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不满新法令赋予警方批准和绝对权力 林冠英:人民的民主自由将会被侵蚀

国会报道!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兼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表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赋予偏邦国阵的警察批准与否的绝对权力,同时也侵蚀大马的人权。

他指出,目前纵观缅甸局势,该国的民主进展似乎比马来西亚更自由了,缅甸国会刚通过的法案,集会只需5天前通s知警方即可,可是我国提呈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离集会非常早的日子就必须通知警方。

他披露,虽然首相已经宣布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从30天缩短至10天,但仍然还是比世人所知的缅甸铁幕政权所要求的还要长,难道马来西亚现在比缅甸还糟糕?

他表明,很明显的,喧嚣高唱的所谓政治转型计划只是一个骗局,而首相纳吉较早前说明这项法案是赋予人民享有在不携带武器下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是这项法案的真正目的反而是提高限制及阻止人民应享有的集会自由。

“明显的国阵正选择性沿用一些民主国家如昆士兰及英国的和平集会法,偷龙转凤来对付我们的人民。我要问和平集会法是不是抄袭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的模式,如果是的话,那为何没有完整抄足其真正强调是人权?相反的我们的和平集会法却好的不学,学坏的,弃清流以取浊溪。”

林冠英也提到,新法案要求集会者提早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很明显是要尽可能拖延集会举行,让集会目的失去时效性。这是个肮脏的欺骗手段,如今政府终于踩煞车,重新检讨要求发出集会通知的时间。虽然递减至10天,但是10天还是太长了。

他举例,除非有特定情况,在英国或昆士兰根本不必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在英国,当公众游行,只需要在6天前发出集会通知,目的只是要准备管理及疏导游行时的交通。同样的,在昆士兰只是为了避免触犯阻挡公共交通的法令,所以须在5天前发出集会通知。

他说:“在我们这个尊崇的国会殿堂所正在提呈的这项法案,却要求所有公众集会必须发出集会通知,除了部长所指定的地点,或是如图表(3)所列明的地方。”

林冠英认为,集会的定义实在太广泛了,连许多普通的事件都属于这个和平集会法案的范围内。因此被逼增加第三附表,以说明各种无需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种类。

他质疑,家庭集会是被允许的,但是一群好友的集会又作何解?婚姻的集会也是被允许,但是不被列入第三附表的生日会应如何?

他感到遗憾,部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修改第三附表,以及决定或收回已经给予某一地方的批准。试问,要是部长突然间决定家庭餐会也不准在没有知会警方的情况下举行,那该怎么办?或者是部长决定收回某家酒店作为合法集会地点的决定时,应该怎么样?部长手中特有的专断权力是不适当的,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

林冠英也提到,这项法案赋予警方权力,以施加各种限制及条件在集会的日期、时间、集会期限、集会地点、集会的方式、参与集会者的行为举止,或者是任何被答为需要或适当的事件。换句话说,警方有权力决定集会在什么时候举行、多久、谁会参与,以及某个演讲会的内容。

他说明,很明显的,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修定来鼓励自由集会,反之,把人民变成了警察的傀儡。

他并不排除,警方倾向国阵、反民联的记录,也引起了民众对这项法案的信心动摇。因为,警方纵容国阵或亲国阵者的暴力集会,从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行动;反观,亲民联或反国阵的和平集会,却遭警方以暴力行动对待。

他强调,民主行动党及民联反对“非法和平集会法案”,因为它禁止集会的权利、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以倾向国阵,进一步削夺马来西亚的人权。

他说:“请不要通过这项法案来污染了马来西亚的国家形象。这个法案是不可能通过任何的修正或更改来挽救,并且应该被收回及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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