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

和平集會法下被控‧檢控違程序4人無罪

(新山26日訊)因控方未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的程序提控,4名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下被控的人民公正黨領袖和社運份子在不等於無罪的情況下獲釋。

新山第二刑事地方法庭法官莫哈末加米爾於週三上午在審理這起案件時,獲悉第一被告高悅發(53歲,工程師)、第二被告鍾少雲(56歲,會計師)、第三被告莫哈末沙烈(電子工業工會執行秘書,62歲)及范平東(53,自僱人士),在未接獲法庭傳票以及不是遭警方逮捕後押送至法庭的情況下出庭,認為檢控工作未依據程序。

根據相關程序,法庭須發出傳票傳召4名被告出庭,或者4名被告須被警方逮捕後押送至法庭才符合程序。

4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於週一接獲警方的電話指示他們出庭;第三被告雖沒有接到電話,基於同伴被控,所以也隨他們出庭。

因此,被告的代表律師覺得其中的程序有問題,在抗辯時提出有關論據。

莫哈末加米爾在聆聽控辯雙方的論述後,裁定4名被告在不等於無罪的情況下獲釋。他說,如果控方對這項裁決有意見,可向高庭上訴。

高悅發是社運份子,鍾少雲是人民公正黨副總秘書,莫哈末沙烈是公正黨新山區部署理主席,范平東則是凈選盟南區副主席,他們共面對兩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他們於去年5月20日晚上9時,在新山敦阿都拉薩路一家油站舉辦“聲援學運分子亞當阿里和平燭光晚會”,觸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4(2)(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下治罪。有關集會地點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下被列為集會禁區。

第二項控狀指他們於同一日期、時間和地點,身為集會主辦者,沒有在集會前10天通知新山南區警區主任,觸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

這起案件的主控官是莫哈末阿菲夫副檢察司,4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分別是羅為哲、潘偉斯、哈山卡林和約翰弗南迪斯。(CBH)

新聞背景
警署前聲援社運分子


網民、柔南黃色小組和柔佛人民行動小組於去年通過面子書,號召公眾出席於去年5月21日晚上9時,在新山中央警署前聲援亞當阿里的和平燭光活動。

當晚大約有150人出席,並手持白色蠟燭及高唱國歌,在半小時內以和平的方式向警方傳達釋放亞當阿里心聲。(CBH)(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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