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和平集会法案进行6项修改 处理集会事宜时间全数缩短

和平集会法案针对4项条文,进行6项修改,当中包括提呈申请期限为集会前10天,以及警方需在5天内就集会作出回应。

根据相关修改通知书,当中包括缩短集会主办方提呈申请给予警区主任的时限,同时,任何上诉需在48小时提呈,而并非之前的4天内,这将有助于快速处理相关上诉。

同时,在修改的条文下,部长必须就有关上诉的处理时限,从原本的6天改为48小时内。

涉及修改的条文包括第16项、第9(1)项、第12项和第14项。

而在第9(1)项条文中,则是把提呈申请需在集会前30天,改为集会前10天,而第12、14与16项条文的修改,都为配合第9(1)项条文修改。

此外,警方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主办方有关集会的条件,而主办方则可以在2天的时间内,向警方作出回应或表达抗议。

警方在接获主办方的意见后,也必须在5天内(原本是12天)向主办方回应。

不过,对于集会的地点限制则没有任何更改,即根据原本的法案,为确保公众安全,集会需与特定的地点保持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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