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星期六

“和平集會法沒違憲” 高庭駁回安華申請

(吉隆坡18日訊)高庭今日以和平集會法令未違憲為由,駁回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挑戰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違憲的申請。

 法官卡馬丁說,和平集會法令並未違反聯邦憲法所賦予的人權,因此任何參與街頭示威的民眾,皆可在該法令下被控。

 他在長達7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如果允許街頭示威,這將會侵犯其他人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3條文下所詮釋的4項權利和自由。

街頭示威可被控

 “當中包括(1)和平享用財產權利、(2)自由活動權利、(3)享受國家環境權利,及(4)經營生意的權利。”

 他指出,國會擁有廣泛和合法權制定法律管制人權,這包括在沒有動用武器下,參辦和參與和平集會。

 他說,若國會認為在聯邦憲法下賦予的安全利益和治安考量,有必要或在權宜下,也可對此施加某些限制。

 “國會在制定禁止街頭示威條文時受質疑,但它是依據在聯邦憲法10(2)(b)條款所賦予的權限。”

 卡馬丁認為,通其他司法制度的國家也是不允許街頭示威,在民主國家裡,禁止作為沒有動用武器和平集會方式的街頭示威,是有必要的,以維護道德和自由權利。

 他強調,國會是行使聯法憲法第10(2)(b)條款,禁止街頭示威;並認為在基于國家安全利益和維持公共秩序,禁止街頭示威是合理的看法。

 “經過慎重考慮雙方的陳詞后,我保持看法,即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1)(c)和第4(2)(c)條文,並沒有違反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因此也沒有在(和平集會法令)第4(1)條款下失效和作廢。”

 他補充,因此,基于上述理由,他駁回安華的申請。

安華不滿判決提上訴

安華代表律師卡巴星說,安華不滿意高庭判決,基于公眾利益,他將于下週一(21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安華于5月27日入稟地庭,要求鑑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1)(c)條文和第4(2)(c)條文是否違憲,因為有關條文已抵觸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根據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民眾賦予和平集會的權利。

 雙方已在較早前同意,將要求鑑定和平集會法令的申請移交高庭審訊。

 安華、公正黨署理主席阿茲敏阿里及林茂區部主席峇魯希山,是于5月23日被控違抗庭令,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及教唆或煽動人群闖入獨立廣場等兩項指控,唯控方在案件于7月2日過堂時,加控安華、阿茲敏及峇魯希山另一項教唆集會者使用暴力指控。

 隨著安華這項申請遭駁回,地庭將續審此案,並擇定2月28日再過堂。

2013年1月11日星期五

青年团体发声奋起,力挺“112大集会”

我们,以下联署团体,基于认同“112人民崛起大集会”的八大诉求,将出席1月12日(星期六)下午2时举办的集会,并呼吁全国人民不分种族和宗教,共同响应。

过去的净选盟、反公害、捍卫文化遗产、争取石油税等的大型集会,公民社会提出的各项诉求,至今并未获当局认真看待,也从未认真落实,情况反而变本加厉。选举弊端仍未消除,莱纳斯稀土厂与边佳兰石化计划未见终止,当局以各种藉口企图推卸责任、混淆视听,如此傲慢与颟顸,令人无法接受。

首相纳吉在2011年9月16日,宣布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1959年驱逐出境法令》(Akta Buang Negeri 1959)以及控制本地报章的出版准证;但却没真正实施,如今尚有45名内安法令扣留者未释放或被控上法庭。

国阵政府多次的失信,已让人民对其感到失望。人民已通过各种管道表达不满,如对话会、记者会、到国会呈交备忘录,甚至上街表达诉求。但却没获得有关当局重视及采取行动。

因此,我们全力支持“112人民崛起大集会”的8大诉求,包括公平及干净选举、释放内安法令及紧急法令扣留者、捍卫母语教育、落实免费教育、拯救历史文化遗产、停止公害计划、归还石油分红于吉兰丹人民及拯救联邦土地局。

公民集会乃宪法赋予之公民权利,我们也要求废除《2012年和平集会法》,还人民集会自由权利;只要集会诉求与公共利益、全民福祉、国家民主有关,理应获得重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乃民主国家行之有年的常识。日前警方要求媒体提供记者名单,以发出采访证件之要求,经已明显干预第四权,旨在制造寒蝉效应。新闻从业员前往采访集会活动,也是行使其职务,捍卫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我们严正提醒警方必须清楚认知其职责,保护集会参与者与新闻从业员的人身安全,勿再重蹈“428净选盟3.0集会”向集会者及记者施暴的错误。

最后,我们再次呼吁各界务必全力支持全国大选前的重要集会,共同展现推动改革的决心。我们坚信,凝聚不同群体,展现抗争精神,定能发挥人民力量,打造更美好的马来西亚。

联署团体:
1.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2.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
3. 彭亨华人社团联合会青年团
4.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5. 马六甲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6. 沙戥新村学校校友会青年团
7. 雪隆福建会馆青年团
8. 雪隆潮州会馆青年团
9. 雪隆会甯公会青年团
10. 万挠广东会馆青年团
11. 雪隆理华同学会
12. 艋砂第一台
13. 向日葵选举教育工作坊
14. 北马绿色青年
15. 大马反公害青年联盟
16. 反对和平集会法创意集会小组(Kill The Bill)
17. 马来西亚青年与学生民主运动(学运)
18. 工大华裔生理事会
19. 博特拉大学华文学会
20. 马大新青年
21. 新纪元学院校友会
22. 北大前进阵线
23. 理大前进阵线
24. 博大前进阵线
25. 新纪元前进阵线
26. 中国维权大马后援会(马中维权)
27. 《视角》人文思想社会评刊编委会
28. 梳邦再也市议会第23区青年委员会
29. 安邦市议会第17区青年委员会
30. 金宝公民运动组织
31. 霹雳金宝革社大浪
32. 小绿洲图书馆
33. 霹雳独中校友会联盟
34. 霹雳江夏堂黃氏宗祠青年团
35. 霹雳大专青年社

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聂老不能迫默馆允办集会」

(吉隆坡6日讯)新闻丶通讯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莱士雅丁说,伊斯兰党精神领袖兼丹州大臣拿督聂阿兹应先与警方商量,并获得默迪卡体育馆许可後才举办集会,而非强迫默迪卡体育馆答应他们在该处举办112人民起义大集会。

他表示,主办任何集会的单位,无论是来自朝野政党抑或非政府组织,都不能逼迫场地管理层答应让出场地举办示威集会,这是去年起落实的和平集会法的精神。

他指出,根据和平集会法令,主办单位不得在学校、办公室、清真寺或教堂等地附近举办集会,以免威胁儿童及他人安全。

不该在城市举办

「若是大规模集会,就不应该在城市地区举办。他们应选择在体育馆举行,並且选择能容纳相关集会人数的场地。」

他指出,当聂阿兹说要选择默馆作为场地,他们其实应事先和警方磋商,而非在未获许可前,就自行宣布举办集会。

「我劝告聂阿兹,身为有经验有宗教背景且热爱伊斯兰教的人就要尊重法律,若警方和默馆发出许可才能在当地举办集会。」

他说,为了我国的利益、安全和场地管理层的权力,他呼吁民联三党细读该法令。

莱士雅丁同时也是巫统最高理事,他是在旧国家皇宫打完马新社和拿督斯里莱士雅丁羽球队(D'SURY)的友谊赛后,作出上述回应。

由伊斯兰党率领的多个非政府组织將於1月12日在默迪卡体育馆举行「112人民起义大集会」,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昨日表示,只要是没有违反《和平集会法》条例,警方並不反对他们举办该集会,但他们还在苦等默迪卡体育馆管理层的回应。

莱士认同设皇委会查土地换大臣

新闻、通讯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莱士雅丁认同贸工部长拿督斯里慕斯达法的建议,应儘早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实兆远州议员倪可汉和班臺州议员倪可敏被指以获得土地作为交换大臣条件的课题。

他表示,上述事件的討论层次应有所提高,以满足人民对法治精神、人民权益和土地管理利益的要求;相关人士应提供能满足人民上述要求的解释。

「无论是皇家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或是现有法律的调查,速度都要加快。这是为了丹州子民,特別是此事已经引起某些人士的不快。」

他今日是在旧国家王宫羽球场打完友谊赛后,如是表示。

部落客pisau.net爆料指出,吉兰丹州政府赐予行动党霹雳州主席倪可汉和班臺州议员倪可敏1万526英亩地段,以便让伊党巴西班尖州议员拿督斯里尼萨在2008年担任霹雳州务大臣。倪可汉倪可敏已就此事要求这名部落客公开道歉,否则採取法律行动。

另一方面,莱士雅丁表示,伊斯兰党主席拿都斯里哈迪阿旺宣称由於2002年伊斯兰裁决理事会(fatwa)的结果,並未在宪报上公佈,所以他不知情的说法不合理。

「他要选择不尊重2002年颁布的结果,那也是是他的选择。该裁决已经將他在1981年的言论列为不符合教义。」

他指出,哈迪阿旺必须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包括面对与信徒的衝突,大家也会透过他罔顾裁决结果的行径,知道哈迪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