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指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第9(1)条文阐明,人们预先针对符合规定的集会知会警方后,不管警方是否予以答覆,都可照样举行集会。
他说,不论警方是否在限定时间内答复,有关集会皆在第14条文下享有保障。
革命性新法案
他说,这证明反对党的指责并不准确,也证明这是一宗革命性的新法案,与现有法令比较,属“倍数跃进”的法律。
他说,新法案的其中一项基础及原则,便是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和平集会,警方都无权阻止。
“即使有限制与条件,也只是针对未在宪报上颁布的集会地点。”
纳吉强调,本周提呈的和平集会法案没制定监刑,与警察法令第27条文阐明监刑有别。
反对党诋毁新法案
“我们知道这是政府具崇高用意的改革,但反对党却开始敲锣打鼓(memukul canang),诋毁新法案,指它扼杀集会自由。
“这样的指责对吗?答案是完全不正确。”
他重申,法案一旦通过,集会主办单位将无须申请淮证。
强烈反对街头示威
首相说,政府认同人民有权在不持武器的情形下和平集会,但前提是不影响国家及社会安全。
他说,政府除了保障和平集会者的基本权利,也要考虑其他人民的意愿,即是否影响他们的生活、生计及情绪等。
“不过,政府仍然强烈反对街头示威。”
针对警方在和平集中扮演的角色,他说,警队将从目前批准集会的决策单位,变成集会的协调、监管及提供便利者。
首相:若符规定 提早通知 警无权阻和平集会
首相纳吉指出,总检察署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起草前,已检讨及参考联邦宪法、多项外国相关法令或指南,以及国际和平集会权利。
纳吉提呈和平集会法案二读时说,这项法案管制在公共场所,包括指定地点或流动地点举行的集会。
新法案须设限制
他说,这项法案确保国民在和平及不持武器的情况下,行使举行或参与集会的权利。
他说,新法案有必要设定限制,确保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宁,尤其是非集会者的自由及权利也同样受保护。
首相说,政府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0(1)(b)及2(b)条文草拟和平集会法案。
“顾及国家利益及公共安宁,其他人(非集会者)的权利也必须受考虑。”
他说,其他人有权在和平的情况下享有财物、自由移动、享受自然环境,以及经商。
【政府参考外国法令】
1992年和平集会法令(澳洲昆士兰)
1999年集会法令(芬兰)
1986年公共秩序法令(英国)
2008年集会法令(德国)
公众集会条例(马耳他)
集会法令(摩尔多瓦)
1992年公众集会法令(塞尔维亚)
公众集会、游行及抗议法案(北爱尔兰)
2004年警察标准与权利修正法令(美国哥伦比亚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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