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被指非法办集会 马国警方再提控6民联领袖

六名被提控的民联领袖是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公正党森美兰州青年团团长莫哈末纳兹里、民联槟城州执行秘书王优良、公正党霹雳州秘书安努亚、公正党柔佛州执行秘书华岚,以及公正党彭亨州联委会秘书卡马鲁查曼。

(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警方昨天又提控六位民联领袖,另一人被传召问话。六名被控者都获保释候审,无人遭扣押。警方本月15日来已提控八名民联与学运领袖,并有22人先后被捕。

昨天被控的民联领袖,包括上周被传召问话的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以及公正党森美兰州青年团团长莫哈末纳兹里。他们昨天分别在法庭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两人皆否认有罪。

其他也在各地法庭面控的民联领袖包括民联槟城州执行秘书王优良、公正党霹雳州秘书安努亚、公正党柔佛州执行秘书华岚,以及公正党彭亨州联委会秘书卡马鲁查曼。此外,公正党林茂区部主席巴特鲁希山昨天上午也被警方传召到芙蓉警区问话。

警方5月15日起已经提控八名被指抵触和平集会法令或煽动法令的民联与学运领袖。被控者除了上述六人,还包括著名学运分子阿当阿里,以及雪兰莪州斯里斯迪亚区州议员兼公正党通讯局主任聂纳兹米。

15日至今也有22人被捕,包括阿当阿里及18名在增江警局扣留所外出席声援阿当阿里的和平烛光请愿者,当局过后只提控阿当阿里。公正党峇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只要不是巫统”(ABU)联盟主席哈斯里与伊斯兰党代表淡宁嘉化也曾被捕,不过他们过后被法庭宣布无条件释放。

此外,雪兰莪代总警长达威甘昨天表示,警方将援引和平集会法和煽动法令,调查上周六在八打灵再也阿玛广场前举行的“505人民之声大集会”。他说,这是因为主办当局没有依法预先通知警方将进行大集会。

达威甘指出,警方一旦完成调查,将呈交报告给总检察署,由当局定夺是否提控参与集会者。

由“505人民之声”联盟发起的上述集会,是于25日傍晚5时在阿玛广场前的东区草场举行。

虽然警方目前已经逮捕及提控多人,不过“505人民之声”昨天在一项声明中,再度要当局开除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或者他们全体辞职,并表示如果当局无法满足这项诉求,他们将再次将号召民众上街抗议而不再举行定点集会。

声明表示:“人民已经准备为被夺走的民主走上街头。”

“505人民之声”联盟是由马国青年团结阵线(SAMM)等超过60个非政府组织组成。
(联合早报网编辑:卢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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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

巴德鲁苏建祥同控集会法令 八打灵与怡保地庭不同判决

尽管上诉庭早前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但两宗同样在上述法令被控的案件,今日却在两个州属的地庭出现不同的裁决。

八打灵再也地庭驳回大马青年团结阵线主席巴德鲁希山撤销控状的申请;怡保地庭则宣判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获得假释。

巴德鲁希山早前入禀法庭,向八打灵再也地庭申请撤销《和平集会法令》的控状,但承审的地庭法官雅思敏(Yasmin Abdul Razak)驳回其申请,并择定6月5日过堂。

相同法官曾判假释

巴德鲁希山被控未就去年5月25日在东大草场举行黑色大集会,在10天前通知执法单位,因而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巴德鲁希山辩护律师艾力保森(Eric Paulsen),基于上诉庭在4月25日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关于刑罚的部分违宪,并撤销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控状,而向地庭申请撤销巴德鲁希山的控状。

总检察署上周二援引相同条文,重新把聂纳兹米控上八打灵再也地庭,但同样承审该案的雅思敏却宣判,聂纳兹米获得假释。

苏建祥控状被撤销


另一边厢,怡保地庭今天撤销苏建祥和霹州公正党秘书安努亚(Anuar Zakaria)的相同控状。

他们两人早前皆因去年5月12日在怡保举办黑色集会,而在上述法令下被控。

地庭法院朱莉(Julie Lack Abdullah)认同辩护律师哥宾星的上诉理由,即上述条文违宪,因此必须遵循现有的先例判决。

法庭判决必须一致

艾力保森表示,法庭的判决必须一致,相互矛盾的裁决不利于司法行政。

他说,在上诉庭宣判《和平集会法令》违宪后,总检察署曾援引该条文,重新提控巴德鲁希山和其他3名社运分子,最后被吉隆坡地庭撤销控状。

另外,哥宾星也认同艾力保森的说法,并指不一致的法庭裁决必须得以解决。

哥宾星表示,尽管总检察署曾透露,要入禀联邦法院挑战《和平集会法令》违宪的裁决,但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其他法庭目前必须依据上诉庭的判决。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蓝眼举办和平集会 捍卫我们的宪法

(新山10日讯)虽然上诉庭宣判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违宪,却有多名在野党议员陆续被控,柔州公正党法律局周五晚在没有通知警方的情况下举办 “捍卫我们的宪法”和平集会,这也是上诉庭作出上述裁决后,由该党号召的首场没有提前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现场可见警方到来监督。

上述集会 是周五晚9时在马塞城公正党巴西古当区部党所楼下举行,近50名公众出席这项集会。这项集会的主办人为公正党柔州法律局主任兼武吉峇都区州议员潘伟斯律师。一同出席的还包括公正党柔佛副主席哈山卡林律师、柔州秘书苏果、新山区部党员莫哈末沙列、伊斯兰党人民投中心主任赛奥斯曼、愿景工程南马区负责人范平东等。

潘伟斯致词时向在旁的监督的巡逻直言,本身就是当晚集会的主办人,警方若要采取行动无需寻找其他目标。

他说,由于和平集会法条例遭上诉庭做出标志性“违宪”判决,因此一直到联邦法院宣判前,和平集会法条文已不存在,警方无权对他采取行动。

哈山卡林则表示,宪法高于国会,因此国会所通过的立法如果违宪,应被视为不合法。

“在和平集会法下若有任何人遭对付,是属于法庭传召案件,并非是刑事逮捕。这是由于上诉庭宣判和平集会法违宪,因此和平集会并非犯罪。一旦有任何人遭对付,我们将抗争到底,不会允许滥权情况一再发生。”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等和平集會法判違憲上訴‧4人控集會案展延審

(新山訊)4名人民公正黨領袖和社運分子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下被控的案件,控方以總檢察署還在針對和平集會法令被判違憲進行上訴為由,要求展延案件。

這起案件於週一開庭進行審前會議,控辯雙方各自進行辯論,最終案件獲准延期至本月27日開庭。

4名被告是高悅發(53歲,工程師)、鍾少雲(56歲,會計師)、莫哈末沙烈(電子工業工會執行秘書,62歲)及范平東(53歲,自僱人士)。

他們的代表律師於週日已聯署致函向柔州檢察署主任烏瑪賽弗丁,提出撤銷兩項控狀的要求。

辯方要求撤銷2控狀


他們要求撤銷案件的理由是,上訴庭於4月25日宣判公正黨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舉辦“黑色大集會”被控案件因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5)條文已違反聯邦憲法而無罪釋放,以及4名被告不應該在不是法令的法令下被控。

主控官柔州檢察署主任烏瑪賽弗丁向法庭指出,總檢察署已針對聶納茲米案件向聯邦法庭提出上訴,因此他要求本案進行短時期展延等待有關方面的判決。

他說,即便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無法作為提告的條文,但4名被告因抵觸和平集會法令4(2)(b)條文而面對的另一控狀仍能繼續進入司法程序,提控機會仍是50對50。

“即便撤銷本案兩項控狀,主控方還是會以其他方式將4名被告提控上庭。”

他在庭上要求法庭允以一個短期,如一個月的時間,展延本案。

辯方律師哈山卡林指出,聶納茲米的案件只是已提呈上訴庭自我審核的要求,還未進入審訊,加上總檢察署並未針對案件提呈展緩執行判決的要求,因此基於公平原則,既然已被宣判違憲,4名被告不應該在不是法令條文的條文下被控。

“尤其本案是刑事案而非民事案,4名被告的控狀也應該因此被撤銷。”

他說,即便無法撤銷控狀,法庭也應該判以被告獲得假釋。

辯方律師潘偉斯也指出,既然法令條文被視為無效,因此被告不應該被視為犯法者,更不應該被傳召上庭聽審,控方提出的50對50提控機會的說法也不應該成立。

辯方認為,即便展延案件也不應該過長,並提出兩週的建議。承審法官莫哈末嘉里爾允許將案件展延3週,至本月27日開庭。(CBH)

新聞背景
控辦聲援阿當燭光晚會


4名被告於4月20日被控上庭,共面對兩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他們於去年5月21日晚上9時,在新山敦阿都拉薩路一家油站,即在屬於集會禁區和距離集會禁區50公尺的地段,舉辦“聲援學運分子阿當阿里和平燭光晚會”,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4(2)(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下被定罪。

第二項控狀指他們於同一日期、時間和地點,身為集會主辦者,沒有在集會前10天通知新山南區警區主任,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9(5)條文下被定罪。

在這兩項條文下罪成的刑罰,皆為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

被告高悅發的代表律師為羅為哲,被告鍾少雲的代表律師為約翰弗南迪斯,被告莫哈末沙烈的代表律師為潘偉斯,被告范平東的代表律師為哈山卡林。

在這之前,4名被告曾於3月26日在這兩項相同控狀下面控,承審法官莫哈末嘉里爾基於控方未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的程序進行提控,裁定4名被告釋放不等於無罪。(CBH)(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