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和平集会法案赋予警方大权 无需逮捕令即可扣留违例者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赋权警方在无需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拒绝遵守或违反集会条规的主办单位或参与者。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说,法案第21条款阐明,若主办单位违反法案的限制或条规,警方有权发出解散有关集会的指示。

“警方可采取行动解散集会,警方也赋权使用所有合理的权力。任何没有遵守警方指示的人士一律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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