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訊)高庭今日以和平集會法令未違憲為由,駁回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挑戰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違憲的申請。
法官卡馬丁說,和平集會法令並未違反聯邦憲法所賦予的人權,因此任何參與街頭示威的民眾,皆可在該法令下被控。
他在長達7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如果允許街頭示威,這將會侵犯其他人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3條文下所詮釋的4項權利和自由。
街頭示威可被控
“當中包括(1)和平享用財產權利、(2)自由活動權利、(3)享受國家環境權利,及(4)經營生意的權利。”
他指出,國會擁有廣泛和合法權制定法律管制人權,這包括在沒有動用武器下,參辦和參與和平集會。
他說,若國會認為在聯邦憲法下賦予的安全利益和治安考量,有必要或在權宜下,也可對此施加某些限制。
“國會在制定禁止街頭示威條文時受質疑,但它是依據在聯邦憲法10(2)(b)條款所賦予的權限。”
卡馬丁認為,通其他司法制度的國家也是不允許街頭示威,在民主國家裡,禁止作為沒有動用武器和平集會方式的街頭示威,是有必要的,以維護道德和自由權利。
他強調,國會是行使聯法憲法第10(2)(b)條款,禁止街頭示威;並認為在基于國家安全利益和維持公共秩序,禁止街頭示威是合理的看法。
“經過慎重考慮雙方的陳詞后,我保持看法,即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1)(c)和第4(2)(c)條文,並沒有違反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因此也沒有在(和平集會法令)第4(1)條款下失效和作廢。”
他補充,因此,基于上述理由,他駁回安華的申請。
安華不滿判決提上訴
安華代表律師卡巴星說,安華不滿意高庭判決,基于公眾利益,他將于下週一(21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安華于5月27日入稟地庭,要求鑑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1)(c)條文和第4(2)(c)條文是否違憲,因為有關條文已抵觸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根據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民眾賦予和平集會的權利。
雙方已在較早前同意,將要求鑑定和平集會法令的申請移交高庭審訊。
安華、公正黨署理主席阿茲敏阿里及林茂區部主席峇魯希山,是于5月23日被控違抗庭令,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及教唆或煽動人群闖入獨立廣場等兩項指控,唯控方在案件于7月2日過堂時,加控安華、阿茲敏及峇魯希山另一項教唆集會者使用暴力指控。
隨著安華這項申請遭駁回,地庭將續審此案,並擇定2月28日再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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