周集会的网友指出,他们在参与集会后曾前往购物广场消费,因此驳斥集会将影响广场商店生意的说法。

网友贴图调侃双峰塔怕死

然而,也有网民调侃,双峰塔禁止人们集会,是一个 “怕死”的行为。

网友“Anura Alegria”张贴图片,上面写有“双峰塔,为什么你那么怕死?”。

一名名为“Datuk Seri Bakuteh”的网友也连续张贴多张图片,上面个别写着“老兄,你疯了吗?”、 “哦,他疯了”、“你疯了”、“你还在疯吗?”的字句。

此外,网友“Alfred Chan”也讥讽,“我要前往丹绒黄金村(TGV)戏院和日本伊纪国屋(Kinokuniya)书局,要申请不同的准证?还是一张准证就可通行双峰塔所有的商店?”

网友“Bernard Khoo”也张贴一张图片,写着“向愚蠢说‘不’,占领双峰塔”。

祝各位2011年世界人权日快乐!

2011年12月9日星期五

大马公民无需警方准证自由逛街购物并跟圣诞树拍照


日期:2011年12月10日(星期六)
时间:下午2点-3点
地点:吉隆坡双峰塔

这个星期六#KillTHeBill邀请大家一块到吉隆坡双峰塔来个疯狂'黄色'购物日,请狂买所有‘黄色’的物品,把所有'黄色'用您的相机或手机拍照留念。〜
不要忘了与吉隆坡双峰塔的圣诞树合照 =]

您可在下午2点前完成购物。 吉隆坡双峰塔从早上10点开始营业。
下午2点,您可自由地与任何身穿黄衣者照相!拍照活动结束后,您可将消费收据交给我们。

[如果您不能在下午2点前完成购物,或真的♥购物,请将您的收据发到我们的电子邮箱admin@killthebill.org。 吉隆坡双峰塔在晚上10点结束营业。 ;)]

趁着假期或为了2012新年的到来享受购物乐趣吧!

来吧~ 疯狂'黄色'购物去~

背景:
自从和平集会法案曝光以来,数百名马来西亚人在在每逢星期六于吉隆坡双峰塔聚集以证明我们为了正义、为了自由,不分彼此为了大家共同的未来。这星期,配合世界人权日及即将来临的圣诞节,我们计划自由逛街购物并欣赏圣诞树。

常见问题:
1. 我们的斗争是什么?
A.立即撤回和平条集会法案“(这是什么?观看视频:http://www.youtube.com/watch?v=dWBDV50flsk&list=PL154F568EAED5E432&feature=mh_lolz)
B.争取所有在海外的马来西亚人的缺席投票权。(全球净选盟2.0“全球行动日的延伸)。

2. 您可携带什么?
花、食物、有趣的东西。然而,请别带横幅、标语、纸牌。为什么?
A.若您携带横幅或标语牌,您有可能会被拒绝进入。
B.我们要向警方证明抗议活动不需横幅或标语牌。

温馨提醒:欢迎身穿黄衣(除了党服、党标志),以公民身份来支持以上非党派活动。

世界人权日怡保发起集会 霹社运吁挺身反对集会法

为提高民众对于国内人权状况的了解和醒觉,霹雳反对和平集会法案行动委员会将配合世界人权日召集反对和平集会法案行动。有关行动将于本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时,于怡保市议会礼堂(怡保火车站对面)举行。

霹雳反对和平集会法案行动委员会由霹雳州公民社会团体所组成,由林连玉基金霹雳分会、霹雳人民团结阵线(GASRA)、阿莱卡(Alaigal)、霹雳大专青年社及霹雳社区关怀协会等组织发起。

行动委员会指出,和平集会的自由是世界人权宣言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政府所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却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导致人民的基本权利遭限制和削夺。

非政府組織擬抗議集會法‧隆市城中城或申請禁令

(吉隆坡8日訊)自由集會運動份子KillTheBill.org指出,吉隆坡城中城(KLCC)管理層準備向法庭申請禁令,禁止該組織原定在本週六人權日於該處公園進行的“快閃”行動。

該組織發動“快閃”行動,主要抗議不久前在國會通過的“和平集會法令”。

該組織今晚發表文告說,業主欲向法庭申請禁令,阻止非政府組織集會尤其快閃行動,在國內相信是頭一遭,甚至可能是全世界第一宗。此舉對世界採納全球人權日宣言已63年來說,令人感到悲哀。

該組織聲言,過去曾經聯合其他非政府組織在吉隆坡城中城公園舉辦過兩場集會,當時是通過面子書向公眾發放邀請,結果有400人響應出席。

雙塔樓禁7人辦集會

(吉隆坡8日訊)吉隆坡雙塔樓今日發出律師信給維權分子黃進發等7人,禁止他們於本週六在雙塔樓舉行的「聖誕樹觀賞會」,否則就會向法庭申請禁令。

3造分別來自吉隆坡城市公園有限公司、吉隆坡雙塔樓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及吉隆坡雙塔樓陽光購物廣場私人有限公司,今日聯合向維權分子發出律師信。

3造以這個集會影響租戶的生意及遊客為由,禁止這批維權分子於本週六舉行第三次的集會。

黃進發等人於上週透過「面子書」廣發邀請函給民眾,邀請他們於本週六(10日)下午2時前往吉隆坡雙塔樓購物廣場內觀賞聖誕樹,並舉辦一場名為「快閃:1000大馬國民無准證欣賞聖誕樹——人權日」的集會;至昨天為止,至少3555民眾已受邀參與。

繁忙購物地點

不過,該公司於今午正式發出律師信,禁止黃進發等7人,於上述時間舉辦集會。

該公司指出,雙塔樓是繁忙的購物地點,每天都有龐大的人流及繁忙交通,因此並不適合作為任何大型集會的場地。

同時,他們也已接獲廣場客戶的投訴,擔心有關集會將影響其生意。基於安全及各角度的考量,上述集會將不被允許進行。

若舉辦單位執意進行,保安人員將受權禁止他們舉行集會,他們必須承擔一切對商店及客戶所帶來的損失及安全問題。

律師信內容也提及,如果該公司在發出信件的24小時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將向法庭申請禁令,禁止所有相關人士舉辦集會。

該公司也會保留所有的法律追究權,若顧客及商店面對任何損失,將透過法律角度向他們追討。

為反對《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維權分子自兩個星期開始舉行的「維護集會自由運動(KKB)」的糾察行動。

他們計劃每星期六在隆市雙塔樓號召民眾參與,並以《大馬公民可不需向警方申請准證…》為主題,直到和平集會法案獲得廢除為止。

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

双峰塔罕见面子书发律师信 恫言庭令遏阻反集会法活动

李龙辉

一群社会活跃分子连续两周号召数百人,前往吉隆坡双峰塔公园反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集会,已招致双峰塔相关单位的不满。

吉隆坡城市公园有限公司、吉隆坡双峰塔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和吉隆坡双峰塔阳光购物广场私人有限公司,今日正式透过手递和面子书等管道,向净选盟2.0委员黄进发和另外6人发出律师信。

这封律师信也点名上述7人,即将在本周六假阳关购物广场内展开另一场反和平集会法案集会,活动名称是“快闪族:1000名大马人在人权日,无需警察准证欣赏圣诞树”。

黄进发等七人接KLCC律师信 警告勿集会否则申请禁足令

民间组织连续两周在吉隆坡城中城举办集会反对《和平集会法案》,吉隆坡城中城今天发律师信给社运人士黄进发等七人,以警告他们不要举办原定在本周六的集会,若他们不从,他们将向法庭申请庭令禁止他们到城中城。

社运份子黄进发等人于上周邀请大家于12月10日.下午2时到吉隆坡城中城购物广场内观赏圣诞树,并举办一场名为“快闪:1000马来西亚国民无准证欣赏圣诞树——人权日”,

另外六个人也同样收到这封律师信的人士,不过该律师楼是通过面子书电邮给他们。

曾慶和:這是一個亂世

生活越來越難過,已經是常情,別期望一些假大空的轉型計劃,能如何把陷入泥沼的老百姓救出。尤其,當得知小黑子奧巴馬都拒絕當世界龍頭,英相面對85年來最大型的罷工潮挑戰,若還有人認為大馬有能力邁入高收入國,我不曉得這該叫被誤導呢?還是被矇騙?實情是,你該醒醒了,把眼睛睜大,看清楚這個國家究竟存有什么問題!

 像積壓已久的貪污弊案,解決了嗎?沒有。從浮出水面的“養牛事件”一直到隱藏在深海的各條大魚和巨鱷,這個國家並不熱衷捕獵。在巫統大會,甚至還有人牛氣沖天,喊冤之余,拼命指責“欺人太甚”,從不自覺如此表現,才真正是欺人太甚。更不堪的,還是因為此人的強悍,此人的捋起衣袖,此人的激動莫名,巫統婦女組全場掌聲如雷,以示支持。

 這不叫爛,我真不知道什么才是爛。

是禍不是福

 還有所謂的改革,納吉的“和平集會法案”,顯然不得民心,但在一眾律師遊行抗議之際,仍然三讀通過。

 老百姓不無疑問,不停呼吁黨員高調問政的馬華,和所謂政治良心的民政,要怎么解釋自己的沉默?巫統有這么合作的政治伙伴,真是好福氣,但缺乏智慧,間接顯現霸權,令曾經一度支持馬華民政的老百姓,難以擺脫所託非人之感。納吉急速立令“和平集會法案”,對兩者只會是禍,不是福。

 大選將至,或許從種種禍亂中,更容易辨認出誰才是這個國家進步的障礙。不要聽他們的大道理一套套,要用心眼去洞察,就像女人挑丈夫的直覺,在至關要緊的節骨眼上,她們最明白了!誰才是真正的好人、壞人或蠢人;誰,又才真正靠得住。

佛教和人权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日前表示,国会刚通过的《和平集会法案》有违联邦宪法第11条文下对宗教自由的精神及承诺。这是五大宗教理事会继709集会后,再次针对争议性课题表达立场。此事令我刮目相看,因为佛教也是此五大宗教理事会的成员之一,而佛教向来对这类课题相当避忌。国内的佛教社群虽然也关怀社会,但是一般只局限在福利慈悲等范围,对于所谓的“人权”、“自由”等所谓“敏感课题”则明显的有意回避。

认为人权是西方概念

甚至,佛教是否认同人权观念,在佛教界似乎也没有一致立场。不少佛教人士甚至认为所谓的“人权”、“自由”等其实都是西方概念,佛教里头没有等同的观念。他们认为佛教虽然也讲“自由”,但讲的是“放下欲望后”的自由,而不是好像现今人权份子所鼓吹的“拥有欲望”的自由。也有者认为佛陀只讲义务,不讲权利。

在《善生经》里,佛陀就只讲了我们在伦理关系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父母对孩子的义务,丈夫对妻子的义务,而不是强调孩子或妻子应享有的权利。

然而,我却认为那些主张佛教不认同人权者,可能对现今意义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有偏颇的理解。检视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其第一条主体思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我找不到理由认为佛教教义和这一条主题思想有矛盾之处。

实际上,审视宣言全文,我觉得佛教和《世界人权宣言》之间没有冲突之处。我还认为佛教所主张的“众生平等”,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主体思想正不谋而合。当然,实际上“众生平等”的观念其实比“人权”观念涵盖更广。

符合今日的人权观念

佛陀在当时社会的语境中可能没有使用相等于今日“人权”的词汇,但是他在当时盛行种姓制度的社会中维护弱势之贱民的行动,却完全符合今日的“人权”观念。

有持戒第一之称的佛陀十大弟子优婆离就是最佳例子。优婆离出身贱民,借用星云法师在《十大弟子传》的话,优婆离“在路上如遇到婆罗门和剎帝利,要跪在路旁让路,如果偷看他们一眼,眼睛就会被挖掉,如果和婆罗门或剎帝利讲说理由,就会被割掉舌头”。但是佛陀却让优婆离为他及他弟子们理发,后来更坚持优婆离和所有人一样有出家修行的“权利”。甚至是那些比优婆离迟出家的王子,还得尊称优婆离为师兄。

在《十大弟子传》中,星云法师提到,当优婆离出家前,担心因为他的贱民身分无法出家而伤心难过时,舍利弗这么安慰他道:“佛陀的教法,是自由平等慈悲的,不论智慧的有否,不分职业的高低,只要能遵守清净的戒律,是谁都可以做佛陀的弟子,是谁都可以出家,是谁都可以证得无上的正觉。”我个人认为,这一番话的精神和今日的人权观是遥相呼应的。

安贝卡是人权革命之父

最后,我觉得值得一提的是,两千五百年后,印度的贱民却再次通过佛教完成他们的“人权革命”。出身贱民的安贝卡(Dr. B. R. Ambedkar, 1891-1956)于1956年带领50万贱民改宗皈依佛教,作为解放贱民的手段。

如果说甘地是近代印度“独立革命之父”,那么,安贝卡就是“人权革命之父”。

台湾学者游祥洲甚至认为,安贝卡的历史影响不下于甘地。安贝卡曾说过,“佛教所谓的‘法’等同于一种普遍的道德,是为了消弭不平等因应而生的一种针砭方式。因此可以将佛法视为宣示人权的一种概念。”

希山慕丁:大马将向他国取经,应对群众集会

(浮罗交怡8日马新社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说,政府愿意从其他国家应对群众集会的经验中学习,以在社会治安和人权两方面取得平衡。

他说,最重要的是警方与集会者合作,同时把个人权利和大多数人的权利纳入考量。

希山慕丁是今天在2011年浮罗交怡国际海空展(LIMA'11)上,针对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依斯迈奥玛昨天会见英国国际安全战略大臣豪沃斯,聆听后者分享英国应对伦敦骚乱的经验一事,作出回应。

希山慕丁说:“英国的经验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在我们进行转型和改变时,我认为警方还是可以做他们的工作。”

“政府将作出改变,并会向公众证明,转型并不意味着改革和革命。”

他说,尽管警察法令第27条文已在最近废除,并以新的法令取代,但警方已做好准备应对这项改变。

“即使是现在不再需要集会准证,警方仍有权力,他们可从各方面作出考量,决定是否批准一项集会继续进行。”

他也说,警方可以使用最新科技,例如从空中监测,帮助控制局势。

希山慕丁认为,最重要和最关切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涉及到恐怖主义、共享情报和控制边界的问题。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联合国人权专家表达关注《和平集会法案》

2011年12月07日 联合国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人权卫士特别报告员、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和移民权利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发表的一项声明表示,马来西亚刚刚通过的《和平集会法案》有可能“武断地、不成比例地限制和平集会的自由。
  

  马来西亚国会11月29日通过了一项有关和平集会的法案。该法案明令禁止街头示威,并对集会划定了许多其它禁区。集会法案通过后引起了马拉西亚反对党和人权组织的强烈抗议。
  
  联合国人权专家的声明指出,法案中的许多限制与国际法相抵触。声明表示,和平集会和抗议是维护人权的一个基本保障,是任何多元化社会中的基本自由。所有人自由表达自己的能力,包括以和平集会这种形式加以体现的能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程度的试金石。
  
  《和平集会法案》承认公民的言论和集会自由,但增加了许多新的限制措施。虽然允许公众在指定地点如体育场馆等集会,但法案禁止公开街头游行,此外,集会不能在学校、医院、工厂、机场或加油站附近举行。法案要求集会的组织者提前申报,并需得到警署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此外,不满21岁者和非公民被禁止参加集会。
  
  马拉西亚政府表示,集会法案能够保证公民和平集会的权利,通过这一法案旨在保障公共秩序与行使和平集会权利之间取得一种平衡。而人权组织认为,该法案提交过程草率,赋予警察的权力过大。
  
  今年7月,马来西亚曾爆发罕见大游行,示威者要求进行选举制度改革,使其成为“阿拉伯之春”以来第一个出现大规模示威活动的东南亚国家。马来西亚警方在这次示威行动中逮捕数百人,其中包括几名反对派领导人。

恫言用选票使政府聆听! 40大专生纠察促撤集会法

【刘伟鸿撰述】大约40名国立大专生聚集在布城首相署前抗议,要求废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警告说假如首相继续忽略大专生,他们将会在下届大选将会以选票迫使政府聆听大专生的诉求。

另外,他们也希望首相纳吉能够答应出席由大专生在下周四所主办的“大专生与未来大学”辩论会,称在野党领袖安华已经答应赴会,以让两党能够为未来的马来西亚大学勾画出理想的制度。

马来西亚伊斯兰学生组织联盟(GAMIS)主席阿甘依拉迷(Akram Ikrami)认为我国刚刚通过的集会法是比在国际民主人权记录上恶名昭彰的缅甸来得更加落后。

离席或记名投票惹争议 民联策略减少国阵伤害?

【曾薛霏、梁康撰述】《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在国会下议院通过三读,民联议员在表决前离席抗议引起争议。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认为,离席是最有效的方式以抗议国阵不民主的立法程序;政治学者黄进发则认为议员应要求记名投票以示为自己的一票负责,而选民可找个别支持此法案的议员算账。

《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火速通过,突显了国会立法的过程中,因国阵在国会掌控简单多数议席,也存在党鞭制度而导致议员一般只根据党的意愿投票。在此“先天性”缺陷下,在野党在议会表决时几乎不可能胜利,但要如何带给国阵最大的伤害?

民间组织促民联议员要求记名投票,支持法案的议员名字便会留在议事录上,不满的选民可找其议员算账,但民联议员选择了在表决前集体离席。此做法引起部分人民的愤怒,认为民联议员应留在议事厅内促成记名表决,奋战到底。政治学者则认为这是对手中一票以及选民负责的行为。

政治学者黄进发表示,美国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在表决一些非常重要的法案时,都会留在议事厅内为自己一票负责,因为这些投票记录将成为他们赢得选民支持及向团体游说的资本,但在西敏寺制度的国会则比较倾向以声音表决,而非记名投票。

他解释道,根据西敏寺国会制度的传统,记名投票须计算朝野两边的票数,这样一来便可知道谁投支持或反对票。

黄进发说:“如果认为投票只是为了赢,而没机会赢就不需记名投票是很无知的。你可以说这就如支持一个一开始就说自己不可能赢的球队般,那为何要认真比赛,因为裁判似乎是偏颇的,我们不如离席抗议。但问题在于你可以离席抗议多少次?你决定是否离席抗议的考量点是什么?若双方认同一些课题,当然就不需记名投票,但意见分歧时就应记名投票,以记录你的意愿和立场。”

黄进发认为,在野党在11月29日当天先参与辩论再离席抗议,并认为若他们要杯葛,就不应参与,若要参与就必须迫使议会记名投票。除非离席抗议的理由是在辩论后出现,但似乎并不是那样。

离席是直接抗议象征

研究国会制度的人权律师邱进福与黄进发持不同意见。

他接受电访时表示,离席抗议是最直接的抗议象征,以表达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挫败感;并认为,法案的弱点已很明显,政府也摆明要通过此法,不会因记名投票而改变,这或是民联议员离席的原因,因为议事厅已不再是“议事厅”,只是行政权的橡皮章。

他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政治法案(Political Bill),而不是政策法案(Policy Bill),是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制定的法令,就算民联议员留在里面辩论也无法带来太大的效益。”

他举例道:“在我而言,将集会通知期限从30天削减至10天只是一场戏而已,政府只为显示他们聆听民意而妥协的戏码。”

邱进福认为:“当出现类似这样的政治法案,议员必须聆听民意,他们不能只是接受中央的指示。”

询及这是不是党鞭制度的问题时,邱进福表示他基本上不反对党鞭制,但在关乎基本权益、民主原则的法案时,议员必须可凭良心投票,“目前所显示的不是党鞭强,而是我们的议员弱,他们不愿意站起来捍卫他们认为对的事。”
所谓党鞭制是每个议员须服从党的立场,特别是在表决特定法案的时候。

询及议员是否应留下投票为自己一票负责,行动党巴生区国会议员查尔斯(Charles Santiago)说:“这是一种新的想法,民联尚未讨论过这点,这是民联领导层需要讨论的,即议员是否可凭良心投票。”

记名投票能改变结局?

询及就算民联议员下表决结果并不会改变时,黄进发认为,离席与否的考虑点应在于哪种做法对国阵伤害最大:一、离席而没记名投票;二、记名投票让国阵议员必须投票且个别议员得面对选民的愤怒。

“记名投票意味着国阵议员可获得玩缺席的奖赏,虽然他们不会公开表达异见。”

林吉祥在上周六出席了吉隆坡城中城的反《和平集会法案》集会后接受《独立新闻在线》访问时表示,民联离席乃因议长只允许每一个政党委派一个人参与辩论,即民联三党各一个,因此并没有辩论自由。

“另外,我们要将法案交到国会遴选委员会,却遭到漠视,因此我们认为离席抗议是最有效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厌恶以及这项法案不民主的通过方式。无论我们留下来与否,结局将一样。当然有人有不同此意见,我们尊重他们。”

林吉祥简短地总结,民联议员离席抗议是为了反抗法案以不民主的方式通过、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民联议员参与辩论、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进行公开咨询、没有设立一个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

查尔斯表示,议会给予两天时间辩论一项不那么重要的《2008年洋麻与烟草局法令》(Lembaga Kenaf dan Tembakau Negara 2008),但只允许三到四小时辩论此法案。

“议长相信是接到政府的指示以削减辩论这项法案的时间,以便部长可以回应,然后就通过了。”
他认为,当天根本无需记名投票,因为明显所有国阵议员支持法案,民联议员则反对,而国阵掌有简单多数,就算民联多留半小时,法案还是会通过。

“我理解人民的愤怒,我读了一些部落格,有人说为什么不留在议事厅内抗议到最后,为何半途放弃;这不是半途放弃,我们一直都公开说了,我们不支持这项法案。”

依布拉欣:法案很好

另外,吉兰丹巴西马(Pasir Mas)区独立议员依布拉欣阿里受询时表示支持法案:“我是支持法案通过,我认为这项法案很好。”

依布拉欣认为,民联离席是为了制造政治议题,以扭曲成竞选议题,声称人民受压迫及作出各种指控。

“若他们安静地留在议会,而非集体离席,他们知道自己会输,因此他们希望藉此获得政治资本。”

他说,民联应等国阵和独立议员辩论结束,因为民联三党领袖辩论时,他都有聆听,反而到他们辩论时,民联议员却集体离席;他批评对方此举有欠绅士风度。

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集會與和平

和平集會法案在國會三讀通過後,劣評如潮,各方都指新法案違反人權,違反憲法。

法案遭痛罵,不只是法案本身的內容。其他原因包括:因為不滿法案辯論受限,超過30名民聯議員集體離席抗議;大馬律師公會提出替代版法案,但不受重視,仍三讀通過。

和平集會法案真的如此糟糕嗎?如果說民聯反對,還可能只因基於“純粹反對”的政治動作,但是律師公會也表示政府一意孤行,該會誓言鬥爭下去。

從國陣政府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政治轉型的法案,展現政府的改革誠意,是下屆大選的救命靈丹。令人不解的是,這顆靈丹,在很多非政府組織眼裡,卻是失望和不滿。

嚴禁街頭示威,是該法案引起反對聲浪的主因。可是街頭示威,在警方驅散群眾時,一定會有人受傷,也造成公路阻塞,周邊建筑和設施被破壞。所以,如果圈定適合地點來集會,的確可避免爆發警民衝突的亂局。此外,法案禁止21歲以下公民參加集會,也具有保護少年和孩童的作用。

但是,它被反對人士指為侵犯人民集會權益的法案,因為多出了許多限制。必須考慮的一點是,人民在行使自由權利時,是否應該考慮周邊的人和物之安全是否受影響?

出現了和平集會法案之後,我國的集會自由是否將變得更好,還沒人知道。不然大家就給大家一個機會,先觀察看看,反正法案已經通過了。如果真的不行,下屆大選再用選票說出你們的心聲吧!

旧酒装旧瓶的假象

国阵政府不收回并坚决通过和平集会法案,证实其民主改革不过是场空,内政部长希山慕丁还斥责在野党“为捞政治利益而使出的手段”,并认为“没有绝对的自由”。这世上当然没有绝对的自由,但保障集会和示威游行是民主国家的榜样,新法案却把过程复杂化,还赋权于警方,是“自由”乎?

我们不禁好奇的是,什么叫“允许集会”(宪法第10.1.b:“全民享有和平集会的权益”)却“不允许街头示威”(第10.2.b:维持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下限制),国人想必丈二摸不着头脑吧?好比给你一颗糖果吃,却没收你的糖果,还叮咛吃糖果不好!若以这些受限制条文充当借口的话,那这根本是骗局,而且毫无说服力。

明显看来,宪法所保障的第10条文早已形同虚设,正如净选盟主席安美嘉所言,和平集会法案应当被撤销,而非修改。“街头示威”不过是借口,或许当局被群众因选举舞弊,几万人上街和平集会后的“壮观”场景吓着了吧?即不能上街头,也不得示威,集会游行还有意义乎?政府以为游行集会等同于嘉年华会或娱乐活动吗?又或者,当局已错把“示威”当“挑拨”?示威活动是一群人达到共同观点及意见,并采取集结在同一地方展现的形式,行为虽然较激进,但议题不外乎传达社会不公与人权等公共议题。例如劳工示威争取最低工资、律师示威呼吁司法公正等,都不应当视为“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毕竟是正面课题,而且超越族群、党派。但往往,当局非但不受理,还大肆抹黑。

相反地,另外一种畸形的示威却获得宽恕,种族主义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涌现,比如土权组织等拼命煽动族群情绪,甚至还作出了牛头事件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按照宪法第10条文的规定与限制,这才是警方应当采取逮捕并阻止的极端行为吧?希山慕丁敢举出什么打击国际恐怖组织等理由,为何不去处理并重视国内极端种族主义之蔓延与种族政策对国家的威慑性?归根究底,原来问题出在宪法,以第10条2.a为前提不得触及第152(国语地位)、153(马来人特权)及181条文(君主特权)等敏感课题。莫怪当人们因多源流教育、族群和谐与平权或不满君主干预政治等课题时,都受到无情打压,而极端分子却得以骑劫议题,四处煽风点火,声称是“捍卫族群权益”。

无论如何,不管是左还是右翼,正或负面,和平集会法案应当平等和谨慎处理集会游行的问题。“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是借口,若参照了各国集会法令后,严格来说,申请集会准证应当宽松,警方的责任则是维持秩序和扼制骚乱,但须以不干扰他人及公众安全等前提,方可举行示威游行,当然,在街头。然而国阵却反其道而行,不管缩短申请期限或否,赋予警方绝对权力和反对“街头示威”,已证实该法案之虚伪面。苛法取代苛法,何以服众?

九个简单步骤反对2011和平集会法案

1. 加入大马人反对2011和平集会法案名单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FZRb3NnV3NIWGFzdUdNRFI2bEJ0aVE6MQ

2. 在您的面子书 (Facebook) 或推特(Twitter)的显示照片戴上 “#KillTheBill” 徽章
http://www.picbadges.com/stop-the-peaceful-assembly-bill-2011/

将您的显示照片转换成相关图片:
http://www.facebook.com/NewStraightTimes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68919656484528.67009.268876233155537&type=3.

3. 签署网上请愿书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Hello_MP/petition.html

4. “轰炸”面子书和推特以施加公众舆论
a) 面子书用户,请将以下帖子发表在您和纳吉的留言板上:

尊敬的首相拿督斯里纳吉:

针对于2011年11月22日在国会第一次朗读通过的和平集会法案,身为大马公民的我们在此表达我们的不满。

我们诚恳请求透过公共咨询会修改法案,否则我们要求撤回此议案。

大马人民敬上

b) 推特用户,请发表:

亲爱的@NajibRazak, 身为大马人民的我们诚恳请求修改#PA2011。谢谢。

请各位把=将讯息传出去!=J

5. 与您的朋友分享所有和平集会法案短片以提高大众的醒觉意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FaNZThZiuY&list=PL154F568EAED5E432&index=1&feature=plpp_video (播放列表)

6. 收集1000把反“向2011和平集会法案,说不!”的声音。
请在Youtube ‘sayno2pab2011’上分享您的一分钟短片~
有些人已在网上分享他们的心声到Youtube播放列表:http://www.youtube.com/watch?v=X7iIUfYpIbY&list=PL154F568EAED5E432&index=8&feature=plpp_video


五个简单的步骤,详情-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0380623117260&set=o.246912952035159&type=3&theater

7. 照一张自己手持HELLO MP! Please reject this bill!的照片(嗨,国会议员,请拒绝此法案!)
示范: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61452247238049.61803.259869277396346&type=3

让我们透过个管道传达心声:
1)查询#HelloMP 详情- http://hellomp2011.blogspot.com/2011/11/contact-your-mp-now.html
2)签署网上请愿书 -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etitions/Hello_MP/signatures
3)请在您的留言栏附上以下资料: 国会选区代码>国会议员名字>您的姓名。请持续对政府施压以撤回不依据宪法的法案。
取自:百万大马人拒绝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8. 分享所有反对此法案的活动照片 http://www.flickr.com/photos/malaysianfreedom/sets/72157628168628499/

9. 最重要的就是,亲自呼吁并邀请您的家人朋友与尽可能一起参与所有相关活动!
更多活动预告
马来文:http://www.facebook.com/groups/KillTheBill/doc/246968188696302/
英文:http://www.facebook.com/groups/KillTheBill/doc/246958885363899/
华语: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KillTheBill/doc/247444155315372/

**如有任何遗漏或疏忽,请在#KillTheBill留言板上分享或通知我们!**

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不认同集会法案透过大选投票表达立场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表示,尽管在我国民主制度下,人民可对和平集会法案持有不同意见,但与其选择走上街头示威,不如通过大选投票表达立场。

他指出,政府制定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要对集会的种种限制做出改变,而政府也相信国人希望享有宪法赋予的和平集会权利。

他披露,相信人民不希望看到街头暴动丶商店关门丶财物被破坏或人民受伤害等,而这也只会让极少数的政治人物趁机博取宣传。

纳兹里认为,批评和平集会法案者其实忽略了一个真理,即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并不代表可随意叫嚣和泄愤,而集会的自由也不意味有引发街头暴动的自由。

他说:“富裕的政客或许对五六十令吉毫不在意,但这笔小钱对一名路边摊小贩却很重要,若道路封锁了,他也会跟着失去生意。”

他表明,警方可在过去拒绝批准任何形式的示威行动,而紧急法令和内安法令可允许示威者和抗议性组织者被无限期拘留,但随着首相纳吉宣布政治改革,以上的一切都已被改写。

他强调,联邦宪法是和谐社会的心脏,它提供所有大马公民权利,包括举办和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不必准證可與阿末沙益同行”

(吉隆坡3日訊)繼上週“全球行動日”(Global Day of Action)的另類嘉年華會後,今午約有200名男女到陽光廣場公園參與“馬來西亞人不必有警察准證,可以與阿末沙益同行”活動,以抗議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

這項活動從下午2時開始,大部份參與者身穿黃色衣服、戴黃色帽子、撐黃色雨傘、手拿黃色菊花和氣球等,坐在公園地上唱歌聊天。國家文學獎得主阿末沙益也在公園和大家朗誦他的詩歌。

參與者輕鬆唱歌聊天

此外,一些行動黨領袖也響應這項活動,其中包括林吉祥、陳國偉、方貴倫、郭素沁、潘儉偉、張念群、劉天球和林立迎等人。

召集人黃進發說,這次活動的主題是“馬來西亞人不必有警察准證,可以與阿末沙益同行”,所以大家可以很輕鬆在這裡唱歌聊天。

“當我們在公園朗誦詩歌時,有保安人員前來交涉,並表示需要申請准證,於是我問他進去陽光廣場看聖誕樹是否需要准證,對方表示不用;因此我們決定在下週六進行另一個主題為‘不用警察准證,也可以進入購物廣場觀賞聖誕樹’的活動。”
抗議和平集會法案

他說,這一連串的活動,主要是抗議政府提呈的和平集會法案,是如此的荒謬。

他說,雖然今天只有大約200人參加這項活動,比上週來得少,但他們的活動不會因為人數減少而受影響;但他還是希望下次有更多人參與。

另一方面,他也要求選委會公佈海外公民要求進行投票的實際人數以及所涉及的費用,他們樂意給予協助。

林志偉反駁渴望保護指控‧“遊行前一天才通知警方”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3日訊)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風波越演越烈,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今日列4大聲明,逐一反駁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對他及大馬律師公會作出的指控!

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接受本報專訪時強調,納茲里聲稱律師公會在展開“自由之行”的7天前已通知警方,這是不確實的。

他透露,該會是在11月25日,即“自由之行”的前4天開始號召會員參與遊行活動,並在遊行前一天向警方作出口頭通知。

他強調,他是在遊行當天才親自把書面通知提交給一名高級警官,反駁納茲里指該會“渴望”得到警方保護的說法。
無意從政

以律師職為榮


針對納茲里挑戰他應在來屆大選披甲上陣的說法,林志偉表示,他本身並沒有從政的意願,並以從事律師一職為榮。
“事實上,我在一項活動上已告知拿督斯里(納茲里),我曾經是馬華黨員,但我已因出任大馬律師公會主席一事退出政黨,我也沒有任何重新加入政黨的意願。”

面對法律糾紛挺身給意見

他說,律師公會一直與政府保持緊密合作關係;身為一個專業機構,在面對任何涉及法律的糾紛時,該會將挺身而出給予專業的意見,這也是民眾對該會寄予的厚望。

他指出,不認同法案不代表某個人就應投身政治,因為政治人物不是唯一有權反對政府的人。

另外,林志偉反駁說,他以巫統創黨人拿督翁惹化於1946年2月27日,帶領1萬5千人反對馬來亞聯邦舉行和平遊行的例子來證明遊行可帶來正面改變,並不是要拿政府與殖民主義者進行比較。

續與政府交涉
促修改集會法


林志偉披露,大馬律師公會將繼續與政府交涉,促使政府考慮修改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因為法案在生效後,仍可隨時作出修改。

他強調,儘管該會對政府無視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組織和民眾的訴求,執意通過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一事感到失望,不過,該會不會放棄要求政府修改上述法案。

在民聯議員退席抗議下,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在短短4小時,只有6名國會議員參與辯論的情況下,於11月29日在國會下議院順利三讀通過。

教育議員民眾集會自由

林志偉透露,除了繼續與政府交涉外,該會也將繼續教育國會議員和民眾,讓他們瞭解為何現有的法案無法保障民眾的集會自由。

他說,他對政治人物迄今舍棄理性和智慧的方法,並發表不公平和不相關的指責感到遺憾。

“國家需要更多如高教部副部長拿督賽夫丁和青體部副部長拿督顏炳壽等有智慧、口齒伶俐、積極的政治人物。”
律師公會非首次上街

納茲里任會員曾支持遊行


針對納茲里指本身因大馬律師公會舉行的“自由之行”而感到羞恥一事,林志偉表示,“自由之行”並不是該會首次在有危機或爭議時站出來說話的重大活動。

他也舉證指納茲里在1978年至1995年成為律師公會會員時,也支持該會在1981年4月7日從湖濱植物公園步行到國會大廈的遊行活動;約有200名律師參與當時的遊行,以抗議政府倉促修改1981年社團法令和聯邦憲法。

他說,該會在2007年9月26日率領2千名律師在布城展開“正義之行”,成功促使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林甘司法短片”。

2011年12月4日星期日

抗议集会法案钳制自由 四百人城中城集体吟诗

刘伟鸿撰述

吉隆坡双峰塔保安处以“集体吟诗没有获得管理处批准”为由要求集合在双峰塔公园的约400名群众自行解散,但是該保安處的言论遭到群众嘲笑并索取申请表格,有的群众甚至唱起“Suara Rakyat”歌曲,以示不满。

集體吟诗

今天的集体吟诗活动是名为“与沙末赛益无需警察准证在城中城一起行走”面子书页面所发起的集会,以抗议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钳制集会自由。

活动发起人黄进发与身穿蓝衣的保安处代表交涉时,询问集体观赏购物中心里面的圣诞树是否需要准证时,代表答之不需要。

黄进发便向身后的群众大喊:“我们下个星期一同欣赏圣诞树的美景吧!”,群众报以欢呼。而不愿显示名字的保安处代表则一脸无奈样子。

出席此集会的政党领袖大多数来自民主行动党,其中包括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国会议员郭素沁、方贵伦、潘俭伟、林立迎、张健仁、查尔斯圣地亚哥、 雪州行政议员刘天球等。

“沙末伯”,即国家文学桂冠沙末赛益也在场吟出三首诗歌,分别是为净选盟2.0集会所创作的《圣洁的篝火》,新作《想念空间》(Merindu Ruang)和《缝起国旗》(Menjahit Bendera)。

其中特别为今天集会所创作的《想念空间》对执政党匆匆通过的集会法表示不满,摘录如下:

Ada sang perubah permainan (有人要改变游戏规则)
Kami perubah kekuasaan (我们就换掉政权)
Inilah tekad generasi baru (这是新一代的决心)
Akarnya keadilan syahdu (根源是高尚的公义)

集会法侮辱人民

黄进发在活动后说明国会通过集会法,是侮辱人民的智慧。

“纳吉是否比马哈迪来得强势?马哈迪在1981年为了控制社团而在国会强行通过《1966年社团注册(修正)法令》。但是在1983年后在强大的抗议声浪中被迫撤下该法令。”

他也认为现今人民觉醒的水平远远比30年前的人民来的高,而政府不可能持续性地打压人民心声。

根据澳洲学者西蒙·巴拉克劳(Simon Barraclough)在1984年所做的研究显示,马哈迪政权曾经为了有效的压制安华领导的伊斯兰教青年运动(Angkatan Belia Islam Malaysia)、巫统党内的国民醒觉运动(Aliran Kesedaran Negara)、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和独大团体而以防范外国势力侵入修改《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

法令中赋予社团注册官有权撤销社团所推选的领导人,间接的控制社团日常运作,而注册官的决定是不能带入法庭挑战,只能向内政部长上诉。而内政部长拥有最终的裁定权。

沙末赛益则认为集会法会更进一步钳制社会的思想自由。

在阐述参与今天集会的原因时,他说:“这个法案会迫使我们社会处于恐惧状态当中,抑制我们的思考自由,我们会持续的被殖民(Dijajah)。”

政府应允许公民海外大使館投票

针对选委会副主席旺阿末海外公民回国投票是最佳的选择一事,黄进发表示比起让公民在海外投票,让公民回国投票的成本更加昂贵。

“净选盟要求的是让旅居公民能够在海外马来西亚大使馆投票,我们认同不采纳邮寄选票。”

根据《星洲日报》2011年12月1日的报道,旺阿末认为比起邮寄选票的高昂费用,马来西亚海外公民应该回国旅游及投票,并且举出通过快递邮寄选票到美国须时三到四天,而且费用为70美元(马币222元)。

今天双峰塔公园喷泉处再度围起来进行清理工作,就连上周聚会的湖边大树下,也同样被围起来。现场有数名保安人员驻守。

集会在下午3点解散之后,群众便分散到四处活动,有的在弹吉他,有的在场教导瑜伽。

2011年12月3日星期六

两百人双峰塔公园集会遭喷水 沙末伯吟《想念空间》

高嘉琪

为了抗议《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社会活跃分子今日第二次在吉隆坡双峰塔公园举办“周末自由行”,以嘉年华的欢乐气氛捍卫公民的集会权利。

进入第二周的自由行,也迎来了国家文学家沙末赛益及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等人的助阵与打气。

出席自由行的行动党领袖,还计有蕉赖区国会议员陈国伟、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泗岩沫区国会议员林立迎、古晋市区国会议员张健仁与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等。

被昵称为“沙末伯”的沙末赛益也在会上朗诵诗歌,而大约200名集会者则携带糕饼等食物与人分享,如同一场“吟诗野餐会”。

有者也再次带来了吉他表演,自弹自唱,显得乐也悠悠。

四百人再到双峰塔公园集会 林吉祥率领行动党领袖出席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连续第二周在吉隆坡双峰塔公园发起集会,以抗议政府制定压制集会的《和平集会法令》。截至下午三时,已有大约400人出席,其中包括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

双峰塔公园喷泉处再度围起来进行清理工作,就连上周聚会的湖边大树下,也同样被围起来。现场有数名保安人员驻守。

下午二时,大约有50人出现在公园范围,民主行动党领袖陆续抵达,国会议员林立迎、张健仁率先到场,该党国会在野党领袖林吉祥、国会议员兼雪州行政议员郭素沁、刘天球、国会议员潘俭伟和方贵伦亦随即抵达。

控诉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抵触联邦宪法 伊斯兰党入禀高庭提控首相纳吉和政府

伊斯兰党入禀法庭控诉首相纳吉在国会所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已经抵触联邦宪法!

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是在瓜雪国会议员祖基菲礼阿末和瓜拉吉赖国会议员哈达的陪同入禀吉隆坡高庭,并把首相纳吉和政府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莫哈末沙布控诉,纳吉所提呈的法案已经超越职权,甚至有滥权的嫌疑,所以要求法庭宣布撤回法令。

基于这是一个项涉及公众利益的诉讼,所以伊斯兰党并提出任何的索偿。

政府是在本月22日将《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提呈国会一读,并在24日由首相纳吉提呈二读,接着进行二读辩论和进入委员会阶段后,在国会三读通过。

虽然《2011和平集会法案》在提呈后引起公众激烈反应,而且还面对律师的游行反对和民联集体退席的抗议,可是还是在国会下议院匆匆三读通过。

在法案新修改内容中,共有4项条文做出6项修改,包括和平法案的第9丶12丶14及16条文。根据原先的法案第9(1)条文,集会主办者必须在和平集会的30天前,通知警方有关的集会活动,经过修改後,通知时间缩短至10天。

第12(1)条文阐明,警方接获集会主办者的通知後,必须2天内通知利益相关者,经过修改,缩短至1天。

有关者回复警方的时间,也从5天缩短至2天;同时警方在接获利益相关者回应後,需通知集会主办者是否允许进行集会,所需的时间从12天缩短至5天。集会召集者可依据第16条文向部长提出上诉,所需时间从4天减至2天;部长决定是否批准的时间,也从6天减至2天。

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

代表授招抵挡净选盟集会 倡集会法列吉隆坡为禁区

【本刊梁康撰述】巫统联邦直辖区州联委会代表建议政府考虑在《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中,将首都吉隆坡列为街头游行禁区,以避免709净选盟集会再度发生。

巫统联邦直辖区代表阿都阿金(Abdul Azim Mohd Zabidi)表示,针对政府早前通过《和平集会法案》,联邦直辖区巫统要求政府考虑,将吉隆坡划为禁止任何街头示威的区域。

“我们不要709净选盟集会再度发生,这场由在野党举行的集会导致位于吉隆坡印度清真寺路和敦拉萨路的150万名小商家受到影响,并且街头示威是不民主的做法。”

和平集会法案藏着掖着

政府致力的轉型計劃,兜兜轉轉還是以保障統治優勢為依歸。

雖然首相納吉對“阿拉伯之春”,那排山倒海,由下而上的群眾力量推翻了四個政府的鐵腕統治引為警誡,試圖由下而上自我變革來換取民眾不會仿傚外國人民的起義,但是,轉型計劃藏著掖著不夠爽快利索,反而使國陣政府的真心實意備受詬議。

當前的和平集會法案的修正就充份顯示,不論是負責司法修訂的官員或檢察總長等相關單位,還是抱殘守舊,以過去的思維為執政者量訂法規,進一步鞏固箝制和鎮壓的優勢。

和平集會法案提交國會時,看問題看得宏觀準確的,還是律師公會和淨選盟。他們對準和平集會需30天前通知警方的措施猛打緊咬,攻訐政府的要害。其中,舉例緬甸的集會只需5天的通知,一比就把大馬的民主比得又爛又糟。

冠英相形見絀

相反的,民主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相形見絀,最初只環繞在限令集會必須離開醫院、學校、宗教場所、水壩、添油站等等地點50公尺以外大作文章,叫囂幾乎沒有集會的地點而大喊不公平。

嚴以言之,一些足以導致擾民、一發難以收拾的地點是應有所限制的,以和平集會之名的活動並不代表結局絕對相安無事,一旦有搗亂分子尋釁滋事,那就沒人可以保證毫髮無損。因此,那些敏感或應考慮受到防護的地點,限制距離有其合理性。林冠英僅僅為了高姿態扮演反對黨的角色,語無倫次地反對,看來還很稚嫩。

其實,從大格局而論,和平集會法案的內容,還是應該研究是否符合法治、尊重基本人權和人民權利的法則作為審視的標準,以彰顯我國的司法文明和進步。

政府提出的法案,並沒有審時度勢,因應民間對民主、人權和自由的渴望,徵求政黨和非政府組織提供意見,通過各階層的參與和砌商達到共識。政府只是一廂情願單方面擬定利己的規則,而那些欲縱還擒的法律作態已不符合民主的尺度,更未曾考慮民眾的意願和感受。

內政部長希山慕丁把這法案的制肘力度注解,認為必須考慮警方的感受和舒坦。這種思路無異的說明,法案是為這個部隊的權力而加緊限制,而法律如果只為某個社群或單位的權力服務時,它只是強權而不是公正持平的法律。

律師公會發動“佔領國會”運動,千人遊行表達不滿並提交替代法案作為222名國會議員參考和審議,但已棋差一著,改變不了已通過的法案,只能監督日後法律運作的瑕疵再作計議。

倉惶強行通過

“佔領國會”的口氣雖大,也不過是那幾小時喊喊口號宣泄而已,藉助美國“佔領華爾街”那種怒濤洶涌的氣勢而卻虎頭蛇尾,草草了之。

律師公會若沒有這麼大的頭就別戴這頂大帽,行動和事實落差太大,濫用佔領一詞而無佔領之實,未免有點誇浮。

和平集會法案在激怒聲中作出調整,並在國會三讀通過成為正式的法律,整個歷程使國陣政府處在挨打的窘境。設若對民權深思熟慮,集思廣益而擬定,原本就可避過輿論的撻伐。如今倉惶中強行通過的和平集會法案,將使國陣留下詬病並會不斷延燒,成為第13屆大選議題。

光明日报专栏 是非如流 林放 2-12-2012

副總警長:權力雖削弱‧警方贊同和平集會法案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日訊)全國副總警長拿督斯里卡立阿布巴卡表示,儘管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會削減警方的權力,但它是依據時勢變化而生,警方對新法案表示贊同。

他說,新法案給予民眾更多街頭集會的權利與自由,但卻削弱警察法令27條文下所賦予警方的權力。

“不管怎樣,我們接受時局變化所產生的情況,贊同這項新法案。”

卡立今天出席在雙溪毛糯舉行的警察部隊與國防衛隊聯合巡邏行動推行禮,對記者發表談話。

他說,警方等待新法案的通過與頒佈,並會依據法律執法。

他受詢時說,警方目前繼續監督集會活動,以維護社會治安。

警察軍人巡邏罪案黑區

另一方面,提及警方與軍方聯合巡邏行動計劃,卡立說目前此行動已推展至全國6個警察總部的10個警區和23間警局,6州分別是雪蘭莪、森美蘭、霹靂、柔佛、沙巴及砂拉越。

他說,該些有警察和軍人巡邏的地區都是罪案黑區,希望行動有助降低罪案,警方計劃擴張到更多警局或地區。

“此行動獲得民眾正面的回響,許多居民要求擴大巡邏範圍。”

此外,他表示,警方也計劃招聘退伍軍人入警隊。

出席此推行禮的嘉賓包括國防衛隊首長丹斯里祖基菲。

不會掩蓋
證物失竊犯錯必對付


卡立阿布巴卡表示,警方不會掩蓋雪蘭莪警察總部證物失竊案的真相,犯錯警察會受到對付,不會有特例。

他說,警方會採取嚴厲行動對付任何疏忽或濫權的警察,沒有人會獲得特別對待。

卡立是針對雪州警察總部第二大樓於今年11月8日失竊1萬1千700令吉現金及錢包證物案件發表談話。

他說,負責保管證物的查案警官已被調到武吉阿曼警察總部行政部任職。

該筆現金和一個錢包,是置放於大樓2樓負責調查反貪污委員會官員涉嫌在機場搶劫錢幣兌換商30萬美元案件查案警官的辦公室裡。

查案警官於11月8日發現該些證物不見,不過遲至11月15日才報案。

這名警官與另2名受問話警察,過後更被驗出毒品尿檢不過關,進一步令警隊形象受損。

有足夠理由逮捕沙13人

另外,關於警方於今年11月中旬援引內安法令在沙巴斗湖逮捕13名恐怖份子事件,卡立強調警方擁有足夠的理由援引此法令逮捕這些人。

他說,警方的做法非常明確,出發點是國家與人民的安全。

他也表示,警方需要時間進行調查此恐怖組織的活動與所有成員和他們的同伙。

無限期休會‧國會通過29法案

(吉隆坡1日訊)本季國會下議院會議,在通過1份報告、4項法案及3項動議案後,正式宣佈無限期休會。
另外,下議院從10月3日召開迄今,一共通過29項法案。

國會今日通過選舉改革國會遴選委員會報告、2011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2011年證據修正法案、2011年財務修正法案(第二)、2011年馬來西亞標準修正法案及3項由財政部提呈的動議。

消費稅法案下次提呈


2009年消費稅法案原訂於今日提呈二讀及尋求通過,但稍後宣佈展延至下一次的會議才提呈。

財政部提呈的第一項動議是要求根據1960年國際開發協會5條文,捐款11萬9千275美元(36萬8千208令吉)給國際開發協會的第十六期增資(簡稱IDA-16)。

第二項動議是根據1957年財務程序法令8(3)(a)(iv)條文,同意政府通過財政部長(機構化)進行投資,即以每張股票1令吉的價格,取得捷運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1千萬股普通股,這家公司由財政部長(機構化)全權擁有。

第三項動議是根據1967年關稅局法令11(2)條文,以讓在2011年提呈的關稅令成為法規。

下議院會議於今早11時30分開始針對法案進行辯論,直至晚上8時15分結束後,上議院將於12月7日至22日開會。

本季國會通過的29個法案
1.2012年附加供應法案(2010年財政預案)
2.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
3.2011年內陸稅收局修正法案
4.2011年退休金修正法案
5.2011年法定和地方執法機構退休金修正法案
6.2011年調整退休金修正法案
7.2011年法官薪金修正法案
8.2011年一個馬來西亞人民房屋法案
9.2011年房屋發展(管制和執照)修正法案
10.2011年警察修正法案
11.2011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
12.2011(修正)刑事程序法典(2010年)修正法案
13.2011年證據修正法案
14.2011年漁業發展局修正法案
15.2011年聯邦農作物銷售局修正法案
16.2011年漁業修正法案
17.2011年醫藥配備法案
18.2011年醫藥器材機構法案
19.2010年版權修正法案
20.2011年有限責任伙伴法案
21.2011年家庭暴力修正法案
22.2011年退伍軍人法案
23.2011年限制居留(廢除)法案
24.2011年放逐他州(廢除)法案
25.2011年甘榜峇魯發展機構法案
26.2011年郵政服務法案
27.2011年僱用修正法案
28.2011年財務修正法案(第二)
29.2011年馬來西亞標準修正法案

集会法通过引起国际关注 德国议员抨侵蚀示威自由

马来西亚通过限制集会的《和平集会法案》,引起国际关注。德国国会议员向该国媒体投书,声明这项法令将导致马来西亚的示威自由遭严重侵蚀。

根据人民公正党发出的文告,德国绿党国会议员汤姆斯甘柏克(Thomas Gambke)在寄发给该国媒体的文告中指出,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昨日通过《和平集会法》将禁止马来西亚的街头示威,示威自由将遭到严重侵蚀。这形同明目张胆以损害在野党的举措。

汤姆斯甘柏克是德国国会与东南亚国家联谊小组主席。他声明自己在“国会议员保护国会议员”计划下,支持马来西亚在野党领袖安华依布拉欣。

悼马来西亚民主死亡 45人游行赴国会送终

刘伟鸿撰述

今晚国会大厦外边细雨绵绵,但这无阻约45名社运人士在晚上8时半携带白色蜡烛及菊花,从湖滨公园沿着国会路举行哀悼《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通过而“已经死亡的马来西亚民主”。

参与者玛斯嘉丽查(Masjaliza Hamzah)因为没有参与本周二律师公会主办的“为自由而行2011”游行,而参与此次哀悼会。

“虽然该法案已经在国会下议院通过了,但是这不表示能够阻止我行使在《联邦宪法》第10条文的自由集会权利。”

2011年12月1日星期四

被指狂言辱2伊斯兰妇女 4百人示威促惩黄伟益

(槟城30日讯)槟州被评为“最牛”的州议员黄伟益,被指口出狂言“臭咀”侮辱两名嫁外劳的伊斯兰教妇女为国家叛徒,引发大型示威游行,更面对示威群众要求首长林冠英向黄伟益开刀。

事缘本月22日发生在风车路的一场火灾事件,作为区内州议员的黄伟益即在陪同下到场了解,然不知何故却引发黄伟益遭指向其中两名伊斯兰教妇女灾民作出国家叛徒(Penkhianat Negara)的侮辱性指责,造成后者向警方报案,更因此引来周三从槟榔律至光大的约400名群众示威游行。

光大附近交通瘫痪

几乎清一色马来人组成的示威群众在中午12时即开始聚集在莲花河路的一间回教堂前,并在约12时40分(原订是12时30分)开始从槟榔律上环地带(龙城酒店前)起步朝槟州警察总局游行,群众更一度在途经警局总部前进行短暂停留,随之进入林萃龙律,唯却在八爪鱼天桥前突然越过车水马龙槟榔律,弃林萃龙律反而直接进入槟榔律,并进一步向光大前的德顺律迈进,在槟榔律的车龙被突然出现的示威群众现前感到不知所措,纷纷停下车子让群众穿梭而过,造成交通出现瘫痪。

在人潮于12时50分左右顺利进入德顺律后,一早驻守的警方也封锁德顺律。示威群众即在该约200公尺的范围内举行记者会同时等候首长办公室派人接领备忘录。

警方扣留11示威领袖

警方轻装武装队及其他制服警方人员等也在现场驻守,防止群众越雷池半步,来自首长办公室的一名职员朱莱达也在较后接领备忘录,警方也在约1时40分,要求群众解散,群众也陪同和平解散,与此同时,警方人员趋前将11名涉及的示威领头人带上警车,结束了当天的示威行动。

指她们是国家判徒

两名嫁外劳的伊斯兰教女性,她们声称遭侮辱为国家版徒,而要求首长向黄伟益采取行动。其中一名妇女莎丽玛即在示威群众中举行记者会上,多次强忍泪水指责黄伟益在日前发生在风车路的火灾事件中,不只没有伸出援手,反而尽其侮辱,以她与另一名妇女法蒂玛的丈夫为孟加拉外劳,指责她们是国家判徒,令他们感到羞辱。

针对此,她在事件当天晚上即向警方投报遭黄伟益作出有关的羞辱。此外她也激动的表示,在选举中投选民联,以为可带来改变,换来的却是面对民联政府对伊斯兰教徒的侮辱及欺压,所以她不会在大选中继续支持民联。

促黄伟益公开道歉

她表示要求黄伟益针对其口出狂言作出公开道歉,尽管如此,她也表示不会因此原谅黄伟益。

她更向首相纳吉反映出槟州伊斯兰教徒面对的处境,指他们面对从本身的州被驱赶的处境,反而她感激在患难时获得非政府组织的挺身而出,更要求州内的伊斯兰教徒能醒觉,不要继续遭到欺压。

而她也要求首长林冠英不要开空头支票,反之必须贯彻其所宣称的公正,不要选择性的援助,反之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

指火灾是家中引起

另一名门牌19号的华裔伊斯兰教徒法蒂玛也对黄伟益指责火灾是他们家中引起感到愤怒,她表示,并没有为屋子购置保险,再加上这是他们的饭碗,万不可能涉及放火。

她认为首长林冠英必须对黄伟益的言行采取必要的行动。林冠英是个聪明人,不必她们教他如何管住其下属的黄伟益。

要求警方扣黄伟益

示威群众要求警方逮捕黄伟益。代表多个马来非政府组织的土权会代表立苏亚阿祖汀即在周三的示威游行中,要求警方针对黄伟益的叛徒言行采取逮捕行动。

在示威群众即展示了多幅印有光大区州议员黄伟益照片的示威横幅,横幅上分别印有Adun Komtar Ng Wei Aik Mulut Celupar,Kami tak akan maafkan kamu(黄伟益臭嘴,我们不会原谅你)等。

这些组织代表包括Pertiga(槟州马来慈善组织)、大马子女(Anan anak Malaysia)、Persatuan Kebajikan Insan Mulia。

“占领”德顺律一句钟

“占领”德顺律(Tek Soon Street)1句钟,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情况。在周三的示威行动,在和平下举行及解散,示威群众却可在无阻下“占领”德顺律长达一句钟,令人不解,

德顺律为丽雅律驶入槟榔律的其中替代路,也是州政府大厦的入口,占领行动造成该路段面对警方驻守封锁,造成车子都被取道驶入丽雅律,引起严重阻塞情况。而占领人士即在德顺律席地而坐等候进一步指示,警方轻装武装部队也严阵以待,直至解散前未有任何进一步行动。

疑将栏杆拔起

飙车族闯私人停车场莲花河回教堂外没有足够空间停泊示威群众近200辆摩托车,飙车族疑破坏栏杆闯入私人停车场。

据悉,示威群众在莲花河回教堂作为会合地点,因摩托车无处停泊,导致往来交通受阻,部分飙车族看到隔邻私人收费停车场,还有大批泊车空位后,使用蛮力将其中一节栏杆拔起后,让近200辆摩托车闯入私人停车场停泊。

保安菲查指出,虽然看着停车场保安围栏被破坏,摩托车毫无秩序停泊,将令轿车车主无法取车,但因对方人多势众,不敢出手阻止,只能眼巴巴看着停车场被霸占,停车场还是首次被外人侵入。过后,他有联络上司到来处理。

警方到 示威者快闪

看见大批警方突然到来,示威群众摇身变“快闪族”?

警员接获群众在光大非法集会,调派数十名警员到来现场,当警员停泊摩托车于乐园餐厅低层,部分示威群众以为警员进行扣捕行动,即刻惊慌逃跑,甚至将嘛嘛店店外坐着用餐食客撞倒,桌椅也被人潮推倒、茶水、餐点也翻倒在地。

示威群众跑至新光大一带,才知道误会一场,再度返回现场,嘛嘛店东主惟恐群众情绪失控殃及池鱼,宁愿暂时打烊,等待集会解散,才打开店面做生意。

土权组织首个违法

国会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大马土权组织被指成首个违法集会组织。国会下议会于周二,在备受争议下三读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虽然已经赋予大马公民在符合法案条例下,举办、参与集会的权利。新法案虽规定举办集会前需通知警方时间、地点,惟,警方受询时证实,大马土权组织这次是在没有获得警方允许之下,聚众集会。

和平集会法案-郑云城的政治诗

他席卷起街头占为己有
说人民的脚印太赃

密密麻麻的践踏
容易引发政治地震

由警方承包的和平集会最好
政府一高兴,还会考虑报效汽水

他说为了满足暴涨的食欲
怎会在乎全国的愤怒?

咆哮很平静的呼吁:下一届大选
是时候将它办成国阵的葬礼了

(而他盛装
以死者的身份出席)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林瑞源‧集會法的政治衝擊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演變新的政治抗爭,令人始料不及,儘管民間反對聲浪大、律師公會進行反法案遊行,國會仍然三讀通過法案,然而其後續卻餘波未了。

巫統要爭取中間和年輕選民的支持,未徵詢民意,就向國會提呈法案,是其失策之處。在非政府組織反對下,政府也做出讓步,比如首相進一步澄清,民眾若在指定地點舉行和平集會,無需事先取得警方批准;首相署部長納茲里也在國會對和平集會法案進行6項修改。

但是,這些澄清和修改還是無法令非政府組織和民聯滿意,他們認為法案違反憲法第十條款,剝奪人民自由集會的權利,因此要求撤回或交由國會遴選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不過,政府已經做出讓步,在巫統大會舉行之際,必須考慮黨內的因素和警方的立場,政府不可能撤回法案。

這種情景就好像之前處理709大集會一樣,巫統領袖必須考量各種因素。

但是國會在短短4小時內倉促三讀通過法案,也勢必引起反彈,削弱納吉推動“政治改革”的效應、動搖人們對其他法律改革計劃的信心;國陣也可能繼709大集會後,面對另一個衝擊,影響巫統爭取游離票的努力。

另一方面,政府忽然修改法案內容、對法案有另一番詮釋,也引發疑問。

當法案在本月22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時,人們看到的是,雖然法案闡明集會主辦單位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請准證,但是卻設下諸多限制,包括嚴禁街頭示威、必須在30天之前通知警方、集會場地必須離開禁區至少50公尺、非公民和15歲以下兒童不准參與集會、附近居民可提出反對等等。

而且觸犯法令者被罰款1萬至2萬令吉,比警察法令的罰款更高。

但是,政府卻認為法案已經更加開放,也符合國際規範。

大家只看到30天須通知警方的條文,卻沒有看到“民眾只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警方,就可以在指定的空地上或體育館舉行和平集會”的字眼。

當局表示會進一步厘清“指定地區”的範圍,這顯示總檢察署擬定法案的不謹慎態度。豈有法案尋求國會通過,過後才厘清的道理。

政府對法案的詮釋,也讓民眾有點跟不上,既然警方沒有權力禁止根據法律舉行的和平集會,就應該明文加以說明,避免引起混淆。

其實,集會和遊行並不可怕,就像律師公會昨日的示範那樣,可以和平進行及解散,過度遏止反而會引起更大的反彈。

【熱點新聞:和平集會法案風波】
(星洲日報/一心不亂‧作者:林瑞源‧《星洲日報》副總編輯)

陳寶卿‧聆聽民意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公佈後,全國一片嘩然,顯然,這項法案很大程度考驗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納吉之前逐步落實早前承諾的政治改革議程,繼廢除驅逐法令、限制居留法、3項緊急狀態之後,再廢除大專法令第15條文,允許大專生參政,接著檢討1967年警察法令,一連串的好事接踵而來,民眾才開始感受首相辦事的決心和誠意,不料“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三讀通過,可能讓他功虧一簣。

法案條文嚴苛,引起反對黨抨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不在話下。

儘管民聯議員離席抗議,律師公會千名成員及民眾組成的“自由之行”在國會外高喊反對和平集會法案口號,國會仍三讀通過該法案,令人扼腕。

法案內容有9項修改,其中包括:和平集會須30天前通知改為10天之前,警方須在48小時通知利害關係者縮減至24小時,利害關係者呈書面抗議時間從5天減至2天,集會主辦單位向部長提呈上訴時限也從4天內縮短至2天之內,而部長須在2天內針對上訴作出決定,而不是原來的6天之內,納吉更進一步強調,民眾若在指定地點集會,完全免警方的批准。

法案引起民間議論,政府迅速修改法案條文,從積極的一面來看,或許正如首相所言,“國陣政府須聆聽人民的聲音,以免步阿拉伯之春的後塵”。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案條文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反映政府在擬定政策時過於倉促,忽略了民心所向。
既是“和平集會”,政府何須以各項繁瑣和苛刻的條文來限制民眾集會自由?
法案不是市場販商買賣,先索高價再允民眾討價還價。任何法案的擬定與通過,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捆綁民眾手腳的繩索勒得愈緊,愈是在民主的道路上往後退。
我國憲法認可人民有和平集會的權益,政府或警方的職責,只是維持集會的和平秩序,不能因為擔心集會擾亂社會安寧而因噎廢食,預先以各項嚴苛條令剝奪民眾集會的權利。
民間組織反對聲浪不息,顯示和平集會法案確有爭議之處。政府若真的重視民心、聆聽民意,就不應該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案。
【熱點新聞:和平集會法案風波】
(星洲日報/情在人間‧作者:陳寶卿‧《星洲日報》主筆‧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担忧管制党团活动更严苛 人民之声力抗集会法到底

人权组织“人民之声”(SUARAM)强烈谴责首相纳吉及其内阁强行在国会通过《和平集会法案》,并表明继续抗议到底,以促使政府撤回该法。该组织也担忧,修法后政府对公民社会与政党活动的管制将更加严苛。

人民之声活动主任娜丽妮(Nalini E.)今天发表文告谴责内阁不顾律师公会的游行抗议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反对,单方面在国会仓促通过集会法案,是马来西亚民主最黑暗的一天,而律师公会的千人游行犹如为马来西亚的民主与人权送殡。

该组织认为,尽管政府因民间施压而修改该集会法案部分条文,但该法仍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其赋予内政部长与警察足够的权力,以控制人民的自由。该法违反国际人权准则以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1)条款。

集会与游行的利弊

尽管大马律师公会展开和平抗议请愿并提出替代版法案,包括建议把批准集会权力从内政部长转移到由25人组成的“和平集会委员会”,但经修改其中六项条文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本周二仍在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情况下,三读后通过。

国阵政府视该法案为重要政治转型,展现政府的改革诚意;但在野党和非政府组织等团体则显然对法案表示失望与不满,并形容它虽然强调尊重宪法赋予人民集会的权益,惟事实上却侵犯人民集会权益,欠缺兴革转型的说服力。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其中备受各界关注事项是有关“街头示威“的允准与否。律师公会认为,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认可“街头示威”,该公会和在野党之前力争准许进行街头示威,但该法案仍然严禁街头示威,引起在野党议员的反对,律师公会则表示惊讶。

街头示威的利弊,一直存着争议,反对与支持者皆有之。2007年杪,吉隆坡先后出现4次大集会与示威游行活动,其中11月25日举行的抗议印裔被边缘化大集会,在与示威者互相对峙时,警方发射催泪弹与水炮驱散参与群众,警民皆有人受伤,雪隆多地因道路封锁而严重堵塞,部分公物和商店亦受破坏。

今年净选盟号召举行的7·09大集会,同样由于警方未发出准证,属非法活动而遭警方镇压,一些领导人和参与民众被警方援引警察法令等条文逮捕,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关注。事实上,印裔社会对维护本身权益的和平诉求,以及净选盟要求政府改革选举制度的集会,若获证准理应可以和平方式进行,但却因属非法集会而遭警方强硬对付,以致出现不愉快的对峙冲突事件。

政府强调不想国家和平和人民生活作息受到威胁,以及可通过和平集会表达心声而严禁街头示威;既然已为事实,各方宜遵守有关禁令,寻求或圈定其他适合地点来展开集会活动,避免再次爆发警民互相争执冲突的乱局。尽管瑕瑜互见,惟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仍有颇为合理改进之处,可让人更明确依法申请和遵循。

一些重要阐明,包括指定地区办集会只须于24小时前通知警方、而在非指定地区集会则需10天;警方在接获主办单位通知后须给予回复的时间从12天缩短至5天。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公民主办或参加集会;儿童只能参与宗教或风俗集会、葬礼游行及部长所允许的集会等,它具有保护少年儿童的作用。

大马是种族、文化和信仰多元化的国家,各方的任何诉求和不满须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正确管道反映;政府亦须依法公平合理处理;以及在在野党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严密监督下,共同负起维护公共安全和工商民生利益;以及确保各族团结、国家稳定的责任。

和平集會法案維護各造權益

馬華雪州聯委會副組織秘書黃祚信歡迎政府提出修改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政府為了俯順民意,作出6項具有爭議的修改,包括集會主辦單位通知警方的時間,從集會前30天縮短至10天。


他發表文告指出,拿督斯里納吉是名開明的首相,早前宣佈廢除內安法令、撤銷3項緊急狀態、豁免媒體每年更新印刷條文及檢討警察法令第27條文,都是為了維護人權、自由及權益。

他表示,政府擔心和平集會可能發生動亂及失去控制,影響人民日常生活,因而有必要制定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以確保和平集會能在警方監督下,和平進行。

他指出,政府對6項具有爭議的和平法案進行修改, 除了縮短通知警方的時間,也包括集會指定地點僅一天通知即可舉行、任何上訴只需在48小時提呈,部長在處理上訴時限,也從6天減短到48個小時。

黃祚信表示,根據修改法案,警方屆時將維持秩序,但不能阻止有關集會,也不能驅散參與集會者,政府將鑑定可舉行和平集會的指定地區範圍。

他說,在非指定地點集會,主辦單位只需10天向警方申請,以便警方在集會地區收集當地居民的意見,確保和平集會不會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

他表示,和平集會者需要人權自由, 集會地點的當地居民人權也須受到尊重及維護。

黃祚信指出,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已參考了12個國家的法案才草擬,符合國際標準。

他希望,各界客觀看待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政府修改該法案並不是為了為難人民,該法案也非惡法。

国会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吉隆坡29日马新社讯)在民联议员的集体离席抗议下,国会下议院今天三读通过备受争议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整个过程只用了短短的2个小时半。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在11月22日由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之后在11月24日由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呈国会下议院二读。

新法案共作出了6项修改,以赋予大马公民在和平及不持武器的情况下,举办和参加和平集会的权利,惟大前提是顾及社会安全和秩序。

法案修改的部分包括第9(1)条文,将举办集会必须提前警方的时限从原定的“30天”前,改为“10天”前通知;第12(1)条文,有关警方接获集会通知后,必须知会与集会相关厉害关系者的时限,从原定的“48小时”改为“24小时”;第12(2)条文,把有厉害关系者可在5天内,向警方反对集会的举行,改为“48小时”;第14条文,警方必须针对反对集会作出回应的时限从“12天”缩短至“5天”;第15条文,允许警方对集会的各个方面实施限制,以保障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第16条文,原定部长在接获上诉后须在“6天”内作出决定的时限,改为须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指和平集会法案仓促通过 亚洲律师公会抨违反人权

亚洲律师公会指出,马来西亚通过和平集会法案,已直接或间接违反世界人权宣言。

该公会发表文告指出,在人权宣言第20(1)项中表明:「任何人都拥有和平集会自由。」

公会主席玛拉迪达斯指出,相关法案下的禁止街头示威,限制参与者与主办者的年龄,并且举办集会需要依据申请程序,都已违反人权。

「同时,相关新法令下也增加警察的权力,但却没有详细阐明如何确保公众不会受到相关滥权的影响。」

玛拉迪达斯也表示,大马律师公会昨日和平游行至国会,也已证明街头示威可以和平进行,并不会威胁到公众的安全。

他也表示,相关法案仓促在国会提呈並寻求通过,並没有给予议员充足时间研究相关是否违背人权,同时,也未谘询公众意见。

国会下议院昨日在反对党议员集体离席抗议情况下,通过和平集会法案三读,然而,相关法案却一再受到各界抨击,包括来自大马律师公会的抗议。

建议下议院撤回和平集会法案 哈迪阿旺:呈国会特委会研究

国会报道!伊斯兰党主席兼马江区国会议员哈迪阿旺建议,国会下议院应撤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以将之带往国会遴选委员会进行检讨。
 
他指出,根据伊斯兰法,政府必须是公正的对待人民和领袖,即使要惩罚,也必须是一个公正合理的惩罚。
 
“所以我恳请国会撤回这项法案,以带上遴选委员会进行讨论,并由各党派出代表说出意见和看法。”
 
公正党鹅唛区国会议员阿兹敏阿里则提到,有关法案也显示我国没有进步反而退步。
 
他说:“有关法案直接阐明若警方不允许集会,只能到内政部长那里求情。试问,全世界目前只有一个国家,即津巴布韦施行向部长求情的政策,这岂不是显示我国在开倒车吗?这法案根本就是残忍的!”

揶揄律师公会是“大便般的反对党” 依布拉欣调侃反对党议员是马戏团

国会报道!巴西马独立议员依布拉欣阿里再有出位言论,他这回抨击,在国会外示威抗议的大马律师公会应改名为“大便般的反对党律师公会”!
 
他指出,不管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是什么,反对党总有反对的声音,而有关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提呈,主要是确保集会和平进行,而安全法则是至上条件。

“反对党议员根本就是马戏团议员,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在大选前玩弄这样的政治宣传。虽说政府可以因反对党在社会制造的纷乱而选择撤回此法案,但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反而选择面对反对党的流言蜚语。”
 
挑战律师公会注冊为政党战大选
另外,巫统四加亭国会议员莫哈末阿兹则打岔,并挑战律师公会在来届大选前注册成为政党,堂堂正正的以政党身份在大选对峙。
 
他说:“如果律师公会的律师们是真男子汉(anak jantan),就应该注册成为政党,在第13届大选参政上阵!”

斥民联以欺骗方式扭曲集会法案 纳兹里:民联误导人民丑化国阵

国会报道!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怒斥,民联企图以欺骗的方式扭曲《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内容和框架,并误导人民以塑造政府的残暴形像!

他在国会下议院总结时指出,民联集体离席不支持《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不负责任和幼稚的行为,就算是民联议员对法案有任何的不满,也不应该采取消极的态度。

他披露,主办单位必须在集会前向警方发出30天的通知是正常的程序,毕竟警方会在5天内作出回应,一旦警方没有在5天内作出回应主办单位可以如常作出回应。

他说明,根据欧洲的处理方式,给予警方5天的时间议决是否发出准证集会准证,特别是警方也需要时间作出考虑,而非仓促地作出决定。

他说:“反对党将我们比津巴布韦来的落后是不正确的,毕竟我们是根据欧洲的处理方式,而非非洲的处理方式!”

他并不排除,民联企图以欺骗的方式扭曲《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内容和框架,并误导人民以塑造政府的残暴形像!

纳兹里也提到,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不满槟州每周都出现集会,而透过新法令的落实,将可要求集会者向警方提出通知,这无形中是在协助林冠英集会。

他也抨击,律师公会一再要求法案要遵循联邦宪法,可是律师公会所举行的集会也没有根据宪法向警方提出通知,显然律师公会代表也是在“知法犯法”。

另一方面,纳兹里抨击,民联议员一再以高罚款额恐吓人民,然而他们忘记了所谓的最高罚款是介于最低和最高的罚款之间,这取决于法庭的裁决。因此,公众可能会面对最低数令吉的罚款,而非数万令吉的罚款。

他促请,民联议员不要隐瞒事实,企图透过高罚款数额恐吓人民。

他进一步解释,政府制定高额的罚款主要是取代监禁的刑罚。

他也谴责,民联不断以已故翁嘉化作为例子作为街头示威的先驱是不正确的,毕竟翁嘉化是透过街头集会对抗统治大马的殖民国家,而现今的国阵政府是受到人民的委托的民选政府,所以两个情况是完全不同。

他揶揄,不管是人民或巫统代表都不会受到民联的愚弄。

不满法案辩论权受限制 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 和平集会法案三读通过

国会报道!基于不满《2011年和平集合法案》进入二读辩论阶段民联议员辩论权限受到限制,超过30名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二读辩论只是允许民联三党领袖安华、林冠英和哈迪阿旺参与辩论,而其他民联国会议员要参与辩论则受到限制。

议长班迪卡阿敏表明,根据议会常规只允许民联三党委派一名领袖参与这个环节的辩论,而其他民联则不能再参与辩论。

由于不满议长的议决,特别是限制议员的辩论的权利,超过30名民联议员集体离开议会厅抗议。

在民联议员集体抗议的情况下,《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由国阵议员单方面通过三读。

不满新法令赋予警方批准和绝对权力 林冠英:人民的民主自由将会被侵蚀

国会报道!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兼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表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赋予偏邦国阵的警察批准与否的绝对权力,同时也侵蚀大马的人权。

他指出,目前纵观缅甸局势,该国的民主进展似乎比马来西亚更自由了,缅甸国会刚通过的法案,集会只需5天前通s知警方即可,可是我国提呈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离集会非常早的日子就必须通知警方。

他披露,虽然首相已经宣布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从30天缩短至10天,但仍然还是比世人所知的缅甸铁幕政权所要求的还要长,难道马来西亚现在比缅甸还糟糕?

他表明,很明显的,喧嚣高唱的所谓政治转型计划只是一个骗局,而首相纳吉较早前说明这项法案是赋予人民享有在不携带武器下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是这项法案的真正目的反而是提高限制及阻止人民应享有的集会自由。

“明显的国阵正选择性沿用一些民主国家如昆士兰及英国的和平集会法,偷龙转凤来对付我们的人民。我要问和平集会法是不是抄袭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的模式,如果是的话,那为何没有完整抄足其真正强调是人权?相反的我们的和平集会法却好的不学,学坏的,弃清流以取浊溪。”

林冠英也提到,新法案要求集会者提早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很明显是要尽可能拖延集会举行,让集会目的失去时效性。这是个肮脏的欺骗手段,如今政府终于踩煞车,重新检讨要求发出集会通知的时间。虽然递减至10天,但是10天还是太长了。

他举例,除非有特定情况,在英国或昆士兰根本不必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在英国,当公众游行,只需要在6天前发出集会通知,目的只是要准备管理及疏导游行时的交通。同样的,在昆士兰只是为了避免触犯阻挡公共交通的法令,所以须在5天前发出集会通知。

他说:“在我们这个尊崇的国会殿堂所正在提呈的这项法案,却要求所有公众集会必须发出集会通知,除了部长所指定的地点,或是如图表(3)所列明的地方。”

林冠英认为,集会的定义实在太广泛了,连许多普通的事件都属于这个和平集会法案的范围内。因此被逼增加第三附表,以说明各种无需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种类。

他质疑,家庭集会是被允许的,但是一群好友的集会又作何解?婚姻的集会也是被允许,但是不被列入第三附表的生日会应如何?

他感到遗憾,部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修改第三附表,以及决定或收回已经给予某一地方的批准。试问,要是部长突然间决定家庭餐会也不准在没有知会警方的情况下举行,那该怎么办?或者是部长决定收回某家酒店作为合法集会地点的决定时,应该怎么样?部长手中特有的专断权力是不适当的,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

林冠英也提到,这项法案赋予警方权力,以施加各种限制及条件在集会的日期、时间、集会期限、集会地点、集会的方式、参与集会者的行为举止,或者是任何被答为需要或适当的事件。换句话说,警方有权力决定集会在什么时候举行、多久、谁会参与,以及某个演讲会的内容。

他说明,很明显的,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修定来鼓励自由集会,反之,把人民变成了警察的傀儡。

他并不排除,警方倾向国阵、反民联的记录,也引起了民众对这项法案的信心动摇。因为,警方纵容国阵或亲国阵者的暴力集会,从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行动;反观,亲民联或反国阵的和平集会,却遭警方以暴力行动对待。

他强调,民主行动党及民联反对“非法和平集会法案”,因为它禁止集会的权利、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以倾向国阵,进一步削夺马来西亚的人权。

他说:“请不要通过这项法案来污染了马来西亚的国家形象。这个法案是不可能通过任何的修正或更改来挽救,并且应该被收回及重新制定。”

律师公会反对和平集会法案並非反政府 只是法案太多弊漏

国会报道!下午3时40分更新!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表示,步行至国会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表达不满并不意味着律师公会反政府,而是表达民主自由的立场!

他指出,律师公会鲜少展开和平集会,而这次的行动,显示律师公会对于法案的关心。

他披露,这项法案出现太多的弊漏,而部份的条文明显已经抵触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因此,律师公会绝对不能“坐视不理”,反之应该公开表达立场,特别是捍卫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

他并不希望,法案草率的通过,而导致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被侵犯。

他再三强调,律师公会并没有任何的反政府的意图,反之而愿意与政府配合,确保法案能够更切合人民的要求,同时也贯彻民主自由的精神。

“我们不是反政府或倾向反对党,我们只是反对不公平与抗议任何违宪事宜。我们倾向公正与法律精神,我们甚至与政府密切合作。”

林志伟在提呈给首相署副部长刘伟强的公开信中表示,律师公会希望国会议员可以细读相关公开信,并且在投票时是依据良知而非政党的意愿。

“我们呼吁在马来西亚日作出良好宣布的首相,不要受到权势的影响,而是回归对人民许诺的改革精神,即赋予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间。”

他也指出,国家的独立是在游行与集会之下达成的,而当时由翁惹化领导的独立游行,更获得1万5000人参与,当时,为的是抗议英国殖民政府欲组成的马来亚联合邦。

“游行与集会在大马历史中拥有深层的意义,这也是为何我们呼吁政府,不要透过手中的笔,违反国家成立的最初精神。”

另一方面,林志伟也提到,提呈法案只是律师公会抗议法案通过的第一步,并会继续进行监督和发表意见。

他表明,律师公会绝对不会放弃,并会继续“出声”。

至于接收相关公开信与律师公会提呈的替代法案的刘伟强则表示,他将会详细阅读相关文件。“我会尽力而为。”

反对将集会自由权利视为非法的“非法”和平集会法

回溯2011年9月15第48届马来西亚日前夕,首相宣布政府将重新检讨警察法令第27条以符合联邦宪法第10章所确保人民能在“不携带武器下和集会自由,并且根据国际集会惯例。”

很不幸的,让人难以预料所谓的“国际”,参考的竟然是津巴布韦及缅甸诸国。

然而,目前纵观缅甸局势,该国的民主进展似乎比马来西亚更自由了。缅甸国会刚通过的法案,集会只需5天前通s知警方即可,可是我们这肃穆的国会殿堂所提成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离集会非常早的日子就必须通知警方。

虽然首相已经宣布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从30天缩短至10天,但仍然还是比世人所知的缅甸铁幕政权所要求的还要长。难道马来西亚现在比缅甸还糟糕?

很明显的,喧嚣高唱的所谓政治转型计划只是一个骗局。首相较早前说明这项法案是赋予人民享有在不携带武器下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是这项法案的真正目的反而是提高限制及阻止人民应享有的集会自由。

明显的国阵正选择性沿用一些民主国家如昆士兰及英国的和平集会法,偷龙转凤来对付我们的人民。我要问和平集会法是不是抄袭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的模式,如果是的话,那为何没有完整抄足其真正强调是人权?相反的我们的和平集会法却好的不学,学坏的,弃清流以取浊溪。

在昆士兰的版本中,集会通知在第10条文中列明只需5天,而且只要没有法庭发出庭令阻止及视为非法,不然一旦通知将被视为已批准如下:

公众集会批准

(1)一旦发出集会通知,公众集会将在第7(c)条文下被当作已经批准:

(a)集会准证已经发出给主办集会者,或——

(b) 若该集会通知在超过集会5天前发出,同时地庭没有行使第12条问的命令拒绝赋予该集会的权利,或——

(c) 若集会通知在少于集会5天前通知,同时地庭行使第14条文命令赋予主办集会的权利。

(2) 要求的集会准证如下—

(a) 专员须发出的准证,注明专员不反对该集会,及——

(b)若向地方当局发出集会通知,则地方当局须发出准证,注明地方当局不反对该集会,及——

(c)若集会地点是暂时性;或用以公众表达用途;或地点拥有者或占有者所默许;或付费使用,需要地点拥有者及占有者的集会批准准证。

(3)第(2)子条文下所指的准证,皆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议长请容许我解释,

首先,我要触及该法案内引起争议的必要性及必需性。必需尽早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很明显是要尽可能拖延集会举行,让集会目的失去时效性。这是个肮脏的欺骗手段,如今政府终于踩煞车,重新检讨要求发出集会通知的时间。如今,虽然递减至10天,但是10天还是太长了。

除非有特定情况,在英国或昆士兰根本不必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在英国,当公众游行,只需要在6天前发出集会通知,目的只是要准备管理及疏导游行时的交通。同样的,在昆士兰只是为了避免触犯阻挡公共交通的法令,所以须在5天前发出集会通知。

在我们这个尊崇的国会殿堂所正在提呈的这项法案,却要求所有公众集会必须发出集会通知,除了部长所指定的地点,或是如图表(3)所列明的地方。

公众地方的定义包括了酒店、餐厅或人民讲堂,在这些地方集会若没尽早发出集会通知,将会最高罚款1万令吉,若还不取消解散集会将罚款2万令吉。这1万令吉与2万令吉的双重罚款,比之前的非法集会的一次性最高1万令吉的法款逞罚还来得重。

第二,集会的定义实在太广泛了,连许多普通的事件都属于这个和平集会法案的范围内。因此被逼增加第三附表,以说明各种无需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种类。

虽然如此,这个第三附表的范围很明显地存在多项不足之处。比如,家庭集会是被允许的,但是一群好友的集会又作何解?婚姻的集会也是被允许,但是不被列入第三附表的生日会应如何?

根据被提呈的法案,若有任何人欲在公共场合如酒店或餐厅,举行结婚周年庆或者是生日会,须在10天前知会警方,除非有关的集会地点是由部长所决定的。

再说,在第三附表下,部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修改第三附表,以及决定或收回已经给予某一地方的批准。试问,要是部长突然间决定家庭餐会也不准在没有知会警方的情况下举行,那该怎么办?或者是部长决定收回某家酒店作为合法集会地点的决定时,应该怎么样?部长手中特有的专断权力是不适当的,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

第三,这项法案赋予警方权力,以施加各种限制及条件在集会的日期、时间、集会期限、集会地点、集会的方式、参与集会者的行为举止,或者是任何被答为需要或适当的事件。换句话说,警方有权力决定集会在什么时候举行、多久、谁会参与,以及某个演讲会的内容。很明显的,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修定来鼓励自由集会,反之,把人民变成了警察的傀儡。

警方倾向国阵、反民联的记录,也引起了民众对这项法案的信心动摇。警方纵容国阵或亲国阵者的暴力集会,从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行动;反观,亲民联或反国阵的和平集会,却遭警方以暴力行动对待。

看看那被全球关注的“净选盟2.0”和平集会,以及2011年7月1日由巫统在光大及槟城大桥中央的暴力集会相比就有比较,而巫统的上议员依占也出现在有关的暴力集会中。

在那场暴力集会中,依占不只是扬言称不需要等到大选就可以推翻我所领导的槟城州政府,参与示威者更在大桥的中央,截停车辆,引发了长达10公里的车龙。更糟糕的是,两名负责采访的记者被示威者殴打。截至目前为止,那些涉及者及殴打记者的流氓依然逍遥法外,没有被采取任何的行动。

我们还可以相信我们的警方是会公平及自由地执行任务吗?在槟城,虽然几乎每个星期都有由亲国阵者主导的街头示威,但我们应支持捍卫和平示威的权力。不过,对于那些暴力示威者,以及送棺材以恐吓者的行为,则需要采取严厉的行动对付。在马来西亚有哪一个州属允许飙车党示威,到连飙车党都能够获得警车开路护送的?这些飙车党点名称我是种族主义者(rasis),只因为我没有为他们准备一条飙车跑道(racing track)。换作是在国阵执政的州属,这些试图要示威的飙车党会立刻被警方扣留了。

第四,当局禁止在附表一的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这些地点包括油站、医院、消防局、机场、火车轨道、陆路交通中心、港口、水坝、集水区、滤水站、发电站、码头、桥梁、海港、宗教场所、幼稚园及学校。我在此强调,这些禁区的禁令是不能够被收回、也不会从部长处获得准证及豁免权,一旦违例,则须面对1万令吉的罚款、

这些禁止集会地点的禁令意味着,全部在学校举行的集会都是非法的,因为地点是在禁区内。这也意味着在独立广场举行的一切集会及运动会也是非法的,因不它是在维多利亚中学(SMK Victoria)的50公尺范围内。这项禁令也表示,所有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召开的会议都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在一座桥的50公尺范围内。

同样的,这也意味着任何在新关仔角或旧关仔角的集会,包括在民联州政府设立的言论广场所举行的一切集会都是非法的,只因它位于槟岛及北海海港的50公尺范围内,也就是槟城港口在宪报上的权限。这也表示,若某人的屋子在油站的隔壁的话,那这个人就不可以在他的家里举办任何形式的门户开放或宴会,除非他不介意被罚2万令吉。

我的第五个要点是有关游行集会的禁令。政府是不是怕了2011年7月9日的净选盟2.0游行,而不择手段避免类似的集会重演?

世界上没有一个民主国家是禁止游行集会的。但是在马来西亚,任何一名参与游行集会者将会被罚款1万令吉。也许,这是政府欲减轻国家债务的良策?若以参与净选盟2.0游行的5万人次、每人罚款1万令吉的话,那么政府就可以筹获5亿令吉基金了。难道我们的服务税还缴不够吗?竟然连集会也被逼缴税。

为什么政府这么惧怕人民?政府是不是忆起在1946年时,成千马来人在整个马来亚参与反马来联邦的集会?如果这项法案是在1946年生效的话,那么反马来联邦集会就不可能发生,而巫统就不可能诞生了。这个事实,巫统却这么健忘。

民主行动党及民联反对“非法和平集会法案”,因为它禁止集会的权利、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以倾向国阵,进一步削夺马来西亚的人权。请不要通过这项法案来污染了马来西亚的国家形象。这个法案是不可能通过任何的修正或更改来挽救,并且应该被收回及重新制定。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在国会下议院反对和平集会法的演讲

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蔡添强:反对和平集会修正法

(新山27日讯)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表示,该党坚持反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修正法案》,并建议在搜集民意及深切讨论后,才提呈给国会讨论及修正。

也表示,目前法案修正已经引起民间的反弹,已经有两个非政府组织包括律师公会计划举行反和平集会法令修正的集会。
副主席努鲁依莎说,虽然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宣布将集会申请期30天缩短至10天,不过这是不足够的。

公正党全国代表大会

修正法案,广征民意免争议

文:赵精武

国会在最近一读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由于诸多限制及禁忌处处,导致在野党的强烈批评与民间组织的反弹,一读的法案甚至被批评还不如缅甸军人政权的法令,要求检讨之声四起。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考虑到各方的反应后,指示首相署主管法律事务的纳兹里,检讨有关法案备受争议的六项条文的八个要点加以修正。

这次纳兹里的反应可真是快捷,经过修订的法案是将举行集会的30天的申请通知期缩短到10天,此外,警方在接警集会通知申请及有利害关系者在5天内以书面表达和平集会抗议的情况,也缩短到48小时。

政府这次俯顺民意修改已一读的法案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做法,这也说明了政府重视民间组织的看法,以迎合政府“以民为本”提高国家民主和自由度的决心。

和平集会法案在一读后紧急煞车来加以修正,也突显出政府在修改和平法案欠缺周详,在进行修改时没有将民间对和平集会的“民主”与“需求”参在其中,而只是根据主观的愿望进行,在面对强烈的反弹之后才要急急加以修正,无疑浪费了制定法案的时间及承认准备时间的不足,这更是国家领导层在迈向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所出现的一大败笔。

非政府组织要举行和平集会是要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向政府表达“民意”,既然是“ 民意”就是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一些政策感到不满而作出的反应,但如果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在警方的良好的监管之下展开,相信集会必然会在秩序井然下进行及完成。

和平集会既然是赋予国民保障人权之下的自由集会,如果参与者都能够自我克制,以国家的利益为大前提,打造一个广纳民意,开明、开放的态度,对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将有所帮助。

纳吉上任年进行“政治转型”的第一个修正法案就碰壁,民间组织及在野党的激烈批评,特别是赋予警方权力方面更招来强烈的抨击。

首相接下来要修正的法案还有紧急法令及废除法令,特别是取代内安法令废除后的两项新法令,政府更应该吸取制定和平集会法案的草率与不完整之处,免得再次备受争议。

6條文修改 國會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令

(吉隆坡29日訊)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今日在國會下議院,順利三讀通過。

 這項在上週二提呈一讀的法案,在提呈后受到在野黨和一些民間組織的反對,並要求政府收回法案。

 但隨著法案在上週四由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呈二讀后,今天馬上進入辯論環節,在經過兩名在朝、3名在野黨議員及1名獨立議員辯論后,法案最終順利在多數支持聲浪下,通過二讀和三讀。

政府将鉴定和平集会地点

(吉隆坡28日马新社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说,政府将鉴定公众展开和平集会的地点,包括体育馆或空地,至于集会禁地则包括医院。

他说,政府上周提呈国会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不仅远比现有的法令好,且对现有的法令而言是项重大改变。

“因为警方有权批准或禁止任何的集会。”

纳吉也是国阵兼巫统主席。他今日出席配合巫统大会举行的国际论坛后,在记者会上受询时这么说。

他说,政府制定上述法案时,也参考其他国家的12项法令,以及其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国际条规。

“重要的是,人们要集会,人们能传达他们的心声,能依循国际条例在和平的情况下展开集会。”

他说,街头示威确实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此举将扰乱公众秩序。

纳吉否认2011和平集会法案是恶法

(吉隆坡28日马新社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驳斥反对党的说法,否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恶法。

他强调,这宗在上周提呈国会下议院的法案更为保障每一名大马公民的权益,以便人们能展开和平集会。

“根据这宗新法案,公民赋予和平集会的权益受到保障,这才是重点。说政府必缅甸还要残暴云云,全是毫无根据的废话。他们作出种种指控旨在混淆公众。”

纳吉也是国阵兼巫统主席。他今日出席配合巫统大会举行的国际论坛后,在记者会上受询时这么说。

根据报道,一些人抨击上述法案,指这宗法案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权益,情况甚至被形容成比缅甸的法律还糟糕。

尽管如此,纳吉说,任何要在特定地点展开集会的单位,如今只需要通知负责监管集会的警方,甚至可随时在短时间内作出通知。

他也抨击反对党,指反对党对这宗法案作出不正确的诠释,包括主办单位要在集会的30天前作出通知。

“其实,在30天内这个字眼可视作5或10天,然而,基于这个字眼出现混淆,因此,我们决定将它限定为10天,这么做就不再产生混淆。”

他还说,至于未决定的集会场地,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作出通知,以便警方能咨询当地社区及寻求他们的看法。

和平集会法案进行6项修改 处理集会事宜时间全数缩短

和平集会法案针对4项条文,进行6项修改,当中包括提呈申请期限为集会前10天,以及警方需在5天内就集会作出回应。

根据相关修改通知书,当中包括缩短集会主办方提呈申请给予警区主任的时限,同时,任何上诉需在48小时提呈,而并非之前的4天内,这将有助于快速处理相关上诉。

同时,在修改的条文下,部长必须就有关上诉的处理时限,从原本的6天改为48小时内。

涉及修改的条文包括第16项、第9(1)项、第12项和第14项。

而在第9(1)项条文中,则是把提呈申请需在集会前30天,改为集会前10天,而第12、14与16项条文的修改,都为配合第9(1)项条文修改。

此外,警方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主办方有关集会的条件,而主办方则可以在2天的时间内,向警方作出回应或表达抗议。

警方在接获主办方的意见后,也必须在5天内(原本是12天)向主办方回应。

不过,对于集会的地点限制则没有任何更改,即根据原本的法案,为确保公众安全,集会需与特定的地点保持一定的距离。

伊党坚持必须撤回和平集会法案

伊斯兰党坚持国阵政府必须撤回和平集会法案,因为该法案含有很多缺陷,并且也是首相纳吉面对大选的手段。

伊斯兰党宣传主任端依布拉欣提醒政府,首相纳吉提倡的转型,必须朝向前,而不是后退。

“不要仅会提倡虚假的转型,通过法令或法案来合理化暴政。”

他指出,人民视和平集会法案为国阵巫统惧怕人民崛起的表现。

“为什么巫统不会吸取中东的经验?这些国家的政府制定让人民不满的恶法,最终导致恶法被人民推翻,相关政府也被推翻。”

端依布拉欣认为,和平集会法案是政府担忧人民会在第13届全国大选中举办集会,而打算援引这项法令对付集会者。

他也提醒人民,一旦法案通过,人民将丧失机会的权利,而无法通过集会对政府表达不满。

“人民的愤怒却不会因为法案的约束而被平复。”

超过500名律师顺利步行至国会

国会报道!超过500名律师从湖滨公园步行至国会,抗议《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通过将侵犯人民的自由,并提呈备忘录要求撤回法案的通过!

随着维权组织和律师公会分别将在今日展开“占领国会”和步行至国会提呈备忘录,国会已经加强保安,并出动镇爆队驻守。

尽管国会加强保安,惟并没有为难前往国会的访客和采访媒体,而且只需在保安厅更换证件即可进入国会。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上午10时45分,国会附近风平浪静,而且没有任何的集会支持者出现,数辆警车也在湖滨公园附近巡逻,惟并没有任何的警员驻守。

律师在湖滨公园集合 警方未阻扰出席者

部份的律师和支持者纷纷在接近11时出现在湖滨公园,出席者都保持冷静,而警方也没有阻扰任何的出席者。

根据观察,超过100名律师聚集在湖滨公园,律师们都身穿整齐的西装服饰,而出席的支持者则身穿黄衣。

律师公会前主席安碧嘉和现任主席林志伟(右图发言者)分别在11时抵达,并表明步行至国会的行动将会在12时30分开始。

众律师和支持者拿着布条和高喊“KILL THE BILL ”的口号步行至国会,现场情绪一片激昂,惟没有受到警方的阻扰。

律师在12时50分抵达保安亭,而在与保安人员交涉后,林志伟与10名律师获准进入国会,并成功把备忘录交给首相署副部长刘伟强。

占领国会行动今明两日进行

极具争议的和平集会法案在国会进入辩论阶段,为了施压政府撤回违宪的和平集会法案,“吉隆坡人民集会”(KL People's Assembly)的维权人士特别发动“占领国会”行动。

这项活动从今日开始,每天上午11点在国会前展开,直至12月1日为止。

“吉隆坡人民集会”批评和平集会法案对人民施加不当的钳制,而且在提呈国会之前,并没有咨询任何公民意见。

与此同时,律师公会也将从湖滨公园步行至国会提呈备忘录,并促接纳律师公会提呈的替代法案。

林志伟:人民自由将被侵犯

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指出,法案的通过将导致人民受到宪法保障的自由将会被侵犯。

他披露,律师公会绝对不能在看到人权受侵犯的情况下而置之不理,所以决定发起步行提呈备忘录活动,以表达不满。

他解释,我国的独立也是透过街头集会的模式形成,所以新的法案无意是在抢夺我国的取得独立的资产。他说:“政府应该谨慎考虑,而非仓促地通过法案。”

安碧嘉:政府应注重选举改革

净选盟主席安碧嘉则提到,新法案显示政府对人权和自由缺乏认知。

她认为,政府应该把焦点放在选举改革,而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纳吉否认和平集会法案是恶法 将鉴定集会地点允缩短申请期

首相纳吉否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恶法,而政府将会鉴定公众展开和平集会的地点,包括体育馆或空地,至于集会禁地则包括医院

他强调,这项在上周提呈国会下议院的法案更为保障每一名大马公民的权益,以便人们能展开和平集会。

“根据这宗新法案,公民赋予和平集会的权益受到保障,这才是重点。说政府必缅甸还要残暴云云,全是毫无根据的废话。他们作出种种指控旨在混淆公众。”

纳吉说,任何要在特定地点展开集会的单位,如今只需要通知负责监管集会的警方,甚至可随时在短时间内作出通知。

他也抨击反对党,指反对党对这宗法案作出不正确的诠释,包括主办单位要在集会的30天前作出通知。

“其实,在30天内这个字眼可视作5或10天,然而,基于这个字眼出现混淆,因此,我们决定将它限定为10天,这么做就不再产生混淆。”

他还说,至于未决定的集会场地,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作出通知,以便警方能咨询当地社区及寻求他们的看法。

他透露,政府将鉴定公众展开和平集会的地点,包括体育馆或空地,至于集会禁地则包括医院。

他说,政府制定该法案时,也参考其他国家的12项法令,以及其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国际条规。

“重要的是,人们要集会,人们能传达他们的心声,能依循国际条例在和平的情况下展开集会。”

他说,街头示威确实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此举将扰乱公众秩序。

律师公会促议员阻通过避免人民痛苦

律师公会今日促请朝野议员,拒绝明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表示,国会议员应该把相关法案带至国会遴选委员会讨论,并考量律师公会提出的替代法案。

「若说明日是议员掌控人民的自由,这是一点都不夸张的说词。不要忘了,你们(议员)都是人民选择出来的,并负起责任成为人民的代议士。」

林志伟表示,国会议员不应盲目服从党或党要,而并非成为人民的公仆,人民不应在政党政治之下,而必须面对痛苦。

他形容和平集会法案具争论性,并形容相关不正当的法令是在仓促之中欲落实,而这只会不合理与不平等地束缚集会自由。

林志伟表示,相关法案当中拥有更多较现有法令中的限制,包括禁止街头示威,以及给予警方无限的权力设定任何集会的条件。

「这不单是违背首相纳吉在马来西亚日的承诺,即给予大马人民更大的自由,反之,它是猖狂地禁止集会。」

中央政府在上周提呈和平集会法案至国会下议院,然而,相关法案却受到朝野议员的批评,而内阁也决定修改其中的7项条文,当中包括缩短集会申请至10天。

然而,不会民间团体都抨击该集会法案,并称这如同缅甸那样限制人权。

和平集会法案会被通过吗?

是谁决定我们的国会议员是人还是鬼?是谁决定我们的国会议员的生死存亡?我们的国会议员最怕的是谁?

是纳吉吗? 是他自己政党的党领袖吗?是党鞭吗? 其实都不是。

是我们。

是我们决定我们的国会议员是人还是鬼。是我们决定我们国会议员的生死存亡。我们是国会议员最怕的人。

剩下不超过24个小时,马来西亚《和平集会法令》就要在国会被二读(11/29)。

可以决定国会议员做人或是做鬼的我们,在这不超过24小时里选择做什么,决定他们将在国会里做什么。我们是选择什么也不做,在这几天的公共假期里,玩玩乐乐,睡觉看戏,还是花半小时的时间,来表达你的立场。

你选择什么我不懂,你们自己决定吧。因为关键不是别人做了什么,而是你做了什么。

表达立场有千千万万种,你可以选择你的方法,但记住,讯息要够明确,立场要够坚定,要让公众看到并可以见证。我十分欣赏许多有创意的公民的表达方式。而如果你真的想不出有什么更有创意的方法,又不知如何做,这里可以学学这个网站的公民所建议的,做最简单的一样。很多人的手提电话都有照相机的功能,平时你用来自拍,拍人,拍得不亦乐乎。现在你只需要拿出一张白纸,写下你的国会选区的号码,你的国会议员的名字,写出你的立场,然后用你的手机“咔嚓”一声,然后立刻 upload 到 FB 让全世界看到。前后三十分钟有多。

需要与红头兵对抗吗?不需要。需要被抓吗?不需要。需要搭车搭飞机吗?不需要。这样做有用吗?我也不懂,不过我知道我什么都不做的话,只是上网眼巴巴看别人怎么做,那肯定没有用。

这里是我们可以执行的一和二个简单方法。

决定这个国家是地狱还是天堂的人是纳吉吗? 不是。

是我们。

纳吉的“澄清”证明《和平集会法案》为国会54年史上最糟、最随便的法案,令人质疑首相政治改革的诚意究竟有多少

首相纳吉今天针对《和平集会法案》做出的最后澄清证明,这份法案根本就是我国国会54年以来,最糟、最随便的法案,令人不禁质疑,纳吉信誓旦旦要推动的政治改革究竟有多少诚意。

纳吉还怪责民联就30天通知期限一事“混淆”大众,他说:

“事实上,字面上写的是30天,但是,可以是5天或10天,但该文字令人混淆,所以我们决定就确认10天为界,那大家就不会有疑窦了。”(马来西亚局内人)

纳吉说之前的30天通知期限不代表要一个月前通知。

纳吉的“澄清”根本是胡说八道,他的回应让人看到的是,这个首相不知所云,甚至不了解他自己于上周四提呈国会的所谓“革命性”法案的内容。

这反映了我国治理、领导人素质之低落,我国首相竟然可以遭人误导,造成首相误导国会乃至于误导大众有关法案的相关内容。

我并不相信纳吉是故意撒谎,但显然他的顾问没告诉他真相,以至于他四处散播谎言。

我在此挑战纳吉出面解释,在国阵政府明天于国会提出修法,将30天缩短成10天前,在《和平集会法案》底下,一个集会组织者如何可能在“5天或10天内”组织一场集会?

且让我们假设,若有一主办者欲在今年12月30日举行集会,但《和平集会法案》第9(1)条文“集会通知”阐明:

“集会主办者须在集会前的30天内,通知集会举行地点警区的负责警官。”

请问纳吉是否可以解释一下,假设集会主办者在“5天或10天内”,如12月20日或12月25日前,通知警方,他如何能够符合此法条内容?

此事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此法案第12条阐明,相关警区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相关人士”该集会通知,后者且有5天时间与警方沟通,“关注或反对该项集会”。整个程序将会耗上七天,超过纳吉所谓5天就可办成一场集会的建议。

在第14条底下,警区主任必须在12天之内回应集会通知;第16条则提供集会主办者4天时间的权利,向内政部长就警方设下的限制与条件提出上诉,而后者又有6天时间以做仲裁。

因此,一名集会主办人若要在12月30日举行集会,他最快也只能在通知警方后的12天知道是否可以顺利举办之,而且先决条件还是警方没有设下任何条件与限制才行。

假设警方针对该申请设下任何条件与限制,而主办当局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主办人最快也只能等22天才可以知道官僚程序的结果。

所以,这意味著主办人必须至少在22天提出集会通知,不然他可能就无法完成最多达到22天的官僚程序。

第9(1)条文“集会前30天内”的字眼,根本是误导、毫无意义,无法帮助纳吉解释,在此新法案底下,如何在“5天至10天内”办成一场集会。

纳吉不应该把这份写得糟透了的法案怪罪在民联头上,要追究就该追究负责草拟法案的国会单位、总检察长以及其法务官员,以及所有怠忽职守的内阁阁员。

纳吉根据《和平集会法案》指出,“《和平集会法》分成两大类,属特定区域者,即使是通知时间短,但他们只需通知警方,然后就会有人负责监督。”

“至于非特定地区者,那麽就须10天的通知期限,由警方与当地社区协调以了解他们的意见。”(当今大马)

这一点再次暴露《和平集会法案》到底有多糟,《和平集会法案》哪一条文阐明特定区域内举行集会务必通知警方?整份法案丝毫没有说明。

纳吉对这份法案拿来与缅甸的法案比较感到不高兴,但是,他是否可以解释一下,为何缅甸可以通过只需5天通知期限的集会自由法,而马来西亚却需要10天通知?

事实上,假设《联邦宪法》第10条保障的集会自由权真具意义,政府就不应该设下什麽特定集会区域,除了特定因为安全与其他考量而宣布/宪报为禁止集会区域的地方,所有地方都应该开放让马来西亚人行使集会自由权。

所谓的“特定区域”应该是禁止集会的区域,而非允准集会的区域。

纳吉只不过又再提供了更多理由,解释何以这份法案不能在明天的国会草草三读通过,这份法案应该交由一个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召开完整、有意义、成熟的谘询。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二)

在此预先警告纳吉,在他处理709净选盟2.0游行失当之后,若他再拒绝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审查《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强行通过此法案,他势必将会面临另一场政治灾难

2005年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列下一系列警方依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歧视、无理、执法过当的指控,该条文让警方拥有无上权力,透过批准准证管制集会与会议,其中内容包括:

发出集会准证给在野党或非政府组织好像要了政府的命,任何与在野党相关的组织集会,总是有数不尽的严苛条件,间接拒绝发出集会准证。

有些投诉指出,警方在发出集会准证的考量上偏袒不公,这点可以从他们拒绝无数次与在野党相关或在野党提出的集会申请看出端倪。同时,也有人指控,遭逮捕的集会参与者被警方盘问时遭质疑为何反政府。
某些投诉指出,和平集会转为暴力,并非参与者行动所致,而是警方挑衅。
在敦再丁领导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发布了125项建议的报告书之后,至今六年,我们根本看不出马来西亚警察重新赢会公众信心的迹象,我们看不到警队转型成为独立、清廉、专业的警察队伍,抛弃殖民时期留下的“捍卫政权”的任务思维,以新时代原则及“民主治安”的概念执行任务。

结果,我们在《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底下看到针对警察专业、独立价值的无数控诉,依然会在《和平集会法案》底下继续成为人们主要的不满,除非,警察的思维彻底转变,成为服务人民,执行法治但不是为政治主子服务的队伍。

若要终结外界对警队服务其政治主子议程的的偏见与怀疑,新法案中赋权内政部长为最后仲裁人的条文理应删除,由法庭取而代之。

澳洲内政部长与澳洲国家警察部长在该国立法维护集会自由的议事程序中,完全利益回避,没有涉是其中。

在我国法案取经的《昆士兰和平集会法》里,组织集会者必须在集会前5日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而且,法庭才是最后针对警方禁止任何集会举行的上诉裁决单位。

所以,首相纳吉是否准备要修改《和平集会法案》第16条,将内政部长拥有最后仲裁权的权力收回,如《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一般,将此权力赋予法庭?同时,纳吉是否准备好确保整个立法过程没有任何政治偏袒、政治化?

内政部长希山慕丁总是非常喜欢告诉人家,不要“政治化”某某议题,但他本人恰恰是“政治化”最严重者,如2009年9月发生在莎亚南的牛头事件,还有今年初《前锋报》诬赖民主行动党欲建立基督国的谎言。

内政部长掌握最后仲裁权不过是此法案遭人反对的理由之一,所以我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核这份法案,不止让国会议员,同时也让公民社会、人权运动团体以及所有马来西亚人有足够的时间好好研究这份写得奇烂无比的《和平集会法案》,并将之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处理。

我在此呼吁纳吉,重新考虑他要在明天强行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的决定,假设他真的这麽做,显然他完全没有记取709净选盟2.0和平游行处理失当的教训。

在此预先警告纳吉,在他处理709净选盟2.0游行失当之后,若他再拒绝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审查《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强行通过此法案,他势必将会面临另一场政治灾难。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

槟百人赴言论广场反集会法 力抨首相违诺收紧民主空间

继400人前天以嘉年华方式在隆市双峰塔举行示威,槟城昨晚又有约100人聚集槟城言论广场,向恶评如潮得《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说不。

人民之声槟城支部是在两三天前,开始号召此项抗议集会。结果,获得民联议员如槟州行动党主席曹观友、秘书黄伟益、公正党植物园区州议员王康立、林连玉基金主席杜乾焕及百名公众的参与。

有别于双峰塔示威上有人唱歌练瑜伽,这次集会只安排几名党团领袖轮流致辞,点出法案的潜伏性危害,然后就率众集体举手合照,以示反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此外,一些人也高举写着“不要和平集会法”字眼的大字报及喊“人民万岁”的口号。

根据观察,警方只在活动开始前遣派警车巡逻及安插政治部人员在人群中拍摄,没有干扰集会。

曹观友:先撤回法案

杜乾焕致辞时表示,纳吉提呈的《和平集会法》只是美其名地保障集会自由,事实上却是在增加苛刻的法律条文来收紧民主空间。

“纳吉曾在9月15日承诺推动改革,把大马打造成全球最民主的国家之一。但这一项法令,已经证明他是在撒谎。”

曹观友希望,政府先撤回法案,以便聆听及收集人民的心声。

身为执业律师的王康立则批评,政府对集会的诸多诠释,其实是企图剥夺人民的权利,而无视联邦宪法对集会自由的保障。

先立法恢复地方选举

较早前,人民之声槟城支部也在同一个地点与槟州政府联合推介“地方民主月”,唤醒当年民选市议员的尘封历史及重要性。

掌管地方政府事务的曹观友行政议员披露,槟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建议,先在槟州议会通过一项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法令,然后才要求联邦法院决定,是否抵触联邦宪法等法令。

槟州民联政府去年3月初宣布要落实地方选举,唯选举委员会却以法律理由驳回。但是,槟州政府所设立法律咨询员会研究后,认为选委会说法站不住脚,而建议槟政府直接兴讼讨回公道。

当时,槟政府设立的法律咨询员会是由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领导,另外两名律师分别是国内著名宪法专家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和人权律师玛立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可主动要求法庭裁决

根据曹观友,繁务在身的杨映波已把工作交给汤米汤姆斯,而后者本周刚向他提出“先立法后上庭”的建议,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9附录,地方政府本是州属的权限。

“我将把此建议向行政议会汇报。”

他被询及时也同意,槟政府可以只是单方面立法及恢复地方选举,然后等中央政府入禀法庭挑战。惟他觉得槟政府可以主动出击,要求联邦法院裁决。

“地方民主月”共由8个单位联办,除了人民之声及槟州政府,其它单位包括大砲论坛、槟城教区学院分部办事处、大马国际特赦组织、社区传播中心、人民绿色联盟及槟州政府智库槟城研究院。

《和平集会法案》──所谓的“革命性”法案在24小时之内突然成为必须大修至少八处的反动法案,纳吉可谓创下世界纪录

首相纳吉应该已经创下了世界纪录,因为他口中所谓的“革命性”法案竟然可以一夕之间成为必须修法八处的反动法案。

上周四,纳吉还在国会表示,《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革命性”法案,也是马来西亚政治改革的一大步。但是,不过在24小时之内,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就接到命令,在周五的内阁会议上复审、修改这份“革命性”法案!

这就是纳吉在其“政治转型”计划不负责任、毫无诚意的最新证据,此法案根本完全与其上任之初立下的“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结束的誓言,以及他将就国家重大变革谘询各方、公民社会的诺言背道而驰。

政府拟将《和平集会法案》中原本要求30天的通知期限缩短到10天,还是不足以让人接受这份法案,因为法案当中上有其他抵触宪赋集会自由权利的条文。

除了30天的通知期限外,其他令人无法苟同的条文包括,警方可以任意增加限制举办集会条件的权力、内政部长在上诉案件中扮演的的角色、违宪禁止街头抗议、禁止举办集会的50个地点、禁止未成年儿童参与,以及此法案提议的沈重罚款等等。

这份《和平集会法案》能否成为所谓“革命性”法案、我国民主、政治转型“一大步”的关键在于,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乃至于在野党人士能否在这份法案通过之后,比过往享有更多自由,履行《联邦宪法》第10条所附与人民的“集会自由权”,还是说,他们在新法底下,感觉比《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的限制更受压迫。

首相必须意识到,在我国前首席大法官敦再丁为主席,我国史上最杰出、服务最久的全国总警长敦哈尼夫为副主席的2005年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报告里头,他们双双认同,《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违宪,且不民主,抵触宪法第10条所阐明的的集会自由基本权利。

该报告甚至建议应该修改第27条文,捍卫“民主社会里不可或缺,《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自由”;但是,国阵政府过去六年却对这项建议视而不见。

现在,我们有了《和平集会法案》,其中的条文对于尊重马来西亚公民人权、言论、结社与集会的自由更加不友善。

假设纳吉真的认真于落实其“政治转型”口号以及民主化,那麽他只剩下一个选项,在下周二国会复会时撤回这项法案,或者,成立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展开全面、有意义的谘询活动,接触所有相关单位、公民组织、人权团体与在野党。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7日(星期日)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1月27日星期日

民联议员拒绝修改和平集会法案决定 伊斯兰党拟提出司法检讨阻法案通过

民联国会议员拒绝内阁同意修改和平集会法案内容的决定,并要求政府收回这项法案及收集公众意见。

民联领袖也认同一些公民组织的看法,即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限制太多,同时也存有许多弱点。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说,这项法案应该在下周二被收回,而警察法令第27条文,也应该被无条件废除。

“这证明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一份完善的法案。现在他们只是要尽快的进行修改。你不能在数小时内就决定要改变。”

他认为,政府没有必要限制集会的进行,而现有的法律已能够保障公众安全,因此,政府应该直接废除警察法令第27条文。

公正党副主席努鲁依莎则表示,单只靠修改法令并不足以满足人民,对立法保障他们和平集会权力的期望。

她说,公正党希望国会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以确保在修改法令前,能够谘询所有涉及者的意见与看法。

“首相必须明白这并不是大马人民期望的法令,大马人民期望的是那些获得联邦宪法案保障的权益。”

此外,伊斯兰党瓜拉吉赖区国会议员哈达南利也认同公正党的看法,认为和平集会法案应该被收回,并指政府尤如把人民视为不成熟丶容易被煽动的人。

“和平集会法案将对大马造成负面影响,法案有很多没有必要的限制,控制人民的自由,这显示政府对人民缺乏信任。”

他强调,人民并不是小孩子,联邦宪法赋予人民集会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没有受到重视,如今和平集会法令更等同削剥了这项自由。

他披露,伊斯兰党正计划入禀法庭对这项法案进行司法检讨,以阻止政府通过这项有违宪法的法案。

詹德拉:政府应修改和平集会法案引人不满的条文内容

(吉隆坡26日马新社讯)一个马来西亚基金会主席詹德拉博士促请政府,应确保尽可能探讨或修正或解释,所有在和平集会法案下不讨人民欢心的条文。

他说,此举是有必要的政府需根据我国奉行民主制度的原则,采取上述举措以提高自由度。

“这法案给予自由,因目前我们不需要申请准证,只需通知警方,但,也有一些元素是混淆人民的。”

他今日出席某活动后,发表上述谈话。

詹德拉也对各造反对上述法案一事表示欢迎。

他也呼吁政府将“和平集会法案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文,纳入该法案内,以确保所举行的集会不会引起混乱。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周四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和平集会法案进行二读,目前,国会下议院将在下周就上述法案进行辩论。

CQTV:400人城中城举行30分钟和平集会

中央政府修改7项和平集会法案包括缩短申请

联邦政府同意修改和平集会法案中的7个部份,以便符合人民对该项法令的期盼。

当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国会下议院,提呈相关法案时,即引起各界的抨击,有者更指责政府没有诚意让民众自由集会。

根据《星报》报道,纳兹里今日出席一项活动时表明,内阁于昨日的会议上达致修改法案部份内容的决定。

他举例,其中包括需在集会前30天提呈申请的条件,则进一步修改至10天而已。

另一方面,高教部副部长赛夫丁也透露,政府的一项高层会议的确讨论修改相关法案,然而,他未明言是否内阁会议。

早前,民联领袖都纷纷指责相关法案过多限制,而据悉也有不少国阵议员也不表认同。

《和平集会法案》如今成为纳吉是否认真聆听民意亦或是胡扯爱耍花招的首相的试验

纳吉在2009年4月入主首相办公室时曾经誓言成为一名“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经结束”的首相,确认政府必须回应人民的意见,但现在,《和平集会法案》却成为纳吉的考验,考验他是否真如期誓言所期许的那样一位首相,抑或是空口说白话,从一开始就不准备兑现承诺的一名首相。

假设纳吉是认真的,那“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他理应没有任何困难将《和平集会法案》的二读程序推持,并将此法案交由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谘询大众,确保此法案不会比《警察法令》第27条更加压制,让所有马来西亚人,尤其是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在野党能够在此新法案底下感受到更多自由空气,而非高压。

对此法案感到高兴万分的人只有警察和内政部长,因为他们在此法案底下掌握了决定马来西亚人是否可以自由集会的无上权力,让宪赋的集会自由沦为空洞的条文。

纳吉的宣布和他之前所谓“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结束的誓言纠缠不清,《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在旧思维底下撰拟出来的法案,即所谓“政府最了解”,因此引起各方反对、抗议、谴责。

这显见纳吉实在有太多文胆帮他写演词,帮他在2009年4月撰写首相上任演词的文胆,和上周四帮他写出《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革命性”改革如此荒谬宣布的文胆,想必是非常不同的两个人。

让纳吉对外形象严重出现精神分裂状况的其中一个理由或许是,纳吉的其中一组文胆不知道另一组人已经以首相之名,承诺了某些事情,正如《和平集会法案》事件这般。

据闻,由于纳吉在此法案递交内阁批准时身在国外,所以他下令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负责复审《和平集会法案》。

若此事为真,那对纳吉或理应在纳吉缺席内阁会议时代内阁主席职的副首相慕尤丁而言,都并非好事。

其他内阁部长呢?他们是否只是跟著羊群跑的内阁大队?完全没有自己的意见,也看不出这份法案无法令人接受,也根本没法通过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在野党的检验。

尽管有报导指出此法案还会有七、八处修正,但这些修正看起来只不过是围绕著令人发指的30天集会通知期打转,因为这30天与人权落后如缅甸的5天期限相比之下,完全无法令人接受!

30天通知前可不是《和平集会法案》唯一让人非议的条文,还有其他条文也应该一并删除,这些条文包括警方可以任意增加限制条件的权力、内政部长在上诉案件中扮演的的角色、禁止街头抗议、禁止举办集会的50个地点、禁止未成年儿童参与,以及此法案提议的沈重罚款。

纳吉应该解释一下,为何这麽急于通过《和平集会法案》?竟然可以完全无视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在野党的反对、抗议与谴责,坚持要在下周通过此法案。

纳吉是否是要拿著这一枚“奖牌”出席巫统代表大会?即使这份法案彻底违背其上任之初的诺言也在所不惜。

假设纳吉可以延迟这份法案的二读程序,交由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召开公听会谘询大众,他才可能在下周拿著真正的“奖牌”除席巫统代表大会,证明给所有人看,他真的信守他的诺言。

现在,球在纳吉脚下。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抨集會法離譜‧素沁:顯見納吉缺安全感

(吉隆坡26日訊)民主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表示,政府在國會下議院提呈的和平集會法案,顯示出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嚴重缺乏安全感,深怕早前的埃及革命影響馬來西亞人民。

她認為,新法案的條文非常離譜,違規集會法案者,將罰款高達2萬令吉,無形中阻止人民進行和平集會。

“這與納吉主張的開明領導完全相反,即使他要廢除3項緊急法令也無濟於事。”

她說,她週六下午將現身支持公民社會團體在吉隆坡雙峰塔外舉行的“維護集會自由運動”,以表達該黨反對法案通過的立場。

她週六出席民主行動黨郊外嶺社區中心與郊外嶺醫療中心聯辦的“健康檢查營”活動後,如此表示。

詢及民主行動黨是否反對和平集會法案時,她則說,領導層因時間緊迫而來不及討論,惟她會聯同數名領袖出席上述的集會運動。

指和平集会法案违宪 行动方略联盟促撤回

(吉隆坡26日讯)马来西亚行动方略联盟指和平集会法案违宪,也比旧的警察法令更严苛,因此敦促政府立即撤回。

行动方略也促请民众挺身参加由“维护集会自由运动”(KKB)、律师公会、其他民间组织和海外大马公民主办的抗议活动。

它指出,其中的活动包括:今天晚上7时30分假独立广场的烛光会、今天下午2至3时假双峰塔举行的游行、下周二上午11时30分假湖滨公园到国会的游行、下周二晚上8时假隆雪华堂举行的论坛。

行动方略在今天文告提醒,1981年时任首相的敦马哈迪也曾意图修改社团法来钳制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

不过,随着各阶层的社会组织团结起来,组织一个联合阵线后,成功挫败了该次的修法。

行动方略因此认为,只要民间能够施展充分的压力,必然能够使政府撤回法案,或使得法案无法落实。

行动方略表示,法案的30天预先通知期,高度的罚款规定都是不怀好意的。

它强调,缅甸最近通过的集会法也只要求人民提前5天给予警方通知,因此和平集会法比缅甸法令更加恶劣。

它也指出,一旦这项法令通过,人民将无法在大部分城市地区示威或游行,因为城市满是法令所规定不得集会的禁区。

行动方略表示,一旦政府不受批评,则贪腐滥权问题将失控,而政府也可以轻易推出不受人民欢迎的政策,并导致国家最后陷入政治动荡和冲突。

因此,它认为,一旦和平集会法案通过,它将成为社会不和谐和动乱的“计时炸弹”。

行动方略底下包括了21个民间团体,其中包括隆雪华堂、林连玉基金、人民之声、社会传播中心(Komas)、公共创议中心(CPI)、大马妇女行动协会(AWAM)等。

大马人权委员会吁政府检讨和平集会法案内容

(吉隆坡25日马新社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再次呼吁政府,在寻求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之前,先考虑由该委员会提出的数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哈斯米今日发文告说,政府应考虑检讨法案中有关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以及把集会推动者视为是鼓励、赞助、主办或督导集会、或负责为集会邀请、招募参与者或主讲者的内容。

他说:“集会推动者只是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若有任何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他们不应被要求负上责任。”

在政府宣布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后,大马人权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同时表明法案设下了太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委员会因此针对法案提出10项修改建议,包括: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让非公民也拥有“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有权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是不可行和不切实际。

(4)允许民众针对警方所设下的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和平集会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之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报道集会的新闻,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全面地对集会进行报道。

(9)检讨和平集会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的内容,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对集会进行观察。

大马人权委员会提出10点修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政府在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前,应该先考虑该委员会所提出的数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哈斯米说,政府应考虑检讨法案中有关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丶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以及把集会推动者视为是鼓励丶赞助丶主办或督导集会丶或负责为集会邀请丶招募参与者或主讲者的内容。

“集会推动者只是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若有任何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他们不应被要求负上责任。”

他指出,大马人权委员会欢迎政府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不过,这项法案却设下太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委员会因此针对法案提出10项修改建议,包括: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让非公民也拥有“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有权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是不可行和不切实际。

(4)允许民众针对警方所设下的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和平集会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之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报道集会的新闻,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全面地对集会进行报道。

(9)检讨和平集会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的内容,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丶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对集会进行观察。

当缅甸最新通过的《抗议法》只要求5天前通知时,被纳吉形容为“革命性”成就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30天前通知,他还有什么好说的?

首相纳吉想必在看到缅甸最新通过的法案后哑然无语,因为该“抗议法”不过要求公民在集会抗议5天前通知执法当局,但被他自己称许为“革命性”法案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30天的事前通知期限。

缅甸总是因为其国内的糟糕的人权状况,而被人视为东南亚最落后的国家,但现在,我们却需要向缅甸学习如何尊重人民的宪赋基本自由,或者说,至少在集会自由这一项权利上,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这对我国政府、国会议员与人民而言,何其羞辱!

纳吉要不要派内政部长希山慕丁去缅甸取经?去学学如何尊重公民应有的宪赋权利或至少学会尊重宪赋公民的集会自由权。

当缅甸国会通过的法案只要求集会前五天前通知时,我国政府提出的法案却要求30天前通知,这就是纳吉应该把昨天提呈二读的法案撤回的重要原因,否则,我国国会议员将无法在区域或国际会议上抬起头来。

我过去以为我应该不会有机会这么说──马来西亚首相与内阁应该向缅甸学习如何尊重和平集会抗议的自由。

当纳吉一边提出让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谴责的《和平集会法案》,他言之凿凿要把马来西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民主体制”的说词丝毫无用,因为这个法案甚至比《警察法令》第27条文中要求集会者向警方申请准证的条件更糟。

首相到底有没有想过为何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一面倒的反对《和平集会法令》,此法为何如此招惹非议?此法是否真的比将要删除的《警察法令》第27条文更糟?

如我昨日在国会辩论解除1966、1969与1977年紧急法令时所言,依照《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所制订的《和平集会法令》引发不同反应:

“最大的差别在于,《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促进、有利于集会自由权,但在此国会殿堂提呈的《和平集会法令》,却赋权警方,要求30天前通知,让警方可以任意限制任何集会,还有禁止‘街头抗议’,还有,社会大众此时对警方的独立性、专业性毫无信心,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所谓‘民主政策’之概念,仍是以‘捍卫其政权’为根本目的。”

从《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撷取出来的部分,大部分而言都是可接受的,《和平集会法令》最引人诟病的部分是那些非源于《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的条文,这些条文大部分都应该被剔除。

《和平集会法令》应该彻头彻尾改头换面,这也是这份法案应该被撤回的原因,下周二国会也不该继续其二读辩论。

既然首相指《和平集会法令》“代表迈向巩固法治主权、捍卫马来西亚基本自由权的一步”,那么,他应该立即撤回这份法案,重新写过这份法案,尤其应该完全摘除内政部决定集会是否应该举行的权力,如果我们对“法治主权”是认真的话,我们应该让法庭拥有此决定权,而非一名带有政治偏见的部长。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学生组织批政府呈集会法 企图制度化打压集会自由

理大前进阵线谴责纳吉政府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显示政府企图强化警方打压和平集会的权限,以确保执政者可以掌控所有集会。

理大前进阵线今天发表文告,对纳吉政府提呈和平集会法案表达强烈的反感,因为相关法案的中心思想,明显强化了警方打压和平集会的权限,以确保执政者可以掌控所有集会。

“纳吉刚刚强调他这项法案“保障”集会自由的重点在于:监禁刑罚在新法令下已被取消,这与警察法令第27条文注明的监禁有所不同。 他还指出,新法令里注明的刑罚,只是罚款性质。试问对于一个普通集会者来讲,你认为三万元的罚款跟扣留相比,哪一个更具备阻吓作用?”

该学生组织表示,以这天价的罚款标准来说,意味着有钱人才更放心参与集会;中下收入阶层则将为了严苛的集会准则望而却步,或因鸣发不平之声而被政府榨干所有。那些需要挥发人民力量来发声的贫穷、弱势、受压迫群体该如何自处?

“无论如何,和平集会者完全不应被施加任何惩处恐吓,即使只是罚款一分钱也是于理不合。”

提早30天通知乃无稽之谈

此外,该组织也批评提早30天通知的做法,更是极度无稽,因为课题必须得到即时的回应。例如居民被逼迁的课题,若等30天后才能动员集会加以声援,岂不一切都已变成残垣断壁?

该组织感到悲哀的是,在国阵政府的思维里面,他们从来就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不是关心社会生态的政治服务者。

以一个理想社会来说,法令和警察的角色是保障安全和维持秩序。如今的警察却成为集会中的滋事者,挑拨者,逞凶攻击者。并有意无意把集会和暴力攻击划上等号。用保障民众安全作为借口,剥夺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

法令应保障人民自由集会权

“为此,我们必须理清几个概念,一, 集会是强烈表达的管道,不是犯罪;二,我们谴责暴力攻击,集会不等同暴力攻击;三,集会带来的不便只是一时,却可以换回社会正义。”

理大前进阵线在文告中提出,法令其实应该保障民众自由集会权,比如说提早通知警方,只是告知警方当天会有很多人,警方有责任来维持次序,而非请求警方的允许、警方不得殴打集会者、警方不得滋扰集会者,除非面对暴力攻击、警方必须确保医疗急救的管道、集会者不得携带武器,以及人人有自由运用公共空间的自主权

“我们重申任何人、任何年龄都有权利参与集会,因为我们有权去理解民主改革的过程,同时参与其中。若政府关心人民的安全,应来维持秩序,而不是禁止出席或加以限制。我们强烈反对《和》 ,避免打压人权事件一而再被制度合理化。”

人们关注着事关民主未来的一连串法案修改风波,同时也并不忘怀净选盟2.0集会的八大诉求仍被选举委员会刻意推脱。请纳吉政府不要再顾左右而言他,假装痴傻愚人。在任何时代,人民力量要站起来,避免任何政府延续国阵的腐败。

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捍衛馬來西亞自由集會權與淨選訴求

7月9日的 Bersih 2.0已過去數月,是否已經快健忘了,或是被部分政治認爲熱潮已過,人民總是善忘的?訴求提出後,政府始終不能保證會在選舉改革完成後才進行全國大選,首相雖在馬來西亞日宣佈了連串改革意圖,但一切改革聼起來仍是與我們如此地遙遠,當中猶有不少變質。

和平集會法2011(Rang Undang-Undang Perhimpunan Aman 2011)已在國會一讀,在通過三讀後將會正式成爲法案。

先讓我們理解本法案爭議處:
1.禁止街頭示威
2.禁止年齡於21嵗以下者主辦集會
3.禁止15嵗以下出席和平集會
4.號召者、參與者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5.必須在30天前提出申請,以及過多繁雜手續
6.允許警察在驅散和平集會時使用任何合理的武力

簡單來説,此不能和平的和平集會法將使我們喪失和平集會的權利,完全背離首相所說的政治轉型、開放政策。如果執政者仍然不曉得馬來西亞公民對自由的迫切渴望,就讓我們以行動告訴他們,關於一切海外公民是否跟不上國内的步伐、不瞭解國情、資訊接受錯誤的指責是否正確。

本周末(26 Nov 2011)將與馬來西亞國内、香港、以及維持Bersih 2.0訴求精神的各城市聯合集會。

歡迎各位身穿黃衣、攜帶海報、布條、自製板等到現場以示支持。由於辦事處周六並無辦公,當天將以簡單集會的方式進行。

吉隆坡:http://on.fb.me/uucHi2
香港:http://on.fb.me/tWo5p1
倫敦:http://bit.ly/tSnGn1
紐西蘭:http://on.fb.me/w1y8jW
Hobart,Tasmania:http://on.fb.me/rWtyTS
Perth:http://on.fb.me/trtRLU

相關資料:
〈和平集會限制多多〉:http://bit.ly/sd5Amh
〈和平集會法的改革詐欺〉:http://bit.ly/vg9DkE
律師公會備忘錄:http://bit.ly/vDmfez
和平集會法2011(馬來文):http://bit.ly/rLSAk4
和平集會法2011(英文版):http://bit.ly/vDHae6

马青促政府清楚解释和平集会法

马青总团长魏家祥促请政府,清楚交代和解释《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相关条文,包括30天通知期等,以免人民产生混淆。

魏家祥认为,当局应清楚交代有关法案规定的30天通知期,指的是30天内抑或是30天前,以厘清人民产生的混淆。

魏家祥也是教育部副部长,他今日主持马青中委会会议后,如是指出。

马青促厘清和平集会通知期限 不认同街头示威

针对政府最近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他认为,这项新法令提供比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更大的空间,不过,针对当中的一些细节必须厘清,例如集会的通知期限到底是30天内或是30天后,这必须事先厘清,以免后引起混淆。

他说,和平集会是人民的权力,不过也必须要有一些条件要遵守,例如英国伦敦发生暴动后,英国内政部长也下令人民不能集会。

询及30天的通知期是否太长时,他说,这个期限可能会引起混淆,政府应该交代清楚,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针对反对党批抨新法令仍允许警方干预集会一事,魏家祥指出,反对党肯定会炒作这项课题,但公平而论,在新法令下举行集会已无需申请准证,但警方干预集会是为了保障集会的和平举行及人民的安全。

他也重申,马青不认同任何型式的街头示威,但尊重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力。

李凯伦:纳吉欠缺改革政治决心

人民公正党青年团宣传主任李凯伦表示,政府所谓第二波政治转型已经陷入后劲不足的危机,更暴露出纳吉领导欠缺改革的政治决心。

他指出,首相纳吉在国会所作出有关修改《大专法令》与维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立法,显示首相纳吉领导没有诚意要落实任何转型计划或者改革。

他披露,在纳吉上任成为首相至今,为了赢取选民的信心,他不惜做出各种重大的宣布,有者甚至是抄袭民联的‘橙皮书’百日新政的内容,但如今全都货不对办或者沦为无法兑现的政治空头支票。

也是雪州公青团副团长的李凯伦强调,中央政府选择与民意背道而驰。人民争取宪法赋予公民集会自由的权利,政府却提出压制集会自由的法案。

他进一步抨击,大学生要求废除《大专法令》,首相却只修改第15条文让学生参政。人民要求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政府却提出《和平集会法案》扩大警权。

李凯伦质问:“首相纳吉似乎完全不知民怨疾苦,所提出的政策反覆无常,人民如何能信赖这样的政府呢?政府难道不知道上诉庭已经宣判《大专法令》违宪吗?为何还要上诉至联邦法院呢?什么是21岁以上的学生才可以参加政党,但不能把政党政治带入校园?为什么政府就不能基于校园民主与学生自治的精神下废除《大专法令》呢?”

他表明,公青团主张尊重联邦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并且废除《大专法令》以建立一个校园民主、学生自治的校园。任何橱窗式或口号式的政治转型计划,非但是门面功夫多过于实际的改变,反而会激起更大的民怨。

他说:“公青团呼吁政府与其浪费时间向国会提呈各种违背民意的法案,不如虚心果敢的吸纳朝野政党与公民社会所提出的各种改革建议。政府应该承认过去各种反民主人权的错误,停止玩弄法律字眼扰乱视线,或者扭曲和平集会的诠释,展现改革的决心来挽救低靡不振的民意支持。”

支持解除3项紧急状态动议 朝野议员大多数声浪下通过

国会报道!首相纳吉提呈动议解除3项紧急状态,朝野议员罕有同声同气支持这项动议,并在大多数赞成的声浪下,通过这项动议。

议长班迪卡阿敏涉取过去议员爱打岔的经验,限定动议辩论时间仅有2小时,部长则获一小时的时间总结,而国阵与民联各派4名代表辩论动议,独立人士则可派1名代表,首名代表辩论时间20分钟,其他的10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林吉祥和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加巴星一度在首相宣读动议时要求打岔,但遭议长拒绝,加巴星解释,由于这是紧急(darurat),所以我才要求打岔,不过,议长不为所动,断然拒绝加巴星的要求。

另外,参与辩论的代表民联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巫统冬株巴都依德利斯哈仑、行动党怡保东区林吉祥、巫统林茂议员凯里、巫统哥打毛律拿督阿都拉曼、巴西马独立拿督依布拉欣阿里、伊斯兰党古邦阁亮议员沙拉胡汀、国大党乌雪议员卡玛拉登。

所有参与辩论的议员都表示支持政府解除紧急状态的动议,唯民联议员希望在解除三项紧急状态及相关的法令之余,也质疑动议中使用的字眼为解除“ungkai”而非废除“ mansuh”。

安华希望政府能够收回早前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他认为,上述法案钳制民主及人权的自由,林吉祥则要求首相解释,政府为何在事隔多年后才提出解除三项紧急状态的动议。他也质疑此举是否属滥权及违反宪法的举措。

国阵议员则异口同声赞扬首相的举措,符合政府所倡议的政治转型计划。

冬牙峇株区国会议员依德利斯哈仑则针对大专法令事项表明,此举证明政府应合时势的需求,而不象反对党政治化此课题政治,并玩弄政治。

代表首相总结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总结时解释,无论是“ungkaikan”还是“mansuh”意义皆无差。

民联呈备忘录给人权委员会向政府施压

国会报道!民联国会议员今日提呈备忘录给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要求该会保护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公民自由,促请政府将人权委员会的建议纳入和平集会法案的框架内。

民联议员对政府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在国会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感到失望,而政府在拟定这项法案时,也没有徵询公众的意见,包括公民组织丶反对党及人权份子的意见。

“更甚的是,这项法案的内容与首相纳吉早前大事宣传的民主改革承诺背道而驰,因为这项新的法案,比现有的警察法令更加压迫及严厉的约束人民的自由,包括赋予警方更大的权力逮捕示威者及高额的罪款。”

民联指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已违反真正的人权精神,同时也骑劫了联合国全球人权宣言所赋予人类的基本权力与自由。

民联说,《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也没有将人权委员会的自由集会报告书内的建议,纳入有关的法案内。

希山慕丁拒绝反对党收回和平集会法案要求

国会报道!随着首相纳吉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动议废除3项紧急状态,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也在较后召开记者会,宣布政府将在近日内释放36名紧急状态法令扣留犯。

他指出,自从首相早前提呈动议废除《1959年驱逐出境法令》和《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后,内政部已释放了125名限制居留者,同时也一并废除243张限制居留令,这显示政府已兑现了向人民许下的承诺。

他也拒绝反对党议员要求政府收回早前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建议,并称反对党利用这项课题捞取自身的政治利益。

他驳斥反对党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约束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力,而警方在集会方面仍然有一定的权力。

“是的,警方是有一些权力,但却并非直接的权力,在新法令下集会并不需要准证,集会主办单位要做的只是通知警方,警方已没有是否要批准集会的权力。”

他也表示,警方在政府提呈这项法案前,已承诺这项新法案的提呈将不会对警方维持公秩序及人民安全的工作上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询及警方早前在沙州援引内安法令扣留13名疑是恐怖分子一事,希山慕丁指出,这起事件涉及3个国家及多个情报单位,因此,在调查工作上需要一些时间。

针对消息指一些被扣留者是只小贩及小生意人一事,他则认为,职业并不能用来评估一个人是否是恐怖份子,而他认为被扣留者的确涉及恐怖活动。

他说,内政部与警方的核心责任就是保障国家及人民的安全,政府绝对不允许大马成为恐怖活动的转运中心。

此外,他也驳斥反对党指政府即将在明年3月提呈的取代内安法令的新法案,内容与内安法令没有区别的指责。

他说,反对党的上诉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新的法令只局限在对付恐怖活动。

希山慕丁强调,警方及内政部是要确保大部分马来西亚人民的安全,而不是13人或一小撮的人士。

纳吉公开力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比1967年警察法令更好

国会报道!尽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引引起诸多的争议,不过首相里纳吉表示,新法案更具改革(Revolutionary)意义,而且比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更好。

首相纳吉周四在下议院提呈动议解除三项紧急状态指出,政府在推进革新的过程中,将致力在国家安全及民主自由权力中取得平衡,而在取代的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的新法案中,警察将会从原有的决定性角色换成法律监督者,集会的准证申请也被废除。

他披露,相对于原有的法令施予的监禁,新的法案仅有罚款,政府的意愿是何其的单纯,反而遭反对党抹黑,声称新法案会钳制集会的自由。

他认为,反对党的指责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在新法案下,警方无权阻止和平集会的进行,即使是条件与限制也仅限于不准举行集会的地方,而且主办单位只需根据条文通知执法当局及提供资料,倘若执法当局没有在特定期限内回应,主办单位依然可以在法律的允准下进行。

他说:“最重要的是,政府承诺根据法案所阐明般,国民有权力以和平及没有持械的情况下集会,但是正如在法令条款中阐明的限制主要是为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

纳吉也强调,政府有责任有权利保证国家的安全及全体国民的人权。

他重申,在保护人权之余,也得顾及那些希望安宁寻找生活的人的权力。

无论如何,他坚持,政府坚决反对街头示威。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国会和平集会

国会报道!基于不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侵犯公民集会的权利,由公民社会积极份子号召的“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今日在国会展开和平集会,并促撤回法案的通过!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代表在下午1时抵达国会,并宣读抗议《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通过的理由,而这项活动也获得多名国会议员的支持包括社会主义党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奴鲁依沙和巴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等。

与此同时,净选盟2.0主席安碧嘉也出席给予支持。

不管是大人小孩都有参与集会权利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发起人兼社会主义党秘书阿鲁仄万强烈反对法案通过,并指如果有小孩参与集会,将被罚款2万令吉是极度不合理,特别是小孩也有人权。

他披露,在国外不管是小孩或成年人,都有权参与集会的权力,而警方的责任就是要给予人民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

小孩也曾参与示威

他举例,之前曾有很多孩童参与示威,他们的目地就不要再继续受打压,争取应有的权利。

他认为,和平集会法案间接限制人民的自由,并视平集会是暴力及具威胁性的。

他说:“只要集会是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身为孩子监管人也有权利携带小孩出席集会,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法案不民主不应被辩论

另一方面,净选盟2.0主席安美嘉则提到,《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不民主的法案,所以不应该继续被辩论,反之应该撤销法案的提呈。

她促请,人民不要相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能够为集会带来自由,反之这项法令将进一步限制人民的集会自由。

目前“维护集会自由运动”暂时敲定了4场活动,即:今下午1点在国会大厦入口处的示威、周六下午2点在吉隆坡双峰塔的“马来西亚人无需警方准证就可自由行走”、周六晚上7点半在独立广场的烛光会及下周二晚上8点在隆雪华堂主办的公共论坛。

政府拒绝撤销和平集会法案 纳吉希山矢口否认扩大警权

尽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遭遇如潮的恶评,但是首相纳吉与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今日异口同声为这项新法案辩护,除了否认限制集会自由及扩大警权,并拒绝在野党的要求撤回法案。

纳吉今早在下议院提呈废除紧急状态的动议时,趁机反击党团对和平集会法案的批评。

他矢口否认新法案违反集会人权,更强调该法案将让警方不再有权阻止民众和平集会。

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

民间发起集会自由运动 国会入口示威反集会法

梁康撰述

政府将在今天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二读,为了表达抗议,大约70个民间组织成员今天下午1时开始在国会入口集会,包括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2.0主席安碧嘉(S.Ambiga)、社会主义党总秘书阿鲁茨万(Arutchelvan)等。

今天下午1时开始,大约70个人出席今天在国会入口举行的集会。现场有40多名警员驻守,但是并没有干预。

出席者手持黄色的纸卡,上面写着《联邦宪法》第十条款允许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字眼,一些人也手持国旗。他们也高喊口号。

亲自向国会呈动议 首相解除3紧急状态

(吉隆坡24日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天向国会提呈解除3次紧急状态,以及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颁布的法令也一并废除,并强调这是政府出于爱国而自愿将这个特殊权力交出来。

首相周四在下议院亲自提呈这项动议时指出,一旦获得通过,有关动议将在6个月后解除,政府也将会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上述紧急状态及法令的废除,不会对政府打击罪案及国家安全及生活经济构成影响。

首相建议,随着紧急状态被废除后,政府将不再有权利根据联邦宪法150条款来制定法令,正如联邦宪法150(5)授权国会,如果发现因为紧急状态有必要制定一项法令,除非有关法令与回教法律与马来习俗或任何与沙巴与砂拉越有关的州法令。

他说,这意味着日后如果有需要制定相关的紧急法令将会交由国会来制定。

该3次紧急状态包括(1)国家元首于1966年9月14日宣布紧急状态,以让政府解决当时的政治问题(2)国家元首于1969年5月15日颁布紧急状态,起因乃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冲突。(3)国家元首于1977年11月8日在吉兰丹州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解决当时在回教党执政下出现的政治分裂问题。

他说,由于紧急状态对国家的生活经济构成影响,当时颁布紧急状态的情况已经没有出现,因此建议解除紧急状态,这也证明政府在国家法律革新方面做好准备,确保符合时势需求。

首相说,这是他在915大马日前夕宣布的系列改革后,所推动的第二波政治转型计划,首阶段转型为他宣布废除内安法令、限制居留法令及驱逐他州法令,而政府也会在明年3月提呈新法令。

他说,政府是基于对人民的智慧及成熟、为了所爱的国家而采取这项步骤,并深信现有的普通法律足以保护新的威胁蓄意破坏、暴力、间谍及策划性罪案。

他说,对一个政府而言,真正的考验是在当权的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对于一些尚未组成政府的单位而言,可以轻易许下美丽的承诺,诸如星星与月亮,甚至宇宙。

“他们时常说先尝试,但我深信大马人民不会拿未来的前途当赌注,并会继续支持我们的队伍。”

和平集会法案遭炮轰 纳吉指具革命意义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遭民联左右开弓,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力指新法案更具革命(revolutionary)意义,比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更好。首相也表示,政府坚决反对街头示威。

首相周四在下议院提呈动议解除三项紧急状态说,政府在推进革新的过程中,在国家安全及民主自由权力中取得平衡的路线不会止于此,在取代的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的新法案中,警察将会从原有的决定性角色换成法律监督者,集会的准证申请也被废除。

他续说,相对于原有的法令施予的监禁,新的法案仅有罚款,政府的意愿是何其的单纯,反而遭反对党抹黑,声称新法案会钳制集会的自由。

他说,这是不正确的指责,在新法案下,警方无权阻止和平集会的进行,即使是条件与限制也仅限于不准举行集会的地方,而且,主办单位只需根据条文通知执法当局及提供资料,倘若执法当局没有在特定期限内回应,主办单位依然可以在法律的允准下进行。

“最重要的是,政府承诺根据法案所阐明般,国民有权力以和平及没有持械的情况下集会,但是正如在法令条款中阐明的限制主要是为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

他强调,政府有责任有权利保证国家的安全及全体国民的人权。

首相强调,在保护人权之余,也得顾及那些希望安宁寻找生活的人的权力。

朝野议员罕见同声同气 通过解除3紧急状态

(吉隆坡24日讯)首相提呈动议解除3项紧急状态,朝野议员罕有同声同气支持这项动议,并在大多数赞成的声浪下,通过这项动议。

议长相信涉取过去议员爱打岔的经验,限定动议辩论时间仅有2小时,部长则获一小时的时间总结,而国阵与民联各派4名代表辩论动议,独立人士则可派1名代表,首名代表辩论时间20分钟,其他的10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林吉祥和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加巴星一度在首相宣读动议时要求打岔,但遭议长拒绝,加巴星解释,由于这是紧急(darurat),所以我才要求打岔,不过,议长不为所动,断然拒绝加巴星的要求。

另外,参与辩论的代表包括民联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巫统冬株巴都依德利斯哈仑、行动党怡保东区林吉祥、巫统林茂议员凯里、巫统哥打毛律拿督阿都拉曼、巴西马独立拿督依布拉欣阿里、伊斯兰党古邦阁亮议员沙拉胡汀、国大党乌雪议员卡玛拉登。

所有参与辩论的议员都表示支持政府解除紧急状态的动议,唯民联议员希望在解除三项紧急状态及相关的法令之余能够收回早前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15非政府组织国会大厦外纠察 反对落实和平集会法案

(吉隆坡24日讯)50名来自15个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周四在国会大厦外展开纠察行动,高举字条反对政府落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这场名为“维护集会自由运动”,简称是“KKB”,即马来语的“Kempen Kebebasan Berhimpun”,主要是抗议政府落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及要求政府即刻废除这项法案。

社会主义党总秘书阿鲁茨万在纠察行动中强烈反对该法案,他认为,小孩也有他们的人权,但该法案却对小孩参与集会罚款2万令吉。

他认为,这项法案完全限制了人民的自由,并剥夺了人民发表不满心声的权利。

“小孩也有参与示威活动的权利,因此不该限制小孩参与示威活动。”

他指出,在国外,无论小孩或成年人,都有权利参与集会,而警方的责任就是要给予人民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

他也指出,就像数十年前很多孩童站出来示威,为的是不要再继续受打压,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

“和平集会法案是在限制人民的自由,并认为所有的和平集会是暴力及具威胁性的。”

他续说,只要集会是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身为孩子监管人也有权利携带小孩出席集会,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他表示,“维护集会自由运动”的颜色与净选盟一样采用黄色,并会继续展开3场活动表达心声:

(1)本周六下午2时在吉隆坡双峰塔:“马来西亚人无需警方准证就可自由行走”。

(2)本周六晚上7时30分在独立广场的烛光会。

(3)下周二晚上8时在隆雪华堂主办“公共论坛”。

竞选盟2.0主席拿督安美嘉、公正党宣传主任蔡添强及公正党副主席努鲁依莎也在国会辩论休息环节时,到场支持这项纠察行动。

安美嘉表示,这项法案和现有的宪法有冲突,而且是一项不民主的法案,因此该法案不应继续辩论,并即刻撤销。

”人民不应该轻易相信这项法案能够为我国带来集会自由,因此法令将会更进一步限制人民的集会自由。”

修改大专法令第15条文 允成年大专生加入政党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天宣布修改1971年大专法令下第15条文,允许届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不准将政治带入校园!

首相也说,政府也会正式对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和宣判大专法令中允许国立大学向学生采取纪律行动是违反宪法和言论自由提出上诉,因为法庭的裁决对国家的法律有一定的诠释,无论如何,政府相信大专生的成熟及智慧。

他说,为了尊重届法定成年人年龄(age of majority)的大专生的权力,政府将会修改1971年大专法令下第15条文,以允许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不准将政治元素带入校园。

首相周四在下议院提呈解除紧急状态时作出上述宣布。

在1971年大专法令第15条文下,大专生禁止未经校长的许可下,与任何政党、劳工组织或团体结盟,或支持、同情及反对这些党团,罪成者可被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除此,该条文也禁止大专生或学生组织未经校长许可进行任何筹募活动,其中第15D条文更说明,学生若在刑事罪名下被控,其学籍立即遭吊销及禁足任何大学,一旦罪成其学籍即遭开除。 

上诉庭是在国民大学4名学生提出的上诉案中,推翻吉隆坡高庭原本的判决。高庭在去年9月宣判,国大援引大专法令15(5)条文对付学生是符合宪法的举动,不过,4名学生过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