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今日提呈国会一读,一旦通过将允许民众在指定地点集会,可是并不能展开街头示威!
法案阐明,任何集会的进行必须在30天前向警方作出通知,并由内政部长指定集会地点,否则将面对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
与此同时,警方将被赋予权力确保集会是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将可采取行动。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是在国会《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进行一读,同时配合这项法案的制定,2011年警察(修订)法案也提呈一读,以删除有关管制集会权利的条文,即不再需要向警察申请准证。
禁区设定考量安全因素 集会地需与禁区有50公尺之距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规定仅有年满21岁的大马公民,才有权利举办或参与没有武器的和平集会,而且集会场地必须距离禁区至少50公尺。所谓的禁区包括水坝或蓄水池丶滤水池丶发电站丶油站丶医院丶消拯局丶机场丶轨道丶陆路公共交通终站丶码头丶宗教场所丶幼稚园和学校。
至于15岁儿童所能够参与的集会则仅有宗教集会丶送殡丶有关习俗集会,以及部长所批准的集会。
法案阐明,除非有关集会是在规定的集会场所举行,或是属于豁免需通知警察的集会类别。如果是属于宗教集会或举殡,主办当局可以通知警察,必要时控制交通。
主办当局祗要填写表格,并附上场地拥有者同意信件即可,主办当局在表格上必须说明集会意义丶预算人数丶使用的扩音仪器配备,若有游行也须附上路线图和时间预算。
警区主任可制定限制与条件
警区主任在接获通知后,可随时传召主办当局,以给予适当劝告,警方也须在12天内向主办当局说明所要遵守的限制或条件。如果警区主任没有针对集会通知做出回应,集会可以照计划进行。
另一方面,警区主任可以基于公共安全及和平,包括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为集会设定限制和条件。
根据法案,所建议的限制和条件包括集会日期丶时间和期限丶地点丶方式丶参与者举止丶集会后的清洁费用丶集会环境丶文化和宗教敏感或历史价值因素丶拥有利益者的担忧和反对等。
任何人如果抵触或不遵守这些限制或条件,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
主办当局若对警方所设定的条件或限制有所不满,可在14天内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部长必须在6天内做出决定。
接获多个集会申请警方可抽签决定
但如果同时间和地点有两个或以下集会同时举行,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也会同步执行,但警方若认为不能同时举行集会,最先通知的主办当局将会优先考虑,除非有关集会地点是另一个集会传统或合约使用。
如果警方同时间收到两项或以上集会的通知,则会抽签决定。
至于当警方接到可能会引起参与者起争执的反集会(COUNTER ASSEMBLY)通知时,警区主任必须提供替代选择给主办当局在另一地点或日期或时间举行。
儿童参与集会可被罚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携带儿童参与儿童所不能参与的集会者,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2万令吉罚款。
如果举行或参与集会者是非大马公民丶在禁区或离禁区50公尺内举行集会丶街头示威丶由未满21岁者举办,以及让儿童参与非能参与的集会,都属于一项罪行,一旦罪成可被罚款1万令吉。
同时,警方也可以在采取必要确保主办当局和参与者遵守限制和条件后,在后者集会时拒绝遵守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丶持有武器丶携带儿童出席所不能参与的集会情况下,展开逮捕行动,而且无须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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