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公佈後,全國一片嘩然,顯然,這項法案很大程度考驗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納吉之前逐步落實早前承諾的政治改革議程,繼廢除驅逐法令、限制居留法、3項緊急狀態之後,再廢除大專法令第15條文,允許大專生參政,接著檢討1967年警察法令,一連串的好事接踵而來,民眾才開始感受首相辦事的決心和誠意,不料“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三讀通過,可能讓他功虧一簣。
法案條文嚴苛,引起反對黨抨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不在話下。
儘管民聯議員離席抗議,律師公會千名成員及民眾組成的“自由之行”在國會外高喊反對和平集會法案口號,國會仍三讀通過該法案,令人扼腕。
法案內容有9項修改,其中包括:和平集會須30天前通知改為10天之前,警方須在48小時通知利害關係者縮減至24小時,利害關係者呈書面抗議時間從5天減至2天,集會主辦單位向部長提呈上訴時限也從4天內縮短至2天之內,而部長須在2天內針對上訴作出決定,而不是原來的6天之內,納吉更進一步強調,民眾若在指定地點集會,完全免警方的批准。
法案引起民間議論,政府迅速修改法案條文,從積極的一面來看,或許正如首相所言,“國陣政府須聆聽人民的聲音,以免步阿拉伯之春的後塵”。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案條文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反映政府在擬定政策時過於倉促,忽略了民心所向。
既是“和平集會”,政府何須以各項繁瑣和苛刻的條文來限制民眾集會自由?
法案不是市場販商買賣,先索高價再允民眾討價還價。任何法案的擬定與通過,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捆綁民眾手腳的繩索勒得愈緊,愈是在民主的道路上往後退。
我國憲法認可人民有和平集會的權益,政府或警方的職責,只是維持集會的和平秩序,不能因為擔心集會擾亂社會安寧而因噎廢食,預先以各項嚴苛條令剝奪民眾集會的權利。
民間組織反對聲浪不息,顯示和平集會法案確有爭議之處。政府若真的重視民心、聆聽民意,就不應該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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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情在人間‧作者:陳寶卿‧《星洲日報》主筆‧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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