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訊)因不滿再度因召集“505黑色大集會”而被援引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提控上庭,雪州行政議員聶納茲米今日入稟高庭,起訴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和政府等兩造失職和惡意提控。
也是公青團團長兼斯里斯迪亞州議員的聶納茲米今日通過律師鮑爾森、沙立占及梅麗莎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阿都干尼和政府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上訴庭去年4月25日宣判,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已超越聯邦憲法,理應被宣判為無效及不合法的,並撤銷控方對聶納茲米所作出的提控。
2012年和平集會第9(1)條文闡明,舉辦集會者必須在集會進行的10天前,向有關地區的警局發出通知;2012年和平集會第9(5)條文則闡明,任何抵觸第9(1)條文者,可被判最高罰款1萬令吉。
聶納茲米:浪費公帑資源聶納茲米今午在吉隆坡法庭中心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說,總檢察署在上訴庭撤銷他的控狀後,再度援引相同條文把他提控上庭,令人感到費解。
他希望通過入稟這起民事訴訟,阻止總檢察長繼續浪費公帑和政府的資源,並認為,近日來警方對民聯領袖及網媒等展開的逮捕和扣查非常瘋狂。
鮑爾森:條文已被判無效
鮑爾森則說,他們希望總檢察長可以一視同仁對待國人,並不應再度援引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來提控聶納茲米,因為有關條文已被宣判為無效。
總檢察署去年5月6日第二度援引相同的條文把聶納茲米提控上八打靈再也地庭,不過,地庭因本身受限於上訴庭的裁決,批准聶納茲米假釋。
聶納茲米在訴訟中指出,阿都干尼第二度提控他的做法具有惡意意圖,且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為基礎。
他說,阿都干尼在地庭宣判他無罪釋放後隔日,再度把他提控上庭,純粹是因為他是民聯的領袖,相反的,任何由國陣支持者或領袖所召集的集會,沒有受到任何對付或干擾。
他認為,阿都干尼在整起事件上,已犯下了失職或濫權的錯誤,並令他蒙受名譽上的損失,以及承受不必要的困擾、精神折磨等,甚至被迫浪費時間與金錢來為自己洗脫莫須有的罪名。
除了在訴訟中要求阿都干尼和政府賠償外,他也要求阿都干尼和政府支付他因被控後而須支付的8萬令吉律師費、利息及堂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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