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柔州在野党议员在上月10日,出席一场声援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的集会;事隔将近1个月,警方祭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条文,传召他们问话。
受到传召的州议员分别为行动党柔佛再也州议员廖彩彤、彭加兰岭顶州议员邹裕豪,以及公正党武吉峇都州议员潘伟斯。
较后,廖彩彤发表文告,对此深感不满。
警方制造白色恐怖
她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10条文,人民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权利,声援安华的行动不应该被警方干预,更不应该秋后算账。
“警方在事隔将近一个月后才传召他们来问话,是要在307大集会前制造白色恐怖氛围,以恐吓人民不要出席307大集会,动机与警方之前不断高调逮捕对安华案件发表意见的人士一样。”
“我们要求警方停止传召或逮捕任何出席声援安华集会的出席者,或对安华案件发表判决发表意见的人士,尊重人民集会与结社的自由。”
不如改善柔佛治安
她进而促请警方,与其不断骚扰和逮捕民运人士,倒不如把心思放在如何改善新山和柔佛再也区的治安。
“柔佛再也选区一直是治安黑区。大马皇家警察2013年的人数是12万9千981人,然而只有8.8%相等于万余名警力是分配在处理和打击罪案。在警力严重分配不均的情况下,警方的当务之急是改革警队。我希望警方可以把人力和时间专注在打击罪案、改善治安方面,停止成为国阵的政治工具、帮助国阵对付在野党和非政府组织。”
最后,廖彩彤呼吁民众出席307大集会,以行动表达与安华同在,并且展示大马人民追求公义和民主的决心。
黄伟益周五录口供
另一方面,槟城警方也传召丹绒国会议员黄伟益,针对马华举报他在《光华日报》评论安华案件的文章涉嫌煽动而录口供。
黄伟益今午上载警方志期3日的通知书到面子书。他说,槟州马青团署理主席洪祖锖举报他在2月11日《光华日报》撰写的评论含有煽动意味,因此来自威北警区总部的调查官桑卡尔,将在本周五向他录口供。
他批评,马华似乎无所事事而诉诸巫统的肮脏的伎俩,扼制公众发表不利国阵的言论。
此外,他也上载有关题为《烈火莫熄再响起?》的评论至面子书,让公众判断到底文章的哪个部分煽动。
警方恫言对付集会
307大集会是由“抗争到底”联盟发起,旨在施压政府,以释放安华。
该联盟于2月15日由在野党青年团臂膀与青年非政府组织联合成立,共获得逾60个党团支持。
此前,全国总警长卡立阿布巴卡发出严厉警告,表示会对付示威者。
上月21日,70人在国企十合百货中心前和平集会声援安华,前学生领袖阿当阿迪及公正党最高理事法立兹(Fariz Musa)遭逮捕。
联邦法院是在2月10日当天,判决安华肛交案罪成,入狱五年。
2015年3月5日星期四
通过反恐新法令,国家民主大衰退
如果国会通过反恐新法案,不仅会导致民主进程大倒退,也彻底暴露纳吉甫上任时的民主承诺的虚伪真面目。
根据《星洲日报》3月4日的报导,內政部准备於4月在国会提呈防范性反恐法令,以对付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涉及武装活动的人士;除了预料將纳入改良的“未审先扣”防范条文,还会允许內政部对可疑分子在社交媒体如脸书、短片分享网站You Tube、通过通讯如电子邮件、手机短讯、 电话等监听取得的情报,作为呈堂证据。
政府是以现有法令存有不足之处,导致从各社交媒体与通讯进行监听取得的情报,不能作为呈堂证物为理由,进而提出必须通过新法令加强防范及执法,对付所谓的‘恐怖分子’。
‘国家安全’本身就是一个复杂且难以明确界定的概念,现在新反恐法案以‘国家安全’为 名,着手于网际网路及社交媒体,令人怀疑 政府是否借机打压活跃于社交媒体的社运分子和在野党政治人物?
过去,政府有通过法令,来实行打压异议分子记录。例如《内安法令》原本是来应付马共恐怖分子,但在1988年茅草行动中用来逮捕在野党人士。
要对付真正的恐怖分子,现有的《警察法令》和《国家安全罪行法令》已经赋予警方非常大的权限执行其任务,根本就不需要另一个新法案赋予警方‘未审先扣’的权力。
纳吉上任首相之际,信誓旦旦推动大马民主进程,唯2012年废除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后,却接二连三通过各种各样限制人身自由,打压民主人权的恶法,包括《国家安全罪行法令》和《和平集会法 令》。 除此之外,纳吉政府近期频频滥用《煽动法令》,逮捕和检控民运人士和政治对手,更是让其民主承诺彻底破产。
而根据2014年11月5日的国会答复中, 从2013年至2014年共有20名人士在《煽动法令》下被控,其中5名是民联国州议员和7名社运分子。
如果国会通过反恐新法案,纳吉的民主承诺,恐怕会沦为民主进程‘进一步退十步’的大笑话。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5年3月4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根据《星洲日报》3月4日的报导,內政部准备於4月在国会提呈防范性反恐法令,以对付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涉及武装活动的人士;除了预料將纳入改良的“未审先扣”防范条文,还会允许內政部对可疑分子在社交媒体如脸书、短片分享网站You Tube、通过通讯如电子邮件、手机短讯、 电话等监听取得的情报,作为呈堂证据。
政府是以现有法令存有不足之处,导致从各社交媒体与通讯进行监听取得的情报,不能作为呈堂证物为理由,进而提出必须通过新法令加强防范及执法,对付所谓的‘恐怖分子’。
‘国家安全’本身就是一个复杂且难以明确界定的概念,现在新反恐法案以‘国家安全’为 名,着手于网际网路及社交媒体,令人怀疑 政府是否借机打压活跃于社交媒体的社运分子和在野党政治人物?
过去,政府有通过法令,来实行打压异议分子记录。例如《内安法令》原本是来应付马共恐怖分子,但在1988年茅草行动中用来逮捕在野党人士。
要对付真正的恐怖分子,现有的《警察法令》和《国家安全罪行法令》已经赋予警方非常大的权限执行其任务,根本就不需要另一个新法案赋予警方‘未审先扣’的权力。
纳吉上任首相之际,信誓旦旦推动大马民主进程,唯2012年废除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后,却接二连三通过各种各样限制人身自由,打压民主人权的恶法,包括《国家安全罪行法令》和《和平集会法 令》。 除此之外,纳吉政府近期频频滥用《煽动法令》,逮捕和检控民运人士和政治对手,更是让其民主承诺彻底破产。
而根据2014年11月5日的国会答复中, 从2013年至2014年共有20名人士在《煽动法令》下被控,其中5名是民联国州议员和7名社运分子。
如果国会通过反恐新法案,纳吉的民主承诺,恐怕会沦为民主进程‘进一步退十步’的大笑话。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5年3月4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2015年2月28日星期六
聲援安華 大馬支持者28日集會
(中央社記者郭朝河吉隆坡27日專電)為聲援入獄的馬來西亞國會反對派領袖安華,青年組織「抗爭到底」明天第2度大集會,訴求反對首相納吉的奢華及浪費公款。
「抗爭到底」(Kita Lawan)發表聲明表示,明日將在吉隆坡3個地點召集遊行,分別是占米清真寺(Masjid Jamek)、獨立廣場和伊斯蘭黨總部,預計下午4時遊行至國企十合購物廣場。
其中,安華次女努魯努哈(Nurul Nuha Anwar)將連同「抗爭到底」發起人負責帶領獨立廣場的參加群眾;另外兩個地區則由安華所屬的公正黨及盟黨伊斯蘭黨領袖帶領。
聲明表示,這次集會除將抨擊納吉的奢華和浪費公款的政策外,也會抗議4月1日實施消費稅後,人民面對高昂生活開銷的壓迫。該組織希望透過示威,繼續向納吉施壓,也呼籲大馬政府立刻釋放安華。
「抗爭到底」3月7日曾號召全民在吉隆坡國企十合購物商場前和平集會,當時出席人數逾1萬人。
「抗爭到底」(Kita Lawan)發表聲明表示,明日將在吉隆坡3個地點召集遊行,分別是占米清真寺(Masjid Jamek)、獨立廣場和伊斯蘭黨總部,預計下午4時遊行至國企十合購物廣場。
其中,安華次女努魯努哈(Nurul Nuha Anwar)將連同「抗爭到底」發起人負責帶領獨立廣場的參加群眾;另外兩個地區則由安華所屬的公正黨及盟黨伊斯蘭黨領袖帶領。
聲明表示,這次集會除將抨擊納吉的奢華和浪費公款的政策外,也會抗議4月1日實施消費稅後,人民面對高昂生活開銷的壓迫。該組織希望透過示威,繼續向納吉施壓,也呼籲大馬政府立刻釋放安華。
「抗爭到底」3月7日曾號召全民在吉隆坡國企十合購物商場前和平集會,當時出席人數逾1萬人。
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
政府告凈选盟失败
(吉隆坡30日讯)大马政府针对428净选盟3.0大集会所造成的损失,起诉净选盟2.0前联合主席拿督安美嘉等15人,索偿11万零543令吉27仙诉讼案今日败诉。
承审高庭法官拿督约翰路易士表示,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6(2)(g)条文,主办单位有责任確保集会不会造成財务损失以及带来任何危险,但他在检视了所有证人供词后,没有充够证据证明是集会者造成大集会所发生的破坏,警方行动及疏漏才是大集会发生破坏事件的原因。
他说,根据案情以及证据,主办单位无须承担任何的「转承责任」。
他指出,此案诉方即大马政府指当428大集会失控及引发骚扰时,辩方因为没履行责任,造成多辆汽车被砸坏,包括多辆警员轿车被破坏。
「但显然的是,有关破坏是在案件第一答辩人安美嘉宣布大集会解散后才发生。」
他指出,政府应当援引第7条文(a)(v),向真正的滋事者索取损失赔偿。
法官表示,诉方所提出的证据並不成立,因此宣判高庭驳回政府起诉安美嘉等15人,索偿11万零543令吉27仙的诉讼案。
没抵触联邦宪法
他也强调,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包括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都是符合宪法的,並没有与联邦宪法抵触。
另外,法官约翰路易士今日也批准一名答辩人,即净选盟指导委员会前成员黄进发对政府提出的「反起诉」,指政府涉及非法逮捕和殴打一事,諭令政府须支付对方2万1000令吉赔偿,以及3万令吉堂费。
政府对黄进发所做出2万1000令吉的赔偿,包括5000令吉(殴打)、6000令吉(非法逮捕以及扣留)、1万令吉(惩戒性赔偿)。
除了黄进发的堂费,其他人一律须各自承担堂费。
大马政府是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净选盟主席安美嘉及另9名成员,即玛丽亚陈、再益卡玛鲁丁、哈利斯、阿鲁慕甘、阿鲁峇拉卡斯、黄进发、阿末法罗斯、杜乾焕及邱进福,指他们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要求11万543令吉27仙的特別赔偿。
较后,净选盟联合主席沙末赛益、杨映波、净选盟2.0督导委员廖国华、希山姆丁莱斯等人基于本身也参与筹办428净选盟大集会,而申请介入诉讼成为答辩人,使得这起诉讼案答辩人变成15人。
安美嘉等人后来,基于政府在428净选盟大集会中严重侵犯了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反起诉政府,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
承审高庭法官拿督约翰路易士表示,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6(2)(g)条文,主办单位有责任確保集会不会造成財务损失以及带来任何危险,但他在检视了所有证人供词后,没有充够证据证明是集会者造成大集会所发生的破坏,警方行动及疏漏才是大集会发生破坏事件的原因。
他说,根据案情以及证据,主办单位无须承担任何的「转承责任」。
他指出,此案诉方即大马政府指当428大集会失控及引发骚扰时,辩方因为没履行责任,造成多辆汽车被砸坏,包括多辆警员轿车被破坏。
「但显然的是,有关破坏是在案件第一答辩人安美嘉宣布大集会解散后才发生。」
他指出,政府应当援引第7条文(a)(v),向真正的滋事者索取损失赔偿。
法官表示,诉方所提出的证据並不成立,因此宣判高庭驳回政府起诉安美嘉等15人,索偿11万零543令吉27仙的诉讼案。
没抵触联邦宪法
他也强调,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包括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都是符合宪法的,並没有与联邦宪法抵触。
另外,法官约翰路易士今日也批准一名答辩人,即净选盟指导委员会前成员黄进发对政府提出的「反起诉」,指政府涉及非法逮捕和殴打一事,諭令政府须支付对方2万1000令吉赔偿,以及3万令吉堂费。
政府对黄进发所做出2万1000令吉的赔偿,包括5000令吉(殴打)、6000令吉(非法逮捕以及扣留)、1万令吉(惩戒性赔偿)。
除了黄进发的堂费,其他人一律须各自承担堂费。
大马政府是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净选盟主席安美嘉及另9名成员,即玛丽亚陈、再益卡玛鲁丁、哈利斯、阿鲁慕甘、阿鲁峇拉卡斯、黄进发、阿末法罗斯、杜乾焕及邱进福,指他们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要求11万543令吉27仙的特別赔偿。
较后,净选盟联合主席沙末赛益、杨映波、净选盟2.0督导委员廖国华、希山姆丁莱斯等人基于本身也参与筹办428净选盟大集会,而申请介入诉讼成为答辩人,使得这起诉讼案答辩人变成15人。
安美嘉等人后来,基于政府在428净选盟大集会中严重侵犯了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反起诉政府,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
2014年11月15日星期六
雪隆福建会馆2014年度会员大会
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于09/11/2014举行2014年度会员大会暨选举第63届董事会及颁发会员子女学业成绩奖励金及助学金。今年学业成绩优秀的会员子女共有146名,助学金受惠者7名。
该会署理会长林忠强博士在致词时称,我国2014年财政预算案给各类型学校的总拨款从2014年的4亿5千万令吉增加到8亿令吉,其中所增加的3亿5千万令吉拨款悉数拨给5863所国小,反观1294所华小与523所淡小所得到的拨款却停留在5千万令吉。这种厚此薄彼的分配,令人感到遗憾和失望。在2015年财政预算案中, 78所国民型华文中学第一次在财政预算案下获得2千5百万令吉拨款,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希望全国60+1所华文独中也能获得拨款,共享国家教育资源。他强调,政府有义务拟出一套透明与完善的教育拨款机制,公平合理对待各源流和类型学校,确保各类型学校,以及在不同源流学校受教育的各族学生都享有平等的国家教育资源。
他也提醒对该会《聚福阁》骨灰福位有兴趣者掌握良机,从速订购。该会为会员提供的10%及非会员5%的优惠期将于今年秒结束;反之,将在明年初建竣后调整价格。
大会提案
当天的大会也通过7项提案:
提案(一):
促请政府废除侵犯人权的《煽动法令》、《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SOSMA)、《和平集会法》(PAA)、《大专法令》、《1976年教育机构(纪律)法令》及《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
案由:尽管首相纳吉曾宣布政府将会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但是至今《1948年煽动法令》仍被用来对付异己。
此外,《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让警方有权力在未经法庭审讯下扣留被告长达28天,并允许警方延后48小时才给被扣者见律师。法令也赋予警方在没有庭令下,广泛搜查和拦截通讯的权力。同时,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底下的审讯也不公正,控方拥有更多优势,即是控方证人无需公开身份于辩方、控方的证人可以在不必出庭下提供供词导致辩方失去盘问权利,以及法庭必须接受控方的所有证据或证词由法院所接受,其中包括未成年证人的陈述。
《和平集会法》则严厉限制人民集会的权利。上诉庭也宣判一部分《和平集会法》违宪。
自2014年起,已有多达三十三名大专生遭到各大专学府的纪律委员会援引《1971年大专法令》及《1976年教育机构(纪律)法令》提控。
《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允许政府恣意逮捕,并将街友送进纠正中心。被捕者无法获得律师代表,也没有机会上诉推事庭的裁决,因此政府可以扣留他们至少30天,甚至延长至3年。
政府必须废除以上恶法。
提案(二):
促请政府马上成立监督警察滥权独立委员会(IPCMC)
案由:所有扣留者的安全及健康必须被保障,然而从2003年至2014年间却发生了超过200宗扣留犯死亡案件。因此,警察部队必须马上改革,成立监督警察滥权独立委员会(IPCMC),并揪出害群之马,避免警察暴力事件陆续发生以及让警队专业化和重视人权。
提案(三):
促请联邦政府改革大马选举委员会,使之公正民主,选区划分根据选民一人一票等值的原则进行。
案由:第13届全国大选出现严重舞弊,也凸显了选举制度和选区划分的扭曲和不公。这导致了议席不具比例性,让民主政治最基本的一人一票原则荡然无存。大马选举委员会成员已经严重失责、不公平以及无法推动干净、自由及公平的选举。因此,联邦政府必须马上改革选举委员会。
在新一轮的选区划分中,不应增加过州议席,而应以“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原则,根据选民人数平均划分选区,以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民主精神。同时,与有公信力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如净选盟合作,改善和强化我国选举制度。
提案(四):
促请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马上检讨或终止国内各种侵犯人民权利和严重破坏环境的发展计划。
案由:政府应该终止所有剥夺人民知情权利、居住权利、土地权利、健康权利、文化权利以及严重破坏环境的发展计划,如莱纳斯先进材料工厂(LAMP)、武吉公满山埃采矿厂、砂拉越炼铝厂、巴南水坝和穆仑水坝计划等等。政府应该重视环境民主及确保发展计划符合地球宪章宣言,确保所有涉及环境的经济活动必须透明化及符合环境评估报告。
提案(五):
促请政府增建华小和增加华小师资,并拟出一套透明及完善的教育拨款机制,公平合理对待各源流和各类型学校。
案由:长期以来,增建华小的申请很难获得批准,导致许多华裔人口密集区一直面对华小短缺和学生拥挤问题,这些华小或社区被迫自寻校地和筹募建校经费,遭遇的不公平及不合理对待,引起了民怨和不满。事实上,拨款拨地建校本是政府的责任,以满足当地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因此,政府应该一视同仁对待各源流学校,真正从教育角度来看待华小不足的问题,建立实际和合理的建校制度,根据社区人口结构和学校规划原理兴建各源流学校,包括在华裔人口密集区制度化拨地拨款兴建华小,确保了国内各族人民都拥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权利。
与此同时,教育部没有从政策和制度上根本地解决华小师资短缺及不具华文资格教师问题。教育部长、副部长或教育总监应听取民意,重视华社心声,为华小培训和委派足够、合格及具有华文资格的行政高职人员和各科目教师,把大马教育文凭或华文独中统考文凭的华文科优等成绩列为师训申请条件,彻底解决华小50年来师资不足的问题。
提案(六):
促请政府全面承认华文独中统考文凭,批准华文独中设立分校或增建更多华文独中。
案由:如今,统考证书已经获得国外许多著名大学及国内私立大专院校的直接承认,然而在国内却一直无法获得政府的正式认可。政府应听取华社民意,借鉴国际教育和学术承认机制,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并列为进入国立大专学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资格之一。
近年来,在民间自动自发办学和努力经营下,华文独中缔造了卓越的成就,学生人数日益增加,并为国家培育了许多人才,政府应全面支持华文独中的发展,修改《1996年教育法令》,明文保障华文独中的地位,应允社区根据需求增建独中或设立独中分校,同时给予独中固定的拨款,使得华文独中的办学特色如:以华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采用统考课程办学等等可以延续下去,以满足当地华社对母语教育的需求。
提案(七):
促请各州政府严厉禁止在第三级(25度至35度)及第四级(35度以上)斜度的山坡兴建任何工程。
案由:万挠邓普勒公园(Templer Park)山坡上的高级公寓发展工程自2011年杪动工以来,已为山脚下居民带来许多困扰。每每倾盆大雨后,山上的泥浆就会涌入屋内。最近,武吉布伦东更发生土崩,逾800居民被紧急疏散。政府应该知道,第三级(25度至35度)及第四级(35度以上)斜度的山坡一旦受到破坏,就很容易爆发闪电水灾、山洪及土崩。
选举第63届董事
该会选举委员会主席赖康辉称,据章程需选出43位董事,而被提名并符合资格者恰为43人,因此无需投票全部入选。以下为入选董事:
陈庆地、吕清云、戴炳基、戴炳煌、林德顺、周其辉、强壮行、骆清忠、
李雪燕、方绥珸、邱锦成、陈添福、苏爱然、连文光、李 萍、翁清玉、
张新福、谢中正、李雪凤、林雲南、蔡峤清、李亚兰、侯渊富、潘长顺、
陈承杰、邱庆财、苏秀清、黄亚峇、陈正智、曾名庆、王志强、梁水哲、
白维耀、苏坤南、叶炳南、陈明辉、黄和福、郑月凤、陈炳钟、杜嘉华、
蔡庆文、林忠强、黄和来
该会署理会长林忠强博士在致词时称,我国2014年财政预算案给各类型学校的总拨款从2014年的4亿5千万令吉增加到8亿令吉,其中所增加的3亿5千万令吉拨款悉数拨给5863所国小,反观1294所华小与523所淡小所得到的拨款却停留在5千万令吉。这种厚此薄彼的分配,令人感到遗憾和失望。在2015年财政预算案中, 78所国民型华文中学第一次在财政预算案下获得2千5百万令吉拨款,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希望全国60+1所华文独中也能获得拨款,共享国家教育资源。他强调,政府有义务拟出一套透明与完善的教育拨款机制,公平合理对待各源流和类型学校,确保各类型学校,以及在不同源流学校受教育的各族学生都享有平等的国家教育资源。
他也提醒对该会《聚福阁》骨灰福位有兴趣者掌握良机,从速订购。该会为会员提供的10%及非会员5%的优惠期将于今年秒结束;反之,将在明年初建竣后调整价格。
大会提案
当天的大会也通过7项提案:
提案(一):
促请政府废除侵犯人权的《煽动法令》、《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SOSMA)、《和平集会法》(PAA)、《大专法令》、《1976年教育机构(纪律)法令》及《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
案由:尽管首相纳吉曾宣布政府将会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但是至今《1948年煽动法令》仍被用来对付异己。
此外,《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让警方有权力在未经法庭审讯下扣留被告长达28天,并允许警方延后48小时才给被扣者见律师。法令也赋予警方在没有庭令下,广泛搜查和拦截通讯的权力。同时,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底下的审讯也不公正,控方拥有更多优势,即是控方证人无需公开身份于辩方、控方的证人可以在不必出庭下提供供词导致辩方失去盘问权利,以及法庭必须接受控方的所有证据或证词由法院所接受,其中包括未成年证人的陈述。
《和平集会法》则严厉限制人民集会的权利。上诉庭也宣判一部分《和平集会法》违宪。
自2014年起,已有多达三十三名大专生遭到各大专学府的纪律委员会援引《1971年大专法令》及《1976年教育机构(纪律)法令》提控。
《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允许政府恣意逮捕,并将街友送进纠正中心。被捕者无法获得律师代表,也没有机会上诉推事庭的裁决,因此政府可以扣留他们至少30天,甚至延长至3年。
政府必须废除以上恶法。
提案(二):
促请政府马上成立监督警察滥权独立委员会(IPCMC)
案由:所有扣留者的安全及健康必须被保障,然而从2003年至2014年间却发生了超过200宗扣留犯死亡案件。因此,警察部队必须马上改革,成立监督警察滥权独立委员会(IPCMC),并揪出害群之马,避免警察暴力事件陆续发生以及让警队专业化和重视人权。
提案(三):
促请联邦政府改革大马选举委员会,使之公正民主,选区划分根据选民一人一票等值的原则进行。
案由:第13届全国大选出现严重舞弊,也凸显了选举制度和选区划分的扭曲和不公。这导致了议席不具比例性,让民主政治最基本的一人一票原则荡然无存。大马选举委员会成员已经严重失责、不公平以及无法推动干净、自由及公平的选举。因此,联邦政府必须马上改革选举委员会。
在新一轮的选区划分中,不应增加过州议席,而应以“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原则,根据选民人数平均划分选区,以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民主精神。同时,与有公信力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如净选盟合作,改善和强化我国选举制度。
提案(四):
促请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马上检讨或终止国内各种侵犯人民权利和严重破坏环境的发展计划。
案由:政府应该终止所有剥夺人民知情权利、居住权利、土地权利、健康权利、文化权利以及严重破坏环境的发展计划,如莱纳斯先进材料工厂(LAMP)、武吉公满山埃采矿厂、砂拉越炼铝厂、巴南水坝和穆仑水坝计划等等。政府应该重视环境民主及确保发展计划符合地球宪章宣言,确保所有涉及环境的经济活动必须透明化及符合环境评估报告。
提案(五):
促请政府增建华小和增加华小师资,并拟出一套透明及完善的教育拨款机制,公平合理对待各源流和各类型学校。
案由:长期以来,增建华小的申请很难获得批准,导致许多华裔人口密集区一直面对华小短缺和学生拥挤问题,这些华小或社区被迫自寻校地和筹募建校经费,遭遇的不公平及不合理对待,引起了民怨和不满。事实上,拨款拨地建校本是政府的责任,以满足当地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因此,政府应该一视同仁对待各源流学校,真正从教育角度来看待华小不足的问题,建立实际和合理的建校制度,根据社区人口结构和学校规划原理兴建各源流学校,包括在华裔人口密集区制度化拨地拨款兴建华小,确保了国内各族人民都拥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权利。
与此同时,教育部没有从政策和制度上根本地解决华小师资短缺及不具华文资格教师问题。教育部长、副部长或教育总监应听取民意,重视华社心声,为华小培训和委派足够、合格及具有华文资格的行政高职人员和各科目教师,把大马教育文凭或华文独中统考文凭的华文科优等成绩列为师训申请条件,彻底解决华小50年来师资不足的问题。
提案(六):
促请政府全面承认华文独中统考文凭,批准华文独中设立分校或增建更多华文独中。
案由:如今,统考证书已经获得国外许多著名大学及国内私立大专院校的直接承认,然而在国内却一直无法获得政府的正式认可。政府应听取华社民意,借鉴国际教育和学术承认机制,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并列为进入国立大专学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资格之一。
近年来,在民间自动自发办学和努力经营下,华文独中缔造了卓越的成就,学生人数日益增加,并为国家培育了许多人才,政府应全面支持华文独中的发展,修改《1996年教育法令》,明文保障华文独中的地位,应允社区根据需求增建独中或设立独中分校,同时给予独中固定的拨款,使得华文独中的办学特色如:以华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采用统考课程办学等等可以延续下去,以满足当地华社对母语教育的需求。
提案(七):
促请各州政府严厉禁止在第三级(25度至35度)及第四级(35度以上)斜度的山坡兴建任何工程。
案由:万挠邓普勒公园(Templer Park)山坡上的高级公寓发展工程自2011年杪动工以来,已为山脚下居民带来许多困扰。每每倾盆大雨后,山上的泥浆就会涌入屋内。最近,武吉布伦东更发生土崩,逾800居民被紧急疏散。政府应该知道,第三级(25度至35度)及第四级(35度以上)斜度的山坡一旦受到破坏,就很容易爆发闪电水灾、山洪及土崩。
选举第63届董事
该会选举委员会主席赖康辉称,据章程需选出43位董事,而被提名并符合资格者恰为43人,因此无需投票全部入选。以下为入选董事:
陈庆地、吕清云、戴炳基、戴炳煌、林德顺、周其辉、强壮行、骆清忠、
李雪燕、方绥珸、邱锦成、陈添福、苏爱然、连文光、李 萍、翁清玉、
张新福、谢中正、李雪凤、林雲南、蔡峤清、李亚兰、侯渊富、潘长顺、
陈承杰、邱庆财、苏秀清、黄亚峇、陈正智、曾名庆、王志强、梁水哲、
白维耀、苏坤南、叶炳南、陈明辉、黄和福、郑月凤、陈炳钟、杜嘉华、
蔡庆文、林忠强、黄和来
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
東南亞人權論壇‧副教授:上街和平集會須准證 政府無誠意奉行民主
(吉隆坡15日訊)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沙隆說,人民上街和平集會必須向警方申請准證,顯示政府有意監控人民,並無誠意奉行民主自由,一直在打壓國人的基本人權。
“我們走上街頭是和平集會,手中也沒有持有任何武器,為什么也要向他們(警方)申請准證?這就是他們所謂的民主和人權?”
他說,聯邦憲法闡明,在不威脅公眾和國家安全利益之下,我國人民每一人都擁有走上街頭和平集會的權利表達訴求,它不能被判定為非法或犯法的活動。
阿茲米沙隆今日在第3屆東南亞人權、和平與糾紛論壇上發表演說時,這么指出。
此場論壇由東南亞人權、和平與糾紛聯盟和馬大法律系聯辦。
其他出席者,包括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巴藍、馬大法律系主任佐翰穆哈迪、馬大人權研究所研究員莎朗和泰國人權學者斯麗芭拉芭等。
他說,人民可接受和平集會受到適當管制,但不應被阻止,更不用警方勞師動眾派出大批警力嚴陣以待。
“一個國家若出現民主赤字,往往接下來就會發生一連串違反基本人權的事件,而這不是我們想看到的。”
阿茲米沙隆補充,民主赤字在我國並非新鮮事,政府的政治治理與民意相差巨大,執政者構建的國家管理方式,得不到民主的支持。
“人民對政府的決策深感無力,參與感降低,對政府的不滿反映在選票上。”
政黨輪替制進正軌
有利民主制度發展
阿茲米沙隆說,大馬獨立57年以來,都是由單一執政聯盟執政,沒有政黨輪替執政,這間接使得國家民主和競爭力,沒有取得顯著的進步。
他說,社會要進步,國家的政黨輪替制必須進入正軌,那么執政政府才會因競爭而不斷改善,成為更好的政府。
“政黨輪替對國家來說百利無弊,這種現象的持續反而有利國家的民主制度發展,但遺憾的是,這種情況在我國沒有出現。”
他指出,在野黨會為了贏回議席執政而更加努力表現服務人民,希望從執政黨手中搶過執政權。
另一方面,阿茲米沙隆也指出,我國的選區劃分必須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他強調,選區劃分必須依據特定區域的選民人數劃分出合適的選區,對此,他希望選舉委員多接觸公民社會,採納民劃選區地圖,實施更具透明度的選舉制度。
濫用法令對付批判言論
泰學者:國家欠民主
泰國人權學者斯麗芭拉芭認為,當一個國家濫用法令來對付發表批判性言論的學者或社運分子,那就表示該國家的民主制度已出現裂痕。
她說,東南亞國家大部分都是發展中國家,他們的主要目標就是提升國家經濟發展,但在發展國家經濟的同時,卻忽略同樣重要的民主制度。
她指出,人民若對政府有所不滿做出批評,為的只是希望政府能改進並做得更好,政府應嘗試接受而非對這些批評和建議視而不見。
“政府應嘗試接受這些批評和建議,而不是利用法令或武力來對付發表這些言論的人,這樣落后的做法等同民主制度開倒車。”
東協國家重經濟輕人權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巴藍說,東南亞區域的政治領袖沒有太大的政治意願為國民基本人權做出改革,反之是更著重在經濟發展上。
他說,東協國家在2012年東協峰會上簽署了《東協人權宣言》,而當時代表大馬簽署宣言的,便是現任首相拿督斯里納吉。
他補充,人權宣言闡明,每個人不分種族、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治都享有權利及自由;這包括發表批判性言論和集會。
“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情況是政府壓制人民言論自由,這種情況跟不上全球化的腳步。”
巴藍說,政治權利使國家的人權發展受到阻礙,同時也讓國家經濟發展速度變得緩慢。
“我們走上街頭是和平集會,手中也沒有持有任何武器,為什么也要向他們(警方)申請准證?這就是他們所謂的民主和人權?”
他說,聯邦憲法闡明,在不威脅公眾和國家安全利益之下,我國人民每一人都擁有走上街頭和平集會的權利表達訴求,它不能被判定為非法或犯法的活動。
阿茲米沙隆今日在第3屆東南亞人權、和平與糾紛論壇上發表演說時,這么指出。
此場論壇由東南亞人權、和平與糾紛聯盟和馬大法律系聯辦。
其他出席者,包括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巴藍、馬大法律系主任佐翰穆哈迪、馬大人權研究所研究員莎朗和泰國人權學者斯麗芭拉芭等。
他說,人民可接受和平集會受到適當管制,但不應被阻止,更不用警方勞師動眾派出大批警力嚴陣以待。
“一個國家若出現民主赤字,往往接下來就會發生一連串違反基本人權的事件,而這不是我們想看到的。”
阿茲米沙隆補充,民主赤字在我國並非新鮮事,政府的政治治理與民意相差巨大,執政者構建的國家管理方式,得不到民主的支持。
“人民對政府的決策深感無力,參與感降低,對政府的不滿反映在選票上。”
政黨輪替制進正軌
有利民主制度發展
阿茲米沙隆說,大馬獨立57年以來,都是由單一執政聯盟執政,沒有政黨輪替執政,這間接使得國家民主和競爭力,沒有取得顯著的進步。
他說,社會要進步,國家的政黨輪替制必須進入正軌,那么執政政府才會因競爭而不斷改善,成為更好的政府。
“政黨輪替對國家來說百利無弊,這種現象的持續反而有利國家的民主制度發展,但遺憾的是,這種情況在我國沒有出現。”
他指出,在野黨會為了贏回議席執政而更加努力表現服務人民,希望從執政黨手中搶過執政權。
另一方面,阿茲米沙隆也指出,我國的選區劃分必須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他強調,選區劃分必須依據特定區域的選民人數劃分出合適的選區,對此,他希望選舉委員多接觸公民社會,採納民劃選區地圖,實施更具透明度的選舉制度。
濫用法令對付批判言論
泰學者:國家欠民主
泰國人權學者斯麗芭拉芭認為,當一個國家濫用法令來對付發表批判性言論的學者或社運分子,那就表示該國家的民主制度已出現裂痕。
她說,東南亞國家大部分都是發展中國家,他們的主要目標就是提升國家經濟發展,但在發展國家經濟的同時,卻忽略同樣重要的民主制度。
她指出,人民若對政府有所不滿做出批評,為的只是希望政府能改進並做得更好,政府應嘗試接受而非對這些批評和建議視而不見。
“政府應嘗試接受這些批評和建議,而不是利用法令或武力來對付發表這些言論的人,這樣落后的做法等同民主制度開倒車。”
東協國家重經濟輕人權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巴藍說,東南亞區域的政治領袖沒有太大的政治意願為國民基本人權做出改革,反之是更著重在經濟發展上。
他說,東協國家在2012年東協峰會上簽署了《東協人權宣言》,而當時代表大馬簽署宣言的,便是現任首相拿督斯里納吉。
他補充,人權宣言闡明,每個人不分種族、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治都享有權利及自由;這包括發表批判性言論和集會。
“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情況是政府壓制人民言論自由,這種情況跟不上全球化的腳步。”
巴藍說,政治權利使國家的人權發展受到阻礙,同時也讓國家經濟發展速度變得緩慢。
2014年9月14日星期日
雲大舜:反映煽動法遭濫用‧“盼律師再遊行”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3日訊)人權律師雲大舜被警方援引煽動法令調查引起嘩然,當事人今日開腔表示希望通過本身的案例,迫使律師們站出來舉行另一次遊行,向政府清楚傳達煽動法令已被濫用的訊息。
目前人在泰國曼谷的雲大舜受詢時說,將在返國後配合警方調查前往錄取口供,而其代表律師為另一名人權律師阿米爾韓沙。
自本身的律師樓接獲警方通知,正援引煽動法令調查他後,他就在社交媒體推特上連發數則推文,以嘲諷的語氣表示感到很興奮,該事件讓他想要有去遊行的想法,並反問律師公會是否會因此舉辦遊行。
煽動法控異己違反法治
律師公會19日開特大商討
由於近期總檢察署一連串的提控行動,讓律師公會決定在本月19日(星期五)下午3時於馬華大廈三春禮堂召開特大,討論是否通過譴責政府通過煽動法令提控異己的行動,已違反法治的動議。
律師公會將召開理事會議,目前尚不清楚除了特大外,該會是否會再次舉行“公正之行”或“自由之行”之類的大型遊行。
前律師公會主席安美嘉和林志偉,分別於2007年及2011年,率領逾千名律師浩浩蕩盪前往首相署及國會提呈備忘錄,前者為資深律師林甘短片事件,後者則為反對和平集會法令。
雲大舜因在今年1月發表非穆斯林不需遵循國家宗教裁決理事會(Majlis Fatwa)或伊斯蘭法庭裁決的言論,而被傳召,他也是繼多名民聯政治人物、社運分子、宗教司及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之後,另一名被當局援引煽動法令調查者。
在推特上擁有超過1萬名追隨者的雲大舜獲得大量網友的支持,甚至有人認為當局應該提控他,以顯示煽動法令的荒謬。
雲大舜:煽動法違言論自由
對此雲大舜表示感謝各界給予他加油的訊息,和所提供的協助,他再次強調會捍衛那些被煽動法令對付者,包括被指言論極端的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
“煽動法令違反聯邦憲法10條款(言論自由)。”
雲大舜律師樓也通過其推特帳號透露,一組逾20人,由前總檢察署第二律政司拿督尤索夫為首的律師團,已準備為當事人抗辯,其他律師尚包括梁信友、法立阿扎等人。
與雲大舜對同課題發言
艾力:或被對付
另一方面,捍衛自由律師團執行董事艾力鮑爾森擔憂,和雲大舜共同針對相關課題發言的他,會成為當局的下一個對付目標。
無論如何,他表示尚未接獲任何來自警方的通知,本身將靜觀其變。
“雲大舜已經中招了,會有另一個公正之行(或自由之行)。”
此外,他也表示,已過時的殖民時代煽動法令一些條文苛刻,如對“煽動”的定義非常廣泛,任何人都可以輕易被對付,而辯護不易。
1948年煽動法令2條文闡明,任何具有煽動傾向的言論、文字、刊物或行動,即為煽動。
該法令內3條文所列出的6項煽動傾向包括質疑國語、馬來統治者、馬來人特權、在不同種族或階級之間引起仇視或敵意、導致憎恨、藐視或鼓動對任何統治者或政府產生不滿行動等。
換言之,該法令沒有明文規定那個字眼屬於煽動字眼,哪種挑釁的行為具有煽動傾向,艾力鮑爾森認為,相關條文賦予當局廣泛權力詮釋何謂煽動,任何批評政府的言論,包括對政策提出質疑都可能被對付。
阿米爾韓沙:律師勿畏懼發言
另一方面,律師阿米爾韓沙則表示,一旦雲大舜被控,將成為近期內第三名被控的律師。
另兩名被控的律師分別是公正黨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蘇仁登及行動黨斯里德里瑪區州議員雷爾,和前兩者不同的是,雲大舜非民聯政治人物,背景較類似馬大副教授阿茲米,因發表專業言論而被對付。
行動黨已故前全國主席卡巴星,也是另一名被控煽動法令罪名成立的律師兼政治人物,他不幸於案件處於上訴階段,因車禍意外逝世。
阿米爾韓沙認為,恐懼是壓迫者的工具,逾萬名律師公會的成員,不應因律師被控,就不敢發言。
目前人在泰國曼谷的雲大舜受詢時說,將在返國後配合警方調查前往錄取口供,而其代表律師為另一名人權律師阿米爾韓沙。
自本身的律師樓接獲警方通知,正援引煽動法令調查他後,他就在社交媒體推特上連發數則推文,以嘲諷的語氣表示感到很興奮,該事件讓他想要有去遊行的想法,並反問律師公會是否會因此舉辦遊行。
煽動法控異己違反法治
律師公會19日開特大商討
由於近期總檢察署一連串的提控行動,讓律師公會決定在本月19日(星期五)下午3時於馬華大廈三春禮堂召開特大,討論是否通過譴責政府通過煽動法令提控異己的行動,已違反法治的動議。
律師公會將召開理事會議,目前尚不清楚除了特大外,該會是否會再次舉行“公正之行”或“自由之行”之類的大型遊行。
前律師公會主席安美嘉和林志偉,分別於2007年及2011年,率領逾千名律師浩浩蕩盪前往首相署及國會提呈備忘錄,前者為資深律師林甘短片事件,後者則為反對和平集會法令。
雲大舜因在今年1月發表非穆斯林不需遵循國家宗教裁決理事會(Majlis Fatwa)或伊斯蘭法庭裁決的言論,而被傳召,他也是繼多名民聯政治人物、社運分子、宗教司及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之後,另一名被當局援引煽動法令調查者。
在推特上擁有超過1萬名追隨者的雲大舜獲得大量網友的支持,甚至有人認為當局應該提控他,以顯示煽動法令的荒謬。
雲大舜:煽動法違言論自由
對此雲大舜表示感謝各界給予他加油的訊息,和所提供的協助,他再次強調會捍衛那些被煽動法令對付者,包括被指言論極端的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
“煽動法令違反聯邦憲法10條款(言論自由)。”
雲大舜律師樓也通過其推特帳號透露,一組逾20人,由前總檢察署第二律政司拿督尤索夫為首的律師團,已準備為當事人抗辯,其他律師尚包括梁信友、法立阿扎等人。
與雲大舜對同課題發言
艾力:或被對付
另一方面,捍衛自由律師團執行董事艾力鮑爾森擔憂,和雲大舜共同針對相關課題發言的他,會成為當局的下一個對付目標。
無論如何,他表示尚未接獲任何來自警方的通知,本身將靜觀其變。
“雲大舜已經中招了,會有另一個公正之行(或自由之行)。”
此外,他也表示,已過時的殖民時代煽動法令一些條文苛刻,如對“煽動”的定義非常廣泛,任何人都可以輕易被對付,而辯護不易。
1948年煽動法令2條文闡明,任何具有煽動傾向的言論、文字、刊物或行動,即為煽動。
該法令內3條文所列出的6項煽動傾向包括質疑國語、馬來統治者、馬來人特權、在不同種族或階級之間引起仇視或敵意、導致憎恨、藐視或鼓動對任何統治者或政府產生不滿行動等。
換言之,該法令沒有明文規定那個字眼屬於煽動字眼,哪種挑釁的行為具有煽動傾向,艾力鮑爾森認為,相關條文賦予當局廣泛權力詮釋何謂煽動,任何批評政府的言論,包括對政策提出質疑都可能被對付。
阿米爾韓沙:律師勿畏懼發言
另一方面,律師阿米爾韓沙則表示,一旦雲大舜被控,將成為近期內第三名被控的律師。
另兩名被控的律師分別是公正黨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蘇仁登及行動黨斯里德里瑪區州議員雷爾,和前兩者不同的是,雲大舜非民聯政治人物,背景較類似馬大副教授阿茲米,因發表專業言論而被對付。
行動黨已故前全國主席卡巴星,也是另一名被控煽動法令罪名成立的律師兼政治人物,他不幸於案件處於上訴階段,因車禍意外逝世。
阿米爾韓沙認為,恐懼是壓迫者的工具,逾萬名律師公會的成員,不應因律師被控,就不敢發言。
订阅:
博文 (Atom)