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不讳:最近,有3名年轻人因为带头举办一场集会要求首相下台,却在集会前一天被警方以《刑事法典》第124(b)条文,即“危害议会民主”的罪名,将他们扣留。隔日,另有32人也因参与了该项集会而被警方逮捕,罪名也是“危害议会民主”。
过去,参与示威、集会或游行的人,不是会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下的非法集会罪名遭逮捕,就是会在《刑事法典》之下以“制造暴动”的罪名下被扣留。今天, 却来了一个“危害议会民主”的新罪名。
到底什么情况下将会构成“危害议会民主”罪名?根据《刑事法典》第130(a)条文指出,“危害议会民主”的活动,指的是由1人或多人通过暴力或违宪的途径推翻政府的活动。这项条文是《刑事法典》于2012年被修改时,由国会通过并加入的13项新条文之一。
更严重的是,一旦“从事危害议会民主的活动”之罪名成立的话,当事人将可以被判处坐牢长达20年。另外,如果印刷、出版、售卖、发布、发行或复制“危害议会民主文件”的罪名成立的话,当事人也将会面对长达15年的牢狱之灾。
显然的,《刑事法典》第124条(b)条文是为净选盟的大集会而量身度造的 。
2007年举办净选盟1.0大集会时,成千上万名集会者有秩序的从城市各方汇集到国家皇宫前,要求干净和公平的选举,警力无以应对,警察法令下无准证即视为非法集会的条文已如同虚设。这场有史以来参与人数最多的集会,使到国阵在2008年的选举大败,不只失去了国会三份二的控制权,同时丢了5个州政权。分别于2011年及2012年举办的净选盟2.0及3.0大集会,人数比首次展开的相关集会还要多,再次带动了全国的反风,让国阵于2013年的大选首次在得票率上吃下败战。
对国阵而言,非法集会的罪名以及其最长2年监禁的刑罚,已不足以产生恐吓民众的作用,继而阻止净选盟再次发动更大型的和平集会来向政府施压。因此,纳吉于2012年在国会一方面通过《和平集会法令》,以取代《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废除集会需要警方准证的条例,希望藉此粉刷其改革形象,以赢回选票;但另一方面,却着手修改《刑事法典》,纳入9项有关“危害议会民主”的新条文,加重刑罚,目的就在于防范净选盟以东欧颜色革命或阿拉伯之春的形式推翻民选政府。
2014年,上诉庭在政府对垒公正党青年团团长聶纳兹密的案件中,宣判《和平集会法令》第9条文,即集会主办者必须在集会至少10天前知会警方,违例者可被处罚的条例违宪后,《刑事法典》之“危害议会民主”新条文的重要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了,因为《和平集会法令》已失去了约束集会自由的权力。
如今,在净选盟宣布将于8月29日及30日在吉隆坡举行净选盟4.0大集会后,警方终于祭出了《刑事法典》第124(b)条文,以“危害议会民主”之罪名去对付8月1日的集会主办者及集会者。由于在此罪名下的刑期可长达20年,因此警方也可以藉此依据《刑事法典》向地庭申请长达7天的延长扣留令,恶意惩罚被扣者。
毫无疑问的,警方将可以以同样的罪名去对付净选盟4.0大集会的参与者。然而,和平集会并不违宪,呼吁首相辞职也不违宪。只要人民坚守非暴力的公民抗命的原则,继续无畏的上街抗争,我相信人民可以再次像打败《警察法令》与《和平集会法令》那样,击退《刑事法典》之“危害议会民主”的恶法,共同捍卫人民的集会自由。我们已前进了许多,不能再后退,再后退就是悬崖了。
829,我们吉隆坡的街头相见。 叶瑞生是大马人民之声的前执行长,在国内及国际从事人权工作及民主运动多年,目前为人权工作的自由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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