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前全國總警長丹斯里慕沙哈山提議政府恢復1967年警察法令27條文,以對付在沒有准證下執意上街遊行或集會者。
他向《馬來西亞前鋒報》說,1967年警察法令27條文賦予警方權利,對那些威脅國家安寧的人士採取行動,包括逮捕示威者。
然而,隨著在2011年,政府以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取代警察法令27條文後,人民被賦予和平集會的權利,警方的行動則受到諸多限制。
另一名前全國總警長丹斯里拉欣諾指出,民眾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發泄不滿,即便是在室內舉行,如體育館也可以達到同樣目的。 “集會者在室內不管是叫喊或歡呼,都隨他們吧,但在室外,則會威脅到公共安全,同時也需要更多警力維持現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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