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Jong
吉隆坡:自2012年国会通过《和平集会法》以来,该法令就一直是公共辩论的焦点。 批评者认为,这只是莫须有的法令,且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的集会权力,这不过是政府让集会形成犯罪的做法。
自该法令实施以来,许多人包括民联的政治人物因此遭提控。近年来,有那么多的公共集会,包括“Black 505” 在各地所展开的一系列集会,相关活动的主办者主要为政治人物。他们一直会触犯有关法令的条文,尤其是无法履行条例所阐明的“在10天内通知警察”的规定。
目前,已有10人在《和平集会法》下被控,其中4月25日的相关判决更具有标杆意义。上诉庭承认集会权,清楚的宣布《和平集会法》第9(A)条文要求集会者,必须在10天内通知当局,这条文是无效的。(《和平集会法》第9(A)条文阐明:“集会主办者需要在集会10天前,通知集会所在的县警区的负责官员。违例者将面对罚款1万令吉的处分”)。
有关判决受到《和平集会法》控诉者和辩护律师的欢迎,不过,却震撼了总检察署,意味着人们不能遭控于不存在的犯罪。因此,《和平集会法》真的有必要存在吗?何况这有违联邦宪法。
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s for Liberty)执行董事艾力柏尔森(Eric Paulsen)对《热点》说,《和平集会法》不仅无关紧要,其实更无需存在。
他说:“这个法令是荒谬无理的。虽然它说需要《和平集会法》来允许每个人能实行宪法下的和平集会,但其起草的方式太宽了,不合逻辑。”
柏尔森说,法令最常引用的就是“在10天内通知警察”的要求,成熟的民主机制里,10天的要求是合理的,这让警方能安排保安。
他说:“不过,10天太长了,如果你要为死囚办声援集会,10天太迟了。”
他说:“也就是说,没人能在少过10天的通知下办集会,因此没人可以和平集会了。这是不对的,因为他们会假设你若集会,你就是犯法了。这是他们的逻辑。”
惟在宪法之下,无论附有通知与否,每个人都赋予和平集会的权力。若在集会时犯罪,我们还有其他法令包括刑事法典来覆盖犯罪,如骚乱、破坏公物和阻碍交通。
因此,制定《和平集会法》的目的,真的是为了管制和平集会?不是的,正如该法令阐明,这不过是要让集会变成犯罪。联邦宪法第10(1)(b)阐明,所有公民都有“非武装集会权力”。
“《和平集会法》可恶之处在于,集会被允许展开前,必须满足各种情况的要求。”
柏尔森指出,集会者不允许出现在公共场所方圆50公尺内。
此文章最先刊载于2014年5月17日的《热点》。欲阅读全文和其他热门新闻,请登陆www.theheat.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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