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迪澎
直言不讳: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的长女、吉隆坡班底谷国会议员努鲁依莎因于3月10日在国会代读父亲的演词,批评司法审判不公,结果在3月16日遭警方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扣留,次日方获释回家。努鲁遭羁押,令民联议员、支持者、社运分子哗然,因为惊讶于努鲁依莎以国会议员的身份在议事厅发言,依法享有豁免权,警方焉能以议员在议事厅的言论调查议员?
此“豁免权”的认知,是没错,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确实阐明议员在议会里的言论享有法律豁免权,但是读《宪法》不能只像瞎子摸象那样只读一点,不读接下来的另一点。《联邦宪法》的荒谬就是这一条阐明给你这个权利,下一条马上就限制你的这个权利;换言之,所谓的“宪赋权利”,给了等于没给。
《联邦宪法》最常为人所引述的其中一道权利条款,可能非第10条款莫属了。第10(1)条款阐明公民人人皆享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但第10(2)至10(4)条款马上阐述,国会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理由立法约束第10(1)条款所述的3项权利。所以,我们有《1948年煽动法令》限制言论自由,有《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限制集会权利以及有《1966年社团法令》限制组织社团的权利。正是这种上一条给你权利、下一条剥夺你的权利的宪法条款,在野党人和异议分子遭控以煽动罪和非法集会罪,成了司空见惯的事。
努鲁依莎因她的国会演词而遭警方扣留调查的案例,也是如此。警方说“依法”他们有权这么做,恐怕也没错。《联邦宪法》第63条款阐述国会特权,底下的第63(2)及第63(3)条款虽然阐明国会议员不可因其在议会的言论或公布的内容而遭提控,但接下来的第63(4)条款马上就说,如果该议员犯下根据前述《联邦宪法》第10(4)条款而订立的法律或《1948年煽动法令》之罪行,则第63(2)条款赋予的特权将不适用。意思是说,如果是关乎煽动罪行,国会议员并不受第63(2)条款的保护。
虽然如此,整个第63条款却有个令人玩味的情况。按照《1948年煽动法令》,任何人若发表会导致人们憎恨皇室、司法和政府等含有煽动倾向之言论,视为触犯煽动罪。警方扣留努鲁依莎的依据,正是她在国会的言论批评司法机关。不过,《联邦宪法》第63(5)条款却阐明,虽有第63(4)条款,但国会议员不可因谈论国家元首或苏丹而遭提控(除非主张废除国家元首或苏丹的宪赋统治者地位)。按马来西亚的法制,国家元首高于国会(立法)、法院(司法)和内阁(行政)三大权力机关,但是上述第63(5)条款却表明,批评国家元首的言论受保护,反而批评司法机关的言论不受保护了。
前文所述,乃《联邦宪法》的其中一个荒谬之处,所以不管是朝野议员或政治学者动辄疾呼一切以《联邦宪法》为准或《联邦宪法》不容挑战时,我就不以为然。《联邦宪法》本来就可修订,问题在于是否修订得更好、更进步,若一切以《联邦宪法》为准、不容挑战,就永远不必期待去芜存菁了。 庄迪澎长期观察及评论本国媒体业、新闻自由与政治变迁,他认为推广传播学教育和媒体识读是新闻自由运动的重要工作,而且只要发言的自由意志仍在,知识分子的声音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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