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记名方式投票39议员赞成 上议院通过和平集会法案

尽管受到多方促请暂搁通过,但上议院最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代表民联的上议员要求记名投票,投票结果显示39名上议员通过上述法案,只有8名不同意通过二读。

上议员赛夫向上议院主席阿布查哈建议记名投票,而阿布查哈认为符合议会常规而批准记名投票。

较早前,首相署副部长刘伟强在提呈上述法案时说,这项法案旨在允许人民举办及参与和平集会。

国会下议院于11月29日通过上述法案,不过修改数项条文,其中包括第9(1)条文,即原本必须在和平集会前30天通知警方的条文,缩短成10天。

此外,下议院也通过修改第12(1)条文,即警方接获集会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內通知集会场所周围的利益相关人士,并非之前的48小时。

另外,下议院也修改第12(2)条文,即集会场所周围利益相关人士原本可以5天內以书面表达担忧或抗议集会举行的期限,改为48小时。

修改第14条文后,警方在接获利益相关者回应后,需通知集会主办者是否允许进行集会,所需的时间从原本的12天缩短至5天。

第15条文修改后,警方有权限制集会进行,包括时间及地点,以维持安全或公共秩序;第16条文修改后,集会主办单位向部长上诉的时间缩短。

较早前,刘伟强在总结时驳斥上议员赛胡先指有商人在709干净及公正选举联盟集会时趁机牟利的说法。

“这是不正确的说法,我接获东姑阿都拉曼路及十合购物中心的投诉,有关店主因为集会而面对损失,谁要为他们的损失负责?”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