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国会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吉隆坡29日马新社讯)在民联议员的集体离席抗议下,国会下议院今天三读通过备受争议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整个过程只用了短短的2个小时半。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在11月22日由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之后在11月24日由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呈国会下议院二读。

新法案共作出了6项修改,以赋予大马公民在和平及不持武器的情况下,举办和参加和平集会的权利,惟大前提是顾及社会安全和秩序。

法案修改的部分包括第9(1)条文,将举办集会必须提前警方的时限从原定的“30天”前,改为“10天”前通知;第12(1)条文,有关警方接获集会通知后,必须知会与集会相关厉害关系者的时限,从原定的“48小时”改为“24小时”;第12(2)条文,把有厉害关系者可在5天内,向警方反对集会的举行,改为“48小时”;第14条文,警方必须针对反对集会作出回应的时限从“12天”缩短至“5天”;第15条文,允许警方对集会的各个方面实施限制,以保障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第16条文,原定部长在接获上诉后须在“6天”内作出决定的时限,改为须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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