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集会与游行的利弊

尽管大马律师公会展开和平抗议请愿并提出替代版法案,包括建议把批准集会权力从内政部长转移到由25人组成的“和平集会委员会”,但经修改其中六项条文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本周二仍在民联议员集体离席抗议情况下,三读后通过。

国阵政府视该法案为重要政治转型,展现政府的改革诚意;但在野党和非政府组织等团体则显然对法案表示失望与不满,并形容它虽然强调尊重宪法赋予人民集会的权益,惟事实上却侵犯人民集会权益,欠缺兴革转型的说服力。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其中备受各界关注事项是有关“街头示威“的允准与否。律师公会认为,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认可“街头示威”,该公会和在野党之前力争准许进行街头示威,但该法案仍然严禁街头示威,引起在野党议员的反对,律师公会则表示惊讶。

街头示威的利弊,一直存着争议,反对与支持者皆有之。2007年杪,吉隆坡先后出现4次大集会与示威游行活动,其中11月25日举行的抗议印裔被边缘化大集会,在与示威者互相对峙时,警方发射催泪弹与水炮驱散参与群众,警民皆有人受伤,雪隆多地因道路封锁而严重堵塞,部分公物和商店亦受破坏。

今年净选盟号召举行的7·09大集会,同样由于警方未发出准证,属非法活动而遭警方镇压,一些领导人和参与民众被警方援引警察法令等条文逮捕,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关注。事实上,印裔社会对维护本身权益的和平诉求,以及净选盟要求政府改革选举制度的集会,若获证准理应可以和平方式进行,但却因属非法集会而遭警方强硬对付,以致出现不愉快的对峙冲突事件。

政府强调不想国家和平和人民生活作息受到威胁,以及可通过和平集会表达心声而严禁街头示威;既然已为事实,各方宜遵守有关禁令,寻求或圈定其他适合地点来展开集会活动,避免再次爆发警民互相争执冲突的乱局。尽管瑕瑜互见,惟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仍有颇为合理改进之处,可让人更明确依法申请和遵循。

一些重要阐明,包括指定地区办集会只须于24小时前通知警方、而在非指定地区集会则需10天;警方在接获主办单位通知后须给予回复的时间从12天缩短至5天。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公民主办或参加集会;儿童只能参与宗教或风俗集会、葬礼游行及部长所允许的集会等,它具有保护少年儿童的作用。

大马是种族、文化和信仰多元化的国家,各方的任何诉求和不满须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正确管道反映;政府亦须依法公平合理处理;以及在在野党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严密监督下,共同负起维护公共安全和工商民生利益;以及确保各族团结、国家稳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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