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大马人权委员会吁政府检讨和平集会法案内容

(吉隆坡25日马新社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再次呼吁政府,在寻求国会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之前,先考虑由该委员会提出的数项建议。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哈斯米今日发文告说,政府应考虑检讨法案中有关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以及把集会推动者视为是鼓励、赞助、主办或督导集会、或负责为集会邀请、招募参与者或主讲者的内容。

他说:“集会推动者只是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若有任何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他们不应被要求负上责任。”

在政府宣布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后,大马人权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同时表明法案设下了太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委员会因此针对法案提出10项修改建议,包括: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让非公民也拥有“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有权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是不可行和不切实际。

(4)允许民众针对警方所设下的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和平集会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之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报道集会的新闻,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全面地对集会进行报道。

(9)检讨和平集会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的内容,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对集会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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