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大马人权委员会提出10点修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政府在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前,应该先考虑该委员会所提出的数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哈斯米说,政府应考虑检讨法案中有关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丶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以及把集会推动者视为是鼓励丶赞助丶主办或督导集会丶或负责为集会邀请丶招募参与者或主讲者的内容。

“集会推动者只是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若有任何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他们不应被要求负上责任。”

他指出,大马人权委员会欢迎政府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不过,这项法案却设下太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委员会因此针对法案提出10项修改建议,包括: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让非公民也拥有“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有权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是不可行和不切实际。

(4)允许民众针对警方所设下的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和平集会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之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报道集会的新闻,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全面地对集会进行报道。

(9)检讨和平集会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的内容,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丶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对集会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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