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上議院週二在代表民聯的上議員要求記名投票下,對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進行二讀,投票結果顯示此法案獲得通過,39名上議員支持法案,只有8名代表民聯的上議員不同意通過二讀。
上議員賽夫向上議院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建議記名投票,而阿布查哈認為符合議會常規而批准記名投票。
較早前,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在提呈上述法案時說,這項法案旨在允許人民舉辦及參與和平集會。
劉偉強在總結時駁斥上議員賽胡先指有商人在709淨選盟集會時趁機牟利的說法。
“這是不正確的說法,我接獲東姑阿都拉曼路及十合購物中心的投訴,有關店主因為集會而面對損失,誰要為他們的損失負責?”
國會下議院於11月29日通過上述法案,不過修改數項條文,其中包括第9(1)條文,即原本必須在和平集會前30天通知警方的條文,縮短成10天。
下議院也通過修改第12(1)條文,即警方接獲集會通知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集會場所周圍的利益相關人士,並非之前的48小時。
另外,下議院也修改第12(2)條文,即集會場所周圍利益相關人士原本可以5天內以書面表達擔憂或抗議集會舉行的期限,改為48小時。
修改第14條文後,警方在接獲利益相關者回應後,需通知集會主辦者是否允許進行集會,所需的時間從原本的12天縮短至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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