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林瑞源‧集會法的政治衝擊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演變新的政治抗爭,令人始料不及,儘管民間反對聲浪大、律師公會進行反法案遊行,國會仍然三讀通過法案,然而其後續卻餘波未了。

巫統要爭取中間和年輕選民的支持,未徵詢民意,就向國會提呈法案,是其失策之處。在非政府組織反對下,政府也做出讓步,比如首相進一步澄清,民眾若在指定地點舉行和平集會,無需事先取得警方批准;首相署部長納茲里也在國會對和平集會法案進行6項修改。

但是,這些澄清和修改還是無法令非政府組織和民聯滿意,他們認為法案違反憲法第十條款,剝奪人民自由集會的權利,因此要求撤回或交由國會遴選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不過,政府已經做出讓步,在巫統大會舉行之際,必須考慮黨內的因素和警方的立場,政府不可能撤回法案。

這種情景就好像之前處理709大集會一樣,巫統領袖必須考量各種因素。

但是國會在短短4小時內倉促三讀通過法案,也勢必引起反彈,削弱納吉推動“政治改革”的效應、動搖人們對其他法律改革計劃的信心;國陣也可能繼709大集會後,面對另一個衝擊,影響巫統爭取游離票的努力。

另一方面,政府忽然修改法案內容、對法案有另一番詮釋,也引發疑問。

當法案在本月22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時,人們看到的是,雖然法案闡明集會主辦單位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請准證,但是卻設下諸多限制,包括嚴禁街頭示威、必須在30天之前通知警方、集會場地必須離開禁區至少50公尺、非公民和15歲以下兒童不准參與集會、附近居民可提出反對等等。

而且觸犯法令者被罰款1萬至2萬令吉,比警察法令的罰款更高。

但是,政府卻認為法案已經更加開放,也符合國際規範。

大家只看到30天須通知警方的條文,卻沒有看到“民眾只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警方,就可以在指定的空地上或體育館舉行和平集會”的字眼。

當局表示會進一步厘清“指定地區”的範圍,這顯示總檢察署擬定法案的不謹慎態度。豈有法案尋求國會通過,過後才厘清的道理。

政府對法案的詮釋,也讓民眾有點跟不上,既然警方沒有權力禁止根據法律舉行的和平集會,就應該明文加以說明,避免引起混淆。

其實,集會和遊行並不可怕,就像律師公會昨日的示範那樣,可以和平進行及解散,過度遏止反而會引起更大的反彈。

【熱點新聞:和平集會法案風波】
(星洲日報/一心不亂‧作者:林瑞源‧《星洲日報》副總編輯)

陳寶卿‧聆聽民意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公佈後,全國一片嘩然,顯然,這項法案很大程度考驗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納吉之前逐步落實早前承諾的政治改革議程,繼廢除驅逐法令、限制居留法、3項緊急狀態之後,再廢除大專法令第15條文,允許大專生參政,接著檢討1967年警察法令,一連串的好事接踵而來,民眾才開始感受首相辦事的決心和誠意,不料“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三讀通過,可能讓他功虧一簣。

法案條文嚴苛,引起反對黨抨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不在話下。

儘管民聯議員離席抗議,律師公會千名成員及民眾組成的“自由之行”在國會外高喊反對和平集會法案口號,國會仍三讀通過該法案,令人扼腕。

法案內容有9項修改,其中包括:和平集會須30天前通知改為10天之前,警方須在48小時通知利害關係者縮減至24小時,利害關係者呈書面抗議時間從5天減至2天,集會主辦單位向部長提呈上訴時限也從4天內縮短至2天之內,而部長須在2天內針對上訴作出決定,而不是原來的6天之內,納吉更進一步強調,民眾若在指定地點集會,完全免警方的批准。

法案引起民間議論,政府迅速修改法案條文,從積極的一面來看,或許正如首相所言,“國陣政府須聆聽人民的聲音,以免步阿拉伯之春的後塵”。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案條文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反映政府在擬定政策時過於倉促,忽略了民心所向。
既是“和平集會”,政府何須以各項繁瑣和苛刻的條文來限制民眾集會自由?
法案不是市場販商買賣,先索高價再允民眾討價還價。任何法案的擬定與通過,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捆綁民眾手腳的繩索勒得愈緊,愈是在民主的道路上往後退。
我國憲法認可人民有和平集會的權益,政府或警方的職責,只是維持集會的和平秩序,不能因為擔心集會擾亂社會安寧而因噎廢食,預先以各項嚴苛條令剝奪民眾集會的權利。
民間組織反對聲浪不息,顯示和平集會法案確有爭議之處。政府若真的重視民心、聆聽民意,就不應該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案。
【熱點新聞:和平集會法案風波】
(星洲日報/情在人間‧作者:陳寶卿‧《星洲日報》主筆‧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担忧管制党团活动更严苛 人民之声力抗集会法到底

人权组织“人民之声”(SUARAM)强烈谴责首相纳吉及其内阁强行在国会通过《和平集会法案》,并表明继续抗议到底,以促使政府撤回该法。该组织也担忧,修法后政府对公民社会与政党活动的管制将更加严苛。

人民之声活动主任娜丽妮(Nalini E.)今天发表文告谴责内阁不顾律师公会的游行抗议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反对,单方面在国会仓促通过集会法案,是马来西亚民主最黑暗的一天,而律师公会的千人游行犹如为马来西亚的民主与人权送殡。

该组织认为,尽管政府因民间施压而修改该集会法案部分条文,但该法仍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其赋予内政部长与警察足够的权力,以控制人民的自由。该法违反国际人权准则以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1)条款。

集会与游行的利弊

尽管大马律师公会展开和平抗议请愿并提出替代版法案,包括建议把批准集会权力从内政部长转移到由25人组成的“和平集会委员会”,但经修改其中六项条文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本周二仍在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情况下,三读后通过。

国阵政府视该法案为重要政治转型,展现政府的改革诚意;但在野党和非政府组织等团体则显然对法案表示失望与不满,并形容它虽然强调尊重宪法赋予人民集会的权益,惟事实上却侵犯人民集会权益,欠缺兴革转型的说服力。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其中备受各界关注事项是有关“街头示威“的允准与否。律师公会认为,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认可“街头示威”,该公会和在野党之前力争准许进行街头示威,但该法案仍然严禁街头示威,引起在野党议员的反对,律师公会则表示惊讶。

街头示威的利弊,一直存着争议,反对与支持者皆有之。2007年杪,吉隆坡先后出现4次大集会与示威游行活动,其中11月25日举行的抗议印裔被边缘化大集会,在与示威者互相对峙时,警方发射催泪弹与水炮驱散参与群众,警民皆有人受伤,雪隆多地因道路封锁而严重堵塞,部分公物和商店亦受破坏。

今年净选盟号召举行的7·09大集会,同样由于警方未发出准证,属非法活动而遭警方镇压,一些领导人和参与民众被警方援引警察法令等条文逮捕,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关注。事实上,印裔社会对维护本身权益的和平诉求,以及净选盟要求政府改革选举制度的集会,若获证准理应可以和平方式进行,但却因属非法集会而遭警方强硬对付,以致出现不愉快的对峙冲突事件。

政府强调不想国家和平和人民生活作息受到威胁,以及可通过和平集会表达心声而严禁街头示威;既然已为事实,各方宜遵守有关禁令,寻求或圈定其他适合地点来展开集会活动,避免再次爆发警民互相争执冲突的乱局。尽管瑕瑜互见,惟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仍有颇为合理改进之处,可让人更明确依法申请和遵循。

一些重要阐明,包括指定地区办集会只须于24小时前通知警方、而在非指定地区集会则需10天;警方在接获主办单位通知后须给予回复的时间从12天缩短至5天。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公民主办或参加集会;儿童只能参与宗教或风俗集会、葬礼游行及部长所允许的集会等,它具有保护少年儿童的作用。

大马是种族、文化和信仰多元化的国家,各方的任何诉求和不满须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正确管道反映;政府亦须依法公平合理处理;以及在在野党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严密监督下,共同负起维护公共安全和工商民生利益;以及确保各族团结、国家稳定的责任。

和平集會法案維護各造權益

馬華雪州聯委會副組織秘書黃祚信歡迎政府提出修改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政府為了俯順民意,作出6項具有爭議的修改,包括集會主辦單位通知警方的時間,從集會前30天縮短至10天。


他發表文告指出,拿督斯里納吉是名開明的首相,早前宣佈廢除內安法令、撤銷3項緊急狀態、豁免媒體每年更新印刷條文及檢討警察法令第27條文,都是為了維護人權、自由及權益。

他表示,政府擔心和平集會可能發生動亂及失去控制,影響人民日常生活,因而有必要制定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以確保和平集會能在警方監督下,和平進行。

他指出,政府對6項具有爭議的和平法案進行修改, 除了縮短通知警方的時間,也包括集會指定地點僅一天通知即可舉行、任何上訴只需在48小時提呈,部長在處理上訴時限,也從6天減短到48個小時。

黃祚信表示,根據修改法案,警方屆時將維持秩序,但不能阻止有關集會,也不能驅散參與集會者,政府將鑑定可舉行和平集會的指定地區範圍。

他說,在非指定地點集會,主辦單位只需10天向警方申請,以便警方在集會地區收集當地居民的意見,確保和平集會不會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

他表示,和平集會者需要人權自由, 集會地點的當地居民人權也須受到尊重及維護。

黃祚信指出,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已參考了12個國家的法案才草擬,符合國際標準。

他希望,各界客觀看待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政府修改該法案並不是為了為難人民,該法案也非惡法。

国会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吉隆坡29日马新社讯)在民联议员的集体离席抗议下,国会下议院今天三读通过备受争议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整个过程只用了短短的2个小时半。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在11月22日由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之后在11月24日由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呈国会下议院二读。

新法案共作出了6项修改,以赋予大马公民在和平及不持武器的情况下,举办和参加和平集会的权利,惟大前提是顾及社会安全和秩序。

法案修改的部分包括第9(1)条文,将举办集会必须提前警方的时限从原定的“30天”前,改为“10天”前通知;第12(1)条文,有关警方接获集会通知后,必须知会与集会相关厉害关系者的时限,从原定的“48小时”改为“24小时”;第12(2)条文,把有厉害关系者可在5天内,向警方反对集会的举行,改为“48小时”;第14条文,警方必须针对反对集会作出回应的时限从“12天”缩短至“5天”;第15条文,允许警方对集会的各个方面实施限制,以保障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第16条文,原定部长在接获上诉后须在“6天”内作出决定的时限,改为须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指和平集会法案仓促通过 亚洲律师公会抨违反人权

亚洲律师公会指出,马来西亚通过和平集会法案,已直接或间接违反世界人权宣言。

该公会发表文告指出,在人权宣言第20(1)项中表明:「任何人都拥有和平集会自由。」

公会主席玛拉迪达斯指出,相关法案下的禁止街头示威,限制参与者与主办者的年龄,并且举办集会需要依据申请程序,都已违反人权。

「同时,相关新法令下也增加警察的权力,但却没有详细阐明如何确保公众不会受到相关滥权的影响。」

玛拉迪达斯也表示,大马律师公会昨日和平游行至国会,也已证明街头示威可以和平进行,并不会威胁到公众的安全。

他也表示,相关法案仓促在国会提呈並寻求通过,並没有给予议员充足时间研究相关是否违背人权,同时,也未谘询公众意见。

国会下议院昨日在反对党议员集体离席抗议情况下,通过和平集会法案三读,然而,相关法案却一再受到各界抨击,包括来自大马律师公会的抗议。

建议下议院撤回和平集会法案 哈迪阿旺:呈国会特委会研究

国会报道!伊斯兰党主席兼马江区国会议员哈迪阿旺建议,国会下议院应撤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以将之带往国会遴选委员会进行检讨。
 
他指出,根据伊斯兰法,政府必须是公正的对待人民和领袖,即使要惩罚,也必须是一个公正合理的惩罚。
 
“所以我恳请国会撤回这项法案,以带上遴选委员会进行讨论,并由各党派出代表说出意见和看法。”
 
公正党鹅唛区国会议员阿兹敏阿里则提到,有关法案也显示我国没有进步反而退步。
 
他说:“有关法案直接阐明若警方不允许集会,只能到内政部长那里求情。试问,全世界目前只有一个国家,即津巴布韦施行向部长求情的政策,这岂不是显示我国在开倒车吗?这法案根本就是残忍的!”

揶揄律师公会是“大便般的反对党” 依布拉欣调侃反对党议员是马戏团

国会报道!巴西马独立议员依布拉欣阿里再有出位言论,他这回抨击,在国会外示威抗议的大马律师公会应改名为“大便般的反对党律师公会”!
 
他指出,不管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是什么,反对党总有反对的声音,而有关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提呈,主要是确保集会和平进行,而安全法则是至上条件。

“反对党议员根本就是马戏团议员,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在大选前玩弄这样的政治宣传。虽说政府可以因反对党在社会制造的纷乱而选择撤回此法案,但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反而选择面对反对党的流言蜚语。”
 
挑战律师公会注冊为政党战大选
另外,巫统四加亭国会议员莫哈末阿兹则打岔,并挑战律师公会在来届大选前注册成为政党,堂堂正正的以政党身份在大选对峙。
 
他说:“如果律师公会的律师们是真男子汉(anak jantan),就应该注册成为政党,在第13届大选参政上阵!”

斥民联以欺骗方式扭曲集会法案 纳兹里:民联误导人民丑化国阵

国会报道!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怒斥,民联企图以欺骗的方式扭曲《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内容和框架,并误导人民以塑造政府的残暴形像!

他在国会下议院总结时指出,民联集体离席不支持《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不负责任和幼稚的行为,就算是民联议员对法案有任何的不满,也不应该采取消极的态度。

他披露,主办单位必须在集会前向警方发出30天的通知是正常的程序,毕竟警方会在5天内作出回应,一旦警方没有在5天内作出回应主办单位可以如常作出回应。

他说明,根据欧洲的处理方式,给予警方5天的时间议决是否发出准证集会准证,特别是警方也需要时间作出考虑,而非仓促地作出决定。

他说:“反对党将我们比津巴布韦来的落后是不正确的,毕竟我们是根据欧洲的处理方式,而非非洲的处理方式!”

他并不排除,民联企图以欺骗的方式扭曲《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内容和框架,并误导人民以塑造政府的残暴形像!

纳兹里也提到,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不满槟州每周都出现集会,而透过新法令的落实,将可要求集会者向警方提出通知,这无形中是在协助林冠英集会。

他也抨击,律师公会一再要求法案要遵循联邦宪法,可是律师公会所举行的集会也没有根据宪法向警方提出通知,显然律师公会代表也是在“知法犯法”。

另一方面,纳兹里抨击,民联议员一再以高罚款额恐吓人民,然而他们忘记了所谓的最高罚款是介于最低和最高的罚款之间,这取决于法庭的裁决。因此,公众可能会面对最低数令吉的罚款,而非数万令吉的罚款。

他促请,民联议员不要隐瞒事实,企图透过高罚款数额恐吓人民。

他进一步解释,政府制定高额的罚款主要是取代监禁的刑罚。

他也谴责,民联不断以已故翁嘉化作为例子作为街头示威的先驱是不正确的,毕竟翁嘉化是透过街头集会对抗统治大马的殖民国家,而现今的国阵政府是受到人民的委托的民选政府,所以两个情况是完全不同。

他揶揄,不管是人民或巫统代表都不会受到民联的愚弄。

不满法案辩论权受限制 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 和平集会法案三读通过

国会报道!基于不满《2011年和平集合法案》进入二读辩论阶段民联议员辩论权限受到限制,超过30名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二读辩论只是允许民联三党领袖安华、林冠英和哈迪阿旺参与辩论,而其他民联国会议员要参与辩论则受到限制。

议长班迪卡阿敏表明,根据议会常规只允许民联三党委派一名领袖参与这个环节的辩论,而其他民联则不能再参与辩论。

由于不满议长的议决,特别是限制议员的辩论的权利,超过30名民联议员集体离开议会厅抗议。

在民联议员集体抗议的情况下,《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由国阵议员单方面通过三读。

不满新法令赋予警方批准和绝对权力 林冠英:人民的民主自由将会被侵蚀

国会报道!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兼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表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赋予偏邦国阵的警察批准与否的绝对权力,同时也侵蚀大马的人权。

他指出,目前纵观缅甸局势,该国的民主进展似乎比马来西亚更自由了,缅甸国会刚通过的法案,集会只需5天前通s知警方即可,可是我国提呈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离集会非常早的日子就必须通知警方。

他披露,虽然首相已经宣布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从30天缩短至10天,但仍然还是比世人所知的缅甸铁幕政权所要求的还要长,难道马来西亚现在比缅甸还糟糕?

他表明,很明显的,喧嚣高唱的所谓政治转型计划只是一个骗局,而首相纳吉较早前说明这项法案是赋予人民享有在不携带武器下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是这项法案的真正目的反而是提高限制及阻止人民应享有的集会自由。

“明显的国阵正选择性沿用一些民主国家如昆士兰及英国的和平集会法,偷龙转凤来对付我们的人民。我要问和平集会法是不是抄袭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的模式,如果是的话,那为何没有完整抄足其真正强调是人权?相反的我们的和平集会法却好的不学,学坏的,弃清流以取浊溪。”

林冠英也提到,新法案要求集会者提早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很明显是要尽可能拖延集会举行,让集会目的失去时效性。这是个肮脏的欺骗手段,如今政府终于踩煞车,重新检讨要求发出集会通知的时间。虽然递减至10天,但是10天还是太长了。

他举例,除非有特定情况,在英国或昆士兰根本不必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在英国,当公众游行,只需要在6天前发出集会通知,目的只是要准备管理及疏导游行时的交通。同样的,在昆士兰只是为了避免触犯阻挡公共交通的法令,所以须在5天前发出集会通知。

他说:“在我们这个尊崇的国会殿堂所正在提呈的这项法案,却要求所有公众集会必须发出集会通知,除了部长所指定的地点,或是如图表(3)所列明的地方。”

林冠英认为,集会的定义实在太广泛了,连许多普通的事件都属于这个和平集会法案的范围内。因此被逼增加第三附表,以说明各种无需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种类。

他质疑,家庭集会是被允许的,但是一群好友的集会又作何解?婚姻的集会也是被允许,但是不被列入第三附表的生日会应如何?

他感到遗憾,部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修改第三附表,以及决定或收回已经给予某一地方的批准。试问,要是部长突然间决定家庭餐会也不准在没有知会警方的情况下举行,那该怎么办?或者是部长决定收回某家酒店作为合法集会地点的决定时,应该怎么样?部长手中特有的专断权力是不适当的,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

林冠英也提到,这项法案赋予警方权力,以施加各种限制及条件在集会的日期、时间、集会期限、集会地点、集会的方式、参与集会者的行为举止,或者是任何被答为需要或适当的事件。换句话说,警方有权力决定集会在什么时候举行、多久、谁会参与,以及某个演讲会的内容。

他说明,很明显的,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修定来鼓励自由集会,反之,把人民变成了警察的傀儡。

他并不排除,警方倾向国阵、反民联的记录,也引起了民众对这项法案的信心动摇。因为,警方纵容国阵或亲国阵者的暴力集会,从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行动;反观,亲民联或反国阵的和平集会,却遭警方以暴力行动对待。

他强调,民主行动党及民联反对“非法和平集会法案”,因为它禁止集会的权利、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以倾向国阵,进一步削夺马来西亚的人权。

他说:“请不要通过这项法案来污染了马来西亚的国家形象。这个法案是不可能通过任何的修正或更改来挽救,并且应该被收回及重新制定。”

律师公会反对和平集会法案並非反政府 只是法案太多弊漏

国会报道!下午3时40分更新!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表示,步行至国会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表达不满并不意味着律师公会反政府,而是表达民主自由的立场!

他指出,律师公会鲜少展开和平集会,而这次的行动,显示律师公会对于法案的关心。

他披露,这项法案出现太多的弊漏,而部份的条文明显已经抵触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因此,律师公会绝对不能“坐视不理”,反之应该公开表达立场,特别是捍卫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

他并不希望,法案草率的通过,而导致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被侵犯。

他再三强调,律师公会并没有任何的反政府的意图,反之而愿意与政府配合,确保法案能够更切合人民的要求,同时也贯彻民主自由的精神。

“我们不是反政府或倾向反对党,我们只是反对不公平与抗议任何违宪事宜。我们倾向公正与法律精神,我们甚至与政府密切合作。”

林志伟在提呈给首相署副部长刘伟强的公开信中表示,律师公会希望国会议员可以细读相关公开信,并且在投票时是依据良知而非政党的意愿。

“我们呼吁在马来西亚日作出良好宣布的首相,不要受到权势的影响,而是回归对人民许诺的改革精神,即赋予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间。”

他也指出,国家的独立是在游行与集会之下达成的,而当时由翁惹化领导的独立游行,更获得1万5000人参与,当时,为的是抗议英国殖民政府欲组成的马来亚联合邦。

“游行与集会在大马历史中拥有深层的意义,这也是为何我们呼吁政府,不要透过手中的笔,违反国家成立的最初精神。”

另一方面,林志伟也提到,提呈法案只是律师公会抗议法案通过的第一步,并会继续进行监督和发表意见。

他表明,律师公会绝对不会放弃,并会继续“出声”。

至于接收相关公开信与律师公会提呈的替代法案的刘伟强则表示,他将会详细阅读相关文件。“我会尽力而为。”

反对将集会自由权利视为非法的“非法”和平集会法

回溯2011年9月15第48届马来西亚日前夕,首相宣布政府将重新检讨警察法令第27条以符合联邦宪法第10章所确保人民能在“不携带武器下和集会自由,并且根据国际集会惯例。”

很不幸的,让人难以预料所谓的“国际”,参考的竟然是津巴布韦及缅甸诸国。

然而,目前纵观缅甸局势,该国的民主进展似乎比马来西亚更自由了。缅甸国会刚通过的法案,集会只需5天前通s知警方即可,可是我们这肃穆的国会殿堂所提成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离集会非常早的日子就必须通知警方。

虽然首相已经宣布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从30天缩短至10天,但仍然还是比世人所知的缅甸铁幕政权所要求的还要长。难道马来西亚现在比缅甸还糟糕?

很明显的,喧嚣高唱的所谓政治转型计划只是一个骗局。首相较早前说明这项法案是赋予人民享有在不携带武器下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是这项法案的真正目的反而是提高限制及阻止人民应享有的集会自由。

明显的国阵正选择性沿用一些民主国家如昆士兰及英国的和平集会法,偷龙转凤来对付我们的人民。我要问和平集会法是不是抄袭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的模式,如果是的话,那为何没有完整抄足其真正强调是人权?相反的我们的和平集会法却好的不学,学坏的,弃清流以取浊溪。

在昆士兰的版本中,集会通知在第10条文中列明只需5天,而且只要没有法庭发出庭令阻止及视为非法,不然一旦通知将被视为已批准如下:

公众集会批准

(1)一旦发出集会通知,公众集会将在第7(c)条文下被当作已经批准:

(a)集会准证已经发出给主办集会者,或——

(b) 若该集会通知在超过集会5天前发出,同时地庭没有行使第12条问的命令拒绝赋予该集会的权利,或——

(c) 若集会通知在少于集会5天前通知,同时地庭行使第14条文命令赋予主办集会的权利。

(2) 要求的集会准证如下—

(a) 专员须发出的准证,注明专员不反对该集会,及——

(b)若向地方当局发出集会通知,则地方当局须发出准证,注明地方当局不反对该集会,及——

(c)若集会地点是暂时性;或用以公众表达用途;或地点拥有者或占有者所默许;或付费使用,需要地点拥有者及占有者的集会批准准证。

(3)第(2)子条文下所指的准证,皆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议长请容许我解释,

首先,我要触及该法案内引起争议的必要性及必需性。必需尽早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很明显是要尽可能拖延集会举行,让集会目的失去时效性。这是个肮脏的欺骗手段,如今政府终于踩煞车,重新检讨要求发出集会通知的时间。如今,虽然递减至10天,但是10天还是太长了。

除非有特定情况,在英国或昆士兰根本不必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在英国,当公众游行,只需要在6天前发出集会通知,目的只是要准备管理及疏导游行时的交通。同样的,在昆士兰只是为了避免触犯阻挡公共交通的法令,所以须在5天前发出集会通知。

在我们这个尊崇的国会殿堂所正在提呈的这项法案,却要求所有公众集会必须发出集会通知,除了部长所指定的地点,或是如图表(3)所列明的地方。

公众地方的定义包括了酒店、餐厅或人民讲堂,在这些地方集会若没尽早发出集会通知,将会最高罚款1万令吉,若还不取消解散集会将罚款2万令吉。这1万令吉与2万令吉的双重罚款,比之前的非法集会的一次性最高1万令吉的法款逞罚还来得重。

第二,集会的定义实在太广泛了,连许多普通的事件都属于这个和平集会法案的范围内。因此被逼增加第三附表,以说明各种无需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种类。

虽然如此,这个第三附表的范围很明显地存在多项不足之处。比如,家庭集会是被允许的,但是一群好友的集会又作何解?婚姻的集会也是被允许,但是不被列入第三附表的生日会应如何?

根据被提呈的法案,若有任何人欲在公共场合如酒店或餐厅,举行结婚周年庆或者是生日会,须在10天前知会警方,除非有关的集会地点是由部长所决定的。

再说,在第三附表下,部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修改第三附表,以及决定或收回已经给予某一地方的批准。试问,要是部长突然间决定家庭餐会也不准在没有知会警方的情况下举行,那该怎么办?或者是部长决定收回某家酒店作为合法集会地点的决定时,应该怎么样?部长手中特有的专断权力是不适当的,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

第三,这项法案赋予警方权力,以施加各种限制及条件在集会的日期、时间、集会期限、集会地点、集会的方式、参与集会者的行为举止,或者是任何被答为需要或适当的事件。换句话说,警方有权力决定集会在什么时候举行、多久、谁会参与,以及某个演讲会的内容。很明显的,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修定来鼓励自由集会,反之,把人民变成了警察的傀儡。

警方倾向国阵、反民联的记录,也引起了民众对这项法案的信心动摇。警方纵容国阵或亲国阵者的暴力集会,从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行动;反观,亲民联或反国阵的和平集会,却遭警方以暴力行动对待。

看看那被全球关注的“净选盟2.0”和平集会,以及2011年7月1日由巫统在光大及槟城大桥中央的暴力集会相比就有比较,而巫统的上议员依占也出现在有关的暴力集会中。

在那场暴力集会中,依占不只是扬言称不需要等到大选就可以推翻我所领导的槟城州政府,参与示威者更在大桥的中央,截停车辆,引发了长达10公里的车龙。更糟糕的是,两名负责采访的记者被示威者殴打。截至目前为止,那些涉及者及殴打记者的流氓依然逍遥法外,没有被采取任何的行动。

我们还可以相信我们的警方是会公平及自由地执行任务吗?在槟城,虽然几乎每个星期都有由亲国阵者主导的街头示威,但我们应支持捍卫和平示威的权力。不过,对于那些暴力示威者,以及送棺材以恐吓者的行为,则需要采取严厉的行动对付。在马来西亚有哪一个州属允许飙车党示威,到连飙车党都能够获得警车开路护送的?这些飙车党点名称我是种族主义者(rasis),只因为我没有为他们准备一条飙车跑道(racing track)。换作是在国阵执政的州属,这些试图要示威的飙车党会立刻被警方扣留了。

第四,当局禁止在附表一的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这些地点包括油站、医院、消防局、机场、火车轨道、陆路交通中心、港口、水坝、集水区、滤水站、发电站、码头、桥梁、海港、宗教场所、幼稚园及学校。我在此强调,这些禁区的禁令是不能够被收回、也不会从部长处获得准证及豁免权,一旦违例,则须面对1万令吉的罚款、

这些禁止集会地点的禁令意味着,全部在学校举行的集会都是非法的,因为地点是在禁区内。这也意味着在独立广场举行的一切集会及运动会也是非法的,因不它是在维多利亚中学(SMK Victoria)的50公尺范围内。这项禁令也表示,所有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召开的会议都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在一座桥的50公尺范围内。

同样的,这也意味着任何在新关仔角或旧关仔角的集会,包括在民联州政府设立的言论广场所举行的一切集会都是非法的,只因它位于槟岛及北海海港的50公尺范围内,也就是槟城港口在宪报上的权限。这也表示,若某人的屋子在油站的隔壁的话,那这个人就不可以在他的家里举办任何形式的门户开放或宴会,除非他不介意被罚2万令吉。

我的第五个要点是有关游行集会的禁令。政府是不是怕了2011年7月9日的净选盟2.0游行,而不择手段避免类似的集会重演?

世界上没有一个民主国家是禁止游行集会的。但是在马来西亚,任何一名参与游行集会者将会被罚款1万令吉。也许,这是政府欲减轻国家债务的良策?若以参与净选盟2.0游行的5万人次、每人罚款1万令吉的话,那么政府就可以筹获5亿令吉基金了。难道我们的服务税还缴不够吗?竟然连集会也被逼缴税。

为什么政府这么惧怕人民?政府是不是忆起在1946年时,成千马来人在整个马来亚参与反马来联邦的集会?如果这项法案是在1946年生效的话,那么反马来联邦集会就不可能发生,而巫统就不可能诞生了。这个事实,巫统却这么健忘。

民主行动党及民联反对“非法和平集会法案”,因为它禁止集会的权利、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以倾向国阵,进一步削夺马来西亚的人权。请不要通过这项法案来污染了马来西亚的国家形象。这个法案是不可能通过任何的修正或更改来挽救,并且应该被收回及重新制定。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在国会下议院反对和平集会法的演讲

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蔡添强:反对和平集会修正法

(新山27日讯)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表示,该党坚持反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修正法案》,并建议在搜集民意及深切讨论后,才提呈给国会讨论及修正。

也表示,目前法案修正已经引起民间的反弹,已经有两个非政府组织包括律师公会计划举行反和平集会法令修正的集会。
副主席努鲁依莎说,虽然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宣布将集会申请期30天缩短至10天,不过这是不足够的。

公正党全国代表大会

修正法案,广征民意免争议

文:赵精武

国会在最近一读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由于诸多限制及禁忌处处,导致在野党的强烈批评与民间组织的反弹,一读的法案甚至被批评还不如缅甸军人政权的法令,要求检讨之声四起。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考虑到各方的反应后,指示首相署主管法律事务的纳兹里,检讨有关法案备受争议的六项条文的八个要点加以修正。

这次纳兹里的反应可真是快捷,经过修订的法案是将举行集会的30天的申请通知期缩短到10天,此外,警方在接警集会通知申请及有利害关系者在5天内以书面表达和平集会抗议的情况,也缩短到48小时。

政府这次俯顺民意修改已一读的法案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做法,这也说明了政府重视民间组织的看法,以迎合政府“以民为本”提高国家民主和自由度的决心。

和平集会法案在一读后紧急煞车来加以修正,也突显出政府在修改和平法案欠缺周详,在进行修改时没有将民间对和平集会的“民主”与“需求”参在其中,而只是根据主观的愿望进行,在面对强烈的反弹之后才要急急加以修正,无疑浪费了制定法案的时间及承认准备时间的不足,这更是国家领导层在迈向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所出现的一大败笔。

非政府组织要举行和平集会是要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向政府表达“民意”,既然是“ 民意”就是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一些政策感到不满而作出的反应,但如果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在警方的良好的监管之下展开,相信集会必然会在秩序井然下进行及完成。

和平集会既然是赋予国民保障人权之下的自由集会,如果参与者都能够自我克制,以国家的利益为大前提,打造一个广纳民意,开明、开放的态度,对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将有所帮助。

纳吉上任年进行“政治转型”的第一个修正法案就碰壁,民间组织及在野党的激烈批评,特别是赋予警方权力方面更招来强烈的抨击。

首相接下来要修正的法案还有紧急法令及废除法令,特别是取代内安法令废除后的两项新法令,政府更应该吸取制定和平集会法案的草率与不完整之处,免得再次备受争议。

6條文修改 國會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令

(吉隆坡29日訊)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今日在國會下議院,順利三讀通過。

 這項在上週二提呈一讀的法案,在提呈后受到在野黨和一些民間組織的反對,並要求政府收回法案。

 但隨著法案在上週四由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呈二讀后,今天馬上進入辯論環節,在經過兩名在朝、3名在野黨議員及1名獨立議員辯論后,法案最終順利在多數支持聲浪下,通過二讀和三讀。

政府将鉴定和平集会地点

(吉隆坡28日马新社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说,政府将鉴定公众展开和平集会的地点,包括体育馆或空地,至于集会禁地则包括医院。

他说,政府上周提呈国会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不仅远比现有的法令好,且对现有的法令而言是项重大改变。

“因为警方有权批准或禁止任何的集会。”

纳吉也是国阵兼巫统主席。他今日出席配合巫统大会举行的国际论坛后,在记者会上受询时这么说。

他说,政府制定上述法案时,也参考其他国家的12项法令,以及其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国际条规。

“重要的是,人们要集会,人们能传达他们的心声,能依循国际条例在和平的情况下展开集会。”

他说,街头示威确实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此举将扰乱公众秩序。

纳吉否认2011和平集会法案是恶法

(吉隆坡28日马新社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驳斥反对党的说法,否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恶法。

他强调,这宗在上周提呈国会下议院的法案更为保障每一名大马公民的权益,以便人们能展开和平集会。

“根据这宗新法案,公民赋予和平集会的权益受到保障,这才是重点。说政府必缅甸还要残暴云云,全是毫无根据的废话。他们作出种种指控旨在混淆公众。”

纳吉也是国阵兼巫统主席。他今日出席配合巫统大会举行的国际论坛后,在记者会上受询时这么说。

根据报道,一些人抨击上述法案,指这宗法案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权益,情况甚至被形容成比缅甸的法律还糟糕。

尽管如此,纳吉说,任何要在特定地点展开集会的单位,如今只需要通知负责监管集会的警方,甚至可随时在短时间内作出通知。

他也抨击反对党,指反对党对这宗法案作出不正确的诠释,包括主办单位要在集会的30天前作出通知。

“其实,在30天内这个字眼可视作5或10天,然而,基于这个字眼出现混淆,因此,我们决定将它限定为10天,这么做就不再产生混淆。”

他还说,至于未决定的集会场地,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作出通知,以便警方能咨询当地社区及寻求他们的看法。

和平集会法案进行6项修改 处理集会事宜时间全数缩短

和平集会法案针对4项条文,进行6项修改,当中包括提呈申请期限为集会前10天,以及警方需在5天内就集会作出回应。

根据相关修改通知书,当中包括缩短集会主办方提呈申请给予警区主任的时限,同时,任何上诉需在48小时提呈,而并非之前的4天内,这将有助于快速处理相关上诉。

同时,在修改的条文下,部长必须就有关上诉的处理时限,从原本的6天改为48小时内。

涉及修改的条文包括第16项、第9(1)项、第12项和第14项。

而在第9(1)项条文中,则是把提呈申请需在集会前30天,改为集会前10天,而第12、14与16项条文的修改,都为配合第9(1)项条文修改。

此外,警方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主办方有关集会的条件,而主办方则可以在2天的时间内,向警方作出回应或表达抗议。

警方在接获主办方的意见后,也必须在5天内(原本是12天)向主办方回应。

不过,对于集会的地点限制则没有任何更改,即根据原本的法案,为确保公众安全,集会需与特定的地点保持一定的距离。

伊党坚持必须撤回和平集会法案

伊斯兰党坚持国阵政府必须撤回和平集会法案,因为该法案含有很多缺陷,并且也是首相纳吉面对大选的手段。

伊斯兰党宣传主任端依布拉欣提醒政府,首相纳吉提倡的转型,必须朝向前,而不是后退。

“不要仅会提倡虚假的转型,通过法令或法案来合理化暴政。”

他指出,人民视和平集会法案为国阵巫统惧怕人民崛起的表现。

“为什么巫统不会吸取中东的经验?这些国家的政府制定让人民不满的恶法,最终导致恶法被人民推翻,相关政府也被推翻。”

端依布拉欣认为,和平集会法案是政府担忧人民会在第13届全国大选中举办集会,而打算援引这项法令对付集会者。

他也提醒人民,一旦法案通过,人民将丧失机会的权利,而无法通过集会对政府表达不满。

“人民的愤怒却不会因为法案的约束而被平复。”

超过500名律师顺利步行至国会

国会报道!超过500名律师从湖滨公园步行至国会,抗议《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通过将侵犯人民的自由,并提呈备忘录要求撤回法案的通过!

随着维权组织和律师公会分别将在今日展开“占领国会”和步行至国会提呈备忘录,国会已经加强保安,并出动镇爆队驻守。

尽管国会加强保安,惟并没有为难前往国会的访客和采访媒体,而且只需在保安厅更换证件即可进入国会。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上午10时45分,国会附近风平浪静,而且没有任何的集会支持者出现,数辆警车也在湖滨公园附近巡逻,惟并没有任何的警员驻守。

律师在湖滨公园集合 警方未阻扰出席者

部份的律师和支持者纷纷在接近11时出现在湖滨公园,出席者都保持冷静,而警方也没有阻扰任何的出席者。

根据观察,超过100名律师聚集在湖滨公园,律师们都身穿整齐的西装服饰,而出席的支持者则身穿黄衣。

律师公会前主席安碧嘉和现任主席林志伟(右图发言者)分别在11时抵达,并表明步行至国会的行动将会在12时30分开始。

众律师和支持者拿着布条和高喊“KILL THE BILL ”的口号步行至国会,现场情绪一片激昂,惟没有受到警方的阻扰。

律师在12时50分抵达保安亭,而在与保安人员交涉后,林志伟与10名律师获准进入国会,并成功把备忘录交给首相署副部长刘伟强。

占领国会行动今明两日进行

极具争议的和平集会法案在国会进入辩论阶段,为了施压政府撤回违宪的和平集会法案,“吉隆坡人民集会”(KL People's Assembly)的维权人士特别发动“占领国会”行动。

这项活动从今日开始,每天上午11点在国会前展开,直至12月1日为止。

“吉隆坡人民集会”批评和平集会法案对人民施加不当的钳制,而且在提呈国会之前,并没有咨询任何公民意见。

与此同时,律师公会也将从湖滨公园步行至国会提呈备忘录,并促接纳律师公会提呈的替代法案。

林志伟:人民自由将被侵犯

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指出,法案的通过将导致人民受到宪法保障的自由将会被侵犯。

他披露,律师公会绝对不能在看到人权受侵犯的情况下而置之不理,所以决定发起步行提呈备忘录活动,以表达不满。

他解释,我国的独立也是透过街头集会的模式形成,所以新的法案无意是在抢夺我国的取得独立的资产。他说:“政府应该谨慎考虑,而非仓促地通过法案。”

安碧嘉:政府应注重选举改革

净选盟主席安碧嘉则提到,新法案显示政府对人权和自由缺乏认知。

她认为,政府应该把焦点放在选举改革,而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纳吉否认和平集会法案是恶法 将鉴定集会地点允缩短申请期

首相纳吉否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恶法,而政府将会鉴定公众展开和平集会的地点,包括体育馆或空地,至于集会禁地则包括医院

他强调,这项在上周提呈国会下议院的法案更为保障每一名大马公民的权益,以便人们能展开和平集会。

“根据这宗新法案,公民赋予和平集会的权益受到保障,这才是重点。说政府必缅甸还要残暴云云,全是毫无根据的废话。他们作出种种指控旨在混淆公众。”

纳吉说,任何要在特定地点展开集会的单位,如今只需要通知负责监管集会的警方,甚至可随时在短时间内作出通知。

他也抨击反对党,指反对党对这宗法案作出不正确的诠释,包括主办单位要在集会的30天前作出通知。

“其实,在30天内这个字眼可视作5或10天,然而,基于这个字眼出现混淆,因此,我们决定将它限定为10天,这么做就不再产生混淆。”

他还说,至于未决定的集会场地,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作出通知,以便警方能咨询当地社区及寻求他们的看法。

他透露,政府将鉴定公众展开和平集会的地点,包括体育馆或空地,至于集会禁地则包括医院。

他说,政府制定该法案时,也参考其他国家的12项法令,以及其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国际条规。

“重要的是,人们要集会,人们能传达他们的心声,能依循国际条例在和平的情况下展开集会。”

他说,街头示威确实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此举将扰乱公众秩序。

律师公会促议员阻通过避免人民痛苦

律师公会今日促请朝野议员,拒绝明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表示,国会议员应该把相关法案带至国会遴选委员会讨论,并考量律师公会提出的替代法案。

「若说明日是议员掌控人民的自由,这是一点都不夸张的说词。不要忘了,你们(议员)都是人民选择出来的,并负起责任成为人民的代议士。」

林志伟表示,国会议员不应盲目服从党或党要,而并非成为人民的公仆,人民不应在政党政治之下,而必须面对痛苦。

他形容和平集会法案具争论性,并形容相关不正当的法令是在仓促之中欲落实,而这只会不合理与不平等地束缚集会自由。

林志伟表示,相关法案当中拥有更多较现有法令中的限制,包括禁止街头示威,以及给予警方无限的权力设定任何集会的条件。

「这不单是违背首相纳吉在马来西亚日的承诺,即给予大马人民更大的自由,反之,它是猖狂地禁止集会。」

中央政府在上周提呈和平集会法案至国会下议院,然而,相关法案却受到朝野议员的批评,而内阁也决定修改其中的7项条文,当中包括缩短集会申请至10天。

然而,不会民间团体都抨击该集会法案,并称这如同缅甸那样限制人权。

和平集会法案会被通过吗?

是谁决定我们的国会议员是人还是鬼?是谁决定我们的国会议员的生死存亡?我们的国会议员最怕的是谁?

是纳吉吗? 是他自己政党的党领袖吗?是党鞭吗? 其实都不是。

是我们。

是我们决定我们的国会议员是人还是鬼。是我们决定我们国会议员的生死存亡。我们是国会议员最怕的人。

剩下不超过24个小时,马来西亚《和平集会法令》就要在国会被二读(11/29)。

可以决定国会议员做人或是做鬼的我们,在这不超过24小时里选择做什么,决定他们将在国会里做什么。我们是选择什么也不做,在这几天的公共假期里,玩玩乐乐,睡觉看戏,还是花半小时的时间,来表达你的立场。

你选择什么我不懂,你们自己决定吧。因为关键不是别人做了什么,而是你做了什么。

表达立场有千千万万种,你可以选择你的方法,但记住,讯息要够明确,立场要够坚定,要让公众看到并可以见证。我十分欣赏许多有创意的公民的表达方式。而如果你真的想不出有什么更有创意的方法,又不知如何做,这里可以学学这个网站的公民所建议的,做最简单的一样。很多人的手提电话都有照相机的功能,平时你用来自拍,拍人,拍得不亦乐乎。现在你只需要拿出一张白纸,写下你的国会选区的号码,你的国会议员的名字,写出你的立场,然后用你的手机“咔嚓”一声,然后立刻 upload 到 FB 让全世界看到。前后三十分钟有多。

需要与红头兵对抗吗?不需要。需要被抓吗?不需要。需要搭车搭飞机吗?不需要。这样做有用吗?我也不懂,不过我知道我什么都不做的话,只是上网眼巴巴看别人怎么做,那肯定没有用。

这里是我们可以执行的一和二个简单方法。

决定这个国家是地狱还是天堂的人是纳吉吗? 不是。

是我们。

纳吉的“澄清”证明《和平集会法案》为国会54年史上最糟、最随便的法案,令人质疑首相政治改革的诚意究竟有多少

首相纳吉今天针对《和平集会法案》做出的最后澄清证明,这份法案根本就是我国国会54年以来,最糟、最随便的法案,令人不禁质疑,纳吉信誓旦旦要推动的政治改革究竟有多少诚意。

纳吉还怪责民联就30天通知期限一事“混淆”大众,他说:

“事实上,字面上写的是30天,但是,可以是5天或10天,但该文字令人混淆,所以我们决定就确认10天为界,那大家就不会有疑窦了。”(马来西亚局内人)

纳吉说之前的30天通知期限不代表要一个月前通知。

纳吉的“澄清”根本是胡说八道,他的回应让人看到的是,这个首相不知所云,甚至不了解他自己于上周四提呈国会的所谓“革命性”法案的内容。

这反映了我国治理、领导人素质之低落,我国首相竟然可以遭人误导,造成首相误导国会乃至于误导大众有关法案的相关内容。

我并不相信纳吉是故意撒谎,但显然他的顾问没告诉他真相,以至于他四处散播谎言。

我在此挑战纳吉出面解释,在国阵政府明天于国会提出修法,将30天缩短成10天前,在《和平集会法案》底下,一个集会组织者如何可能在“5天或10天内”组织一场集会?

且让我们假设,若有一主办者欲在今年12月30日举行集会,但《和平集会法案》第9(1)条文“集会通知”阐明:

“集会主办者须在集会前的30天内,通知集会举行地点警区的负责警官。”

请问纳吉是否可以解释一下,假设集会主办者在“5天或10天内”,如12月20日或12月25日前,通知警方,他如何能够符合此法条内容?

此事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此法案第12条阐明,相关警区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相关人士”该集会通知,后者且有5天时间与警方沟通,“关注或反对该项集会”。整个程序将会耗上七天,超过纳吉所谓5天就可办成一场集会的建议。

在第14条底下,警区主任必须在12天之内回应集会通知;第16条则提供集会主办者4天时间的权利,向内政部长就警方设下的限制与条件提出上诉,而后者又有6天时间以做仲裁。

因此,一名集会主办人若要在12月30日举行集会,他最快也只能在通知警方后的12天知道是否可以顺利举办之,而且先决条件还是警方没有设下任何条件与限制才行。

假设警方针对该申请设下任何条件与限制,而主办当局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主办人最快也只能等22天才可以知道官僚程序的结果。

所以,这意味著主办人必须至少在22天提出集会通知,不然他可能就无法完成最多达到22天的官僚程序。

第9(1)条文“集会前30天内”的字眼,根本是误导、毫无意义,无法帮助纳吉解释,在此新法案底下,如何在“5天至10天内”办成一场集会。

纳吉不应该把这份写得糟透了的法案怪罪在民联头上,要追究就该追究负责草拟法案的国会单位、总检察长以及其法务官员,以及所有怠忽职守的内阁阁员。

纳吉根据《和平集会法案》指出,“《和平集会法》分成两大类,属特定区域者,即使是通知时间短,但他们只需通知警方,然后就会有人负责监督。”

“至于非特定地区者,那麽就须10天的通知期限,由警方与当地社区协调以了解他们的意见。”(当今大马)

这一点再次暴露《和平集会法案》到底有多糟,《和平集会法案》哪一条文阐明特定区域内举行集会务必通知警方?整份法案丝毫没有说明。

纳吉对这份法案拿来与缅甸的法案比较感到不高兴,但是,他是否可以解释一下,为何缅甸可以通过只需5天通知期限的集会自由法,而马来西亚却需要10天通知?

事实上,假设《联邦宪法》第10条保障的集会自由权真具意义,政府就不应该设下什麽特定集会区域,除了特定因为安全与其他考量而宣布/宪报为禁止集会区域的地方,所有地方都应该开放让马来西亚人行使集会自由权。

所谓的“特定区域”应该是禁止集会的区域,而非允准集会的区域。

纳吉只不过又再提供了更多理由,解释何以这份法案不能在明天的国会草草三读通过,这份法案应该交由一个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召开完整、有意义、成熟的谘询。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二)

在此预先警告纳吉,在他处理709净选盟2.0游行失当之后,若他再拒绝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审查《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强行通过此法案,他势必将会面临另一场政治灾难

2005年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列下一系列警方依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歧视、无理、执法过当的指控,该条文让警方拥有无上权力,透过批准准证管制集会与会议,其中内容包括:

发出集会准证给在野党或非政府组织好像要了政府的命,任何与在野党相关的组织集会,总是有数不尽的严苛条件,间接拒绝发出集会准证。

有些投诉指出,警方在发出集会准证的考量上偏袒不公,这点可以从他们拒绝无数次与在野党相关或在野党提出的集会申请看出端倪。同时,也有人指控,遭逮捕的集会参与者被警方盘问时遭质疑为何反政府。
某些投诉指出,和平集会转为暴力,并非参与者行动所致,而是警方挑衅。
在敦再丁领导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发布了125项建议的报告书之后,至今六年,我们根本看不出马来西亚警察重新赢会公众信心的迹象,我们看不到警队转型成为独立、清廉、专业的警察队伍,抛弃殖民时期留下的“捍卫政权”的任务思维,以新时代原则及“民主治安”的概念执行任务。

结果,我们在《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底下看到针对警察专业、独立价值的无数控诉,依然会在《和平集会法案》底下继续成为人们主要的不满,除非,警察的思维彻底转变,成为服务人民,执行法治但不是为政治主子服务的队伍。

若要终结外界对警队服务其政治主子议程的的偏见与怀疑,新法案中赋权内政部长为最后仲裁人的条文理应删除,由法庭取而代之。

澳洲内政部长与澳洲国家警察部长在该国立法维护集会自由的议事程序中,完全利益回避,没有涉是其中。

在我国法案取经的《昆士兰和平集会法》里,组织集会者必须在集会前5日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而且,法庭才是最后针对警方禁止任何集会举行的上诉裁决单位。

所以,首相纳吉是否准备要修改《和平集会法案》第16条,将内政部长拥有最后仲裁权的权力收回,如《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一般,将此权力赋予法庭?同时,纳吉是否准备好确保整个立法过程没有任何政治偏袒、政治化?

内政部长希山慕丁总是非常喜欢告诉人家,不要“政治化”某某议题,但他本人恰恰是“政治化”最严重者,如2009年9月发生在莎亚南的牛头事件,还有今年初《前锋报》诬赖民主行动党欲建立基督国的谎言。

内政部长掌握最后仲裁权不过是此法案遭人反对的理由之一,所以我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核这份法案,不止让国会议员,同时也让公民社会、人权运动团体以及所有马来西亚人有足够的时间好好研究这份写得奇烂无比的《和平集会法案》,并将之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处理。

我在此呼吁纳吉,重新考虑他要在明天强行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的决定,假设他真的这麽做,显然他完全没有记取709净选盟2.0和平游行处理失当的教训。

在此预先警告纳吉,在他处理709净选盟2.0游行失当之后,若他再拒绝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审查《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强行通过此法案,他势必将会面临另一场政治灾难。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

槟百人赴言论广场反集会法 力抨首相违诺收紧民主空间

继400人前天以嘉年华方式在隆市双峰塔举行示威,槟城昨晚又有约100人聚集槟城言论广场,向恶评如潮得《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说不。

人民之声槟城支部是在两三天前,开始号召此项抗议集会。结果,获得民联议员如槟州行动党主席曹观友、秘书黄伟益、公正党植物园区州议员王康立、林连玉基金主席杜乾焕及百名公众的参与。

有别于双峰塔示威上有人唱歌练瑜伽,这次集会只安排几名党团领袖轮流致辞,点出法案的潜伏性危害,然后就率众集体举手合照,以示反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此外,一些人也高举写着“不要和平集会法”字眼的大字报及喊“人民万岁”的口号。

根据观察,警方只在活动开始前遣派警车巡逻及安插政治部人员在人群中拍摄,没有干扰集会。

曹观友:先撤回法案

杜乾焕致辞时表示,纳吉提呈的《和平集会法》只是美其名地保障集会自由,事实上却是在增加苛刻的法律条文来收紧民主空间。

“纳吉曾在9月15日承诺推动改革,把大马打造成全球最民主的国家之一。但这一项法令,已经证明他是在撒谎。”

曹观友希望,政府先撤回法案,以便聆听及收集人民的心声。

身为执业律师的王康立则批评,政府对集会的诸多诠释,其实是企图剥夺人民的权利,而无视联邦宪法对集会自由的保障。

先立法恢复地方选举

较早前,人民之声槟城支部也在同一个地点与槟州政府联合推介“地方民主月”,唤醒当年民选市议员的尘封历史及重要性。

掌管地方政府事务的曹观友行政议员披露,槟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建议,先在槟州议会通过一项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法令,然后才要求联邦法院决定,是否抵触联邦宪法等法令。

槟州民联政府去年3月初宣布要落实地方选举,唯选举委员会却以法律理由驳回。但是,槟州政府所设立法律咨询员会研究后,认为选委会说法站不住脚,而建议槟政府直接兴讼讨回公道。

当时,槟政府设立的法律咨询员会是由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领导,另外两名律师分别是国内著名宪法专家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和人权律师玛立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可主动要求法庭裁决

根据曹观友,繁务在身的杨映波已把工作交给汤米汤姆斯,而后者本周刚向他提出“先立法后上庭”的建议,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9附录,地方政府本是州属的权限。

“我将把此建议向行政议会汇报。”

他被询及时也同意,槟政府可以只是单方面立法及恢复地方选举,然后等中央政府入禀法庭挑战。惟他觉得槟政府可以主动出击,要求联邦法院裁决。

“地方民主月”共由8个单位联办,除了人民之声及槟州政府,其它单位包括大砲论坛、槟城教区学院分部办事处、大马国际特赦组织、社区传播中心、人民绿色联盟及槟州政府智库槟城研究院。

《和平集会法案》──所谓的“革命性”法案在24小时之内突然成为必须大修至少八处的反动法案,纳吉可谓创下世界纪录

首相纳吉应该已经创下了世界纪录,因为他口中所谓的“革命性”法案竟然可以一夕之间成为必须修法八处的反动法案。

上周四,纳吉还在国会表示,《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革命性”法案,也是马来西亚政治改革的一大步。但是,不过在24小时之内,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就接到命令,在周五的内阁会议上复审、修改这份“革命性”法案!

这就是纳吉在其“政治转型”计划不负责任、毫无诚意的最新证据,此法案根本完全与其上任之初立下的“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结束的誓言,以及他将就国家重大变革谘询各方、公民社会的诺言背道而驰。

政府拟将《和平集会法案》中原本要求30天的通知期限缩短到10天,还是不足以让人接受这份法案,因为法案当中上有其他抵触宪赋集会自由权利的条文。

除了30天的通知期限外,其他令人无法苟同的条文包括,警方可以任意增加限制举办集会条件的权力、内政部长在上诉案件中扮演的的角色、违宪禁止街头抗议、禁止举办集会的50个地点、禁止未成年儿童参与,以及此法案提议的沈重罚款等等。

这份《和平集会法案》能否成为所谓“革命性”法案、我国民主、政治转型“一大步”的关键在于,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乃至于在野党人士能否在这份法案通过之后,比过往享有更多自由,履行《联邦宪法》第10条所附与人民的“集会自由权”,还是说,他们在新法底下,感觉比《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的限制更受压迫。

首相必须意识到,在我国前首席大法官敦再丁为主席,我国史上最杰出、服务最久的全国总警长敦哈尼夫为副主席的2005年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报告里头,他们双双认同,《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违宪,且不民主,抵触宪法第10条所阐明的的集会自由基本权利。

该报告甚至建议应该修改第27条文,捍卫“民主社会里不可或缺,《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自由”;但是,国阵政府过去六年却对这项建议视而不见。

现在,我们有了《和平集会法案》,其中的条文对于尊重马来西亚公民人权、言论、结社与集会的自由更加不友善。

假设纳吉真的认真于落实其“政治转型”口号以及民主化,那麽他只剩下一个选项,在下周二国会复会时撤回这项法案,或者,成立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展开全面、有意义的谘询活动,接触所有相关单位、公民组织、人权团体与在野党。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7日(星期日)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1月27日星期日

民联议员拒绝修改和平集会法案决定 伊斯兰党拟提出司法检讨阻法案通过

民联国会议员拒绝内阁同意修改和平集会法案内容的决定,并要求政府收回这项法案及收集公众意见。

民联领袖也认同一些公民组织的看法,即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限制太多,同时也存有许多弱点。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说,这项法案应该在下周二被收回,而警察法令第27条文,也应该被无条件废除。

“这证明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一份完善的法案。现在他们只是要尽快的进行修改。你不能在数小时内就决定要改变。”

他认为,政府没有必要限制集会的进行,而现有的法律已能够保障公众安全,因此,政府应该直接废除警察法令第27条文。

公正党副主席努鲁依莎则表示,单只靠修改法令并不足以满足人民,对立法保障他们和平集会权力的期望。

她说,公正党希望国会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以确保在修改法令前,能够谘询所有涉及者的意见与看法。

“首相必须明白这并不是大马人民期望的法令,大马人民期望的是那些获得联邦宪法案保障的权益。”

此外,伊斯兰党瓜拉吉赖区国会议员哈达南利也认同公正党的看法,认为和平集会法案应该被收回,并指政府尤如把人民视为不成熟丶容易被煽动的人。

“和平集会法案将对大马造成负面影响,法案有很多没有必要的限制,控制人民的自由,这显示政府对人民缺乏信任。”

他强调,人民并不是小孩子,联邦宪法赋予人民集会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没有受到重视,如今和平集会法令更等同削剥了这项自由。

他披露,伊斯兰党正计划入禀法庭对这项法案进行司法检讨,以阻止政府通过这项有违宪法的法案。

詹德拉:政府应修改和平集会法案引人不满的条文内容

(吉隆坡26日马新社讯)一个马来西亚基金会主席詹德拉博士促请政府,应确保尽可能探讨或修正或解释,所有在和平集会法案下不讨人民欢心的条文。

他说,此举是有必要的政府需根据我国奉行民主制度的原则,采取上述举措以提高自由度。

“这法案给予自由,因目前我们不需要申请准证,只需通知警方,但,也有一些元素是混淆人民的。”

他今日出席某活动后,发表上述谈话。

詹德拉也对各造反对上述法案一事表示欢迎。

他也呼吁政府将“和平集会法案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文,纳入该法案内,以确保所举行的集会不会引起混乱。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周四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和平集会法案进行二读,目前,国会下议院将在下周就上述法案进行辩论。

CQTV:400人城中城举行30分钟和平集会

中央政府修改7项和平集会法案包括缩短申请

联邦政府同意修改和平集会法案中的7个部份,以便符合人民对该项法令的期盼。

当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国会下议院,提呈相关法案时,即引起各界的抨击,有者更指责政府没有诚意让民众自由集会。

根据《星报》报道,纳兹里今日出席一项活动时表明,内阁于昨日的会议上达致修改法案部份内容的决定。

他举例,其中包括需在集会前30天提呈申请的条件,则进一步修改至10天而已。

另一方面,高教部副部长赛夫丁也透露,政府的一项高层会议的确讨论修改相关法案,然而,他未明言是否内阁会议。

早前,民联领袖都纷纷指责相关法案过多限制,而据悉也有不少国阵议员也不表认同。

《和平集会法案》如今成为纳吉是否认真聆听民意亦或是胡扯爱耍花招的首相的试验

纳吉在2009年4月入主首相办公室时曾经誓言成为一名“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经结束”的首相,确认政府必须回应人民的意见,但现在,《和平集会法案》却成为纳吉的考验,考验他是否真如期誓言所期许的那样一位首相,抑或是空口说白话,从一开始就不准备兑现承诺的一名首相。

假设纳吉是认真的,那“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他理应没有任何困难将《和平集会法案》的二读程序推持,并将此法案交由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谘询大众,确保此法案不会比《警察法令》第27条更加压制,让所有马来西亚人,尤其是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在野党能够在此新法案底下感受到更多自由空气,而非高压。

对此法案感到高兴万分的人只有警察和内政部长,因为他们在此法案底下掌握了决定马来西亚人是否可以自由集会的无上权力,让宪赋的集会自由沦为空洞的条文。

纳吉的宣布和他之前所谓“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结束的誓言纠缠不清,《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在旧思维底下撰拟出来的法案,即所谓“政府最了解”,因此引起各方反对、抗议、谴责。

这显见纳吉实在有太多文胆帮他写演词,帮他在2009年4月撰写首相上任演词的文胆,和上周四帮他写出《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革命性”改革如此荒谬宣布的文胆,想必是非常不同的两个人。

让纳吉对外形象严重出现精神分裂状况的其中一个理由或许是,纳吉的其中一组文胆不知道另一组人已经以首相之名,承诺了某些事情,正如《和平集会法案》事件这般。

据闻,由于纳吉在此法案递交内阁批准时身在国外,所以他下令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负责复审《和平集会法案》。

若此事为真,那对纳吉或理应在纳吉缺席内阁会议时代内阁主席职的副首相慕尤丁而言,都并非好事。

其他内阁部长呢?他们是否只是跟著羊群跑的内阁大队?完全没有自己的意见,也看不出这份法案无法令人接受,也根本没法通过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在野党的检验。

尽管有报导指出此法案还会有七、八处修正,但这些修正看起来只不过是围绕著令人发指的30天集会通知期打转,因为这30天与人权落后如缅甸的5天期限相比之下,完全无法令人接受!

30天通知前可不是《和平集会法案》唯一让人非议的条文,还有其他条文也应该一并删除,这些条文包括警方可以任意增加限制条件的权力、内政部长在上诉案件中扮演的的角色、禁止街头抗议、禁止举办集会的50个地点、禁止未成年儿童参与,以及此法案提议的沈重罚款。

纳吉应该解释一下,为何这麽急于通过《和平集会法案》?竟然可以完全无视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在野党的反对、抗议与谴责,坚持要在下周通过此法案。

纳吉是否是要拿著这一枚“奖牌”出席巫统代表大会?即使这份法案彻底违背其上任之初的诺言也在所不惜。

假设纳吉可以延迟这份法案的二读程序,交由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召开公听会谘询大众,他才可能在下周拿著真正的“奖牌”除席巫统代表大会,证明给所有人看,他真的信守他的诺言。

现在,球在纳吉脚下。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抨集會法離譜‧素沁:顯見納吉缺安全感

(吉隆坡26日訊)民主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表示,政府在國會下議院提呈的和平集會法案,顯示出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嚴重缺乏安全感,深怕早前的埃及革命影響馬來西亞人民。

她認為,新法案的條文非常離譜,違規集會法案者,將罰款高達2萬令吉,無形中阻止人民進行和平集會。

“這與納吉主張的開明領導完全相反,即使他要廢除3項緊急法令也無濟於事。”

她說,她週六下午將現身支持公民社會團體在吉隆坡雙峰塔外舉行的“維護集會自由運動”,以表達該黨反對法案通過的立場。

她週六出席民主行動黨郊外嶺社區中心與郊外嶺醫療中心聯辦的“健康檢查營”活動後,如此表示。

詢及民主行動黨是否反對和平集會法案時,她則說,領導層因時間緊迫而來不及討論,惟她會聯同數名領袖出席上述的集會運動。

指和平集会法案违宪 行动方略联盟促撤回

(吉隆坡26日讯)马来西亚行动方略联盟指和平集会法案违宪,也比旧的警察法令更严苛,因此敦促政府立即撤回。

行动方略也促请民众挺身参加由“维护集会自由运动”(KKB)、律师公会、其他民间组织和海外大马公民主办的抗议活动。

它指出,其中的活动包括:今天晚上7时30分假独立广场的烛光会、今天下午2至3时假双峰塔举行的游行、下周二上午11时30分假湖滨公园到国会的游行、下周二晚上8时假隆雪华堂举行的论坛。

行动方略在今天文告提醒,1981年时任首相的敦马哈迪也曾意图修改社团法来钳制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

不过,随着各阶层的社会组织团结起来,组织一个联合阵线后,成功挫败了该次的修法。

行动方略因此认为,只要民间能够施展充分的压力,必然能够使政府撤回法案,或使得法案无法落实。

行动方略表示,法案的30天预先通知期,高度的罚款规定都是不怀好意的。

它强调,缅甸最近通过的集会法也只要求人民提前5天给予警方通知,因此和平集会法比缅甸法令更加恶劣。

它也指出,一旦这项法令通过,人民将无法在大部分城市地区示威或游行,因为城市满是法令所规定不得集会的禁区。

行动方略表示,一旦政府不受批评,则贪腐滥权问题将失控,而政府也可以轻易推出不受人民欢迎的政策,并导致国家最后陷入政治动荡和冲突。

因此,它认为,一旦和平集会法案通过,它将成为社会不和谐和动乱的“计时炸弹”。

行动方略底下包括了21个民间团体,其中包括隆雪华堂、林连玉基金、人民之声、社会传播中心(Komas)、公共创议中心(CPI)、大马妇女行动协会(AWAM)等。

大马人权委员会吁政府检讨和平集会法案内容

(吉隆坡25日马新社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再次呼吁政府,在寻求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之前,先考虑由该委员会提出的数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哈斯米今日发文告说,政府应考虑检讨法案中有关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以及把集会推动者视为是鼓励、赞助、主办或督导集会、或负责为集会邀请、招募参与者或主讲者的内容。

他说:“集会推动者只是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若有任何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他们不应被要求负上责任。”

在政府宣布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后,大马人权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同时表明法案设下了太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委员会因此针对法案提出10项修改建议,包括: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让非公民也拥有“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有权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是不可行和不切实际。

(4)允许民众针对警方所设下的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和平集会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之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报道集会的新闻,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全面地对集会进行报道。

(9)检讨和平集会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的内容,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对集会进行观察。

大马人权委员会提出10点修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政府在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前,应该先考虑该委员会所提出的数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哈斯米说,政府应考虑检讨法案中有关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丶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以及把集会推动者视为是鼓励丶赞助丶主办或督导集会丶或负责为集会邀请丶招募参与者或主讲者的内容。

“集会推动者只是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若有任何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他们不应被要求负上责任。”

他指出,大马人权委员会欢迎政府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不过,这项法案却设下太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委员会因此针对法案提出10项修改建议,包括: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让非公民也拥有“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有权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是不可行和不切实际。

(4)允许民众针对警方所设下的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和平集会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之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报道集会的新闻,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全面地对集会进行报道。

(9)检讨和平集会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的内容,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丶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对集会进行观察。

当缅甸最新通过的《抗议法》只要求5天前通知时,被纳吉形容为“革命性”成就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30天前通知,他还有什么好说的?

首相纳吉想必在看到缅甸最新通过的法案后哑然无语,因为该“抗议法”不过要求公民在集会抗议5天前通知执法当局,但被他自己称许为“革命性”法案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30天的事前通知期限。

缅甸总是因为其国内的糟糕的人权状况,而被人视为东南亚最落后的国家,但现在,我们却需要向缅甸学习如何尊重人民的宪赋基本自由,或者说,至少在集会自由这一项权利上,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这对我国政府、国会议员与人民而言,何其羞辱!

纳吉要不要派内政部长希山慕丁去缅甸取经?去学学如何尊重公民应有的宪赋权利或至少学会尊重宪赋公民的集会自由权。

当缅甸国会通过的法案只要求集会前五天前通知时,我国政府提出的法案却要求30天前通知,这就是纳吉应该把昨天提呈二读的法案撤回的重要原因,否则,我国国会议员将无法在区域或国际会议上抬起头来。

我过去以为我应该不会有机会这么说──马来西亚首相与内阁应该向缅甸学习如何尊重和平集会抗议的自由。

当纳吉一边提出让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谴责的《和平集会法案》,他言之凿凿要把马来西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民主体制”的说词丝毫无用,因为这个法案甚至比《警察法令》第27条文中要求集会者向警方申请准证的条件更糟。

首相到底有没有想过为何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一面倒的反对《和平集会法令》,此法为何如此招惹非议?此法是否真的比将要删除的《警察法令》第27条文更糟?

如我昨日在国会辩论解除1966、1969与1977年紧急法令时所言,依照《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所制订的《和平集会法令》引发不同反应:

“最大的差别在于,《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促进、有利于集会自由权,但在此国会殿堂提呈的《和平集会法令》,却赋权警方,要求30天前通知,让警方可以任意限制任何集会,还有禁止‘街头抗议’,还有,社会大众此时对警方的独立性、专业性毫无信心,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所谓‘民主政策’之概念,仍是以‘捍卫其政权’为根本目的。”

从《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撷取出来的部分,大部分而言都是可接受的,《和平集会法令》最引人诟病的部分是那些非源于《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的条文,这些条文大部分都应该被剔除。

《和平集会法令》应该彻头彻尾改头换面,这也是这份法案应该被撤回的原因,下周二国会也不该继续其二读辩论。

既然首相指《和平集会法令》“代表迈向巩固法治主权、捍卫马来西亚基本自由权的一步”,那么,他应该立即撤回这份法案,重新写过这份法案,尤其应该完全摘除内政部决定集会是否应该举行的权力,如果我们对“法治主权”是认真的话,我们应该让法庭拥有此决定权,而非一名带有政治偏见的部长。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学生组织批政府呈集会法 企图制度化打压集会自由

理大前进阵线谴责纳吉政府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显示政府企图强化警方打压和平集会的权限,以确保执政者可以掌控所有集会。

理大前进阵线今天发表文告,对纳吉政府提呈和平集会法案表达强烈的反感,因为相关法案的中心思想,明显强化了警方打压和平集会的权限,以确保执政者可以掌控所有集会。

“纳吉刚刚强调他这项法案“保障”集会自由的重点在于:监禁刑罚在新法令下已被取消,这与警察法令第27条文注明的监禁有所不同。 他还指出,新法令里注明的刑罚,只是罚款性质。试问对于一个普通集会者来讲,你认为三万元的罚款跟扣留相比,哪一个更具备阻吓作用?”

该学生组织表示,以这天价的罚款标准来说,意味着有钱人才更放心参与集会;中下收入阶层则将为了严苛的集会准则望而却步,或因鸣发不平之声而被政府榨干所有。那些需要挥发人民力量来发声的贫穷、弱势、受压迫群体该如何自处?

“无论如何,和平集会者完全不应被施加任何惩处恐吓,即使只是罚款一分钱也是于理不合。”

提早30天通知乃无稽之谈

此外,该组织也批评提早30天通知的做法,更是极度无稽,因为课题必须得到即时的回应。例如居民被逼迁的课题,若等30天后才能动员集会加以声援,岂不一切都已变成残垣断壁?

该组织感到悲哀的是,在国阵政府的思维里面,他们从来就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不是关心社会生态的政治服务者。

以一个理想社会来说,法令和警察的角色是保障安全和维持秩序。如今的警察却成为集会中的滋事者,挑拨者,逞凶攻击者。并有意无意把集会和暴力攻击划上等号。用保障民众安全作为借口,剥夺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

法令应保障人民自由集会权

“为此,我们必须理清几个概念,一, 集会是强烈表达的管道,不是犯罪;二,我们谴责暴力攻击,集会不等同暴力攻击;三,集会带来的不便只是一时,却可以换回社会正义。”

理大前进阵线在文告中提出,法令其实应该保障民众自由集会权,比如说提早通知警方,只是告知警方当天会有很多人,警方有责任来维持次序,而非请求警方的允许、警方不得殴打集会者、警方不得滋扰集会者,除非面对暴力攻击、警方必须确保医疗急救的管道、集会者不得携带武器,以及人人有自由运用公共空间的自主权

“我们重申任何人、任何年龄都有权利参与集会,因为我们有权去理解民主改革的过程,同时参与其中。若政府关心人民的安全,应来维持秩序,而不是禁止出席或加以限制。我们强烈反对《和》 ,避免打压人权事件一而再被制度合理化。”

人们关注着事关民主未来的一连串法案修改风波,同时也并不忘怀净选盟2.0集会的八大诉求仍被选举委员会刻意推脱。请纳吉政府不要再顾左右而言他,假装痴傻愚人。在任何时代,人民力量要站起来,避免任何政府延续国阵的腐败。

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捍衛馬來西亞自由集會權與淨選訴求

7月9日的 Bersih 2.0已過去數月,是否已經快健忘了,或是被部分政治認爲熱潮已過,人民總是善忘的?訴求提出後,政府始終不能保證會在選舉改革完成後才進行全國大選,首相雖在馬來西亞日宣佈了連串改革意圖,但一切改革聼起來仍是與我們如此地遙遠,當中猶有不少變質。

和平集會法2011(Rang Undang-Undang Perhimpunan Aman 2011)已在國會一讀,在通過三讀後將會正式成爲法案。

先讓我們理解本法案爭議處:
1.禁止街頭示威
2.禁止年齡於21嵗以下者主辦集會
3.禁止15嵗以下出席和平集會
4.號召者、參與者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5.必須在30天前提出申請,以及過多繁雜手續
6.允許警察在驅散和平集會時使用任何合理的武力

簡單來説,此不能和平的和平集會法將使我們喪失和平集會的權利,完全背離首相所說的政治轉型、開放政策。如果執政者仍然不曉得馬來西亞公民對自由的迫切渴望,就讓我們以行動告訴他們,關於一切海外公民是否跟不上國内的步伐、不瞭解國情、資訊接受錯誤的指責是否正確。

本周末(26 Nov 2011)將與馬來西亞國内、香港、以及維持Bersih 2.0訴求精神的各城市聯合集會。

歡迎各位身穿黃衣、攜帶海報、布條、自製板等到現場以示支持。由於辦事處周六並無辦公,當天將以簡單集會的方式進行。

吉隆坡:http://on.fb.me/uucHi2
香港:http://on.fb.me/tWo5p1
倫敦:http://bit.ly/tSnGn1
紐西蘭:http://on.fb.me/w1y8jW
Hobart,Tasmania:http://on.fb.me/rWtyTS
Perth:http://on.fb.me/trtRLU

相關資料:
〈和平集會限制多多〉:http://bit.ly/sd5Amh
〈和平集會法的改革詐欺〉:http://bit.ly/vg9DkE
律師公會備忘錄:http://bit.ly/vDmfez
和平集會法2011(馬來文):http://bit.ly/rLSAk4
和平集會法2011(英文版):http://bit.ly/vDHae6

马青促政府清楚解释和平集会法

马青总团长魏家祥促请政府,清楚交代和解释《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相关条文,包括30天通知期等,以免人民产生混淆。

魏家祥认为,当局应清楚交代有关法案规定的30天通知期,指的是30天内抑或是30天前,以厘清人民产生的混淆。

魏家祥也是教育部副部长,他今日主持马青中委会会议后,如是指出。

马青促厘清和平集会通知期限 不认同街头示威

针对政府最近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他认为,这项新法令提供比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更大的空间,不过,针对当中的一些细节必须厘清,例如集会的通知期限到底是30天内或是30天后,这必须事先厘清,以免后引起混淆。

他说,和平集会是人民的权力,不过也必须要有一些条件要遵守,例如英国伦敦发生暴动后,英国内政部长也下令人民不能集会。

询及30天的通知期是否太长时,他说,这个期限可能会引起混淆,政府应该交代清楚,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针对反对党批抨新法令仍允许警方干预集会一事,魏家祥指出,反对党肯定会炒作这项课题,但公平而论,在新法令下举行集会已无需申请准证,但警方干预集会是为了保障集会的和平举行及人民的安全。

他也重申,马青不认同任何型式的街头示威,但尊重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力。

李凯伦:纳吉欠缺改革政治决心

人民公正党青年团宣传主任李凯伦表示,政府所谓第二波政治转型已经陷入后劲不足的危机,更暴露出纳吉领导欠缺改革的政治决心。

他指出,首相纳吉在国会所作出有关修改《大专法令》与维护《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立法,显示首相纳吉领导没有诚意要落实任何转型计划或者改革。

他披露,在纳吉上任成为首相至今,为了赢取选民的信心,他不惜做出各种重大的宣布,有者甚至是抄袭民联的‘橙皮书’百日新政的内容,但如今全都货不对办或者沦为无法兑现的政治空头支票。

也是雪州公青团副团长的李凯伦强调,中央政府选择与民意背道而驰。人民争取宪法赋予公民集会自由的权利,政府却提出压制集会自由的法案。

他进一步抨击,大学生要求废除《大专法令》,首相却只修改第15条文让学生参政。人民要求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政府却提出《和平集会法案》扩大警权。

李凯伦质问:“首相纳吉似乎完全不知民怨疾苦,所提出的政策反覆无常,人民如何能信赖这样的政府呢?政府难道不知道上诉庭已经宣判《大专法令》违宪吗?为何还要上诉至联邦法院呢?什么是21岁以上的学生才可以参加政党,但不能把政党政治带入校园?为什么政府就不能基于校园民主与学生自治的精神下废除《大专法令》呢?”

他表明,公青团主张尊重联邦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并且废除《大专法令》以建立一个校园民主、学生自治的校园。任何橱窗式或口号式的政治转型计划,非但是门面功夫多过于实际的改变,反而会激起更大的民怨。

他说:“公青团呼吁政府与其浪费时间向国会提呈各种违背民意的法案,不如虚心果敢的吸纳朝野政党与公民社会所提出的各种改革建议。政府应该承认过去各种反民主人权的错误,停止玩弄法律字眼扰乱视线,或者扭曲和平集会的诠释,展现改革的决心来挽救低靡不振的民意支持。”

支持解除3项紧急状态动议 朝野议员大多数声浪下通过

国会报道!首相纳吉提呈动议解除3项紧急状态,朝野议员罕有同声同气支持这项动议,并在大多数赞成的声浪下,通过这项动议。

议长班迪卡阿敏涉取过去议员爱打岔的经验,限定动议辩论时间仅有2小时,部长则获一小时的时间总结,而国阵与民联各派4名代表辩论动议,独立人士则可派1名代表,首名代表辩论时间20分钟,其他的10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林吉祥和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加巴星一度在首相宣读动议时要求打岔,但遭议长拒绝,加巴星解释,由于这是紧急(darurat),所以我才要求打岔,不过,议长不为所动,断然拒绝加巴星的要求。

另外,参与辩论的代表民联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巫统冬株巴都依德利斯哈仑、行动党怡保东区林吉祥、巫统林茂议员凯里、巫统哥打毛律拿督阿都拉曼、巴西马独立拿督依布拉欣阿里、伊斯兰党古邦阁亮议员沙拉胡汀、国大党乌雪议员卡玛拉登。

所有参与辩论的议员都表示支持政府解除紧急状态的动议,唯民联议员希望在解除三项紧急状态及相关的法令之余,也质疑动议中使用的字眼为解除“ungkai”而非废除“ mansuh”。

安华希望政府能够收回早前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他认为,上述法案钳制民主及人权的自由,林吉祥则要求首相解释,政府为何在事隔多年后才提出解除三项紧急状态的动议。他也质疑此举是否属滥权及违反宪法的举措。

国阵议员则异口同声赞扬首相的举措,符合政府所倡议的政治转型计划。

冬牙峇株区国会议员依德利斯哈仑则针对大专法令事项表明,此举证明政府应合时势的需求,而不象反对党政治化此课题政治,并玩弄政治。

代表首相总结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总结时解释,无论是“ungkaikan”还是“mansuh”意义皆无差。

民联呈备忘录给人权委员会向政府施压

国会报道!民联国会议员今日提呈备忘录给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要求该会保护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公民自由,促请政府将人权委员会的建议纳入和平集会法案的框架内。

民联议员对政府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在国会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感到失望,而政府在拟定这项法案时,也没有徵询公众的意见,包括公民组织丶反对党及人权份子的意见。

“更甚的是,这项法案的内容与首相纳吉早前大事宣传的民主改革承诺背道而驰,因为这项新的法案,比现有的警察法令更加压迫及严厉的约束人民的自由,包括赋予警方更大的权力逮捕示威者及高额的罪款。”

民联指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已违反真正的人权精神,同时也骑劫了联合国全球人权宣言所赋予人类的基本权力与自由。

民联说,《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也没有将人权委员会的自由集会报告书内的建议,纳入有关的法案内。

希山慕丁拒绝反对党收回和平集会法案要求

国会报道!随着首相纳吉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动议废除3项紧急状态,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也在较后召开记者会,宣布政府将在近日内释放36名紧急状态法令扣留犯。

他指出,自从首相早前提呈动议废除《1959年驱逐出境法令》和《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后,内政部已释放了125名限制居留者,同时也一并废除243张限制居留令,这显示政府已兑现了向人民许下的承诺。

他也拒绝反对党议员要求政府收回早前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的建议,并称反对党利用这项课题捞取自身的政治利益。

他驳斥反对党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约束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力,而警方在集会方面仍然有一定的权力。

“是的,警方是有一些权力,但却并非直接的权力,在新法令下集会并不需要准证,集会主办单位要做的只是通知警方,警方已没有是否要批准集会的权力。”

他也表示,警方在政府提呈这项法案前,已承诺这项新法案的提呈将不会对警方维持公秩序及人民安全的工作上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询及警方早前在沙州援引内安法令扣留13名疑是恐怖分子一事,希山慕丁指出,这起事件涉及3个国家及多个情报单位,因此,在调查工作上需要一些时间。

针对消息指一些被扣留者是只小贩及小生意人一事,他则认为,职业并不能用来评估一个人是否是恐怖份子,而他认为被扣留者的确涉及恐怖活动。

他说,内政部与警方的核心责任就是保障国家及人民的安全,政府绝对不允许大马成为恐怖活动的转运中心。

此外,他也驳斥反对党指政府即将在明年3月提呈的取代内安法令的新法案,内容与内安法令没有区别的指责。

他说,反对党的上诉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新的法令只局限在对付恐怖活动。

希山慕丁强调,警方及内政部是要确保大部分马来西亚人民的安全,而不是13人或一小撮的人士。

纳吉公开力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比1967年警察法令更好

国会报道!尽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引引起诸多的争议,不过首相里纳吉表示,新法案更具改革(Revolutionary)意义,而且比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更好。

首相纳吉周四在下议院提呈动议解除三项紧急状态指出,政府在推进革新的过程中,将致力在国家安全及民主自由权力中取得平衡,而在取代的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的新法案中,警察将会从原有的决定性角色换成法律监督者,集会的准证申请也被废除。

他披露,相对于原有的法令施予的监禁,新的法案仅有罚款,政府的意愿是何其的单纯,反而遭反对党抹黑,声称新法案会钳制集会的自由。

他认为,反对党的指责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在新法案下,警方无权阻止和平集会的进行,即使是条件与限制也仅限于不准举行集会的地方,而且主办单位只需根据条文通知执法当局及提供资料,倘若执法当局没有在特定期限内回应,主办单位依然可以在法律的允准下进行。

他说:“最重要的是,政府承诺根据法案所阐明般,国民有权力以和平及没有持械的情况下集会,但是正如在法令条款中阐明的限制主要是为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

纳吉也强调,政府有责任有权利保证国家的安全及全体国民的人权。

他重申,在保护人权之余,也得顾及那些希望安宁寻找生活的人的权力。

无论如何,他坚持,政府坚决反对街头示威。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国会和平集会

国会报道!基于不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侵犯公民集会的权利,由公民社会积极份子号召的“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今日在国会展开和平集会,并促撤回法案的通过!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代表在下午1时抵达国会,并宣读抗议《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通过的理由,而这项活动也获得多名国会议员的支持包括社会主义党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奴鲁依沙和巴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等。

与此同时,净选盟2.0主席安碧嘉也出席给予支持。

不管是大人小孩都有参与集会权利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发起人兼社会主义党秘书阿鲁仄万强烈反对法案通过,并指如果有小孩参与集会,将被罚款2万令吉是极度不合理,特别是小孩也有人权。

他披露,在国外不管是小孩或成年人,都有权参与集会的权力,而警方的责任就是要给予人民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

小孩也曾参与示威

他举例,之前曾有很多孩童参与示威,他们的目地就不要再继续受打压,争取应有的权利。

他认为,和平集会法案间接限制人民的自由,并视平集会是暴力及具威胁性的。

他说:“只要集会是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身为孩子监管人也有权利携带小孩出席集会,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法案不民主不应被辩论

另一方面,净选盟2.0主席安美嘉则提到,《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不民主的法案,所以不应该继续被辩论,反之应该撤销法案的提呈。

她促请,人民不要相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能够为集会带来自由,反之这项法令将进一步限制人民的集会自由。

目前“维护集会自由运动”暂时敲定了4场活动,即:今下午1点在国会大厦入口处的示威、周六下午2点在吉隆坡双峰塔的“马来西亚人无需警方准证就可自由行走”、周六晚上7点半在独立广场的烛光会及下周二晚上8点在隆雪华堂主办的公共论坛。

政府拒绝撤销和平集会法案 纳吉希山矢口否认扩大警权

尽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遭遇如潮的恶评,但是首相纳吉与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今日异口同声为这项新法案辩护,除了否认限制集会自由及扩大警权,并拒绝在野党的要求撤回法案。

纳吉今早在下议院提呈废除紧急状态的动议时,趁机反击党团对和平集会法案的批评。

他矢口否认新法案违反集会人权,更强调该法案将让警方不再有权阻止民众和平集会。

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

民间发起集会自由运动 国会入口示威反集会法

梁康撰述

政府将在今天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二读,为了表达抗议,大约70个民间组织成员今天下午1时开始在国会入口集会,包括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2.0主席安碧嘉(S.Ambiga)、社会主义党总秘书阿鲁茨万(Arutchelvan)等。

今天下午1时开始,大约70个人出席今天在国会入口举行的集会。现场有40多名警员驻守,但是并没有干预。

出席者手持黄色的纸卡,上面写着《联邦宪法》第十条款允许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字眼,一些人也手持国旗。他们也高喊口号。

亲自向国会呈动议 首相解除3紧急状态

(吉隆坡24日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天向国会提呈解除3次紧急状态,以及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颁布的法令也一并废除,并强调这是政府出于爱国而自愿将这个特殊权力交出来。

首相周四在下议院亲自提呈这项动议时指出,一旦获得通过,有关动议将在6个月后解除,政府也将会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上述紧急状态及法令的废除,不会对政府打击罪案及国家安全及生活经济构成影响。

首相建议,随着紧急状态被废除后,政府将不再有权利根据联邦宪法150条款来制定法令,正如联邦宪法150(5)授权国会,如果发现因为紧急状态有必要制定一项法令,除非有关法令与回教法律与马来习俗或任何与沙巴与砂拉越有关的州法令。

他说,这意味着日后如果有需要制定相关的紧急法令将会交由国会来制定。

该3次紧急状态包括(1)国家元首于1966年9月14日宣布紧急状态,以让政府解决当时的政治问题(2)国家元首于1969年5月15日颁布紧急状态,起因乃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冲突。(3)国家元首于1977年11月8日在吉兰丹州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解决当时在回教党执政下出现的政治分裂问题。

他说,由于紧急状态对国家的生活经济构成影响,当时颁布紧急状态的情况已经没有出现,因此建议解除紧急状态,这也证明政府在国家法律革新方面做好准备,确保符合时势需求。

首相说,这是他在915大马日前夕宣布的系列改革后,所推动的第二波政治转型计划,首阶段转型为他宣布废除内安法令、限制居留法令及驱逐他州法令,而政府也会在明年3月提呈新法令。

他说,政府是基于对人民的智慧及成熟、为了所爱的国家而采取这项步骤,并深信现有的普通法律足以保护新的威胁蓄意破坏、暴力、间谍及策划性罪案。

他说,对一个政府而言,真正的考验是在当权的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对于一些尚未组成政府的单位而言,可以轻易许下美丽的承诺,诸如星星与月亮,甚至宇宙。

“他们时常说先尝试,但我深信大马人民不会拿未来的前途当赌注,并会继续支持我们的队伍。”

和平集会法案遭炮轰 纳吉指具革命意义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遭民联左右开弓,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力指新法案更具革命(revolutionary)意义,比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更好。首相也表示,政府坚决反对街头示威。

首相周四在下议院提呈动议解除三项紧急状态说,政府在推进革新的过程中,在国家安全及民主自由权力中取得平衡的路线不会止于此,在取代的1967年警察法令27条文的新法案中,警察将会从原有的决定性角色换成法律监督者,集会的准证申请也被废除。

他续说,相对于原有的法令施予的监禁,新的法案仅有罚款,政府的意愿是何其的单纯,反而遭反对党抹黑,声称新法案会钳制集会的自由。

他说,这是不正确的指责,在新法案下,警方无权阻止和平集会的进行,即使是条件与限制也仅限于不准举行集会的地方,而且,主办单位只需根据条文通知执法当局及提供资料,倘若执法当局没有在特定期限内回应,主办单位依然可以在法律的允准下进行。

“最重要的是,政府承诺根据法案所阐明般,国民有权力以和平及没有持械的情况下集会,但是正如在法令条款中阐明的限制主要是为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

他强调,政府有责任有权利保证国家的安全及全体国民的人权。

首相强调,在保护人权之余,也得顾及那些希望安宁寻找生活的人的权力。

朝野议员罕见同声同气 通过解除3紧急状态

(吉隆坡24日讯)首相提呈动议解除3项紧急状态,朝野议员罕有同声同气支持这项动议,并在大多数赞成的声浪下,通过这项动议。

议长相信涉取过去议员爱打岔的经验,限定动议辩论时间仅有2小时,部长则获一小时的时间总结,而国阵与民联各派4名代表辩论动议,独立人士则可派1名代表,首名代表辩论时间20分钟,其他的10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林吉祥和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加巴星一度在首相宣读动议时要求打岔,但遭议长拒绝,加巴星解释,由于这是紧急(darurat),所以我才要求打岔,不过,议长不为所动,断然拒绝加巴星的要求。

另外,参与辩论的代表包括民联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巫统冬株巴都依德利斯哈仑、行动党怡保东区林吉祥、巫统林茂议员凯里、巫统哥打毛律拿督阿都拉曼、巴西马独立拿督依布拉欣阿里、伊斯兰党古邦阁亮议员沙拉胡汀、国大党乌雪议员卡玛拉登。

所有参与辩论的议员都表示支持政府解除紧急状态的动议,唯民联议员希望在解除三项紧急状态及相关的法令之余能够收回早前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15非政府组织国会大厦外纠察 反对落实和平集会法案

(吉隆坡24日讯)50名来自15个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周四在国会大厦外展开纠察行动,高举字条反对政府落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这场名为“维护集会自由运动”,简称是“KKB”,即马来语的“Kempen Kebebasan Berhimpun”,主要是抗议政府落实《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及要求政府即刻废除这项法案。

社会主义党总秘书阿鲁茨万在纠察行动中强烈反对该法案,他认为,小孩也有他们的人权,但该法案却对小孩参与集会罚款2万令吉。

他认为,这项法案完全限制了人民的自由,并剥夺了人民发表不满心声的权利。

“小孩也有参与示威活动的权利,因此不该限制小孩参与示威活动。”

他指出,在国外,无论小孩或成年人,都有权利参与集会,而警方的责任就是要给予人民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

他也指出,就像数十年前很多孩童站出来示威,为的是不要再继续受打压,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

“和平集会法案是在限制人民的自由,并认为所有的和平集会是暴力及具威胁性的。”

他续说,只要集会是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身为孩子监管人也有权利携带小孩出席集会,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他表示,“维护集会自由运动”的颜色与净选盟一样采用黄色,并会继续展开3场活动表达心声:

(1)本周六下午2时在吉隆坡双峰塔:“马来西亚人无需警方准证就可自由行走”。

(2)本周六晚上7时30分在独立广场的烛光会。

(3)下周二晚上8时在隆雪华堂主办“公共论坛”。

竞选盟2.0主席拿督安美嘉、公正党宣传主任蔡添强及公正党副主席努鲁依莎也在国会辩论休息环节时,到场支持这项纠察行动。

安美嘉表示,这项法案和现有的宪法有冲突,而且是一项不民主的法案,因此该法案不应继续辩论,并即刻撤销。

”人民不应该轻易相信这项法案能够为我国带来集会自由,因此法令将会更进一步限制人民的集会自由。”

修改大专法令第15条文 允成年大专生加入政党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天宣布修改1971年大专法令下第15条文,允许届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不准将政治带入校园!

首相也说,政府也会正式对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和宣判大专法令中允许国立大学向学生采取纪律行动是违反宪法和言论自由提出上诉,因为法庭的裁决对国家的法律有一定的诠释,无论如何,政府相信大专生的成熟及智慧。

他说,为了尊重届法定成年人年龄(age of majority)的大专生的权力,政府将会修改1971年大专法令下第15条文,以允许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不准将政治元素带入校园。

首相周四在下议院提呈解除紧急状态时作出上述宣布。

在1971年大专法令第15条文下,大专生禁止未经校长的许可下,与任何政党、劳工组织或团体结盟,或支持、同情及反对这些党团,罪成者可被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除此,该条文也禁止大专生或学生组织未经校长许可进行任何筹募活动,其中第15D条文更说明,学生若在刑事罪名下被控,其学籍立即遭吊销及禁足任何大学,一旦罪成其学籍即遭开除。 

上诉庭是在国民大学4名学生提出的上诉案中,推翻吉隆坡高庭原本的判决。高庭在去年9月宣判,国大援引大专法令15(5)条文对付学生是符合宪法的举动,不过,4名学生过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得直。

周六双峰塔公园无准证自由行 维护集会权运动延烧海外城市

李伟伦

纳吉政府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招致激烈反弹,并可能为带来新一波的示威浪潮。一批公民社会积极分子决定发起一场“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以抗议新法案限制公民集会的权利。

净选盟2.0委员黄进发告诉《当今大马》,一批公民社会分子昨晚针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开会后,议决发起这场公民运动,以推动一系列的活动抗议新法案。

这场运动名为“维护集会自由运动”,简称是“KKB”,即马来语的“Kempen Kebebasan Berhimpun”。

首相:若符规定 提早通知 警无权阻和平集会

(吉隆坡24日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指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第9(1)条文阐明,人们预先针对符合规定的集会知会警方后,不管警方是否予以答覆,都可照样举行集会。

他说,不论警方是否在限定时间内答复,有关集会皆在第14条文下享有保障。

革命性新法案

他说,这证明反对党的指责并不准确,也证明这是一宗革命性的新法案,与现有法令比较,属“倍数跃进”的法律。

他说,新法案的其中一项基础及原则,便是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和平集会,警方都无权阻止。

“即使有限制与条件,也只是针对未在宪报上颁布的集会地点。”

纳吉强调,本周提呈的和平集会法案没制定监刑,与警察法令第27条文阐明监刑有别。

反对党诋毁新法案

“我们知道这是政府具崇高用意的改革,但反对党却开始敲锣打鼓(memukul canang),诋毁新法案,指它扼杀集会自由。

“这样的指责对吗?答案是完全不正确。”

他重申,法案一旦通过,集会主办单位将无须申请淮证。

强烈反对街头示威

首相说,政府认同人民有权在不持武器的情形下和平集会,但前提是不影响国家及社会安全。

他说,政府除了保障和平集会者的基本权利,也要考虑其他人民的意愿,即是否影响他们的生活、生计及情绪等。

“不过,政府仍然强烈反对街头示威。”

针对警方在和平集中扮演的角色,他说,警队将从目前批准集会的决策单位,变成集会的协调、监管及提供便利者。

首相:若符规定 提早通知 警无权阻和平集会

首相纳吉指出,总检察署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起草前,已检讨及参考联邦宪法、多项外国相关法令或指南,以及国际和平集会权利。

纳吉提呈和平集会法案二读时说,这项法案管制在公共场所,包括指定地点或流动地点举行的集会。

新法案须设限制

他说,这项法案确保国民在和平及不持武器的情况下,行使举行或参与集会的权利。

他说,新法案有必要设定限制,确保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宁,尤其是非集会者的自由及权利也同样受保护。

首相说,政府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0(1)(b)及2(b)条文草拟和平集会法案。

“顾及国家利益及公共安宁,其他人(非集会者)的权利也必须受考虑。”

他说,其他人有权在和平的情况下享有财物、自由移动、享受自然环境,以及经商。

【政府参考外国法令】
1992年和平集会法令(澳洲昆士兰)
1999年集会法令(芬兰)
1986年公共秩序法令(英国)
2008年集会法令(德国)
公众集会条例(马耳他)
集会法令(摩尔多瓦)
1992年公众集会法令(塞尔维亚)
公众集会、游行及抗议法案(北爱尔兰)
2004年警察标准与权利修正法令(美国哥伦比亚行政区)

伊青团:非演唱会不用30天准备

伊斯兰党青年团质疑,《和平集会法案》中禁止集会在宗教场所,尤其是清真寺周遭举行的条文。

伊青团团长纳斯鲁丁说,一直以来,关系到伊斯兰教的课题,如果举行抗议或集会,都是在清真寺周遭举行的。

“例如当发生涉及伊斯兰教权益或侮辱伊斯兰教课题时,我们都在清真寺周围举行集会的,这是最策略性的地点。”

“就算从一个地点步行到另一个集会地点,也需要用到公路。”

此外,纳斯鲁丁也非议新法令规定需要30天申请集会准证的条文。

他说,一些课题需要立即表明立场,怎么能够等30天来申请准证?这完全是无法符合集会需要的条文。

“我们不是为了演唱会而集会,这些是无法提早准备的。”

他指出,集会的目的通常是针对某项课题作迅速的回应。

“例如,如果有人侮辱了你的宗教,难道你要在30天之后才作出回应?”

“如果是和平集会,所需要的只是警方维持秩序,而不需要警方的煽动行为例如发射催泪弹等等。”

他说,所有的大型集会都需要用到清真寺周遭及公路。

“我认为,国阵在强调转型的同时,却在另一边向打压人民,用谎话欺骗人民,口头说开放,但实际上却是压缩民主空间。”

林吉祥:纳吉政治改革幻景破灭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抨击,更高压且不民主的《和平集会法令》彻底粉碎首相纳吉两个月前,制造出来的“世界上第一流之民主体制”的政治改革幻景。

他说,就在《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在国会通过一读之际,纳吉之前宣布的“世界上第一流之民主体制”以及政治改革的幻景,就遭到彻底粉碎、幻灭。

他说,纳吉要把马来西亚发展成“世界上第一流之民主体制”的幻景不过存在两个月之久,因为原本要求必须事前申请准证的三个人以上集会,在废除《警察法令》第27条文之后,现在迎来更加高压、不民主的《和平集会法令》,侵害宪赋的集会自由。

“从众多角度观之,此法令要比《警察法令》第27条文更加严苛、高压;根据旧法,任何触法者最高可判罚款1万令吉,但在新法条文中,罚款可高达2万令吉。”

林吉祥指出,新法禁止“街头抗议”、列出“禁区”或者“禁区周遭50公尺内”禁止集会,要求集会者30天前申请,甚至还有完全有违“民主政策”概念的设计,赋权警方让警察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对任何一集会要求任何条件或限制,如此种种,将使宪赋的集会自由权丧失殆尽。

他促请纳吉应该撤回此一法案并修改之,确保新法不会比《警察法令》第27条更加高压、不民主。

民联议员将往人权委员会呈备忘录 促请纳吉撤回《2010和平集会法案》

国会报道!基于不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限制集会自由,民联将前往人权委员会提呈备忘录,并要求首相纳吉撤回这项法案的提呈。

六名将前往人权委员会提呈备忘录的领袖包括马夫兹、沙拉弗丁、西华拉萨、祖莱达、陈胜尧和刘镇东等。

民联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法案的设立不仅没有体现首相纳吉提出自由集会的承诺,反而加诸更多的法令限制集会的自由。

他披露,就算缅甸也显得比大马更民主,而新法令的架构更显大马的民主。

他举例,以往集会只需要10天的申请,而今需要30天的申请,这对各项集会的举行造成一定的阻扰,特别是一般小型的讲座会,要耗时30天进行申请,以致集会失去时效性和意义。

他进一步分析,首相纳吉曾经承诺要废除内安法令,而后警方又援引内安法令在东马逮捕13人,接着承诺要让大马公民能够更民主地进行集会,可是新法案则对集会诸多限制。

他抨击,首相纳吉的施政反复无常,而且经常出现自我矛盾和抵触窘境。

他说:“新法案已经严重遏制集会的自由,民联严重的抗议并要求撤回法案!”

另一方面,行动党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则提到,新法案的提呈,再次显示政府伪善和不民主的一面,同时也反映大马的民主在开倒车。

“光大狂人”支持和平集会法 槟民青独排众议赞踏上正轨

刘嘉铭

槟城在民联执政后成为集会示威最多的州属之一,而曾号召数十次集会反槟首长林冠英的“光大狂人”莫哈末甘尼表态,支持恶评如潮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草 案》。

不但如此,槟州民青团领袖也捍卫该法令的合理性,宣称我国踏上了正轨。

莫哈末甘尼曾与巫统上议员依占及土著权威组织联手示威,除了霸占槟城大桥及殴打记者,也赠送棺材给民主行动党光大州议员黄伟益。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新集会法变本加厉,侵犯宪赋公民权利

隆雪华堂认为,日前提呈国会一读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草案》,美其名是修法,但实则限制重重。新法延续《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所提供的不当权力,授权警政机关进一步限缩箝制、压缩国人陈情集会空间,严重侵害宪赋权利,是为民主法治之耻。

2010年10月,联合国大会15/21号决议也再次肯认和平集会结社的权利,决议文中提及: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族群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和平的集会结社应不受任何干涉及限制。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也载明,保障人民集会自由权利,但当局日前提出的新版本,仍维持高度强制性的事先申请制(30天通知)、广设集会禁区,提高警方罚款额度、设定年龄须达21岁,恐怕都与宪政主义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有所抵触。如此把法案当作工具,箝制人民表达异议声音的自由,令人十分痛心。

众所周知,《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是威权时代的过时法令,违反人权与民主原则,成为政府箝制公民集会的工具,早该在民主化进程中被淘汰,才符合国人期待。

修改恶法,应朝文明、进步的方向。限缩自由的恶法法从威权时代延用到今天,如今要进行修法,意义重大,不可不慎。我们坚决反对这项错误版本的同时,也希望催生正确修法,还国人一部符合时代民主进程的和平集会法。

隆雪华堂会长
陈友信

抨击新法案更压缩民主自由 许来贤指纳吉设限制假开放

人民公正党八打灵再也南区国会议员许来贤抨击首相纳吉假开放,在过去的916宣布种种民主开放,现今不但没有依照誓言加以执行,更变本加厉地压缩人民的民主自由。

他是针对政府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而指出,此法案无非是进一步限制人民的集会自由,毫无任何开放集会自由的元素。新法案限定集会地点的做法根本违反了我国宪法第10条,赋予人民集会自由的条例。

“新法案限定主办当局需要30天的预先通知,这根本是不合理也不理事的。警方需要30天来准备什么?是封城吗?政府视乎已经失去了一般人具有的理性思维了。”

他也提出,政府若真的要给人民集会自由,就应该废除申请准证的规定。政府应该制定,人民只需要通知警方有关集会的进行日期与场地,而不是申请准证,避免执法单位的为难与滥权。毕竟,警方的角色只是维持现场的秩序。

也是人民公正党最高理事的许来贤也诟病新法令的罚款项目,就连参加集会的民众也面对更高的罚款,增加了一万令吉的罚款。

他说,比较《1967年警察法令》只有主办当局会面对罚款的惩罚,现在修改的法令却联同参加集会的民众也一并被惩罚,而且是2倍的罚款。这是开倒车的做法,或许政府怕将来有更多的民众参加集会,而预防性地采取了此惩罚法令,让人民胆怯出席集会。

“纳吉916宣布的开放集会自由就是提高罚款额?人民这次应该看清楚纳吉的改革无非是一时的宣传,并没有任何真正的执行与承诺。”

许来贤呼吁人民在来临的第13届大选支持民联,让民联执政中央并一举废除阻碍人民集会自由的法令。国阵既为威权的政体,人民已经不能再相信国阵政府能够带来何种程度的民主改革开放了,也只有换新政府,国家出现了两线制,人民才能看到更多的改变。

公青团抨新法案开民主倒车 借和平集会之名打压基本权

人民公正党青年团宣传主任李凯伦抨击政府所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非但是在开民主倒车,而且是自打嘴巴的从世界最民主的国家,沦为世界最反民主的国家。

他说,政府假借和平集会之名来提呈新法案,实为打压人民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绝对是欺骗人民甚至侮辱人民的智慧。

他指出,自净选盟2.0所号召超过5万人的709大集会后,首相纳吉尝试以各种小开放的政策来挽救民意低迷不起的窘境。然而,小开放的政策都还没落实见效,政府却选择与民意背道而驰,向国会提呈自相矛盾的法案,可见得政府对和平集会一无所知,更与全球社会发展趋势脱轨。

也是雪州公青团副团长的李凯伦强调,如果政府没有收回这项本末倒置的法案,证明所谓的政府转型及一个大马人民优先的计划全都是糖衣陷阱。

“由始至终,政府就是没有改革的意愿,只抱着侥幸的心态希望以各种橱窗式和华而不实口号式的政策来赢取人民的欢心。”

李凯伦质问,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到底有没有通过内阁的批准?马华、国大党与其他成员党的内阁成员有没有被咨询?

“难道这些部长不知道这个法案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吗?为何这些部长完全没有表达反对的意见还是全都是应声虫?这不是验证了巫统霸权和国阵其他成员党当家不当权的局面?”

他促请所有朝野国会议员应该抛开政见不同的包袱,一定要在国会投《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反对票,阻止这个明显违宪与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法案成为法律,共同为马来西亚的民主自由奋斗。

“公青团呼吁公众人士全面施压各自的国会议员,恳请所有的国会议员务必反对《和平集会法案》的立法,否则来届大选将不会把手中神圣的一票投给那些支持这项恶法的国会议员。”

集会法案变相打压民众意见

国会报道!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抨击,提呈国会一读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不仅没有让民众能够自由地集会,反之而压迫和限制民众集会的权利,所以应被称为“2011年禁止和平集会法案”。

他对于这项新法案的提呈感到失望,并将要求法案被重新检讨。

他在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在新的法案下,不仅集会的罚款被提高,而且集会的地点也受到诸多的限制,显然这项法案已经遏制民众集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变相地禁止集会。

他举例,根据警察法令,参与非法集会的罚款是介于2千令吉至1万令吉,而在新的法案下,不仅参与非法集会者将被罚款2万令吉,而主办单位未在一个月前作出通知也将会被罚款1万令吉。

他说:“这也意味着,不管是出席者或主办单位也将会被罚款。”

他进一步举证,在新的法案下,禁止集会的地点已经被无限扩大其中包括宗教地点、油站、机场和轻快铁站等。

他抨击,宗教地点以外,我国最多的就是油站,而在禁止集会的地点不断被扩大,最终没有任何适合的地点可进行集会。

他怒斥,新法案在压迫和限制民众的集会,这是一种变现打压民众的声音。

和平集会法案赋予警方大权 无需逮捕令即可扣留违例者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赋权警方在无需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拒绝遵守或违反集会条规的主办单位或参与者。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说,法案第21条款阐明,若主办单位违反法案的限制或条规,警方有权发出解散有关集会的指示。

“警方可采取行动解散集会,警方也赋权使用所有合理的权力。任何没有遵守警方指示的人士一律属于违法。”

和平集会法案严禁街头示威 上街罚1万,携带儿童罚2万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今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一读,虽然法案允许民众在指定地点集会,但是仍然明文禁止街头示威。

根据法案第4(1)(c)条文,禁止人民举行街头集会,或在禁区内举行集会。

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者主办集会,同时不许15岁以下的儿童或携带儿童参与集会。

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和平集会法案》提呈国会一读 允民众指定地点集会禁街头示威

国会报道!《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今日提呈国会一读,一旦通过将允许民众在指定地点集会,可是并不能展开街头示威!

法案阐明,任何集会的进行必须在30天前向警方作出通知,并由内政部长指定集会地点,否则将面对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

与此同时,警方将被赋予权力确保集会是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将可采取行动。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是在国会《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进行一读,同时配合这项法案的制定,2011年警察(修订)法案也提呈一读,以删除有关管制集会权利的条文,即不再需要向警察申请准证。

禁区设定考量安全因素 集会地需与禁区有50公尺之距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规定仅有年满21岁的大马公民,才有权利举办或参与没有武器的和平集会,而且集会场地必须距离禁区至少50公尺。所谓的禁区包括水坝或蓄水池丶滤水池丶发电站丶油站丶医院丶消拯局丶机场丶轨道丶陆路公共交通终站丶码头丶宗教场所丶幼稚园和学校。

至于15岁儿童所能够参与的集会则仅有宗教集会丶送殡丶有关习俗集会,以及部长所批准的集会。

法案阐明,除非有关集会是在规定的集会场所举行,或是属于豁免需通知警察的集会类别。如果是属于宗教集会或举殡,主办当局可以通知警察,必要时控制交通。

主办当局祗要填写表格,并附上场地拥有者同意信件即可,主办当局在表格上必须说明集会意义丶预算人数丶使用的扩音仪器配备,若有游行也须附上路线图和时间预算。

警区主任可制定限制与条件

警区主任在接获通知后,可随时传召主办当局,以给予适当劝告,警方也须在12天内向主办当局说明所要遵守的限制或条件。如果警区主任没有针对集会通知做出回应,集会可以照计划进行。

另一方面,警区主任可以基于公共安全及和平,包括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为集会设定限制和条件。

根据法案,所建议的限制和条件包括集会日期丶时间和期限丶地点丶方式丶参与者举止丶集会后的清洁费用丶集会环境丶文化和宗教敏感或历史价值因素丶拥有利益者的担忧和反对等。

任何人如果抵触或不遵守这些限制或条件,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

主办当局若对警方所设定的条件或限制有所不满,可在14天内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部长必须在6天内做出决定。

接获多个集会申请警方可抽签决定
但如果同时间和地点有两个或以下集会同时举行,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也会同步执行,但警方若认为不能同时举行集会,最先通知的主办当局将会优先考虑,除非有关集会地点是另一个集会传统或合约使用。

如果警方同时间收到两项或以上集会的通知,则会抽签决定。

至于当警方接到可能会引起参与者起争执的反集会(COUNTER ASSEMBLY)通知时,警区主任必须提供替代选择给主办当局在另一地点或日期或时间举行。

儿童参与集会可被罚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携带儿童参与儿童所不能参与的集会者,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2万令吉罚款。

如果举行或参与集会者是非大马公民丶在禁区或离禁区50公尺内举行集会丶街头示威丶由未满21岁者举办,以及让儿童参与非能参与的集会,都属于一项罪行,一旦罪成可被罚款1万令吉。

同时,警方也可以在采取必要确保主办当局和参与者遵守限制和条件后,在后者集会时拒绝遵守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丶持有武器丶携带儿童出席所不能参与的集会情况下,展开逮捕行动,而且无须逮捕令。

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

納茲里:撥4天辯論‧和平集會法案本週呈國會

(霹靂‧江沙20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表示,內閣已在上星期五通過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將在本星期帶上國會一讀。

他說,國會將從11月24到12月1日的會議期間,撥出4天針對這項法案進行辯論。

納茲里今日在硝山國會選區甘榜巴也靈打出席兒童行割禮後,受詢時證實政府將提呈新法案,以履行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檢討警察法令,放寬公眾集會的承諾。

總檢察長已諮詢律師公會

律師公會有信心若政府向國會提呈和平集會法案,新條規將會與先進國如英國、澳洲及歐洲特定區域的實踐相符。

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證實,總檢察長加速擬定新法案的工作,而且已針對該法案諮詢律師公會。

但他強調,在新法案提呈至國會前,他們不方便隨意評論這項法案。

他受星洲日報詢問時說,讓群眾自由集會做得最好的國家,立法的目的是承認、保護、實施及推廣集會自由,而不是禁止或限制民眾集會。

他表示,在首相把馬來西亞轉型成為先進及民主進步國家之際,該公會希望新法案是朝向正確方向跨一大步,清楚反映出人民的改革鬥爭結出碩果。

闡明何時何地可集會

詢及新法案其中一條文指公眾集會前,需要各方“合作”的意思,林志偉指出,合作程序即集會者、警方、地方當局及受影響居民或業者,同意在特定時間、地點及集會方式。

他以倫敦為例,警方或會要求集會在週末舉行,避免影響正常工作日,及走甚麼路線以減少對其他人的影響。

據瞭解,新法案將闡明何時及哪裡可以舉行集會或遊行,例如,只能在週末或特定日子,以在特定範圍舉行,這樣一來,就不會打亂社會秩序。

2011年11月18日星期五

和平集会法令取代警察法令 政府明年三月呈新反恐法案

内政部长希山慕丁披露,政府将会修改限制言论自由、结社与集会自由的警察法令第27条文,并以和平集会法令取而代之。

他说,政府也将于明年3月在国会提呈一项新法案,以便取代现有的内安法令。

他指出,这项新法令将会参考其他国家的爱国法令与反恐法令,并只会用来打击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