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訊)4名人民公正黨領袖和社運分子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下被控的案件,控方以總檢察署還在針對和平集會法令被判違憲進行上訴為由,要求展延案件。
這起案件於週一開庭進行審前會議,控辯雙方各自進行辯論,最終案件獲准延期至本月27日開庭。
4名被告是高悅發(53歲,工程師)、鍾少雲(56歲,會計師)、莫哈末沙烈(電子工業工會執行秘書,62歲)及范平東(53歲,自僱人士)。
他們的代表律師於週日已聯署致函向柔州檢察署主任烏瑪賽弗丁,提出撤銷兩項控狀的要求。
辯方要求撤銷2控狀
他們要求撤銷案件的理由是,上訴庭於4月25日宣判公正黨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舉辦“黑色大集會”被控案件因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5)條文已違反聯邦憲法而無罪釋放,以及4名被告不應該在不是法令的法令下被控。
主控官柔州檢察署主任烏瑪賽弗丁向法庭指出,總檢察署已針對聶納茲米案件向聯邦法庭提出上訴,因此他要求本案進行短時期展延等待有關方面的判決。
他說,即便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無法作為提告的條文,但4名被告因抵觸和平集會法令4(2)(b)條文而面對的另一控狀仍能繼續進入司法程序,提控機會仍是50對50。
“即便撤銷本案兩項控狀,主控方還是會以其他方式將4名被告提控上庭。”
他在庭上要求法庭允以一個短期,如一個月的時間,展延本案。
辯方律師哈山卡林指出,聶納茲米的案件只是已提呈上訴庭自我審核的要求,還未進入審訊,加上總檢察署並未針對案件提呈展緩執行判決的要求,因此基於公平原則,既然已被宣判違憲,4名被告不應該在不是法令條文的條文下被控。
“尤其本案是刑事案而非民事案,4名被告的控狀也應該因此被撤銷。”
他說,即便無法撤銷控狀,法庭也應該判以被告獲得假釋。
辯方律師潘偉斯也指出,既然法令條文被視為無效,因此被告不應該被視為犯法者,更不應該被傳召上庭聽審,控方提出的50對50提控機會的說法也不應該成立。
辯方認為,即便展延案件也不應該過長,並提出兩週的建議。承審法官莫哈末嘉里爾允許將案件展延3週,至本月27日開庭。(CBH)
新聞背景
控辦聲援阿當燭光晚會
4名被告於4月20日被控上庭,共面對兩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他們於去年5月21日晚上9時,在新山敦阿都拉薩路一家油站,即在屬於集會禁區和距離集會禁區50公尺的地段,舉辦“聲援學運分子阿當阿里和平燭光晚會”,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4(2)(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下被定罪。
第二項控狀指他們於同一日期、時間和地點,身為集會主辦者,沒有在集會前10天通知新山南區警區主任,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9(5)條文下被定罪。
在這兩項條文下罪成的刑罰,皆為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
被告高悅發的代表律師為羅為哲,被告鍾少雲的代表律師為約翰弗南迪斯,被告莫哈末沙烈的代表律師為潘偉斯,被告范平東的代表律師為哈山卡林。
在這之前,4名被告曾於3月26日在這兩項相同控狀下面控,承審法官莫哈末嘉里爾基於控方未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的程序進行提控,裁定4名被告釋放不等於無罪。(CBH)(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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