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星期六

“和平集會法條文違憲”‧上訴庭撤銷聶納茲米控狀

(布城25日訊)上訴庭宣判,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已違反聯邦憲法,鑑此,上訴庭撤銷公正黨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因舉辦“黑色大集會”而被控的控狀。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里夫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裁決說,聯邦憲法是大馬至高無上的法律,不過,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卻已超越了聯邦憲法,所以理應被宣判為無效及不合法的。

三司發表3份不同判詞

由於本案涉及聯邦憲法課題,上訴庭三司在裁決時各自發表了3份不同的判詞,不過,三司皆異口同聲認同,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是違憲的;另2名聆審此案的法官為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馬永貴及拿督哈密蘇旦。

三司認為,和平集會不能被判定為非法或犯法的活動,再者,若集會衍生任何暴力事件,總檢察署仍可引用其他法律,如刑事法典來作出提控。

雖然阿里夫在裁決時認同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屬違憲,但他卻不認同第9(1)條文是違憲的。

馬永貴在宣讀判詞時則說,他認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及第9(5)條文都是違憲的,特別是第9(5)條文,已導致公民所賦予的集會自由權利顯得沒有價值。

要求10天前通知不合理


他強調,公民所應享有的集會自由權利超越任何或因集會而造成的不方便,如交通阻塞等問題;同時,要求集會舉辦者在10天前給予通知的舉措是不合理的,因為這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沒有任何合理的聯繫。

他指出,第9(5)條文所設立的標準是不一致的,因為舉辦集會者將被懲罰,但參與集會者卻可享有集會的自由權利。

“自由只能受到合理的限制,卻不能被禁止。”

另一名法官哈密蘇旦則表示,法庭有責任保護公民在聯邦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並捍衛司法宣言。

他指出,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保障公民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這種集會不應被判定為非法的。

上訴庭三司的書面判詞料將在下週一對外公開。

蘇仁登:裁決具標杆性意義

另一方面,聶納茲米的代表律師兼公正黨副主席蘇仁登指出,上訴庭今日的裁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標杆性意義;同時,捍衛了大馬公民在聯邦憲法下獲賦予自由集會的權利。

他披露,上訴庭的裁決意指法庭或任何執法單位不可對沒有給予10天前通知的集會主辦者採取懲罰行動,因為10天前的通知已不再是法律所規定的。

首名辦黑色集會被控州議員

聶納茲米也是首名因舉辦“黑色集會”而被控的民聯代議士聶納茲米也是公正黨宣傳局前主任,他因未能在10天前通知警方舉辦508格拉那再也集會而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而於去年5月17日被控上地庭;聶納茲米也是首名因舉辦“黑色集會”而被控的民聯代議士。

控狀指納茲米於去年5月8日約晚上8時30分,在雪蘭莪州格拉那再也體育館,身為集會的主辦人,無法在集會的至少10天前通知靈市的警區主任,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第9(1)條文,並可在第9(5)條文下被控。

一旦罪成,納茲米可被罰款最高1萬令吉;聯邦憲法闡明,議員一旦涉及刑事案且被判罪成及罰款2千令吉或以上,或監禁1年或以上,其議員資格將被吊銷。

聶納茲米曾分別向地庭與沙亞南高庭提出撤銷控狀的申請,惟皆被駁回。

集會10天前須通知警方
◆2012年和平集會第9(1)條文闡明,舉辦集會者必須在集會進行的10天前,向有關地區的警局發出通知。
◆2012年和平集會第9(5)條文闡明,任何抵觸第9(1)條文者,可被判最高罰款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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