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星期日

和平集会法令 设限制本末倒置

(吉隆坡28日讯)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拿督许绿娣指出,和平集会法令不应该本末倒置,放大诸多限制而凌驾了集会自由的权利。

「很多人说,和平集会法令的通过显示政府允许和平集会,不过集会自由其实是联邦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关键是该法令究竟是趋向为集会设下诸多限制,抑或是让和平集会更顺畅地展开。」

许绿娣今午出席律师公会青年律师委员会举办的论坛,针对公共集会法的法理和执行提出了上述的见解。

须与3因素平衡

她指出,集会自由不仅仅是主办集会和参与集会的自由,它也涵盖不受政府干扰、政府防止第三方干扰,以及集会观察员和採访媒体的安全受保障的成份。

她认为,和平集会法令刚好勾划出每一个单位所应当扮演的角色。

她指出,由于集会自由必须和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及第三者利益取得平衡,所以它並不是个绝对的权利,所以在行使这权利的范围內会有所限制。

「其实集会展开时造成的交通不便和扰人噪音等,並不代表它不和平。」

遗憾的是,她强调,和平集会法令內没有对「和平」一词加以詮释,却阐明了许多集会限制,令人觉得若该限制被打破就同等于集会不再和平。

儿童有权参与

「同时,该法令虽然禁止街头示威,但在阐明和平集会时又纳入了与会者『流动』和游行的元素而造成混淆。」

许绿娣也举出多项人权委员会认为和平集会法令苛刻的限制,除了备受爭议的12禁区50公尺范围內不得集会外,也包括15岁以下儿童和非公民不能参与集会等。

她表示,特定地区方圆50公里为禁区的限制使得拥挤的城市地区根本无处可以举行集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清楚阐明,儿童有结社及和平集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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